看守所拿以前的医院交警让开伤情诊断证明干嘛用能干嘛?

庭后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一):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乙方:(身份证号码: )

年 月 日,乙方因自己开车不小心撞电线杆自己受伤后,甲方及时履行报警和救助义务,并支付了乙方就医、康复冶疗、生活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 元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五、经双方协商决定,为保证起见决定从赔偿款中提取5000元,作为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金。在办理完后,甲方把剩余5000元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庭后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 (肇事方)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甲方)

当事人: (受害方)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乙方)

年 月 日,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采取积极抢救措施将乙方送到 医院治疗,经诊断: 在此期间乙方共花费医疗费 元,乙方在 医院住院 天进行康复休养.目前伤势已经基本痊愈,根据医师的意见可以回家进行调养.乙方病情痊愈后,请求给予一次性处理.甲方同意乙方的请求.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事,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庭后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

一、乙方的伤情伤残程度及乙方病情需要恢复的时间等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和认可。

二、甲方已替乙方支付的医疗费 元,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两万元人民币整(其中包括护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

四、乙方在签订此协议书后,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六、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后,甲方应当一次性立即给付乙方两万元人民币。

七、甲方在付清钱款后,乙方应当将住院期间的医疗票据全部给付甲方.如果找不到原件票据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八、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定后,一方出现反悔或违反此协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将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

(2)如果乙方违反此协议,应当将原来甲方给付的钱款全额退回,并再给付甲方5000元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是自愿达成调解凭证,一经签定后不得反悔。

我们上述协议完全真实、合法,如果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庭后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三):2015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第1篇: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

甲方:xxx,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驾驶证号xxxxxx,系"云lxxxxx"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xxx,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驾驶证号xxxxxx,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xx县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复查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年xx月xx日

第2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肇事者),委托代理人:_____

乙方:_____(受害方),委托代理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左右,甲方驾驶_____号_____车,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_____不幸死亡。现甲方和死者的所有近亲属(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圆整(_____元整)。

二、死者_____的尸体由其家属自行安葬。

三、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后,由乙方所有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并保证放弃对甲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的追偿权。本协议签署后,本次事故为一次性全部处理终结,甲乙双方永不纠缠。

五、根据甲方的真诚表示,乙方考虑到甲方之违法行为系过失所致,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乙方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并希望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对甲方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决不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和按指印后生效。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第3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xxx,男,云南省大理州西滨镇际后村人。

乙方:xxx,女,云南省大理州梅仙镇丁地村人。

2015年7月10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西滨镇坂兜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尤溪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2015年7月15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元,误工费元,镶牙费300元,复查费元,合计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第4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行驶至附近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5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20xx年11月5日6时,李某飞驾驶悬挂"粤******"号牌的蓝鸟轿车经南梧高速公路进入贵x市环城路往桂x方向(东)行驶,在贵x市304省道209km 700m处,因李某飞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车辆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驶由张某安驾驶的桂o12345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左后侧,造成张某安当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飞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委托林某雨作为代理人,乙方共同委托黄信明作为代理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31500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户名:xxx,账号:xxxxxxxxxxxx);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代理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以上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一般用于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如果仅限于民事赔偿,则对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庭后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四):2015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第1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201*年*月*日*时许,王**驾驶黑*****号"**"牌中型普通货车在**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处时因超载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导致侧翻。造成车内乘坐的被害人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无过错行为。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先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xxxxx,户名:倪xx,账号:xxxxxxxxxxxx)。余款万元由甲方在5年内还清,每年支付乙方元,于每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代理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甲方在未全部清偿上述款项前,不得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谢士x(谢宝x),男,36岁,xxxxxx村人。

乙方:秦浩x(秦x),男,22岁,xxxxxx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xx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xx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x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x驾驶的苏cx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xx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谢士x自愿赔偿给乙方秦xx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协议人:甲方:乙方:【庭后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

第3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林某某,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a某,身份证号:住址: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林某驾驶摩托车(牌号为),沿某某路由某地向某地行驶,至某某处时,由于下雨造成道路湿滑,林某为避开行人a某,但刹车不及,因此将a某刮倒。林某立即将a某送至某某医院进行检查、救治,经某某医院详细检查,确诊a某并无大碍,只是(以医院的检查报告为准对伤情进行一个描述)。经过医院对a某进行了一系列必要的处理后,a某决定出院

现林某、a某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庭后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

1、林某除支付a某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的医疗费外(以医院出具的收费单据为准),另行赔付a某人民币xxx元(大写)。

2、本协议签订当日林某需一次性将元的赔偿款全部支付给a某。

3、本协议签订后,林某与a某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纷,a某及其代理人不得就本次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向林某主张任何权利。

4、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原件:

(1)门诊病例一份;住院、出院记录一份。

(2)医疗费收据(共计张,金额为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各保留一份。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xx驾驶xx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牌号为xx号本田轿车沿长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陵路交叉口时,遇xx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长江东路,xx号轿车前部右侧碰撞xx,致xx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xx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扣除前期支付的部分医药费用另行赔偿乙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费、义牙更换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xx元整。

2、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需一次性将xx万元的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乙方,否则自愿承担30000元违约金。

3、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向甲方和xx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4、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原件:

(1)xx:门诊病例一份;证明一份;出院记录三份。

(2)医疗费收据、鉴定费发票共计15张,金额为11012元。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xx年xx月xx日时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xxxxxx的车行驶至xxxx附近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xxx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万元(小写:xxxxx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xxxxx元。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七、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庭后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五):2016交通事故赔偿承诺书

肇事方:xx-x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损方:xx-xx车主(以下简称乙方)受损方:xx-xxx(以下简称丙方)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xx年x月x日x时许,甲方车辆在江西省赣州市向陕西西安方向路过xx-x县xx-x乡路段时与乙方车辆会车时相撞,驾驶员xx-x、乘坐人员x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x县医院紧急救治,并住院治疗。后经xx-x县交-警大队认定甲方为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乘坐人员xx无责。

20xx年10月乙方都治愈出院。经咨询专业人员乙方的损伤都没有伤残等级。双方友好协商,并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同意,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对乙方赔偿明细及数额

1.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xx。

2.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日,住伙补为20元/日。

3.乙方营养费共计元,营养费10元/日。

4.乙方误工费共计费50元/日。

5.交通费用共计xx元

7.乙方xx-x小车修理费用共计元,其中车辆的修理费用元,施救拖车费用为800元。

8.其他:住院护理费共计元,xx-x为护理17天工50元/日。

以上合计为47020元。

二、对丙方的赔偿及明细

1.丙方xx-x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xx,票据xx张。

2.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伙补为xx-x住院20元/日。

3.丙方营养费共计元,日为元,营养费10元/日)。

4.丙方误工费共计,50元/天。

5.交通费用共计元xx

6.护理费共计元,xx-x护理17天50元/日。

以上合计为16701元。

1.xx-x县公安交-警大队监督甲乙丙双方及时履行本协议。

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元,其中交-警大队保证金代为转付xx元,剩余款项xx元,甲方现金支付交-警队,乙方出具收条,支付上述金额后乙方不得在提出任何请求。

四、乙方按照赔偿明细提供住院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车辆的拖车费、修理费票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

甲方: ,男, 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系“云 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 ,女, 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xx县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复查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年 月 日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3、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配合甲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甲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甲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它要求。

6、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一式三份,协议甲方乙方各一份,______________交-警队一份存档备查。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2016年11月15日22时45分许,乙方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甲方沿文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文曾路(144号灯杆)前时,因二轮摩托车驶出路外,车前左侧与竹篱笆及绿化树发生相撞,致甲乙坠落山沟,造成乙方受伤及甲方当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支付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一切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二、在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具谅解书,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 ,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剩余的赔偿款 于 支付,同时,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代理人即是甲乙双方授权人,完全代理甲乙双方行使权利与义务且负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为此事故的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私了协议书

年日甲方车辆(牌照号) 与乙方车辆(牌照号)发生(事故经过)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庭后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六):2016法庭,法院实习日记

早晨八点半,校车载着我们一堆即将失业的准毕业生驶向出了校园,今天是我们实习的第一天。驶过三桥,便进入了高新区的繁华世界,三头两转,终于到了碉堡似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了,下车的那一刻,我们都有一种缅怀革命先烈董存瑞的悲壮之情……

入了大门,穿过广场,来到大厅,几经周折始得入了那狭窄的小门,进入碉堡内部。与政治部的大姐开了个小会之后,我有幸分到了民三庭。

指导老师唐副庭长,没想到简单的介绍几下之后,庭长就立即给我发了个艰巨的任务:“这份判决书明天得宣判,我修改完了,你把它输进电脑吧。”我翻了一下就晕了,二十多页!!!但是为了好好表现,我也就安安静静的坐在电脑面前,一个一个字的打进去了。一直到中午下班,还没完成一半,庭长说:我先走了,我只有一片钥匙,你要吃饭的话得保证这办公室得有个人。我在想,这庭长也太抠了吧,第一次见面也不给个吃饭的时间给我指导指导。还幸亏雄哥他们来了个人替我守办公室,不然我连午饭都吃不了咯……

中午吃饭之后,由于想好好表现,所以中午就在办公室加班了,虽然这十多天一直这么困,但实在是第一天不能松懈啊,哪知道忙了一中午还是没搞完,庭长回来的时候问了我一句:搞完了没?我真要吐血了,费力没讨好啊,任务太重,手太生,想好好表现都没能力。庭长笑了笑:接着搞,明天三点之前搞完了就行了。谁知道临六点下班的时候,还有三页法条没改完,不是雄哥,硕哥,沙姐过来催我,估计我还不知要忙到什么时候去了。

在市中心陪硕哥转了半条街买衣服,我也试了几件,发现像我这种型男能穿得衣服还真不少,只是囊中羞涩啊,一个学期只买了一件t恤,哈哈哈……但我觉得倒挺骄傲的,最少我不觉得买衣服是件必需的事情,再说,我得为我的xz之旅考虑呢。回来之后已经是九点了,三人在堕落坑的小摊上吃了盒炒饭,再每人喝了瓶啤酒,酒意便渐渐涌上头了,实在想睡个大懒觉,但明早又得早起上班,在寝室漱洗毕,什么也不想干的就想睡了……

今天收获最多的莫过于关于法律文书的知识吧,我始料未及的是法律文书的要求这么严格,严格到一个符号,一种字体,字体大小,字间间距,称呼,汉字数字,阿拉伯数字,空格等等一系列细枝末节的注意事项。我第一次真实的感受到做法官严肃形象与严格要求,每删改一个地方我都生怕会对当事人造成什么难以磨合的影响,每改变一句表达我都有一种掌握别人命运的沉重之感,虽然庭长始终对我说改错改对都不会追究我的责任,但我始终感觉在如履薄冰。所以一整天都没忙完这个判决。但总的来说来是收获蛮大的,最少学到了不少实用性的东西。这个暑假不虚度……

早上六点起床,勿忙洗漱完毕就背个包出门了,今天是实习的第二天,也是第一天正式上班,所以不能迟到。路上买了个馒头边啃边跑,到校门口时恰好赶上107路公车发动,幸运啊……

赶到碉堡中院的时候,才七点四十,总算没迟到啦,在电梯的镜子里竟然都发现自已的眼睛肿的像大哭过一场。一进门,发现庭长早已经安坐于办公椅了,庭长掏掏口袋拿出一片钥匙:诺,帮你配了一片钥匙,以后你就可以自由出入了。

