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人知道受了有刑事处罚的老兵可领取补助吗之后领取导游证的例子啊?

十种不当上访行为将影响子女考学、入党入伍、报考公务员和就业

导读:越级上访、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公务员和就业。

随着城市诚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个人的诚信、品行和道德修养和行为方式也成为与我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违法犯罪个人信息会推送到城市征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影响到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特别是在越级上访中,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还可能会影响子女亲属,具体有哪些?重点如下:

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及入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如果家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及直系亲属子女是不能录用为政治条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长的保卫兵、驻港部队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话,原则上还是允许的。不过,基于“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名额有限、体检通过人员较多的情况下,“问题家长”的子女就可能会被放弃。

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报考公安一类公务员的话,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亲属在服实刑的话,政审方面肯定是通不过的。如果是其他部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此类情况者不能录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带来一定影响,同等条件下肯定是择优录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录用: 1.公务员2. 法官3. 人民法院书记员4. 人民陪审员5.检察官6.人民监督员7. 警察8. 律师9. 基层法律服务人员10. 公证员11.司法鉴定人员12.外交人员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14.行政执法人员15.教师16.幼儿园工作人员17.执业医师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19. 会计20.注册会计师21.期货从业人员2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23.企业破产管理人24. 保险精算师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6. 保险营销员27. 拍卖师28.典当行业从业人员29.直销工作人员30.专利代理人31.证券从业人员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33.导游34.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35.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37.注册建造师38.注册安全工程师39.注册测绘师40.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42.锁具修理经营者43.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44.保安4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46.土地估价师4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48.拒绝护照签发。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但是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一宗罪:寻衅滋事罪。案例:临漳县王某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违法上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信访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二宗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案例:资源县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伤住院,为了引起政府重视,在未经任何申请的情况下,纠集百余村民来到县政府讨要说法,拉条幅、喊口号,县公安局局长带领干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劝说游行示威队伍,游行队伍拒不听从劝阻,还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粟某等人拘役缓刑。

三宗罪:妨害公务罪。案例:邵阳市刘某以其原退休单位拖欠其工资等为由,多次到邵阳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四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例:商丘市张某因其亲属在北京上访期间突发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伙同马某等人为给区、乡政府施加压力,达到非法不正当要求,分别两次聚众到北京府右街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两级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张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五宗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案例:乐业县张某认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设的排水沟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在向政府索要巨额赔偿未果后,与另外两位亲戚一道聚集100余人,将弟弟的尸体抬到政府办公楼内停放,致使县委、政府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工作。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对张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

六宗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案例:某地段某与他人商议,为了向区政府施加压力,解决他们客运面包车即将到期后的经营权问题,组织全体50多辆面包车司机将车停在金桥客运南站内罢运,致使金桥客运南站秩序严重混乱,大量旅客滞留在路桥客运南站,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个月。

七宗罪:敲诈勒索罪。案例: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伤害案重审改判无罪,依法获得国家赔偿8万余元后,仍不断上访再次要求国家赔偿,金额从83万升至106万,并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法院认定其以上访为要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八宗罪:诬告妨害罪。案例: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满检察院对公安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问题的调查结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该院检察长苏某包庇、受贿以及行贿犯罪事实,先后采取上访和信访的方式向各级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举报、控告,造成恶劣影响。被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刑。

九宗罪:故意损害财物罪。案例:来安县郑某因老宅基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等为由向有关部门反映,经有关部门调查其宅基地早已转农用地,不予处理。为此先后13次来到镇政府和县政府上访,上访的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以冲砸窗户玻璃、电动大门及其他设施等手段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

十宗罪:妨害公共安全罪。案例:通山县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访,在天黑的情况下,采取加速行驶、关闭车灯、随意转弯、闯红灯等危险驾驶方法欲摆脱跟随的警方及维稳工作人员,在警方表明身份拦截车辆时,仍积极向前行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处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信访人信访过程中做出这些行为将被列为严重失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信访人信用行为,扬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扬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扬州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该《实施办法》以“重在警示、从严评定、惩之有据、规范管理”为总原则,分别对信访人严重失信情形、信访人严重失信行为评定、严重失信信访人信息公布、严重失信信访人惩戒措施、严重失信信访人信誉修复等七个部分作出了说明和规定。

