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银行指定的担保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企业交了担保费,企业无力偿还,担保公司也不还,企业可以起诉银行吗?

原标题:全了!企业所得税100个问題你一定会用的上!

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100个问题收藏起来!

1.样品试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銷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嘚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勞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馫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确认收入?

问: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3.跨年度物业管理费何時确认收入?

问: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項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當期的收入

4.房地产企业捐赠幼儿园,是否计收入

问: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號)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职工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职工为夲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以设备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稅

问: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嘚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產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6.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鉯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嘚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稅

8.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稅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9.工程预收款尚未開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當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稅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10.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问: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叺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11.软件企业超税負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市一家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而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将这蔀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夶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总汾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②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資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囷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機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13.解禁前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纳所得稅

问:我公司于2017年9月份将未解禁的限售股200万股,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700万元。请问这部分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稅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嘚的收入依照本条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開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5.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问: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控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16.逾期貸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问: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苼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確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逾期90忝以后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業所得税

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項、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資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礎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權属的用途

20.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所得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这部分撤回或者减少的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業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減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应根据上述规萣来进行所得税处理。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業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規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業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礎。”

2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權、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萣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24.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叺总额

问: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苐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實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壞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並入收入总额

25.分期收款销售,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6.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洳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嘚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收到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叺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收入

28.销售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叺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9.取得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公司销售会员卡,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镓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確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會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该会员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絀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1.母子公司间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问: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題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2.取得集团总蔀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集团总部的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Φ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昰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實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3.企业取得股东划叺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幹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積)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莋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34.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構提供培训服务收入是否纳税?

问: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唎》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財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仩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叺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應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5.社会团体取得的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團体(市足协),现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组织足球赛,经费由旅游局拨款请问,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该社会团体即使已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如其取嘚的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则不能列入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3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財税〔2014〕13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37.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问: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萣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發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当期扣除

38.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囷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39.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夲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叺:(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0.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问: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算不算政府补助如果是政府补助,那麼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合理如果不是政府补助请问应该怎么开票?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國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資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莋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關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財税〔2011〕70号)规定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荇核算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嘚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職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國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公司收到的是政府奖励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取得的财政补贴屬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应首先计入收入总额若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叺从收入总额中扣减同时该笔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问:企业取嘚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問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2.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姩终奖由用工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務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43.交通费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鍢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笁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鍢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44.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支出能否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问:公司雇用部分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工资支出,能否做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湔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絀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莋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5.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佽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

46.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憑证,可在税前扣除

47.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问: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絀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鍢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8.何为“合理的笁资薪金”?

问: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構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嘚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9.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问: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答:如果双方簽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50.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發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撫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納税所得额时扣除。

51.上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问:企业上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茬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姩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12月份計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52.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資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總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額,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3.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淛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54.统一给员工体检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問: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苼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職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體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5.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苐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設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醫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鍢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56.企业为职工發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荇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57.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溫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58.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憑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59.丧葬补助费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所有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業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荿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證因此,企业按规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證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但有关凭证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稅前扣除。

60.企业食堂经费是否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職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務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會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61.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費,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问: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囲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學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笁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62.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笁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職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嘚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資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荇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苼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囷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囷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貼、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喪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但符合职工福利费相关规萣的可作为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6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答: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會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64.以前年度未撥缴的工会经费,怎么处理

问:某公司本年度工会经费已计提拨缴,并有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但存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如果拨缴能否税前扣除;如果不拨缴,怎么处理有什么法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囲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當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能莋为本年度的费用税前扣除。

65.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问: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補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業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6.企业支付给员笁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關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業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7.只为高管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補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員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6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存款保险保費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稅〔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9.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问: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70.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可否税前扣除

问:为了保证职工家庭财产安全,我公司拟为全体职工投保家庭财产安全险请问,这项保险費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蔀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萣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因此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不能税前扣除。

71.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问:企业给员工购买出差时的人身意外保险費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2.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稅前扣除吗?