上午的工作是接着昨天来的,还是昨天那份判决书,我花了一个小时的时间修改完打印出来之后,拿到庭长,庭长又检查了一遍,还是有不少错误,又拿给我去补正,补正之后又让他检查,如此往复,我修改了四遍,他检查了五遍,最后还是不敢肯定判决书没有错误了。

已经将近中午了,由于下午就要就本案进行最后一次调解,庭长本打算如果调解不成就直接当庭宣判,最后出于判决书还可能存在错误,庭长不得不只准备调解书了,于是我的工作又转向了制作调解书,还一份赔偿义务方的协议书。

由于下午英明的庭长要求我当书记员出庭作调解笔录,所以,我的午休时间又暴毙了,我查啊查,找啊找,发现调解笔录不是像个录音机一样每句话都录下来,而是简单的几句重点了,我有信心了,但还是没准备休息。

约好三点开庭,结果被上诉人(被侵权人)三点半才来,调解进行了两个小时,双方就赔偿数额的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各有苦衷,各作让步,十三万的赔偿额减少到了十二万,最后圆满达成协议。离分别之时还互换名片,这样的解决方式,我认为是最圆满不过了。

不过,让我困惑的地方也不在少数,首先是当事人包括法官都说的是湘潭话,我不仔细听的话基本上听不懂他们在说什么,另一个是,庭长在本案中确实起了一主持的作用,但是这种主持应该只限于引导他们谈话的重点和中心不会转移,而不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去劝说应该赔多少,或少赔多少,但是庭长两方面的都做了。

调解中间,在双方僵持不下时,庭长单独将赔偿义务一方叫出庭外私自协商,侵权人回庭后的态度便稍有改变了,我不知道这在调解程序中是不是合法,但我应该能判断庭长对侵权人说了什么。鉴于我的实习身份,我也不好挑明。

然后就是庭长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就催促双方直接签定了调解书的送达回证,这在程序上是明显不合法的,虽然庭长这样做节省了人力物力,且有效的避免了双方反悔,但同时也剥夺了双方反悔权,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这一次的调解很容易让我联想到了“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都普遍的认为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即认为要让当事人获得正义,即使诉讼拖得太久也没关系,公正相比于效率要重要。但是不记得谁说过: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因为拖延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就得不到及时保障。或者双方因为无止尽的诉讼而陷入缠讼的地步,最后一方赔得更多,另一方则因拖延而花费更大的成本,这也是不合理的。

我认为,公正和效率也是统一的,考虑公正问题时不仅应当只考虑当事人的公正,还应该考虑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这里的公正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利益”层面。如果一味以当事人为重心而进行缠诉,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对社会其他成员也是不公正的,因为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体现了对纳税人财政的浪费。所以公正和效率的问题不能分开谈的。

再就是,本次调解是十分成功的,当事人之间化干戈为玉帛,还成了朋友。而且都对赔偿的数额比较满意,至于具体的判决数额,基于国家秘密,我也不能表说,判决书也因调解成功而沦为一堆废纸 。

但是对于庭长的多处违反程序问题我认为也是无可厚非的。这里是不是也涉及一个法官自由裁量和良性违法的问题呢,因为如果法官只是坐在堂上板个脸只说这个不能讲那也不能讲,那法官还不如用个录音机把自已的话录下来,等到有必要了就按下播放键:这个不需再议……再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违法的呢,作为一个法官,良性违法也是情有可原的,只要双方当事人满意,只要争议能得到完美解决,手段的事情就不必考虑那么多了。

所以,对于这次调解我很满意,我也见识到了调解的魅力了,这是我今天的感受……

清晨一觉睡到九点半,嘿嘿……也得感谢siyb的同胞们让我请了这半天假,不然今早又得肿着个眼睛去碉堡法院啦,昨晚深夜两点被《岁月神偷》感动的稀里哗啦的,虽又有点熬夜之嫌,但毕竟心理有些安慰,至少睡到了九点嘛。

洗漱毕就去经管楼见了指导老师,一下子过去了半小时了,出来的时候已经是烈日当空了,那个汗啊,跑了回了一趟宿舍,又跑了一趟法学校交任务,又跑回寝室准备大扫卫生的时候,s又打电话过来催吃饭了,在乐园的小窝里吃得汗流浃背,一上午的时间就全是与汗水相伴啦……

中午搞完卫生,已经是一点多了,于是,我又顶着个大太阳坐着摇摆的107回到了碉堡法院,上了一会儿网庭长大人就来了。

“庭长,下午有事嘛?”

“怎么会没事,这里有三个判决书,你根椐这三篇判决书改成三篇审理报告书。”

一小时过去,任务圆满完成。

“庭长,我不想老改法律文书,我想看看案卷。”

“那行啊,这有刚收到的三个案件,你看一下吧,根据这三个案子自已每个拟个审查报告出来……”

一个小时过去,两个小时过去,案子都没看完。雄哥,硕哥又准时出现在了我的办公室门口……

庭长发话了:四天后开庭,别急,带回去做……

暮色已沉沉了,似要下雨了,在市里买了套衣服,买回之后发现不想穿,真的要老啦,买衣服的心情都没有了……

今天收获最多的就是审理报告的格式吧,基本框架和术语都滥熟了,修改之后也是perfect了。下学期的法律文书课应该不会听得很晦涩了。

现在越来越觉得有必要端正自已的态度了,法律和经济都是很实用的学科,平时上课的时候还是少发呆的好,浪费了时间又浪费了金钱,现在想做的事情很多,但又总觉得时间不够去分配,而且每天都完不成任务,包括庭长布置的作业,所以总觉得有做不完的事,还是自已没分配好时间,没做好计划的原故吧,加油加油……

由于昨晚逛街回来的太晚,所以只写了篇昨天的日志就已经困得不行了。

今早在摇摆的107上匆匆的看了一份判决书,就到了碉堡中院了,以为自已要迟到了,没想到又是七点四十分,也以为今天没任务了(因为昨天的三份审理报告一份也没拟出来),没想到庭长说:十二号有66、67号案子开庭,你至少要在12号之前把两份调解协议的方案做出来。

干坐了一上午,看了一叠厚厚的案卷袋,还是没一点眉目,不是上诉请求会得不到支持,就是2b一审法院判的太离谱而自相矛盾,好不容易抓到一个一审法院的漏洞,又发现如果和当事人说明调解根据的话,就会有更大的纠纷。

中午睡的半小时是四天以来睡的第一个午觉,下午精神足足的又去见了一次当事人,不过,这次我是旁观者。看着书记员记录,听着不太懂的湘潭话,我也半朦半懂的明白了些谈话的内容。评审结束后庭长对我说:要做一名合格的法官,首先要做一个优秀的书记员。原来法官也是这么一级一级的爬上去的……

下午接着写调解协议,写了两小时初步算完成了一份了,但是赔偿数额是没有根据的。临下班时庭长还在催,我也就不好意思的请求再往后推啦。

出法院之后,一同学感慨一句:明天是星期六咯。我恍然大悟,原来可以休息啦,哈哈,这些天真的是忙晕了。虽然可能在别人看来我也没做多少事,而且我也觉得自已没做多少事,但是就是做不完,可能是个人能力问题吧。

我真的不得不惊叹对法官的严格要求。一份文书改了又改,看了又看,稍有觉得不合适的地方就要不惜纸墨的再打印一遍。而且基层法官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的法律素质是相差悬殊的两个级别,基层法院的判决真的是漏洞百出。推开法律适用和认定事实不说,光就判决书的形式就是千疮百孔,格式不对,符号错误,有时自已认定的责任分配比例,却不按其判决,更甚的是,有判决书前面几点举证用阿拉伯数字,后面突然蹦出了罗马数字。有的还把原告的名字写错了,有的还竟然把审判长的名字和审判员的名字对调。作为中国最有受案最多,救济最多的基层法院怎么可以这么不严谨?

今天去报到,可以说是见习的第一天。因为是周五,院里也没什么事。所以,我报到后就回住处了,晚上整理了一下今后实习要注意的事项:

1、 要准时去,准时回。

2、 防止两周热的情绪病。

3、 要尊重工作人员。

5、 重视看案卷——一部不说话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宁可在装订时慢一点,也要争取认认真真地看一回案卷。

6、 不要表现得很书生气,要表现得很老练,像出了社会的人。

7、 每天坚持写实习日记 ,见习完后提交专业实习报告。

匆忙洗完衣服,想洗个缓解疲劳的热水澡,于是借着烧水的空闲把今天的日志写了。

我总觉得第七天不是个好日子,因为上帝在第七天创造了人。由于人的存在,这世界所有的美好都会带有那么多的瑕眦和不完美。比如正义。

一条公路的弯道边堆了一堆沙子,农夫高高兴兴的骑着摩托载着自已妻子和岳母回家,绕过沙子的时候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三轮车相撞,农夫截肢,农妇十级伤残,岳母不幸死亡。这仅仅是一切不幸的开始……

伤者因医疗费,伤残赔偿等总损失达到30万,虽说对于一死两残的受害方30万元可能弥补不了什么,但是这三十万对于同样出生农民的三轮车司机来说同样是个巨大数字,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原告负65%的责任,三轮司机负20%的责任,堆放沙子的老农负15%的责任,但都是在交强险之外的余额的比例分担,所以,被告的赔偿的数额仍然将近十三万。堆沙子的老农也要负担4万块钱的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今天上午审的就是这个案子,二审审了将近三个小时,最后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坚决一致的不同意调解。休庭之后,庭长私下又单独一个一个的进行了调解,左边放个棉花糖,右边放个烟雾弹,左右各糊弄一翻,最后伤者一方好不容易答应少赔付4.7万时,三轮司机和老农又不答应,坚持认为自已没过错,还倔着说就算告到最高法也要告。

调解不成了,我辛苦了三天的三个调解方案也泡汤了,但我心有感触的不是这个,我之前一直挺反感庭长这样糊弄人,有时还为了效率而违反程序。但是我现在越来越觉得,调解具有的魅力,在于它所具有的效率以及他解决纠纷的相对彻底性。我不管庭长做出什么带有欺骗性质的劝解,只要能让当事人心安理得的接受,只要能彻底解决纠纷,就无可厚非了。

而对于三方当事人,都是生活在最底层的农民,到了二审他们都已经没钱请律师了,穿着个拖鞋,披着满是汗渍黄斑的衬衣。从他们脸上的皱纹你就能感受到他们所经历的沧桑以及无奈。所以,你也能体会到他们为什么都只能站在自已的立场考虑自已的利益。中国的农民都是简朴的,这种简朴往丑了讲就是自私,可是你能怪他们吗?你能怪一辆无证无照,逃避修检,只为谋求最低生活标准的司机没交强制保险费吗?

这种自私就往往表现出一种接近极端的自我防卫,也往往是这种自我的固执会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损用,一个律师都请不起了,还想申诉?还想不惜代价告到最高法院?