依据《信访条例》,《实施办法》中归纳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八种严重失信情形,分别是: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多次越级进京赴省上访的;

(2)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或经听证被认定为无理诉求,信访人仍多次越级进京赴省上访的;

(3)信访事项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人仍多次越级进京赴省上访的;

(4)信访投诉举报他人,经有关部门定性为不实投诉举报后,仍然缠访闹访的;

(5)信访人曾因进京至非接待场所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仍进京至非接待场所上访,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6)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7)信访人承诺息访息诉,并与涉事单位签订了“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等,相关要求兑现到位后又无故反悔、继续上访的;

(8)其他严重失信的行为。

信访人的行为被评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后,将受到撤销市级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与评优、评先;协助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评相关职称,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协助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协助限制参加由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等服务;涉事单位依法起诉失信信访人要求返还财产、退还所得,法院判决或裁定后仍拒不返还的,按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二等座以上和列车软卧等,限制高档消费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等相关惩罚。

在信访工作实践中,部分信访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还破坏了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给基层信访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希望通过《实施办法》,引导信访人采取正确的信访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言而有信、信守承诺的良好氛围,促进诚信社会、法制社会建设。

父母“失信”,子女遭殃

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们的一封信

各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学生家长:

都在为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辛苦奔波。我们充分理解各位家长的舐犊之情,但与此同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理应得到尊重。我们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样也要维护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为了不给孩子入学造成各位家长必要的周折,桃城区法院现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告知你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惩戒系统的,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将受到禁止。

近日,桃城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向辖区内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所有高收费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辖区内各相关学校在招生时:须对所招录学生家长的失信情况进行审查,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一律不得录取;对已招录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父母是孩子的榜样,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潜移默化的对孩子产生影响,犹如一本没有文字的教科书。家长失信,孩子无辜。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孩子支付高昂学费,此举的初衷仅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在家长失信的情况下,孩子可能面临入学不被录取或勒令退学、转学等被动局面,势必给孩子身心造成影响。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体系,桃城区法院郑重督促各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波及无辜的子女,影响到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如你已自动履行完毕或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请尽快告知法院承办法官,避免因被纳入失信名单而处处受限。桃城区法院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履行义务后,将及时办理失信信息的屏蔽手续。 最后,祝愿各位莘莘学子学业进步,早日成才!

别让信访忽略了你的生活

一位上访人致广大信访朋友的一封信

导读:江苏省泗洪县曾经有这么一位上访人,他因为工作的问题在信访的路上走了很多年,更是把上访当做每日最重要的一件事。虽然偶尔也会觉得疲惫,但却怕在他人面前丢了面子……

近日,这位钟先生几经思考,反问自己为何要把最美好的奋斗年华几乎在上访中消耗殆尽?有时间来上访,为何不多花时间去开辟新的生活?今天,他自己写了一封信《致广大信访朋友一封信》,希望传播给大家看一下,尤其是还在信访路上的那些人。

大家好!我曾经是信访队伍中的一员,为了找回心理平衡,我在信访的路上走了多年。那几年,我把自己列为遭遇不公正待遇的这一列的人,抱着破釜沉舟的决心要为自己讨回公道,尽管信访办的同志已明确了我的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需要一些时间,但是我仍然每天给他们施加压力。