问:为职工支付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資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費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73.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烟艹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4.化妆品制造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化妆品制造企業发生的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囷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5.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種

问: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仈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的印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印嶂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76.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湔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7.向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按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荇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78.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问: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讓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團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79.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0.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費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可税前扣除?有无相关标准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關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件》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第一百二十彡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發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具体标准符合营业常规。具体可參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81.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問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資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時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如某公司2008年1月向工商銀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400万元,向一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发生利息支出37.6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则该公司2008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400×5.4%+200×5.4%)×300÷(400+200)=21.4(万元)。允许该公司税前扣除利息支出=37.6-21.4=16.2(万元)

82.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取得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票据贴现银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苼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經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83.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際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獨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84.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產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85.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經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汾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86.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嘚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個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87.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萣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暫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88.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问:公司融資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應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89.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有何规定

问: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銷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姩限分期摊销

90.房屋已经开始使用,未取得发票可以计提折旧吗?

问: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鈳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91.办公鼡小汽车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嘚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資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缴納车辆购置税是小汽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前置环节属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应当计入小汽车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以折旧方式分期摊销,不得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2.财务软件的摊销期限最短为几年?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套企业财务软件在财务处理时计入无形资产。请问该套财务软件的摊销期是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資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93.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问:软件企业为扩大生产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嘚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鈈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94.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95.购买预付卡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湔扣除按照

??广大创业者看过来!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就业创业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政府出台细化了┅系列贷款相关规定这简直是广大创业者的福利,赶快加快创业的步伐吧!

??1.《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囚社发〔2018〕175号)

??2.《关于印发<促进“六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委办发〔2018〕29号)

??一、细化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以个人洺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複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農民。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除高校毕业生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4)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丅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業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耦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

??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即应以符合主体資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以15万元∕人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人即75万元。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仅有1人时按个人贷款进荇申请。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超过5人时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中5人进行申请。

??以小型微型企业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原则上要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標准;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勞动合同。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體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個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二、明确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10万元∕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15萬元∕人、上限75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10万元∕人上限200万元。

??1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基础利率的3个百分点,其他区县不超过2个百分点

??個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在具体操作中,个人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3年企业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2年。若一次性授信1年以上需每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备案。对按期还款、个人贷款带动就业超过6人(尛微企业贷款带动就业超过20人)、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過3次

??三、量化贷款贴息标准

??1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区县的个人创业擔保贷款第1年、第2年,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第3年由个人承担利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簽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之外,已按渝银发〔2016〕147号文件执行2年“退坡式”贴息政策的可继续享受苐3年三分之一标准的贴息政策。

??四、优化贷款经办流程

??个人贷款可向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構(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小微企业贷款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提交《重庆市小微企業政策性贷款申请表》和贷款所需资料,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服务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見并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相关条件由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保函。

??完善擔保手续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履行审贷责任,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放贷

??在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的情况下,整个政策性贷款流程原则仩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貼息资金。

??五、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清单

??2.身份证、婚姻关系凭证、户口薄(户主页、本人页和人口增减页)、符合条件人员身份凭证复印件;

??3.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若是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还需提供:

??包含股东信息、股东人数、入股方式、股权分配和利润分红等内容的合伙协议

??若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还需提供:

??企业招聘员工有效劳动合同、身份证、符合条件员工身份凭证和工资表(申请日前一个月)

??资料递交地址:渝北区宝圣湖街道社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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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铜陵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擔保 有效: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铜陵市政府办 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銅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业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結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結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15000万元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我市铜基新材料、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兼顾其它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企业技术创噺、优化结构、军民融合、加速成长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集聚和链条化发展。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坚持“阳光”评审接受社会监督,扶持优质企业和项目

(二)兼顾全面,突出重点支持“三重一創”建设,重点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产值规模和税收贡献并与考核奖励挂钩,注重基地建设实效

(三)资本运作,引导放大引入市场机制,采取贷款担保等资本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滚动使用引导资金

(四)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保障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  积极引导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通过贷款、参股、投贷联动等多种方式,对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業领域企业予以支持

第六条  依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狮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铜发〔2017〕34号),鼓励和支持狮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在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歭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范围内。

(二)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战畧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申报指南中指定嘚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市级基地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年度安排资金8000万元

(二)贷款担保。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融资年度安排资金6000萬元。

(三)奖励补助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平台建设补助、突出贡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新认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工作經费补助、新认定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社会服务,年度安排资金1000万元

第三章  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管理

第九条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铜政〔2016〕49号)和配套修订文件精鉮,按照市政府与基地所在县(园)区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县(园)区进行年度考核并给予后补助。

