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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台资集团企业。集团在泰???国设立泰金宝,江苏设立华宝,上海仁宝等总计17家子公司。公司规模宏大,竞争力强,主要服务于HP,DELL,IBM等国际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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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金宝电子有限公司文员面试经验详情

文员的面试经验

面试地点:长安金宝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省

1.先电话通知几点面试,带齐相关证件,最后笔试
2.人事问一些教育及工作经历等
3.部门经理问工作经验。
4.部门最高主管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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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面试的时候是主管和经理一起,觉得提的问题都比较人性化,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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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陈诺成,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祝明,董事长。

上诉人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5民初10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负责送货上门,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住所地,故本案只能由上诉人住所地即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将本案移送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答辩称,双方当事人已经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6月1日,被上诉人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其中第九条载明:“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诉至供方所在地法院。”同日,被上诉人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上诉人及作为丙方的原审被告签订《协议书》,就今后及以往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及丙方为乙方欠甲方货款提供担保事宜达成协议,其中第五条载明:“发生纠纷,由三方协商解决或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现被上诉人以《购销合同》、《协议书》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尚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原审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购销合同系本案的主合同,故应依照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的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被上诉人作为供方,其所在地在招远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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