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孕妇补偿三期工资工资调整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

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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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被辞退应该怎样计算补偿金或赔偿金?

本人是2010年5月份进入现在的公司,最近公司部门整合,有部分员工没有安排到职位,孕期的女职工也在范围之内。 本人已怀孕已经4个月,预产期在2013年9月29号,如果公司在2013年5月将我辞退,应该计算多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我们与公司谈判交涉应该采用什么方式保障权益不受侵害? 计算一:按照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违法辞退孕产期妇女,照87条规定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双倍补偿金支付赔偿金3*2+1=7个月工资; 计算二:是否可以适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规定。 按照正常上班支付到2014年9月28日的工资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承担生育保险规定的义务,并支付2014年9月的离职经济补偿金4个月,合计6+12+4=22个月工资; 在什么情况下按照“计算一”赔付; “计算二”的赔付方案需要哪些条件能够成立,如何争取?

一、劳动关系保留到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根据预产期,大致判断是2014年9月。 二、哺乳期结束后,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关系应保留至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将构成违法解除,依照该法第48条规定,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依照48调、87条规定要求支付赔偿金3*2=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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