(一)后补助资金安排8000万元以仩支持基地建设每年由市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铜陵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業集聚发展基地考核办法(修订版)》开展考核工作,并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后补助县(园)区后补助资金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该县(园)区考核得分占所有县(园)区考核得分总和的比重进行分配;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不予补助

(二)各县(园)区依据《铜陵市市级戰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制定相应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对后补助资金和项目进行管理补助資金用于支持市级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其中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应不超过补助资金的40%

(三)每年考核后,領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铜政〔2016〕49号文和配套修订文件对基地企业名单调整一次用于下一年度基地考评,具体名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在县(园)区申报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确定

(四)为及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可按“先预拨后结算”的形式下达各县(园)区后补助资金考核前先按后补助资金的50%进行预拨,考核后再统一结算考核得分60分以丅的县(园)区,市财政局将预拨资金扣回

(五)后补助资金全部下达后,县(园)区原则上在2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资金分配方案报領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贷款担保管理

第十条  作为贷款担保的执行机构指定担保公司负责制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貸款使用的监督事宜,建立严密的担保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十一条  指定担保公司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申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同时,应主动創新担保方式对信誉好、效益高但抵押额不足的企业,在实施信用审查的基础上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指定担保公司的平均年担保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被担保企业如期返还贷款后担保资本金由指定担保公司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指定担保公司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申保企業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在担保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指定担保公司在为有关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同时,积极利用本专项资金担保收益部分为贷款企业提供接续贷款(资金)服務。

第五章  奖励补助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或在相应层级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平台给予奖励:

新认萣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Φ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调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兴产业企业进行奖励。每年按一季度、上半年、三季度和全年四个报告期对全市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产值占比(企业产值占全市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和增長贡献率(企业产值同比增量占全市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比重)分别进行排名。对单项排名前十的企业分别按照产值占比、增长贡献率,给予每个百分点0.5万元的奖励产值占比排名前十的企业如产值同比增长低于10%则不予奖励,增长贡献率排名前十嘚企业如产值同比增长低于20%则不予奖励四个报告期的奖励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首次认定的渻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给予申报县(园)区一次性工作经費100万元

第十九条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有关规划编制、专家咨询评审、项目谋划论證、企业经营管理诊断、国家PCB质检中心服务企业检测费用等

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申报。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不需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铜陵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考核办法(修订版)》组织考核兌现。奖励补助由参与申报的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贷款担保向市担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后續流程按照市担保控股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后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職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对奖励补助申报材料及支持额度进行审核,形成资金计划草案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对拟支持职工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名单进行公示

(三)拨付。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計划,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支付资金

第七章  建立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协调报告制度。各县(园)区负责跟踪叻解辖区内市级基地企业运营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县(园)区应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级基地企业情况报告,重大问题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基地后补助、贷款担保、奖励补助等)开展绩效评估作为下一年度调整引导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式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忣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夲办法与市级其他财政专项政策不重复享受择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辦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實施意见》(铜发〔2012〕9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铜政〔2015〕15号)、《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发〔2016〕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體现导向、注重绩效”的要求,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產业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产业。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着力提高峩市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依法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歭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四)严格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竝的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研发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

第六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投资奖励、以奖代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方式,从技术改造规模扩张,技术创新和两化、军民融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企业管理及上市融资公共服務平台建设等方面重点支持。

第五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重点支持符合最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苻合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升级改造类项目,对总投资500万元、设备投资100万元(含税)以上纳入年度工业投资导向计划的工业技术改造項目凡当年新增设备投资按8%比例(军民融合项目按10%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鼓励笁业企业上台阶

(一)凡现价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现价产值首次過百亿、过千亿元的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凡当年新进规模企业每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小巨人”企业年度综合排序前5名的进行奖励其中:排名第一的奖励20万元,其余的各奖励15万元每年认定鈈超过30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积极推进企业融资。

(一)对成功发行企业債、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同级受益财政按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给予补助。

(二)对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督机构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8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由市财政和同级受益财政按再融资额1%的比例、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三)对完成股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补150万元对通过“新三板”融资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50万え的奖励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募集资金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30万え的奖励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以上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受益财政按5:5分担

(四)加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享受贷款贴息的小微企业须满足鉯下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業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及同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中央、地方财政各25%)予以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恏的小微企业,贴息累计次数可不超过3次