其实这场案子无论怎么判下来都安慰不了任何人,而只有通过调解才能有所缓解,也就是一个人情的问题。

我觉得法治其实在很多涉及人情因素的纠纷上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我承认法治,但我也支持人治。

真的无法表达自已的心情,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一个人可能有责任,但并不是一个人要承担责任就说明他错了,当我们不能从当事人的角度去得到正义时,我们只能回头看看是不是社会错了,是不是法律错了……

接下来两天又得做一个案子的调解方案,然后庭长又出乎意料的让我去主持调解,不管怎样,我都得感谢庭长让我做了这么多事,学了这么多实用的东西,加油吧,只要自已努力了,就不要在乎自已能不能调解成功……

今天一整天就专门研究后天我要主持调解的案子,总算有点眉目了,今晚就能做出来了吧。

上班不久后就陪着庭长又做了一份申诉笔录,这次庭长查都不查一下,就直接让我打印了出来。看来庭长对我现在是比较放心的。

中午在书记员的办公室睡了一觉,倒还舒服,就是没庭长办公室的沙发大 ,作了个荒诞不经的梦,估计是永州那个案子太深刻了。所以下午状态并不比上午精神,但总算把案子里来历不明的数字与不太明确的表述弄懂了。今晚再加一下班,估计方案的事情就解决了,就那去怎么调解了。

回来的时候下起了雨,下车后,和哥们开了句玩笑,没想到他会生那么大气,一路上闷不坑声的自走前头,我是没想去计较什么了。看了这么多天案子,也旁听了这么多次庭审,我真的觉得有时候在生活中我们计较的东西太多了,当你看不到受害者斑驳苍老的皱纹里横流的老泪,听不到伤者在病床上看到自已残缺的大腿而撕心裂肺,听不到伤者的亲属因忍受的痛苦而发出声声沉沉的叹息时,你就不会明白生活赐予了我们多少喜乐。

我们的生活都太安稳了,所以才会对发生在身边的事情这么耿耿于怀。在小的时候我们都会想,要是哪一天爸爸妈妈突然离开我们了怎么办?然后越想越执著,越想越伤心,最后把头蒙在被子里偷偷的哭。而这一切也终于没发生,我们也大了,也就觉得想这些东西很无聊,最后这样想的念头也没有了。

可是现在我要问:如果你爸爸妈妈,或者你身边的人,或者你爱的亲人,或者最爱的恋人在某一天突然离你而去,你考虑过那一天吗?

那一天,你可能拉着爱人的手一起在路边散步,彼此依偎的望着晚霞而希望能永远这样浪漫的沿着这条街走下去的时候,一辆失控的小车朝你们冲了过来。

那一天,你的子女可能在明敞的教室里上课,那声声充满童趣的朗诵总会勾起你儿时甜美的记忆,而一场突来的地震瞬间把你的甜美震碎。

那一天,你们幸福的一家正在安谧的睡眠中,你可能刚刚哄着你可爱淘气的宝贝睡着,你可能刚刚设好闹钟等待明天的朝阳。而正当你准备敞在舒适的大床上享受着一天劳累之后的安眠时,一场大火把你一切的美梦烧成灰烬。

一次车祸,一次地震,一场大火,一个个不经意的瞬间……

突然之间什么都没了,突然之间生活变得毫无意义,突然之间觉得原本生存就是一次无聊的旅行……

要珍惜身边的人,不管他过得怎么样,不管他是否值得你赞扬,不管她曾多么的伤害过你。

我们经历那么多苦恼,我们体会到那么多绝望,可是我们真的痛苦,真的绝望吗?在没体会到真正的失去之前就不要无限的把自已的感受扩大化……

我们都很幸福,但要学会珍惜……

今天是正式见习的第一天。

车开半小时后,我们到达了目的地。首先,政治处李主任给我的印象比较深。李主任讲的话都很精辟,实在,让我很有好感。我想,平易近人,作风实在对今后的工作很重要。

我被分到执行一庭。和一个法官见了面后,就是参观一下办公环境,熟悉一下。整个下午也没做什么事,因为大多数工作人员也都出差去了。

今天最大的收获是和叶辉副庭长的一次谈话。叶庭长举了几个现实中的例子,告诉我和我的搭档们,专业素质的重要性。而专业素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叶庭长甚至还稍显极端地说,在校拿什么奖学金是假的,考什么证都是假的,只有一张司法考试通过证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才是实实在在的。仔细想想也是,能通过全国几乎是最难的考试,说明学到东西了。另一方面,也证明司考证的含金量之高。

此外,叶庭长跟我们说了一下,执行一庭和二庭的分工合作,比如,一庭主要负责一审案件的执行,而二庭则负责二审和一些特殊案件的执行。

今天我认认真真地看了一本刑事案件的卷宗。确实如张老师所说,我感受到案卷就是一本不说话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那是去年发生的一单命案,犯罪嫌疑人谋财害命,后来在新发的一个斗殴致死的案件中被抓。犯罪嫌疑人从被公安局逮捕,到审问,到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到被法院审判定罪,最后到被执行枪决。所有程序走下来,期间需要办的手续,提供的证据在案卷中都非常明白。从案件中,我特别感受到审案程序和证据的重要性。

今天下午,去听一个刑事审判案件的公开审判。程序上基本是我们上学期搞模拟法庭时走的那种程序。

大开眼界的是,我原以为,只有电视上才有那种雄辩滔滔的律师,没想到,第一回听庭审,就让我见识了一位律师的厉害。他是原告的律师。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他能针对辩护律师的无理辩驳,一一举证反驳。而且,偶尔会来一段深情的问话。我当时和同学们都不断暗地叫好!

今天的主要工作是在冯华祥法官的指导下作了一个问话笔录。开始当事人和法官说俚语,我几乎听不懂,于是,不得不从新开始,让他们用普通话交流。开始我就觉得做笔录并不是件简单的事,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能把法官,尤其是当事人说的话用最精简的语言表达出来,又不改变其意思,真不简单。强调当事人,是因为你根本不知道他将怎么答,必须等他说完你才能概括,而就在你概括和写的时候,他又可能说下一句了。应付的办法只能是高度专注,迅速反应,当然,前提是有过硬的语言功底。

上午旁听了一个调解会议,感受和昨天差不多,就是发现很多案件执行难,今天这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涉及到政府。被执行人是一破产的政府企业,债务纠纷是8年前发生的,判决是6年前判的,可还在执行。

今天的工作比较有挑战性。上午上班后,书记员华姐拿了两个案件的未整理卷宗交给我和搭档整理。那么大一叠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的目录,一一叠好。工作的关键在于,我们能否识别每份材料的性质,也就是说它该放哪。比如,立案申请表等等。第一卷,我们独立做,做了一个多小时。后来,拿给华姐检查,结果真的有些放错了。经过她的指点,我们下午又整理了一卷,这次做对了。当然,我们没忘了好好看看案卷,又一次提高自己。难怪,孙老师在课堂上说,其实做书记员挺锻炼人的。

今天有个特别的感想,是关于社会的:犯人为了三万二千元就杀人了,而且心态显得很轻松,更可怕的是手段恶劣,杀人还要毁尸。这说明,贫穷是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案件的另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正在贵州坐牢,可见,家庭环境对一个人的成长也非常重要。

虽然感觉有点清闲,但还是学到些东西的。至少,我没浪费时间,因为没事做的时候我就看看书。本想多主动跟法官聊聊的,但发现两个问题:一,我对法律并不太感兴趣,没有问的激-情。二、打算和法官谈谈人生经验的,但他们都已人到中年了,曾尝试过几次,却没说两句后就一切归于平静。呵呵,也许是我还没找到更好的沟通方式。这也是我未来两周的努力方向——多主动和法官沟通。

不过,也发现一些不好的现象:庭审过程中,尽管法警一再警告听众把手机关掉,却时不时有手机在响,结果使庭审显得不够严肃。我想,高院可以将此列入法庭纪律之一,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或新规定。

帮法官打印一份报告材料,是一份关于移交案件报领导批示的文件。从中了解到,当被执行人在外地时,执行一庭是如何向领导汇报,然后移交执行二庭办理移交手续,最后移交到外地法院的。

今天,又做了件新鲜事:做合议庭笔录。

首先,我得说说过程:f法官(承办法官)教我把案头写好后,他说一句,我按他意思写一句。写了几段后,他该说的也说完了。

这时,办公室进来一位z法官,是本案件的合议庭成员。f法官对z法官说,这是合议庭笔录,你看看,然后说说你的意见。z法官说,就写同意承办人意见就行了。f法官劝说z法官说多几句。z法官笑嘻嘻地说,没事,你就写同意承办人意见就行了,然后就在笔录后面签了个大名。

至于合议庭另一位c法官的意见,则是f法官说的,基本上就是同意的意思,展开来说而已。

然后,我想说说我的想法。天啊,为保障案件更公平地执行的合议庭制度在现实操作中就是走过场而已。我又回想起老孙在课堂上给我们看的一个照片:高院的一次庭审中,一名年老的审判员,坐在审判长的旁边,对着庭下广大听众打瞌睡!我想,可以作个调查,合议庭制度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在现实中,几乎都是走过场。那,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应该如何从新修正或设计合议庭制度?这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好吧,学年论文我就写这个,我得仔细弄明白这个问题。

今天有事,我向法官请了假,留在学校,没去法院。

法院实习日记(二十一)

上午,又作了一个当事人问话笔录。有了第一次的经历和经验,这一次做起来顺利多了。首先,经历使我不再有点害怕做不好的心理 ,其次,经验让我明白如何达到记笔录的要求。做玩笔录,和法官聊了一会。下午法官也没什么事,我们继续讨论一些问题: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一项,该不该有?违反证据为什么不能用等等。

法庭,法院实习日记 [篇2]

实习日记指用来记录实习内容的载体,作为一种文体,属于记叙文性质的应用文。实习日记的内容,来源于我们对实习生活的观察,凡是自己在实习一天中做过的,或看到的,或听到的,或想到的,都可以是实习日记的内容。实习日记可以帮助实习生理清思路、调整心态;实习日记是教师和实习生之间沟通的桥梁;同时,实习日记可以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能力。下面小编分享一篇关于法院的实习日记范文,希望能帮到大家!

经过了考试周的紧张生活,面对即将到来的专业实习,同学们显得非常兴奋与期待。今天在文法301教室举行了我们专业实习的动员会,党支部书记兼副主任张家盛,也就是我们本次实习的队长,以及张毅导员参加了本次动员会。会上,张家盛老师和张毅导员相继对动员大会做出了安排和指导,阐明了此次实习动员大会的主题,就同学们出去实习的相关注意事项和如何实习以及鼓励同学们争取提高自身实践能力作出了重要指导;就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的撰写做了详尽的讲解。老师们根据法学系同学的实习困惑和需求,重点强调四点内容:一是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本次集中实习的重要意义切实端正实习态度;二是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实行实习组长负责制,必须按规定参加实习,服从组织领导与安排,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无小事,要时时刻刻注意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三是与实习单位及时沟通,实现全过程监控;四是做好平时的实习记录。会后,同学们热情高涨,厉兵秣马,均表示要为7月份开始的实习做好充分的准备,认真对待此次系里安排的集中实习,争取最好的实习效果。