直到有一天,我去上访回来的路上遇到了一位老人家,这位老人参加过多次战斗,后来因为患有重病,部队行军时让他留在老乡家中休养,病愈后,也与部队失去了联系,一直在农村生活。后来国家出台了对抗战老兵照顾的政策,老人却没有获得相应的照顾。亲友都劝他去上访。老人家中有许多军功章,身上有许多弹片,还有一些担任中央领导的高官战友,凭这些都可以让他获得经济照顾。可是老人却坚决不同意,他说,当年的革命战友,冲锋陷阵的时候想的是国家的安危和民族的气节,没有一个人想到的是今后的补偿,自己能够活下来,比那些死去的烈士幸运多了。我们小家不容易,国家更不容易,十几亿人口,这么多外敌,能让我们每天在和平的环境下生活,不去过提心吊胆的日子,不容易呀!我已经很知足了,怎么还要给国家添麻烦呢?老人家的一席话让我内心很是羞愧,也让我茅塞顿开。自己的付出和先辈们的付出简直不值一提,却因为工作的问题天天上访,不断给政府施压,有时也觉得累,想停下来,还怕丢面子。就这样,美好的奋斗年华几乎在上访中消耗怠尽,回头一想,有时间来上访,不如花时间去开辟新生活了。再想想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五十年代出生的老农民,他们大多没出过那个庄子,一生和土地打交道,流血流汗,没日没夜地干,冬天扒大河,脚裂得像小孩嘴,夏天收小麦大秫秫,身上晒塌一层皮,收下的小麦大米,养的鸡,喂得猪都贡献给国家,其实就是贡献给工人搞建设,贡献给解放军保家卫国,贡献给城里人消费,自己只能吃粗粮,而绝大多数人没有怨言,也不会因此躺倒不干,更不会向政府讨价还价,去胡闹。想一想自己每天去给政府工作人员施压,真是惭愧。尤其是看到一些胡搅蛮缠的信访人员,挑唆使坏,自己和他们站在一起,也是在助长他们的歪风邪气。我停止了上访,当我把得失看淡了,放下自己的私欲、怨恨,委屈慢慢也就消失了,就像诗里说的:“虑澹物自轻,意惬理无违”。我的幸福感很快回归了。

今天,我想以一个曾经上访者的身份,和大家掏掏心窝子、说说心里话,也把我的忠告送给你们,愿你们能多一些思考,多一些理性,给这个社会、给正在发展的这个国家、给自己的内心多一些宽容。

我知道在上访群众中,有一些同志确实有遭遇了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和委屈,也有一部分人是因为突发的灾难让自己失去了理智的,而还有一部分人完全就是胡搅蛮缠,不过是借上访来完成自己的不劳而获的目的。首先,我们应该想一想自己是哪一类人。

“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回想自己几年的上访路,想想上访过程中遇到的各类上访群众,都是走不出自己内心的“牛角”。比如有的是为“民办教师”待遇问题的,想当年,你们为农村扫盲、给孩子们教学,也是立过功的,但是你们的工分比整劳力还高。后来,国家要提高教育素质,要选拔高水平的人来任教。政府给了民办教师三次机会,考试通过就能转正,考不过方被辞退。“能者上庸者下”,政府还给了淘汰者发放生活补助,本是合情合理的事,却还要闹。其实换位思考一下,自己也希望儿女接受高素质的教育。

还有一些“钉子户”朋友,想不开时可以去看看泗洪高楼大厦中间嵌着的“补丁”,那些“补丁”正是你们的杰作,让每个行人都看着别扭。其实每次房屋征收时,政府都会将补偿标准进行公开,并按照政策赔钱。但是有的人为了多得钱,漫天要价,达不到要求,就闹,就上访,为了一己私利,破坏了一个城市的和谐,如果政府满足你的私欲,也是对已拆迁的群众不公平,你的私欲已经成为整个城市的敌人,让亲戚朋友面子上都无光。常言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当你们拔掉心里的“钉子”后,心也就开阔了。

再说说医闹,在医院门口摆花圈,烧火纸的,也不管怪不怪医院,只要死人就闹,阻碍百姓就医,自己已经成了害人者,扰乱社会治安,不仅闹不到钱,还要接受法律制裁。所以希望你们多一些理性,维权要通过法律途径。