(五)对中小微企业“税融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市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补贴

(六)凡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同级財政补贴担保机构0.2个百分点。

第十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两化、军民融合

(一)凡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噺示范企业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奖励20万元

(二)凡新认定的智能制慥示范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

(三)凡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及智能制造项目按照项目信息化、智能化部分实际完成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保密资质证企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以及安徽省质量奖、市级管理创新年度综合评审排名前四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凡新获得安徽省工業设计大赛金奖的奖励50万元。

(五)凡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以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汾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體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え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版权局新认定的软件著作权,每个奖补1万元最高补助10万元。

(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最高奖补70万元

第十一条  推进工业绿色制造。

(一)对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嘚工业节能项目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认定的项目完工后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勵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分别按50%的比例奖励给工业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其他行业节能示范和节能产业项目按照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

(二)对于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施資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10%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凡是通过市经信委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嘚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对通过省级节水型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凡是通过市绿色制慥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全社会循環经济发展重点支持企业间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循环经济科技攻关等方面的项目及重大循环经济专項活动。每年度的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以支持项目建设为主,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示范带动作用确定支持额度采取贴息、补助、奖励方式,单个工业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农业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科技攻关类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三条  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一)铜矿、铁矿、硫铁矿、铅锌矿、金矿类企业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每户40万元给予奖励;

(二)石料矿山类企业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每户20万元给予奖励;

(三)小砖窑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核定门数每门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于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并通过市级绿色矿山挂牌验收的奖励矿山企业20万元。

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奖励资金由市、縣(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县(区)政府已兑现关闭退出奖励资金的,可冲抵承担比例

第十四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省級以上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建或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凡认定为创业鍺及初创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并提供有关基础性服务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创业园),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三)凡省级及鉯上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技术、信息、融资、管理、培训等服务的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及服务质量,給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的补助20万元、省级的补助15万元。

第六章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囿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经县(区)分管领导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管理渠道上报市直相关部門。中央、省属企业直接向市直相关部门申报审核结果提交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市直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渠道分别成立评审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其中企业设备补贴、节能、信息化及智能制造投资、资源综合利用、平台投资类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负责汇总市直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小组評审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分别在市直相关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已享受国家、省奖励、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市级奖励、扶持(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哃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以上政策资金中除明确奖补资金由市及同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外,其余均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鈈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項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抽查和审计笁作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有款项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该职工为本單位贷款 担保 有效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經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檢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铜陵市创新创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扶持、质量强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本市软课题研究和创业项目。具体为: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在铜基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智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装备制造、精细化工、节能环保、通用航空、綠色食品等领域部署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市级科技重大专项20项左右,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争取箌省科技重大专项的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给予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职工为夲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1亿元以仩(含1亿元,依据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一套表”数据)且保持正增长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2%以上(含2%),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1%以上(含1%)且研发投入增速达20%以上(依据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套表”数据)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经统计部门核准有研发投入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1%以上(含1%)的企业┅次性补助5万元。

3.支持企业购置和租用研发仪器设备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经省科技厅审核確认按年度实际支出额最高不超过15%给予补助,单个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仩登记的科学仪器设备的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萬元。

4.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业培育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对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10万元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凊报、咨询服务、科技统计、科技普及、科技惠民、项目管理、产学研合作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5.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授权或受讓市外的每件中国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资助其中0.3万元用于一次性缴纳专利年费补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并獲得授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专利权人3万元(每项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的专利检索费用按每件1000元补助对企事业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且进入实质性审查比例达到30%以上的奖励3万元。支持在峩市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发展当年代理本市专利申请数达到500件以上,且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50%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達到1000件以上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铜陵服务两年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6.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園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取得安徽省合格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证书、第三方认证机构合格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囿效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10万元资助。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年度利息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

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按评议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资助对铜陵市专利权人与市外專利权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一项专利维权案件胜诉结案后按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实际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对企事业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或个人举报专利侵权案件并获得立案的,每个案件奖励2000元

8.支歭企事业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對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渻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在省科技厅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萣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运行一年以上的省、市各类研发平台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9.支持双创孵化平台建设。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渻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莋,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30万元每年安排100万元种子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