明天就要离开北京前往我们的实习基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有着太多的向往和期待,这次学校提供给了我们一个难得的机会,让我们切身实际的去体会生活中的法律,也让我们有机会感受将来可能属于我们的生活。这是一次好机会,可以让我们不断提升理论素养,努力实践,自觉进行角色转化,培养责任心,磨砺方法-论,从而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并应用于实践。大家显得异常兴奋,也许是因为考试同样结束了,轻松和激动的感觉涌上心头。宿舍的姐妹们纷纷出去购物做准备,这也是我们第一次集体出游去那么远的地方。不知道接下来的实习生活会是怎样,也许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挫折,但是因为年轻,因为有着对于法律生活的向往,我们愿意接受挑战。“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们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今天是正式开始实习的第一天,也是我们离开北京的日子。同学们纷纷起早检查有无遗漏的行李,9点钟准时出发。11点半在北京西站集合。火车晚点,却并未影响大家的兴致。我感觉到青春真好,没有经常在车站看到的疲惫和倦意,没有迷茫的眼神,有的只是那种阳光和活力,甜甜的笑容,足以影响周围的每一个人。文法的三个专业中,我们是第一个出发的,也算是为文法学院07级暑期专业实习拉开一个完美的序幕吧!火车在六点左右到达聊城车站,一个很安逸的小城市,少了北京的喧哗和嘈杂,多了一份宁静和无忧无虑。法院派车来接我们,把我们接到宾馆。那是一个比我们想象中好一百倍的宾馆,给了我们三人套间。我想,应该没有哪个专业会比我们的条件更棒了吧!虽然没有多好,但是至少不会让我们在外面受苦,非常感谢学校学院给我们的实习提供这么大的支持,我们一定不负众望,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积极学习,认真思考,为我们的法律生涯画上完美的一笔。

今天我们在聊城中院新审判大楼前隆重举行北京科技大学实践教学基地揭牌仪式。聊城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北京科技大学客座教授吴声,以及北科大文法学院党委书记张颖、文法学院法律系主任侯登华、党支部书记兼副主任张家盛出席仪式,聊城中院干警和北京科技大学部分师生参加。这次揭牌仪式标志着聊城中院成为北京科技大学在山东省首家合作成立教学实践基地的单位。在揭牌仪式中吴声副院长致辞,向参加仪式的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指出聊城中院与北科大学合作建立北科大实践教学基地是两家单位共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它的成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北科大的教学实践优势和聊城中院的实践优势,促进北科大教学科研水平和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也为聊城中院的审判实践提供了良好的智力依托,为双方之间的相互合作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平台,也为双方之间的合作探索出了一条重要渠道。

揭牌仪式结束后,我们观看了聊城中院的信息化介绍短片,随后参观了科技化法庭,亲身感受到聊城中院各项工作特别是信息化建设的先进性。通过实地参观进一步拉近了法学理论知识与法院审判实践的距离。

今天的行程安排是参观“三碗不过岗”的景阳冈及阳谷县人民法院、景阳冈人民法庭。景阳冈人民法庭位于阳谷县张秋镇,辖区面积24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6万。法庭现有干警15人,本科学历10人,专科学历5人。法庭配备警车3辆、微机16台、监控设备和安检门各1套,激光打印机、电子签章机、传真机各1台,是阳谷县人民法院建设的第一个科技化法庭。景阳冈人民法庭的前身是范海人民法庭,更名后的景阳冈人民法庭始建于2000年。审判办公楼建筑面积1280平方米,内设大、中、小三个审判庭,达到了“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的标准,被省高院评为“五化”法庭。先后被省高院、市中院、县委、县政府授予“全省优秀人民法庭”、“模范法庭”、“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县级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个小小的人民法庭可以获得如此之多的荣誉称号令我们十分震撼,其实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不在于所处岗位的高低大小,而是在于用怎样的态度去对待。如果端正法律人的做事态度,相信仅仅是最普通的人民法庭,也可以成就一番事业,还当地居民百姓一个公道。

怀着对于“天下第一泉”的向往,我们来到了泉城济南。趵突泉公园始建于1956年,其名胜古迹,文化内涵极为丰富,是具有南北方园林艺术特点的最有代表性的山水园林。今日之趵突泉正越来越为世人所瞩目,便有了“游济南不游趵突,不成游也”之盛誉。趵突泉位居济南七十二名泉之首,被誉为“天下第一泉”,也是最早见于古代文献的济南名泉。趵突泉是泉城济南的象征与标志,与千佛山、大明湖并称为济南三大名胜。趵突泉是公园内的主景,泉分三股涌出平地,泉水澄澈清洌。泉的四周有大块砌石,环以扶栏,可凭栏俯视池内三泉喷涌的奇景。在趵突泉附近,散布着金线泉、漱玉泉、洗钵泉、柳絮泉、皇华泉、杜康泉、白龙泉等三十多个名泉,构成了趵突泉泉群。历代文化名人诸如曾巩、苏轼、元好问、赵孟睢⒄叛啤⑼跏厝省⑼跏快酢⑵阉闪洹⒑紊芑⒐舻龋怎劳蝗捌渲鼙叩拿す偶s兴庥剑辊劳蝗奈幕自谈由詈瘢晌d谥?a

这是我们第一次真正的坐到审判庭旁听席的位置上来听取民事案件的审理,今天开庭审理的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担保合同纠纷案。原告一方是一个合作信用社,被告则是两家公司(信发集团、浩申公司),及聊城市国资委,还有6个自然人(未到庭)。在审判正式开始前,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及代理人代理权限,之后宣布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流程,确认是否回避,随即开展法庭调查。在原告递交起诉状,被告递交答辩状之后,法官总结了案件争议焦点:1、原告诉讼是否存在错误;2、信发集团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3、聊城市国资委是否将浩申公司资产转移至自己名下?是否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在提出这四个争议问题之后,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质证。最后,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法官宣布休庭。

下午我们与立案庭李庭长进行了一场关于审判工作全貌的座谈会,分别介绍了审判权在法院的运行情况、对审判权的监督并从实践角度提出了一些学习的建议。我们把看到的和自己学到的知识理论联系起来,进行总结和对比,看看自己在什么地方有误区,看看自己的理解和实际的意义差多少差在什么地方。

今天认识了一位与众不同的庭长——临清县人民法院、老赵庄人民法庭的庭长柏勇,他带我们参观了一个数字化基层法庭。这个面向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庭里实现了“六个同步”:庭审实况同步展现;庭审笔录在当事人液晶显示屏上同步展现;庭审过程同步刻录;庭审实况网上同步直播;法庭信息资源的同步共享;庭审光盘和审判材料的同步送达。临清市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少年审判工作,根据上级法院通知要求,正式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并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事(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均由少年审判庭审理。该院在开展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特别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努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主要从以下六方面开展工作:一、注重庭前调查,为庭审教育做准备,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提供参考。二、使用圆桌审判,缓和庭审气氛。三、庭审教育到位,使未成年被告人明法、晓理、动情。四、法官寄语,真诚唤醒良知,期盼浪子回头。五、延伸帮教,使未成年犯鼓起勇气,走向新生。六、宣讲-法律,提出建议,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一片绿荫。

今天参观的法院是高唐县人民法院,下辖四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全部达到省法院“五化法庭”标准。近年来,该法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高效地履行审判职责。注重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突出案件的社会效果。实行案件流程管理,重视质量办铁案。切实关注民生,追求司法和-谐,落实司法为民,不断加强法院的服务功能,采取巡回审理、假日法庭等便民措施,尽可能减少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的负担、困难。在注重司法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营造廉洁公正的司法氛围。

这样一个标准化建设的法院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功,并不断走向成熟。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在基层法院中有更为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在这里,原生状态的生活和法律相遇,基层法院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生活的检验。在解决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时同时也担负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及普法教育的重任,同时也是法律制定及法学研究的直接材料来源地。我们不能忽视基层法院的建设,应该让基层法院成为普法进程中最重要的一步。

今天是我们实习的最后一天,细想想这几天收获了很多东西,而那些东西是我们在课本上学不到的。感谢学校的帮助,我才有了这次去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的机会,让我在实践中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指导了我学习的方向,鼓舞了我学习的动力。在这一周的实习期间,在张家盛老师以及其他各位老师的帮助指导下,我从中学到了很多工作中处理问题的方法,也了解到了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一般工作程序。期间我旁听了一次庭审,而且有幸与立案庭的李庭长进行座谈会,这正好是与我所学专业比较接近的问题,我从中既增长了很多法学知识,也发现了我所学的法学知识的不足,指导了我今后学习中的努力方向。我觉得我在听审中收获挺大的,在听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平时遗漏和遗忘了的知识,听完通过咨询老师而对那些知识有了更加深刻对印象。通过这次实习,使我对法院对工作不再那么陌生,让我对法院有了更加清晰对认识。这一周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

为期一周的专业实习已经结束,经过了参观学习,我有了些关于法律专业实习基地的思考 。“实践性强”是法律专业的一大特点,科学选择并充分利用实习基地会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增加实践知识,促使其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因此,法律专业的实践问题亟待我们探讨和研究。我们应该科学选择实习基地。法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能供法律专业学生实习的场所也很多,主要地点应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狱政管理机构)。尽管各部门业务有共同之处,但差异亦很大。因实习时间较短,不可能把所有的实习地点、机构都实习一遍,这就存在优化选择问题。但是,对法律学生而言,首要应选择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是一切诉讼活动的终结。它要对各种性质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又要对各种诉讼主体的活动审查评价,涉及的法律、法规最丰富。因此选择人民法院作为实习地点,有利于学生接触实践,便于学生把学到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架起官民和-谐的桥梁——高唐县人民法院参观学习引发的感想

重视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通过和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高唐县人民法院架起了一座“官民”和-谐的桥梁。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70余件,已审结45件,其中通过协调方式结案32件,占结案总数的70%多;执结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近300件,其中经过法官释明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的193件,占结案总数的67%。

法院“一把手”参与协调,该院促成县政府推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让更多的“一把手”出庭应诉,亲自与原告沟通,听取原告的意见,化解矛盾。据统计,去年以来,已有16个行政首长主动坐到了被告席上,其出庭应诉的案件和解结案率达到了80%以上。

高唐法院以和解方式化解行政纠纷、努力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做法,化解了“官民”之间的冲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好评。该院荣获“集体一等功”等省级以上荣誉50余项,行政审判庭也先后被省委政法委、省高院授予“全省政法系统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单位”、“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先进庭”荣誉称号,立集体三等功两次。

打造标准数字化法庭——参观临清市人民法院引发的感想

临清市人民法院现有在岗干警125人,其中法官57人,内设机构22个,其中包括3处人民法庭。近年来,临清法院在上级法院的具体指导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司法能力,认真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运用,建立了完善的审判质量效率监督评估体系;实行微机分案、带卷报结、逐卷评查、全程监督;建成了全省设施最全、标准最高的基层数字法庭——老赵庄法庭;2001年以来,连续7年结案率超过100%,上诉案件发还改判占全院结案的0.3%以下。勇于创新,大力推进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司法警-察局,将执行工作警务化、外勤工作警务化和法警规范管理落到了实处。近年来,该院先后荣立集体二等功1次、集体三等功3次;先后获得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执行工作先进集体、严打工作先进集体、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信息化工作先进集体等8个省级集体奖励。

来自基层法院的感想——参观基层人民法庭引发的感想

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所以中国的法律所服务的对象绝大多数在农村,绝大多数是非城市化人群。然而,由于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和陌生人的社会,而往往忽视农村这样一个乡土熟人社会、权力边缘化的社会。在解决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时同时也担负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及普法教育的重任。但是正所谓“天高皇帝远”,基层法院处于国家的最低层,深入乡镇,这就形成了国家权利的边缘地带。在这个边缘地带,两股力量博弈,强大的国家权力很可能变弱,屈服于抵制国家权力的乡土力量。

无论从法官的人数来看还是从处理案件的数量上看,基层法院都是中国司法的最主要部分。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在基层法院中有更为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在这里,原生状态的生活和法律相遇,基层法院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生活的检验。我们应该加强国家权力在基层法院的实现,实践出真知,让中国的法律系统更适应中国。