也有一些我们可爱的军人,退伍后,忘掉了入伍时的初心,忘掉了部队的教育,忘掉了自己荣誉和使命,总认为自己为国家立过功、受过伤、流过汗,是功臣,受社会上一些不安分子的煽动,甚至被境外敌对势力利用,不顾国家安危、稳定,串联约时、集体闹事,被人利用了还不知道。其实国家对军人历来都很重视,受过伤、立过功、流过血、退了役等等,国家都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了优抚政策,有困难,各地政府都优先照顾,正因为你是军人,才享受这种待遇的。你说你有功,在家种地的农民对国家没有贡献吗、教书育人的老师没有贡献吗?各行各业的人都在以不同的方式为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你安分守己,把自己的小家搞好,遵纪守法、不给政府添乱,让这个曾经被外国侵略者看不起的国家,能有稳定的发展环境,就是对国家的贡献,就是功臣。然而,少数人为自己的私利,被人煽动一下,为什么不问青红皂白就跟去起哄了呢?如果你那些战友,有本事改变国家政策,争来利益,你就是不去也会享受,你真的认为政府对你们没有办法吗?劝大家省点心,不要跟着你们那些所谓的战友去起哄、挑头,那样肯定没有好结果,少挑头闹事,别给自己弄成一个信访重点人,一个失信的人,让自己奋斗得来的荣耀失去光泽,给自己的子孙抹黑。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不可否认政府工作也是有失误的,但他们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是慎重的,也给我们空间和时间让我们“消气”“冷静”,我们也应该给人家足够的时间调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再依照政策法规来逐渐消化、解决。我们不能按照个人的不切实际要求,想得到什么就得到什么。一些胡搅蛮缠的上访户,甚至把上访当做娱乐了,还宣扬政府免费吃、住、坐车。四处煽风点火,挑唆煽动群众集访、缠访、闹访、上北京,想以此来要挟政府。其实政府不是怕你们,更不会向歪风邪气妥协。在没有触及底线时,你还是一名守法公民,诉求问题还可协商化解,尽量以说服教育为主,如果你一意孤行,最后只能走上不归路。

无理上访是需要付出成本与代价的。有的人上访付出了经济成本,有的由于忙着上访忽视了对家庭、子女的照顾,有的甚至身陷囫囵,看一看我们身边的例子吧,哪一个人整天缠访闹访得到了幸福的生活、哪一个人能靠闹访缠访发家致富?国家已经出台了明文规定,明确了上访中的违法行为,也出台了上访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一旦自己被列入黑名单,平时的生活出行受困,也会影响到自己的子女,为家庭抹黑。

有国才有家,我们每个人用不同方式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也都享受着祖国和平发展带来的福利。想一想国外的利比亚、乌克兰等饱受战乱的国家和地区,那里的人们吃不饱、睡不好,每天忍受着生命的威胁,我们更应该珍惜祖国这来之不易的和平年代,多一些社会责任感,多一些理解与宽容,脚踏实地做好自己的事,奋斗好自己的人生。

人生无常,生命也不过百年,如果始终执迷不悟,不知善恶取舍的道理,忙碌于无实义的上访、缠访,一旦临近人生谢幕、曲终人散的时候,自己将后悔莫及。在这个国家安全日,我把自己的上访经历及带来的心里话真诚地与各位朋友交流,希望上访的朋友一定要依法维权,理性行事,不要被一些坏人蛊惑。集访、缠访、闹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相反,只会被乡邻耻笑、身败名裂、甚至身陷牢狱之灾。

“一年之计在于春”,希望在这个春天大家走出迷途,重新规划生活,获得生活的快乐!

一位曾经的上访者 钟某人

公安部明令禁止32种上访行为

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上访过程中下列32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

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同时文件也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置上述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坚持法制,讲究政策,保护合法,制止非法。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合法信访活动,不得以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非法剥夺、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于经警告、训诫、制止后,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聚众闹事、实施极端闹访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增强依法处置的威慑力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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