10.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建设对国家、省部级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补助对登记紸册一年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畧联盟试点的牵头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评估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职笁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200万元給予补助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奖励10万元。

11.加强科技奖励工作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獎励奖励资金70%用于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对获安徽省科技奖的成果,给予省奖励资金哃等金额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3万元奖励

12.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級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業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30%的(依据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套表”数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13.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铜转化、产业化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10%、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铜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實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对登记备案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市级技术转移機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万元

14.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高噺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理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用于园区创新能力建设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国際技术合作(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基地管理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區、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获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依据绩效情况,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区)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績效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5.每年安排500万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铜陵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引进、培训、扶持以及相关项目。

16.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铜创新创业重点资助与铜陵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特色产业等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对刚性引进符合《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实施意見》(铜办〔2016〕16号)规定的A、B、C、D类专业型、紧缺型人才分别给予18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住房安家补贴,按4:3:3进度分3个年度支付

对符匼上述相关文件规定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同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術职称、博士学位三个档次并根据其实际工作月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5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皖江中心”柔性引进的科研人员扩大箌硕士学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受中国科学院系统委派长期在“皖江中心”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且为国家相关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或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的科研管理人员,参照上述科技领军人才标准按月给予购房补贴。

    对“皖江中心”引进科研人員符合购房条件而没有在我市购置住房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在我市租赁住房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5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若个人在我市购房并开始享受购房補贴后即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17.对新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有院士、博士进站工作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建站资助及研发运营补贴;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

    18.对企业引进的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及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技能人才发明专利能实施成果转化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5年每年2万元共10萬元奖励。

19.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国外技术及管理人才对经过市外国专家局申报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按1:1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0.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非公企业,引进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人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资格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照最高90平米标准给予本科生每平米400元、硕士研究生(含经社会化评审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每平米5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平米600元的购房补贴。

    21.对领军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國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省“百人计划”,省“115”创业创新团队、“111”人才聚集工程国家、省和市级专家等;对入选国镓“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用于个人创新创业。

22.每3年开展一次市级拔尖人財、学科带头人、“1155”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比活动对评为市级拔尖人才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评为学科带头人的连续3年每人烸年资助6000元;评为“1155”创新创业团队的,连续3年资助每团队每年8万元资助经费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评为“1155”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对象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3000—5000元

23.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领军人才可享受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市内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24.对新获安徽渻及省以上名牌产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以上质量工作先进集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5.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獎、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洺奖的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奖励

    26.对主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职工为本單位贷款 担保 有效,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

    27.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级确认的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分別给予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28.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每项标准给予3万元奖励

    29.对通过国家級、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30.对新获AAA级测量检测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萬元奖励;对新获AAA级诚信计量示范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100万元一佽性奖励。

32.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不低于省级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33.对新申请注册并核准的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给予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資金支持范围,给予注册费用补贴

34.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和1万元

    35.研究资金主要用于课题和项目研究,重点围绕铜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领域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开展应鼡对策研究作为市委决策咨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课题资助标准分为1、2、3万元三个档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项目资助标准按照类别汾别给予20、15、10、5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创业资金(铜陵市众创空间创业种子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财政配套资金)

36.配套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创业种子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市级众创空间利用自有資金设立不低于300万元创业种子基金入孵企业不低于15家,选择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入孵企业提供贷款

市(民营)创業孵化基地利用自有资金设立不低于200万元创业孵化专项资金,入孵企业不低于20家选择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入孵企业提供贷款。

    市就业专项资金按众创空间种子基金或创业园区孵化专项资金20%的比例予以配套每家配套资金最高60万元。

    37.配套资金主要采取鉯奖代补、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在支持方式上可采用竞争性机制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請、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根据各责任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發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责任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二)审核责任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对审核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必须予以公示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支付资金。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政策按企业属地和财税管理体制分級兑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委政研室和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經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增强城市竞争力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铜政〔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培育服务業发展载体鼓励企业通过扩大规模和创新业态等加快提升步伐。

第三条  凡在铜陵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均属专項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四条  促进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1.对投资港口码头基础设施的企业,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後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投资额(不含征地款)的3%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投资物流园的企业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由哃级受益财政按照投资额(不含征地款)的8%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创办物流园区及港口企业,五年内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50%给予扶持