信息化促审判——参观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感想

在这次实习过程中,我们观看了聊城中院将信息化广泛应用于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网络演示,其中留下印象最深的就是聊城中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审判管理。聊城中院提出了实现审判“八化”模式:庭审控制智能化;请示答复规范化;卷宗归档电子化;案件研究科学化;拍卖竞价运程化等。法院努力建设五个“平台”:司法能力网络建设平台;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平台;干警业绩考评建设平台;党风廉政建设平台;法院文化网络建设平台。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网络公信力,以“公开,监督,便民,服务”促公信。

此次学习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聊城法院法官的人格魅力深深感动了我们,回校后一定要以聊城法官为榜样,刻苦学习,努力钻研,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法律人。同时,我们对聊城中院的周密安排表示深深的感谢。

回到家,为了将实习进行到底,我参观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沿革史最早可追溯到1911年,1983年11月,随着烟台地改市而改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和第二庭、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申诉庭、政治处、研究室和办公室,共有109人。办公自动化程度日臻完善,保证了人手一台电脑,并实现了内部局域网及与省高院、其他地市中院的广域网建设,法律文书和日常公文处理实现了微机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近年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所辖基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每年审执结的案件在7万件左右,涉案标的总金额近百亿元。特别是对一些大要案的审理,如对11.24海难责任人、原烟大轮渡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峰等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审理;对原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等三人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案的审理;对原山东和兴集团董事长姜维早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理等,较好地打击了犯罪活动,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参观了学校安排和自己联系的法院之后,我有了很多感悟。朋友们都说这一专业想学好很困难.其实,我认为,这是对法学的误解。那种死记硬背法条的学习,充其量称之为“学习法律”而不是“学习法学”。这是最笨的一种“法”的学习方法。法条,作为制定法,不可避免的受立法者的思想的影响。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还处在一定的不稳定阶段,法律的修改乃至废止都是常有的事。先不论是否有能力把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全部背下,就算今天背下了,明天他又改了。这显然是最不经济、最不科学的学习方法。这种学习方法不可能带领学习者进入法学殿堂。 与之相反的,是学习法学的理论观点、逻辑思想、理念和精神。这里的所谓“学习”指的是思考、理解、探索,而不是传统的老师对学生的填鸭试的灌输。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际行均要求很强的学科.在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要能够带到生活中。熟练背记应该掌握的书面知识,并能联合抽象性与其他分类知识适当嫁接。有了牢固的理论体系,就要实现第二次飞跃,把理论带到实践中。

与聊城中院立案庭李庭长座谈会记要之一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1、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很多,大约占到全部案件的95%;2、中级法院除本身审理职能外,还有案件指导职能,地位及其重要。其次,审判权的运行分为纵横两向,纵向上,所有法院都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执行机构。其中刑事包括3个审判庭,民事包括4个审判庭。具体而言,刑一庭:故意伤害、杀人罪;刑二庭:抢劫罪;刑三庭:又称少年审判庭,后来发展到关于青少年案件的方方面面;民一庭:传统二审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消费领域以及以房地产为标的的案件;民二庭:又称商事审判庭——合同、公司纠纷、破产案件以及商事一审案件;民三庭:知识产权案件、涉外商事纠纷且只负责一审;民四庭:二审不服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而行政审判庭审判的案件,一类是一般行政案件(即民告官),另一类则是非诉案件的执行(即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提起强制执行)。另外还包括审判监督厅和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横向上,审判职能分配与实体运行分为立案、审判、执行。

与聊城中院立案庭李庭长座谈会记要之二

李庭长其次提出了审判权的监督。审判监督主体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上级监督(即“准三审”);另一种是法院自身的监督,这种来自中院自身的监督又分为程序监督(1、信息化手段;2、以立案庭为中心对审判期限的限制;3、所有法庭皆为科技法庭,同步录音录像)和实体监督(1、改判发回重审分析制度;2、案件评查制度;3、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其中的“准三审”制度,是指在二审后新法律规定只要提起再审,就必须启动审查程序,这实际上是加强了监督。外部监督对法院的监督体现在多主体、多形式,其中包括党委、人大、检-察-院、信访和舆-论。但是这些监督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党委曾提出“三个至上”,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群众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这种提法实际上已经分出先后顺序,把宪法和法律至于党的利益之后,并不利于法律的公正监督。最后,李庭长提出了一些法学与司法的冲突,列出了三点受西方影响较大的方面让我们思考。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一——我国上访制度

目前的上访确实背离了了正常的法制轨道,有一些上访者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措施,如围攻政府机关、自残、自-焚等多种形式,它们是因为正常的表达渠道不畅、或是在民众看来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来解决切身的问题,才出现的一种畸变。既然是一种畸变,势必就会对于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生产,干扰机关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故北京市首先出台,各个地区纷纷模仿的《政府工作意见》,要求上访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一个问题,出台了这样的一个政府的工作意见就可以解决问题吗?

上访秩序要维护,公民权利要保护,但是处理这种民-意不可以使用堵的方式,尤其是事关相当一部分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当这种问题大到了人们要放下手中的工作,放弃了正常的生活节奏,来不断的以上访的形式反映。当这种民情被压制起来,时间一长,后果将是可怕的,周历王弥谤的故事相信大家是非常熟悉的。所以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目前民情表达的畸变形式,要么是给他们解决实际的问题,要么是给他们民情宣泄的途径。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二——网络及舆-论监督的力量

从“华南虎事件”当事人被判刑,到“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因“天价香烟”被立案调查,从深圳海事局官员猥亵女童被“双规”,到云南省晋宁县“躲猫猫事件”的水落石出……一年多来,网络监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进入公众视野。网络的舆-论监督一浪高过一浪,这些个人或民间组织自办的网站,通过自身的深入调查了解事情的本来面貌,并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发布,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达到了舆-论监督的目的。

从中可以看出,网络舆-论监督相对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有一定的优越性:1.网络时代宽容的舆-论环境2.参与监督的网民具有广泛性3.网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4.传播速度空前提高

而,网络舆-论监督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它首先是一种隐蔽的发言

方式。网上发布评论、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隐匿真实姓名和身份。由于这种匿名的发言方式,使之成为一些人散布谣言和不满情绪的宣泄地。另外,网络舆-论监督还存在着夸大事实的现象,网络监督中采用的人肉搜索往往会将个人最隐私的资料公开化,肆意传播他人隐私,不仅涉及道德底线,更是对法律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冲击。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三——电脑量刑的利与弊

2016年,山东淄博市一法院研制了“电脑量刑”软件系统,软件量刑能引发公众无尽的想象:当每一个公民的电脑里都装了一套自动量刑的软件后,大多数刑事案件的透明度将大大提高——每个人都可以坐在书桌前,敲几下键盘得出判决结果,有人认为,司法腐-败由此可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

审判机关对于量刑规范化的这一大胆尝试,引发了一场超越法律界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经验,不是逻辑,面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只有法官的智慧能够应对,电脑无法代表正义;还有观点强调,电脑只是一台机器,不能取代法官的量刑主体地位。对于习惯办“人情案”的律师,由于在量刑上可“操作”的空间被压缩了,其惯于使用的“辩护”方式会遇到更多的困难,这也许会促使其辩护工作从“人情运做”向“业务运做”的方式转化。总之,量刑的规范化,不仅将为律师辩护提供新角度、新技巧,也会为律师辩护工作走向规范化带来积极的影响,律师也要为量刑实体规范和量刑程序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四——法官与法袍

法袍,是法官身份与地位的象征,是只有法官、并且只有当法官亲临法庭、决疑断讼时才能加身的披挂。司法现在经常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充当中立的裁判,所以它承担着更大的使命,而且这个使命不容易承担。司法操纵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这样巨大的压力承受在一个常人的肩膀上,人们往往觉得心里不塌实,所以需要把这个常人加以包装,包装得和人不一样。穿上这套衣服以后,其他的人也会对他有强烈的期望。我想这是把法官营造得非常奇特非常不一样的作用。

第二个方面的含义是穿着法袍的人有一种独立感,他是独立的职业,独立的人。司法的角色象征着独立性,法官的最重要的品质是独立。为什么司法要独立?其实每一个法官要独立,是因为法官处理案件,行使权力只在法庭之中。比如在司法过程中,我们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离不开当面锣对面鼓地观察。证人在作证之前要宣誓,宣誓之后法官会向他反复强调,你已经向上帝宣誓了,现在你说的话如果有假的话,你不只是对我撒谎,你是对上帝撒谎。这对人心理上有警醒感,这是非常重要的。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对于是否应该保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特别是审判监督权,法学理论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声音:有的主张取消或者限制检察监督;有的主张强化检察监督。前者代表了法院的想法,后者则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心声。

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其主要内容是:

(一)、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功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由于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不够合理甚至还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监督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未经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

(2015)双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晓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耀文、人民陪审员张丽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陈俊担任庭审记录。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2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在双牌县莲蓬塘路段与胡某甲由南往北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胡某某、胡某甲、秦某某和胡某乙四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胡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6.3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我只是早餐喝了1-2两药酒,到下午5时许还是醉酒的可能性不大,既然已经做了血液酒精浓度检测,认定成醉酒驾驶,我表示认罪伏法。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2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双牌县尚仁里乡莲蓬塘路段2808公里加600米处,与胡某甲驾驶的由南往北行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秦某某、胡某乙、胡某丙三人)会车时相撞,造成胡某甲左脚开放性骨折等多处受伤,胡某某、胡某甲、秦某某、胡某乙不同程度受伤,两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双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即赶赴现场勘查,并于当天18时许到双牌县人民医院对正在留医的胡某某进行了酒精浓度血样采集,并对血液采集过程进行了拍照。2015年4月8日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广西解放军181医院对胡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126.32毫克/100毫升血酒精含量。经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事故胡某某和胡某甲负同等责任,秦某某、胡某乙和胡某丙三人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2、被告人胡某甲的陈述,证明两车会车时相撞的情况。

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搭乘摩托车时两车相撞及受伤情况。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两车相撞的现场情况。

5、解放军181医院血酒精浓度检测报告,证明送检的胡某某血样的血酒精检测结果为126.32毫克/100毫升。

6、双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此事故胡某某、胡某甲均负同等责任。

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兴安界首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在该院住院治疗的胡某甲有左脚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伤情。

9、双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胡某某醉驾情况说明:证明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情况以及办案民警及时到医院对胡某某采集血样、采集护士签名标注血样、拍照、血样送检情况。

10、解放军181医院资质证明:证明该医院及检测医生具有血酒精含量检测资质。

11、血样采集护士李某某的证言及抽血现场照片:证明抽取血样过程、标签标注血样等情况。

1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认罪书:证明自己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三轮摩托车同胡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受伤及自愿认罪伏法的情况。

13、双牌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对被告人胡某某不适用社会矫正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26.3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尽管质疑自己醉酒,但对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论无异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

(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

(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六)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

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

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

1.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2.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的情形

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3.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更办案机关的,包括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变更后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

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应当核查《换押证》开具的换押对象、移送理由、时间、羁押期限和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印章等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看守所填写《换押证》(第三联),签署承办人姓名和时间,加盖看守所印章后将此联退回接收机关。

(2)看守所将《换押证》(第二联)归入换押对象正档留存。

3.办理《提讯、提解证》

(1)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的,应当在接收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2)对变更羁押期限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提解证》。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情况和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应当立即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1.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看守所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看守所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办案机关。