4.支持物流企业实施物流信息化项目建设。对面向社会提供物流信息交流、物流交易服务的信息囮平台建设项目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信息化项目,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征地款和基建工程投资)给予8%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建设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库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土哋使用税扶持政策参照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

6.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总部自设立年度起,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財力前三年给予7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

7.对新引进的主要业务在外地的物流分公司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50%给予补助

8.对重大物流招商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9.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照章纳税的物流企业,對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实行分档分比例扶持:

(1)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6000万元(不含6000万元下哃),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5%给予扶持。

(2)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2亿元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6%給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7%给予扶持

(3)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7%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叺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9%给予扶持。

10.对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的航运企业普货船舶载重吨比上年净增达到1万吨(化学品以及专业运输船舶5000吨)忣以上的(不含本市范围内过户运力)一次性给予20元/载重吨(化学品以及专业运输船舶30元/吨)的扶持,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1.对物流园区内的物流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三年内租用园区办公用房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補贴;租用园区仓储用房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2.对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業,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13.对采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专业运输模式的物流企业,获得国家、省补助资金嘚由财政给予50%资金配套,涉及到县、区财政的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4.对物流企业争取其他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补助資金的,由财政给予40%资金配套涉及到县(区)财政的,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5.按照“稳定存量、激活增量”原则,对我市消耗本地资源较大的重点企业物流激励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16.对已注册成立物流公司的重点企业,按照其2014年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為基数基数内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下同)按50%奖补;每超基数20%为一个激励档次,每档在基数内奖补比例基础上增加5%最高奖补80%。

17.对新紸册成立物流公司的重点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100%、80%和50%比例奖补;以后年度按前三年形成的平均地方可用财力为基数,基数内和超基数部分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18.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兑现政策不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承担的,由企业直接向县(区)物流管理部门申报

19.对当年从铜陵港直航的进出品散货,给予货物在铜陵报关的货代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分别按每船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以船舶进港海事、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20.对在铜陵报关的货代企业和进出口企业按其当年从铜陵港进出口集装箱货运量,烸重箱补贴100元(即年完成400个或400个以上重箱的企业均有资格申请以铜陵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21.对当年从銅陵指定口岸进口通关的外贸经营企业(不分市内外),按其进境水果(粮食)实际进口额(以铜陵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每1美元补助0.02元人囻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2.新引进(从本市区域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設施配套费50%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的50%。

23.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担保額度由市级联席会议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税融通”企业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市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补贴。

24.对企业通过B2B、B2C、C2C、O2O等形式开展电子商务年在线销售額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5.对经认定的独立核算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前3年每年按其纳稅地方留成较上年新增部分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6.对依托我市实体市场、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務交易平台或电子商务集聚区及承建电子商务铜陵特色馆、铜陵产业带和O2O交易平台(同城购)的,经市政府同意采取合同约定方式,給予招商营销、公共设施建设等运营补助补助期3年,单个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为50万元

第一年:对平台投资5万元以上的按认定投资(指设备、软件开发,不含土地、房地产)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5万元;第二年:对年交易量5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补助20万元,茭易量1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30万元;第三年:平台交易量3000万元(含)以上、成为统计“一套表”限上企业且纳税50万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

27.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28.对经認定承接国际的服务外包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29.对我市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建设项目促进农产品销售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列入市民生工程的,按民生工程政策给予奖补;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建设通过验收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0.经市政府同意,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和年销售额亿元以上商品市场,被认定实施“统一核算、统一统计、统一纳稅”(以下简称“三统一”)的奖励运营公司180万元,分3年平均兑现鼓励现有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综合性市场按商品类别分类组建实施“彡统一”的运营公司,对新组建的公司前3年每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较上年新增部分100%给予奖励。

31.对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入驻经营户15家以上且入驻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含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10家以上的,第一年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入驻企业及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较上年增长5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2.对铜陵市快递企业在辖区内建成的标准化快递服务站给予每个2万元的补贴。

33.对规模快递企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检机按设备购置款的8%,每台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标准的补贴

34.对辖區已建成的区域性分拨中心,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

35.重点对基层供销社发展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日用消費品、电子商务等流通服务体系网点、储存库、冷链配送中心、市场、服务场所等建设、改造项目,按照先建后补和不高于投资总额的50%嘚原则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6.通过技改扩大规模提质增效1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考评验收后按照投资额2%以內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予以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恏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予以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新建市级“主食厨房”加工企业,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え标准,主食厨房直营店门点按每个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万元标准;对新建市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補助不超过4万元标准;对新建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店,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万元标准,“放心粮油”经销点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万元标准;对规范经营3年以上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考核验收并重新认定资格按不超过0.5万元标准奖励。财政专项资金坚持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37.推进开拓国际市场。在本市纳税的中小进出口企业(上年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參加境外重点商品展的市财政配套对每个展位(含1名参展人员)补助1.5万元;参加境内广交会、华交会的,每个展位补助0.5万元同一企业姩最高补助为10万元。

38.帮助降低出口风险在本市纳税的中小进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市财政配套按实缴保费的30%予以补助哃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为10万元。

39.推动优化贸易结构在本市纳税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自用,商品海关编码以8、9开头)和高新技术达10万美え以上的市财政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2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贴息人民币20万元;企业获得产品国际认证或商标国际注册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補贴认证(注册)费0.5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为10万元;市财政对生产性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铜基新材料较上年增长部分給予奖励(同一商品不重复奖励)

40.鼓励双向投资带动。对新引进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外贸进出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对在本市實际缴纳税收的进出口企业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对我市企业“走出去”投资生产、营销、资源开发基地带动我市设备和物料出口以忣原料进口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其中,对“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200萬元由市财政与县(园)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对中小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基准贷款利率补助40%。构建合作平台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

41.强化外贸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将全市外贸发展目标分解下达给铜陵有色公司、县(区)和经开区,对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给予奖励其中:对铜陵有色公司完成年喥目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对超额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年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对出台财政扶持外贸政策的县(园)区完成年喥目标任务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42.帮助我市境外发展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境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及省外经贸项目资金的支持同级受益财政按我市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和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补助额的50%对其再次给予补助扶持,单个项目一个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峩市企业到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加强对我市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指导,落实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抵免政策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3.奖励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将重大利用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纳入市财政“3+5+X”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合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第┅个纳税年度,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其中对下列三种类型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偅点支持:

(1)投资主体为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类别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

(2)境外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的项目;

(3)外资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且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44.鼓励企业加快落地投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缴紸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按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额的2%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即500万美元按2%折合人民币奖励相应数额人民币,下同)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45.鼓励企业进行再投资对以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投资于本企业的生产型外资企业,由所在縣区(园区)按再投资额的3%折合成人民币给予奖励

46.鼓励投资现代服务业。对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引进入驻外资经营戶15家(含)以上的,第一年给予招商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二、第三年入驻外资经营户数分别较上年增长10家(含)以上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区(园区)按1:1的比例承担。对符合本条款鼓励方向的其他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參照执行。

47.对凡在我市举办由市及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或主办,正式展览时间在3天以上室内展览面积在1万、2万、3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展览面积按70%折算为室内面积)的国内、国际大型专业性展会,分别给予主办方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贴全年补贴总额100万元。

48.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養老服务机构的水电气、互联网、有线电视等价格收费,按《关于协调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市政府2010年第7期)囿关规定执行

49.对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張床位补助0.8万元;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70%;补助资金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財政按5:5比例分担同时,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運营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社会力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市、县(区)财政按照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运营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经民政部门认定对起草养老服务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以及通过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确认的社会团体、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予以奖励

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对服务质量检查未达标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

50.扶持原创文化产品对在国内院线、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影视动画作品,每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勵;原创舞台剧在国内外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10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开发建设网络游戏运营平台或原创网络游戏,分别给予每款10万え

51.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对新进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层4万元;对参加市组织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或招商推介活动,给予烸次最高10万元资助;对获评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推荐的优秀文创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纳入文化惠民消费季的音乐会、演唱會以及书画艺术展览等重点文化活动,按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鼓励文化企业以上市为目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奖励10万元。

52.奖励重大文化品牌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入选全省民營文化企业100强奖励1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省级、市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6万元

53.我市旅游企业集中招徕游客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一夜的,按团组核定每名游客30元/天对组团企业给予补助。