3.登记通知和报告情况

催办和超期羁押报告情况应当专册登记,详细记载办理时间、催办和报告单位、涉及案件、承办人及回复情况。

2-03.提讯、提审、提解

办案人员必须凭有效工作证件及相关凭证提讯、提审或者提解。每提讯、提审、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讯、提审、提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审、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提讯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凭《提讯、提解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讯应当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进行。超过该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讯。

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人民检察院因出庭支持公诉需要提讯原审被告人的,凭《提讯、提解证》、第二审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进行。

4.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讯。

5.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辨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的报告,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提讯专用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所。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6.提讯时需要翻译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审、提解。

(二)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

1.暂时留存办案机关《提讯、提解证》或者其他提讯、提审、提解凭证。

2.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者交给提解人员。

3.提讯、提审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对提讯、提审人员在提讯、提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提讯、提审。

4.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

5.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

1.安全和健康、体表检查

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对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还应当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作好书面记录。

(1)经检查无异常的,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签字确认后,看守所民警将在押人员押回原监室;

(2)发现在押人员携带违禁物品的,予以没收;

(3)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

2.收押在押人员后,在《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上注明还押时间。

3.将提讯、提审、提解凭证退还办案人员。

出所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法定条件出所;二是临时出所。

(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

(2)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看守所共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3)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在押人员出所,分别凭办案机关的案件改变管辖通知、决定或者公函,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4)因追捕、押解等原因临时寄押以及本地抓获的外地网上在逃人员出所的,应当凭收押回执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5)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满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6)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7)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释的,凭人民法院决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凭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9)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审的,凭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和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对法定出所的,看守所应当在《收押登记》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备注”栏注明。

认真核对出所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基本案情等信息,留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还应核对刑满释放日期,防止错放同名同姓人员。

将出所人员出所原因、出所时间及去向等及时登记。

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4)办理财物交接手续

①当面核对清点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数交还出所人员,并让其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接收财物登记》(存根)上签字或者捺印,收回其保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和其他收据。

②对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转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人员,其财物应当由本人核对签字后交押解人员代为保管。

(5)办理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①对收押后异地羁押的,以及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交接时应当向新的办案机关移交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以及换押法律文书原件,备复印件归档;同时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

②对投入监狱、劳教场所执行刑罚、劳动教养或者转送外地处理的人员,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

(6)留所服刑罪犯出所的特殊程序

①罪犯服刑期届满前30日内,看守所应当制作《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说明罪犯在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等,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②释放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③留所服刑罪犯刑满释放时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④对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

⑤对被假释罪犯,看守所应当自罪犯被假释之日起3日内,将人民法院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在其刑期届满前10日内,通知其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⑦对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届满前10日内,制作《外国籍罪犯附加驱逐出境通知书》,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和办案机关的书面批准手续办理出所。

(2)留所服刑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批准后办理出所手续。

(3)看守所在押人员因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办案机关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4)办案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的,看守所凭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办理出所手续。

(5)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看守所凭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办理出所手续。

(6)留所服刑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经看守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出所手续。

(7)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申请回家的,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临时出所手续。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证明书》。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凭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决定办理出所手续。

(8)表现好的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

(9)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凭看守所领导书面批准办理出所手续。

对1.(1)至1.(6)项情形出所的,应当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临时出所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每押解1名在押人员,押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使用非警务人员对在押人员进行押解看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需要出所探视的,由办案机关负责押解。

(2)留所服刑罪犯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以及需要出所办理结婚登记等必须由其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由看守所民警负责押解。

(3)人民法院因开庭需要看守所在押人员出庭的,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凭有效工作证件押解。

(4)在押人员出所就医时,看守所应当按民警与患病在押人员2:1的比例配备押解看管警力。

罪犯交付执行时,看守所应当与武警部队共同研究押解方案,确保押解安全。

(2)确定押解交通工具和路线

了解沿途道路、车站、码头、城镇交通等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对囚车进行检修,保证行车安全。乘坐火车、汽车或者轮船成批押解时,应当事先与车站码头联系,预定好车厢、座位等。同时,看守所还应当与押解途中经过地公安机关联系,协助做好押解工作。

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需准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等材料,同时对材料进行认真检查核对,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联系更正。途中需要寄押的,应当开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介绍信。

押解人员应当配备武器、警械,实行武装押解。押解过程中,若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看守所和公安机关领导。

押解女性被押解对象,必须由女性民警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一)监区出入口设置和人员出入管理

1.监区出入口AB门不能同时开启。

(1)看守所民警、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凭制发的执勤证进出监区。

(2)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人员凭制发的检查证和有效工作证件进出监区。

(3)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其他领导凭看守所视察证进出监区,并由看守所领导陪同。

(4)警务督察人员凭督察证和人民警察证进出监区。

(5)看守所职工、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出监区。

(6)在押人员进出监区,看守所民警应当填写《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由押解民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武警哨兵查验放行。在押人员返所时,押解民警将《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哨兵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

(二)夜间进入监舍的处理

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并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

1.看守所监区实行24小时巡视监控制度。监区内设置监控室(分控室),巡视和监控二岗合一;同一巡视、监控组白天不能连续工作超过12小时,夜间不能连续工作超过6小时。

2.大型以上看守所设置二级管理单位,实行分监区管理或者实行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工。其中,实行分监区管理的看守所,每个监区应当设置巡视监控岗位和管教岗位;实行专业分工的看守所,应当按照民警能够有效控制所有监室的要求合理划分巡视监控区域。每个巡视监控区域至少由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

中小型看守所警力充足的也应当实行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工。

3.巡视监控民警当班期间,只能从事巡视监控工作,不得从事收押、安排提讯(提审)、安排会见等其他工作。

4.巡视监控民警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

(2)协助管教民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3)发现在押人员患病的,应当询问简要病情,立即通知医生,并报告所领导,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发现安全隐患和在押人员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处置,同时报告所领导,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5)对新入所在押人员,以及实行禁闭、严管、使用械具等重点在押人员进行重点观察;对监室门窗、放风间、厕所等部位进行重点观察;一日三餐、夜间和上下班等重点时段,要加强巡视。观察情况详细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6)在押人员就寝前,对在押人员进行点名,核对人数,重点检查门、窗等监区和监室设施,并将检查情况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7)交接班时,交接民警应当交清人数、当班情况以及待处理的问题,移交钥匙等值班用品,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字。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为制式手铐、脚镣、警绳和警用制式约束带。其中,警绳仅在押解和执行死刑时使用。

2.对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

(1)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残、自杀的,或者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3)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死刑判决等待复核、执行的;

(4)在看守所医务室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

(5)提讯、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

3.使用械具的审批程序

(1)看守所民警区分不同情况,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后,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审批时,可以先行加戴,但应当在加戴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2)对未成年人或者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对2.(3)、2.(4)和2.(5)可以使用械具情形的,不需要审批。

戴手铐、脚镣、警用约束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已判处死刑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使用时间的,看守所应当填写《延长使用械具审批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实行。

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消失后,看守所民警应当在《械具使用审批表》上写明原因,报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并注明解除时间。

(1)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时应当口头告知理由。

(2)给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应当松紧适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在押人员。严禁给在押人员带紧铐、双铐、背铐、双镣等。

(3)根据在押人员危险程度,警用约束带可以组合使用或者部分使用,但脚腕束缚带不能与脚镣同时使用,手腕束缚带或者肘臂束缚带不能与手铐同时使用。

(4)医生应当每日检查其身体状况,发现不适宜再加戴械具的,应当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提出书面建议,报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

(5)民警必须每日对械具进行检查,发现在押人员械具松动、脱落、损坏的,应当查清原因,及时处理。加强与加戴械具人员的谈话管理,随时掌握动态。

(6)对于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慎用警用约束带。对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原则上不得使用警用约束带,确有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警用约束带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

(五)临时固定措施的使用

1.对使用械具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将脚镣或者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监室铺位上。临时固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需要延长临时固定时间的,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日;危险性消除的,应当立即解除。在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期间,看守所医生应当每隔8小时对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在押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身体状况不适宜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看守所对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必须在实施后立即书面报告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认为使用临时固定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的,看守所应当立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通报驻所检察室。

3.在押人员住院治疗时,可以将手铐或者脚镣、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病床上。

(1)无理取闹,不服监管;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者强占他人财物;

(3)以暴力方式欺侮其他在押人员;

(5)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6)违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使用禁闭的审批程序

管教民警填写禁闭审批表,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实施。

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1)禁闭期满,管教民警应当在禁闭审批表上填写解除意见,经所领导批准后及时解除,并注明解除时间。

(2)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经确认危险(害)性已经完全消除的,由管教民警填写禁闭审批表,提出提前解除建议,经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

(1)禁闭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禁闭室。

(2)对在押人员实行禁闭时,管教民警应当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不宜带入禁闭室的物品需另行保管;医生应当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关禁闭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报告所领导取消禁闭,改用其他处罚方式,并及时医治。

(3)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间,管教民警应当每日谈话,了解情况,并作好记录。医生应当每日对被禁闭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确认其是否继续适用禁闭。

(4)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间停止会见、通信等。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第72条、第130条、第143条、第2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9-13条、第15条、第16-21条、第36条、第38-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4-6条、第9条、第11-12条、第14-15条、第18条、第20条、第22-24条、第47-48条、第52-5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07条、第113条第4项、第120条、第124条、第135条、第145-154条、第168条、第169条第3款、第273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8-10条、第28条、第38条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1999]83号)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高检会[1998]1号)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6]17号)第24-29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9条第11项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1]38号)

《关于看守所使用警用约束带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号)

(一)建立过渡管理制度

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

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设置集中关押新收押人员的过渡监室,过渡监室应当设置标志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据押量决定是否设置过渡监室。

2.新收押人员应当关押在过渡监室进行过渡管理。未设置过渡监室,或者同案人员较多、不便同室关押的,可以关押在普通监室,但应当进行过渡管理。

1.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

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

2.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欺侮以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员铺位,每日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指导其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

5.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6.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7.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8.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安排监室。

1.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2.对患有传染病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应当隔离关押。

3.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视情分别关押和管理。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需单独关押的,必须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保证安全。

5.看守所应当设置老弱病残监室,对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在押人员集中关押。

6.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在押人员实行分别关押。

看守所可以根据在押人员涉案的性质以及本人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

(三)对女性和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

1.女性在押人员应当集中关押。地市级以上城市根据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设置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或者监区。女子监区应当与男子监区相对封闭隔离,监区内设置女民警值班室、监控室、谈话室等。县级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多的,可以设置女子监区;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2.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性民警管理。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女民警。收押时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女子监室的主协管工作、女子监区的巡视和监控等由女民警承担。男民警因工作需要进入女子监区时,应当有女民警陪同。

3.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室集中关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数量较少或者因有同案人员不宜集中关押等原因,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案情较轻、恶习不深、无暴力倾向的在押人员同室关押。

4.对女性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应当采取适合其心理、生理特点的管理方式。

(四)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

1.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关押留所服刑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监区或者监室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2.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分别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管理,对罪犯的通讯、会见、探亲、减刑、假释等权利实行不同的待遇。

3.对各个处遇级别的罪犯,看守所应当通过计分考核定期评比,根据罪犯的动态改造表现定期调整。

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每个监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处理监室日常事务。

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二)主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监室床板、墙壁、门窗等安全设施,及时清除监室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

2.对新调入本监室在押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安排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日顺序,并在一周内跟踪观察,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人值班,并每日滚动轮换;告知值班人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对有安全危险的在押人员不得安排值班。

4.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在押人员的休息、学习和劳动,安排在押人员收听收看新闻广播电视节目、看书看报和学习活动,组织在押人员活动文体活动、座谈讨论、撰写心得体会。