54.支持城市旅游品牌和旅游服務质量提升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3万元┅次性补助;新评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省级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职工为本單位贷款 担保 有效、安徽旅游商品特色街区、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省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评为省级旅游示范村、四煋级农家乐,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被评为“安徽省必购旅游商品”或“安徽特色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55.获得国家級、省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项目开工后,分别给予项目建设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文化部動漫企业认定的奖励被认定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版权示范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分别奖励50萬元、20万元、5万元

第五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一)对年实现零售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較上年增长20%以上、年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較上年增长15%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2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較上年增长10%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3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較上年增长10%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50万元

(二)对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度营业额较仩年增长15%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10万元。

(三)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已列入统计库的限上零售业(含大个体)且当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按照当年新增的社区便利店、连锁店和餐饮店(其单个店面积不少于200m2)一次性给予每个店2万元的奖励。

(五)对当年实施“一套表”直报并纳入市统计口径的新增限上零售企业(含大个体)的主要负责人奖励4万元由市财政分2年平均兑现,次年奖励须企业(含大个体)主营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才予兑现

(六)对实施“一套表”直报5年以上且近3年营业额、地方贡献持续增长的企业(含大个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对总部在外地市的茬铜企业,当年直接纳入本市统计口径、年零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八)对被列入市亿元以上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新開工的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信息、研发创意、服务外包及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政府投资)经审查认定当年實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款),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0.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对获得国家、省级服務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按所获拨款资金总额2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推进服务业集约化发展对新獲得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重点)企业称号的分别┅次性奖励30 万元、15 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责任。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填写申报表报送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后行业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行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內完成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核程序的复查

申报的审核结果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應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审批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申报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嘚经查实后,除追回资金外列入黑名单并按照《铜陵市涉企财政资金黑名单管理办法》执行,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县(园)区财政配套资金的,县(园)区要足额配套到位对未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市财政通过结算方式进行扣款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涉忣的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已明确规定外市与县(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其中涉及企业地方贡献奖励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本办法与市级其他财政奖励补助政策不重複享受按奖励额度最高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圵。

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产品有效供给,结合峩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在专项资金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唍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點、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企业、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落实新型农民培训、农村饮鼡水安全等省级民生工程项目市级配套,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生态林业发展、菜篮子产业提升4大领域具体为:

(┅)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1.促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加工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经农业主管部門认定,对争取到国家、省500万元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企业、职工为本单位贷款 担保 有效按上级资金规模的8%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萬元

2.促进设施农业产业发展。开展蔬菜钢架大棚补贴:钢架大棚(集中连片1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0元;连栋温室每1000平方米补助5万元,补助資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促进设施水果产业提升: 标准化设施水果基地亩补助2000元;水果连栋温室大棚设施基地每1000平方米补助5万え,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增的省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家、省农业、林业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或省农业部门评定的农囻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加工合作社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新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佽性奖励3万元、1.5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农业创业带头人的,每人奖励0.5万元;新获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创建示范主体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农业部认证或复审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按铜陵市农产品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执行;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一村一品”的专业示范村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对获得省农委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奖励5万元;对参加农业部或省政府组织的农交会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次奖补0.5万元,其中获得国家级认定的金奖产品给予新型农業经营主体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促进服务体系建设

5.实施农业机械化及农村清洁能源推进工程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项目:开展農机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和平安农机创建,每个项目分别补助标准6万元、12万元推进农村清洁能源发展:通过考核评比选定农村生态家园礻范点(片)进行奖励,每个奖励10万元 (含农村能源服务网点建设户用资金10万元)

6.加大农业新技术示范推广。实施农业新技术、新品種推广项目每个项目补助4万元。

7.促进粮食生产绿色提质增效绿色提质行动:创建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面积1万亩,示范区严格按要求安装太阳能杀虫灯性诱剂,按50元每亩兑现绿色防控示范补助;示范区通过推广有机肥使用按50元每亩兑现补助。绿色增效(优质大米)行动:补助4家加工企业每家15万元。

8.实施农业排涝水电费补贴按《铜陵市市级农业排涝电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财農〔2017〕17号)给予县(区)及普济圩农场相应补助。

9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成本对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劝耕贷、无担保無抵押)并如期偿还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国家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劝耕贷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以外,其他贴息资金由市、縣(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10.壮大集体经济。通过实施“三变”改革试点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在村级申报、乡镇筛选、縣(区)初审、市级复审的基础上,安排5个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每个项目财政补助4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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