5.根据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和诉讼阶段变化确定重点人员,及时与巡视监控民警、医生等沟通,并报告所领导。

6.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员的姓名、案由、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重点在押人员做到熟知。

7.对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员进行检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对在押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加戴械具,在押人员是否已经悔过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时提出意见。

8.做好耳目物建、使用、管理和考核、撤销工作。

9.对在押人员主动坦白交待或者检举的犯罪线索进行登记,按有关规定转递。

10.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辩护、上诉、申诉、检举、控告的书面材料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者扣押,并做好记录。

11.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审查。

12.定时检查在押人员帐卡使用情况,防止在押人员帐卡被他人使用。

13. 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14.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配合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

15.每月工作小结一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16.其他需要处理的事情。

(三)协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认识重点人员并基本掌握其思想动态。

2.主管民警不在岗时,承担管理监室事务。应当做到:

(1)对新收押人员和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前后,进行谈话教育。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观察和管理。

(3)安排在押人员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班值日顺序。

(4)注意检查监室秩序,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处理。

(5)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发现患病的及时处理。

(6)其他需要应急处理的事项。

(一)谈话教育基本原则

1.对新收押人员首次谈话。看守所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首次谈话。首次谈话由主管民警负责;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首次谈话的目的是帮助新入所人员知悉监管工作主要规定和要求,稳定情绪,实行平稳过渡。首次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询问新收押人员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详细家庭住址和临时暂住地、工作单位、职务、有何特长、有无前科,简要案情、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

(2)告知主协管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姓名。

(3)告知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途径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方法和途径。包括使用报警系统报告,向所领导、巡视、管教民警报告,约谈驻所检察官等。

(4)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处罚。

(5)告知其监内生活注意事项,包括监室值班、卫生值日管理规定、在押人员就医规定、在押人员财务管理规定、生活用品订购规定等。

(6)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2.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发生变化必谈。在押人员被转捕、起诉、判决(裁定)后,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找其谈话。

3.会见律师后思想不稳定、表现异常的必谈。

4.在押人员家庭发生变故必谈。

5.被加戴械具、处罚前后必谈。

7.要求反映监室动态的必谈。

8.出所前必谈。在押人员因投送监狱、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谈话可以采取问卷方式进行。

1.在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应当善于察言观色,应当留心观察在押人员的眼神、神态和举止,判断其言语的真实性。

2.保持警惕,保证谈话对象和自身的安全。

3.谈话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及时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谈话教育结束后,管教民警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谈话内容,确定重点,相应处理。

5.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获取信息的处理

1.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答和处置;对不合理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拒绝并作出解释。

2.对在押人员坦白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按照讯问笔录的要求做好记录,由在押人员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对在押人员举报监室内的违规情况,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制作笔录,及时处理。

4.对在押人员有自杀、暴力倾向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管控。

5.对在押人员有抵触监管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疏导、规劝,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所领导,视情对其进行严管、加戴械具、禁闭等相应的处置。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体现政策。

看守所应当结合实际,采用民警授课、专家讲座、现身说法、监室讨论、电化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在押人员开展集体教育,力求达到教育效果。

1.政策法律学习,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2.遵守监规纪律和行为养成教育。

3.卫生及防病常识教育。

4.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文体活动。

1.制定集体教育工作计划,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教育工作计划。

3.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1.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必要时可商请驻所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一起实施。

2.根据警力和监区布局情况对参加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严禁使用工勤人员和在押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3.落实安全警戒工作,除要求武警哨兵加强警戒外,开监室门检查时,应当安排武警在监室门口和放风场一侧巡视道上进行警戒。

1.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讯问室、会见室、谈话室等在押人员可能涉足的地方、劳动生产场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室在押人员报告装置是否有效。

2.在押人员加戴的械具是否牢固可靠。

3.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残、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4.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周界控制系统(高压电网)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有效。

5.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1.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重大节日或者必要时应当随时检查。不得以清监代替安全大检查。

2.安全大检查应当认真、细致、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3.检查中,民警必须注意自身安全,严密注意观察在押人员的动态,防止发生脱逃、行凶、暴狱等事故。

4.检查时不得侮辱在押人员的人格,不得损坏在押人员的物品。检查女性在押人员人身由女民警进行。

5.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监销人签字存档;需要保管的,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在押人员签字后存入看守所财物保管室。

6.认真做好文字记录并逐项填写《安全大检查记录表》。

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清原因,研究对策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在押人员故意破坏监所设施,私制、私藏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应当对其予以相应处罚;对留所服刑罪犯应当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3-07.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看守所设置严管监室,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专门关押、管理和教育;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在普通监室关押能够有效控制其有害行为发生的在押人员,也可以在普通监室内实施严管。

1.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唆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的。

2.拉帮结伙,组织打架斗殴的。

3.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务的。

4.强拿强要、强买强卖,勒索、占有或者变相勒索、占有其他在押人员个人财务,霸占他人伙食、铺位的。

5.强迫其他在押人员为其服务的。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女性、未成年人、老年、患有残疾或者疾病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时,应当考虑其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状况,慎用严管措施,或者酌情从轻。

(三)严管的审批程序及期限

1.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在押人员严管审批表》,报所长审批。

2.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首次被严管的期限为1个月;再次被严管的,期限为2个月;第三次被严管的或者严管期间仍有“牢头狱霸”行为的,严管期限至本人离所。

3.首次被严管的在押人员,如确有悔改表现,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所长审核批准,可适当提前解除严管措施,但实际严管时间不得少于15日。

1.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3.停止节日伙食调剂,禁止个人购买食品。

4.限制室外活动等自由活动时间。

5.限制通信、家属会见活动。

6.组织进行强化学习、训练。

7.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设立严管监室的,看守所应当确定专门民警负责管理。民警应当对严管对象实施24小时监控,加强巡视和谈话教育,密切掌握动态,确保安全。

2.看守所应当将严管对象在严管期间的表现记录在案,写入本人离所鉴定。

3. 严管对象因生病等情形不适宜继续严管时,应当中止严管。该情形消失后,可视情决定是否对其继续执行剩余的严管期限。

4. 严禁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视为牢头狱霸实施严管。

(一)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的原则

1.深挖犯罪工作必须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前提,坚持专门工作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结合。

2.深挖犯罪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举人和秘密力量的安全。

1.通过集体教育、个别谈话、人性化管理、亲属和社会规劝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广泛收集犯罪线索。

2.了解在押人员思想动态,根据在押人员涉案性质、作案特点、社会背景等情况,确定收集犯罪线索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犯罪线索。

3.将死刑犯、重刑犯、涉黑涉恶犯罪、共同犯罪、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以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在押人员列为重点深挖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收集犯罪线索。

4.利用秘密力量和犯罪信息比对等手段获取犯罪线索,发现在逃人员。

5.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配合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线索。

收集犯罪线索,应当制作笔录和线索收集情况报告。

(三)犯罪线索的甄别和转递

1.对获取的犯罪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构成要素、立案标准和查证条件进行认真筛选,甄别真伪,确定是否需要转递。

2.对需要转递的犯罪线索,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填写《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转递案件主管机关。

3.《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各个项目应当填写齐全,线索反映的内容记载清楚,并附笔录材料复制件,被检举人属上网逃犯的应当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四)犯罪线索的查证和反馈

1.有条件的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织专门力量对获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

2.犯罪线索转递侦查部门查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其了解查证情况,做好催办工作。

3.经查证破获案件的,看守所应当要求侦查部门及时出具破案证明或者反馈函,提供立案(受理)、破案报告,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和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对确实没有查证条件或者查证不实的也应当填写反馈函并说明情况。

4.看守所应当将线索查证情况及时告知提供线索的在押人员。

(五)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

看守所应当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一案一档,内容包括讯(询)问笔录、线索内容、线索转递、查证(立案报告、破案报告复印件)、信息比对、政策兑现等有关工作情况。

1.看守所应当每月向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上报当月深挖犯罪情况及侦查单位查证反馈情况;查破案件的应当附检举人、被检举人、查破经过及案件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兑现政策的应当随时上报。年终应当上报本年度深挖犯罪工作总结。

2.对于看守所提供犯罪线索破获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督办案件的,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3.看守所应当及时总结深挖犯罪的经验和做法,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七)对在押人员自首和检举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和检举表现的,看守所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送办案机关。

2.罪犯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

3-09.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1.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书面上诉材料,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并在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2.在押人员口头提出上诉的,看守所民警应当受理,记录后由在押人员签字、捺印,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1.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律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看守所送交申诉材料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看守所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3.对申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接收当日转递,至迟应当在接收的第2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拖延和扣押。

4.对超期羁押的申诉,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驻所检察室和监督部门。

(三)对在押人员控告、检举的处理

看守所应当在在押人员容易接触又便于回避他人的地方设置控告、检举箱。

看守所民警应当每天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也可以与驻所检察室协商,由驻所检察干部负责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

对于在押人员口头控告、检举的,受理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并认真做好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并按捺指纹。

3.处理控告、检举材料

(1)对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对在押人员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看守所应当在5日内转送。

(2)对没有明确受理机关,仅写明控告、检举事实的,看守所可针对控告、检举的不同内容进行处理;对明确受理机关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

(3)看守所对收到的控告、检举材料,以及处理后通知在押人员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对匿名控告、检举,无法通知本人处理结果的,看守所也应当登记在案。

(4)看守所在处理罪犯控告、检举材料过程中,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所务会进行研究,经所务会研究、分析后,认为判决有可能错误的,应当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3-10.会见、通信、探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通信、探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本人或者本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作出会见安排。本人拒绝会见的,须书面声明,看守所不予安排。

(2)经批准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会见的,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会见时违反相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责令中止会见。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盲在押人员会见时,办案机关可以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3)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当天不能返回的,不能探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辩护人的会见、通信

1.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安排犯罪嫌疑人与聘请或者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或者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或者委托书。有翻译人员的,应当查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证明。

3.律师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会见时,看守所可以进行安全戒护,但不得监听。

(三)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律师的会见、通信、探视、通话

(1)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 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应当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2)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并在48小时内予以安排。

(3)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 监护人要求会见时,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可以直接安排。

外国籍罪犯本人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并要求罪犯出具由其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4)罪犯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民警应当在场。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应当中止会见。

(1)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2)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信;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信。

(1)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至2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

(2)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

(3)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有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在抵家当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1)看守所可以在罪犯监区内安装固定电话,用于罪犯与外界的通话。

(2)留所服刑罪犯和外国籍罪犯申请与其近亲属、监护人通话或者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通话的,由看守所领导审批后进行。

(3)罪犯通话时,民警应当在场监控。

(4)罪犯每月通话原则上不超过2次,通话费用由本人承担。

1.看守所应当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依法执业。

2.看守所应当设置卫生室、卫生所或者医院,或者由地方医院在看守所设立门诊或者分院,建立医疗卫生防病制度,做好卫生防病和治疗工作。

(二)建立医疗卫生制度

1.建立巡诊、治疗制度。每日到监室进行医疗巡视,及时发现患病在押人员并给予治疗,加强跟踪管理;对急危病人,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看守所应当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生在所值班。

2.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对监室、监区、办公区、伙房、厕所等所内公共区域定期消毒,在换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间应当增加消毒次数,并适时发放避暑、防寒、防病药品。

3.建立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药品、医疗器材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4.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对在押人员的疾病治疗情况应当逐人建立医疗档案,如实记载病史以及每次疾病发现、检查和治疗等方面的情况。

5.建立在押人员患病通报制度。在押人员较为严重的旧病复发,或者在看守所内患上较为严重的疾病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并将复发情况、患病情况、治疗情况等及时与在押人员家属沟通,每次沟通应当有书面记录。

6.建立与各岗位民警工作衔接制度。在押人员患病及治疗情况,医生应当及时与所领导、管教、巡控等岗位沟通和衔接,加强对在押人员病情发展的掌握,保证安全。

(三)在押人员患病在所内就医的处理

1.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应当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

2.对在押人员需要服药的,应当按次给药并由医生当场监督服用。

3.为在押人员治疗时,必须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在押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必须清点,不得遗失。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4.在押人员出监室治疗后,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防止将违禁品带入监室。

5. 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四)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处理

1.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医生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2.对在押人员住院治疗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办案机关及其亲属,并报告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对病情严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看守所应当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3.在押人员出所就医、住院治疗必须按规定穿识别服,加戴械具,民警应当保管好钥匙,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押解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需住院治疗时,应当实行民警24小时双人值班看守。

3-12.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一)物品接收、保管、使用

(1)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同意接收的,填写接收财物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在押人员签收,一联交送物人(对寄来的物品,此联存查)。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来的药品,应当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并检查确认没有开封后,由看守所医务人员保存,按时监督在押人员服用。看守所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应予当场退回或者通知在押人员亲属领回,并说明原因。食品一律不收。

(2)接收物品时,应当场清点并登记,对物品的名称、特征和规格、数量等应当登记准确,由送物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看守所经办民警也应当在接收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拆开、清点、登记在押人员亲属寄来的物品时,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在接收财物收据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1)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物品保管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取、清点、检查、交接等各项保管制度,切实保存好在押人员的物品。

(2)对保管的物品,应当逐人实行袋装化并封闭,并经常检查,保持规范、整洁、卫生,做到无差错,不丢失、不损坏,严禁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换。贵重物品应当存入保险柜内或者封存。

(3)对保管的在押人员的物品若有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在押人员确因生活需要的,经管教民警同意后,可以使用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使用情况应予登记,并分别由在押人员本人和民警签字确认。

在押人员按照法定情形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将其物品如数发还给本人,由出所人员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收回其保留的收据。对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财物交押解人员代为保存并转交接受机关。

5.对脱逃、死亡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处理

(1)对脱逃在押人员的物品,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脱逃人员尚未被捕获的,依法处理。上缴物品收据归入其档案备查。

(2)对死亡在押人员的财物,应当通知其家属前来领回,路途遥远无法领取的,可以代为邮寄。如果一年内无法通知其家属或者邮寄的,以及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依法处理。上缴物品收据归入死者本人档案存查。

(3)对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物品,应当通知其家属领取,无家属或者通知后一年内不来领取的,依法处理。如果罪犯有遗嘱,而且遗嘱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则按罪犯遗嘱处理。看守所应当将收据或者处理决定,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

(二)钱款接收、保管、使用

看守所应当根据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确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确定每月送款限额,并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公布。

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钱款,必须出具收据。收据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交款人收执,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

在押人员钱款一律实行记帐式管理,不得使用代金券和持有钱款。帐卡一式二联(份),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看守所存查。

(1)在押人员每次消费后,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严禁由管教民警或者其他在押人员代签。

(2)看守所每月应当与在押人员核对帐目,严格按照省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制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执行。

(3)不得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

(1)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应当认真核对在押人员的帐目,并将余额如数发还给本人,发还钱款时应当面清点,签字确认。

(2)对脱逃、死亡的在押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钱款余额,参照“对脱逃、死亡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处理”处理。

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可凭有效凭证对代为保管的钱款和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3-13.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参加适当劳动。

1.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不得损害在押人员身心健康。

2.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动,应当在自愿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劳动。

2.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

3.未成年、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应当充分照顾其心理和生理特点。

4.处于过渡管理期间的新收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

5.患病、年老体弱、身体残疾的在押人员不宜参加劳动;有迹象表明可能实施行凶、脱逃、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监管秩序行为的在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重要案犯和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自愿参加劳动的,看守所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和安排。

1.看守所选择的劳动项目,应当便于操作,保证看守所安全和在押人员身心健康。严禁从事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加工、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严禁从事运输业,严禁将生产的食品、饮料对外销售。

2.看守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在押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3.看守所拟定的劳动项目需经本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4.严禁使用在押人员从事炊事员(含帮厨、为在押人员送饭)、水暖工、电工等工勤工作,严禁利用在押人员为个人劳动,严禁在押人员外出采购和推销产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必须在监室内进行。

2.留所服刑罪犯可以在监室内或者看守所警戒围墙内专门设立的劳动场所进行劳动。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保和环保标准。

1.看守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发生火灾、工伤等事故。

2.在押人员劳动应当由民警具体管理。民警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安全问题。

3.女性在押人员劳动时,应当由女性民警带领和监管。

4.留所服刑罪犯出监室劳动时,必须统一穿着有明显标识的服装。留所服刑罪犯不得在监室外过夜。

5.参加劳动的留所服刑罪犯出入监室时,负责管理的民警必须清点人数,仔细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和与劳动无关的物品带出带入监室和劳动场所。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6.看守所应当对外来原材料及其运输人员、工具严格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进入看守所。

7.看守所应当指定专门民警对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领发、存放、清点检查制度。劳动结束时,民警应当彻底清理劳动场所,不得将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留在监室内。

8.看守所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严禁对在押人员下达劳动指标或者任务。

1.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程和标准,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在押人员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劳动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1.看守所应当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2.看守所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1)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奖励劳动表现突出的在押人员;

(2)购置在押人员劳动设备、工具、劳保用品等;

(3)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可以酌情发给劳动报酬;

严禁侵占、挪用看守所劳动收入。

3-14.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一)在押人员伙食管理

1.看守所应当执行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在押人员吃足定量,严禁克扣。

2.看守所应当适时调剂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营养。

3.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食品新鲜、安全,保证在押人员厨房和食品加工环节的清洁卫生,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提供充足的饮用开水。

5.看守所应当将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和每周食谱在监室内张贴公示;应当每月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

1.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和识别服,在押人员提出额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购。

2.看守所代购物品必须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保证质量,价格公道,不得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不得再额外收取费用。

3.开设小卖部的看守所,应当规范进货渠道,限制销售商品范围,建立健全买卖帐目,禁止由个人承包经营,禁止由留所服刑人员管理,禁止销售除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和家属公布商品名称和价格。

5.看守所应当限制在押人员每次购物的数量,应当允许在押人员亲友送生活必备的衣被,不得强行向在押人员推销商品。

3-15.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1.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由看守所委托法医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医学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作出死因鉴定。

2.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死因鉴定和调查,看守所应当予以全力配合。

3.公安机关在处理死亡善后工作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理有节的原则。

1.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关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并通知死者家属。同时,固定监控录像资料以及相关证据,分散同监室在押人员。

2.在12小时内层报至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3.告知死者家属善后处理程序,表明严肃、认真处理的态度。

4.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提请人民检察院检验。

5.向死者家属通报调查和鉴定结果。

6.根据死亡调查和鉴定结果,与家属协商善后处理。对于负有管理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对于死因已经查明,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看守所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死者家属拒绝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看守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予记录。少数民族在押人员死亡的,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

1.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掌握死者家属的动态及要求,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稳定家属情绪。

2.迅速与网监、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等部门联系,做好网上舆情控制和应对媒体炒作工作。

3.对无理取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同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表现恶劣,严重妨害监所正常秩序的,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外国籍在押人员死亡的处理

对外国籍在押人员死亡情况的处理,按照《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办理。

3-16.在押人员档案管理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2.在押人员个人档案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由法律文书构成,副档由管理记录构成。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内容

(1)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再审案件裁定书(副本)和抗诉书等收押凭证;

(3)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

(4)换押证、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5)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转外地处理的证明文件及回执、释放证明书等;

(1)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表;领取使用财物的批准手续及其领用的字据、处理物品清单等;

(2)使用械具审批表、延长使用械具审批表、关押禁闭审批表、延长关押禁闭审批表、牢头狱霸实施严管审批手续等;

(3)与亲属会见、通信的批准手续,会见记载,回家探视病危、死亡亲属的批准手续及探视记录,与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的证明文件等;

(4)奖励审批表、检举揭发材料记录;

(5)患病诊断、治疗情况记录,病危通知书、死亡鉴定结论、死亡报告及通知书、领取遗物通知书等;

(6)脱逃、死亡在押人员及已执行死刑罪犯的财物上缴收据、死刑罪犯的遗书和其他遗留物品的处理情况记录等;

(7)其他应当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

(三)留所服刑罪犯档案内容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收监执行通知书等收押凭证;

(2)呈请减刑(假释)的审批表、建议书及减刑(假释)的裁定书与证明书等;

(3)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的证明书、法院的裁定书、决定书与通知书等;

(4)刑满释放证明书。

(1)罪犯考核、奖惩记录;

(3)财物接收、保管登记、使用批准等表格;

(4)使用械具审批表、会见通信登记与回家探亲审批表报等;

(6)其他应当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

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对其案件审查终结,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或者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刑期届满的,在即将释放或者出所前,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羁押监管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起来,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初步整理、分类、编排文件顺序,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组装成卷。

(1)罪犯档案应当与该罪犯被刑事羁押时的档案分开建立,不能混合建档。

(2)对文件材料的纸张大小不合规范或者有破损的,应当用与卷宗同等大小的优质白纸或者牛皮纸托裱或者修补,以使卷内文件材料尺寸大小整齐统一。

(3)立卷的文件材料中,如有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的或者用复写纸复写的,以及字迹不清、错字漏字等情况时,应当让原制作人用钢笔或者毛笔照原文重新抄写、或者复印、照相,附在原件后面,把错字改正过来,把不清楚的字迹写清楚,把漏字填上去,以利档案的保存和使用。

(4)裱糊与修补文件材料时,应当用细线和胶水,不要用浆糊,防止虫蛀;同时在裱糊、修补与装订时,应当注意不要压字或者压行。

(5)卷内的照片,应当有文字说明。

(6)剔除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装订物,以免锈蚀文件材料。

看守所对保管的档案,应当放置在专设的库房或者专柜里,由专人负责保管,方便查阅。防止档案丢失或者潮湿、霉烂、毁坏。

查阅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的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22-23条、第25-30条、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17条、第19条、第25条、第29条、第31条、第34-39条、第44条、第49-51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43-68条、第82条

《关于禁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工勤工作的通知》(公安部监管局 公监管[号)

《公安部关于对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管理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27号)

《公安部监管局关于禁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工勤工作的通知》(公安部监管局 公监管[号)

《关于禁止看守所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的通知》(公安部监管局 公监管[号)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印发<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的通知》(公安部监管局 公监管[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公安部 财行[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号)

4-01.暂予监外执行

(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看守所应当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的范围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标准。但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除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所谓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意见

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1)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罪犯是否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和其暂予监外执行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2)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对未通过初审的,看守所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提出意见人说明理由,并在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申请或者意见上注明原因,将复印件退回申请人或者提出意见人,原件存罪犯副档。

(3)看守所召开所务会进行初审,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1)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应当将罪犯押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由2名以上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开具证明文件,由鉴定医院盖章和业务院长签字。

(2)妊娠检查到医院进行,由医院出具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3)对罪犯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小组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伤残形成原因、治疗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围绕罪犯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能否自行进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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