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办的信用卡还款日是几号,人不在南昌可以网上还款吗?

花呗、白条、借呗、信用卡、大小网贷...

对于很多在南昌的年轻人来说,这些词并不陌生,谁包里没几张信用卡,谁手机里还没个万儿八千的消费额度...

一张身份证,敲动手指申请,便能提前享受生活,透支快乐

当预支金钱的渠道越来越多,你即便会有焦虑,但也乐在其中,久而久之,好像感觉不到哪有毛病——

你拆东补西、大不了分期、分期不行就套现,只要挺过还款日,又是一条好汉

直到某一天,多如牛毛的账单、催收信息把你压得喘不过气来,你不敢请假、不敢休息,用除去基本生活以外的每一分钱来偿还明天

有人说,当下社会不遗余力助推的消费主义,正在一步步毁掉南昌的年轻人

“ 可用额度=可以用的钱=我有的钱 ”

“起初,我只想买一部新款iphone,月供才几百,感觉自己完全可以负担起,谁知欲望和贪念,就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

而噩梦,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

用小A的话来说,自己根本不是旁人眼中那个家里有矿,鲜衣怒马的纨绔公子

虽然银行卡余额惨淡,但不知托了哪门子福荫,每每申请,手机里的可用额度总是令人满意

于是脑海里不自觉浮想:可用额度=可以用的钱=我有的钱...

从此,经济实惠的食堂和小A彻底说拜拜,下馆子成了常态,这还不算,为了维系那虚无缥缈的公子哥做派——

“我先后开通了花呗、借呗、白条、再到身陷网贷”,而当中有很大一部分,用来拆东补西,偿还各方贷款

这是一个典型的,深陷消费贷款的年轻人的故事

尽管数额在常人眼中看起来并不大,更不至于沦落被逼轻生的境地,但诸如此类的情形,在南昌比比皆是

他们在每一个还款日的到来,竭尽所能,费尽心机去偿还未来...

“ 这个社会,正不遗余力地助推超前消费 ”

内涵君依稀记得去年,花呗发布了《2017年轻人消费生活报告》

其中数据显示,在中国近1.7亿90后中,开通花呗的人数超过了4500万,也就是说,平均每四个90后,就有一人使用花呗

其实从本质来说,诸如花呗、白条、信用卡这般消费模式的出现,并无什么大错,当然,非法网贷排除在外

就像某社交软件,那些年人人喊打,其实错的不是软件本身,而是人心

就像某网约顺风车,它的确方便了出行,但错的是监管,以及刻意塑造的暧昧、社交属性...

把话题拉回消费主义,在这个信息无孔不入的年代,似乎各大商家、舆论导向都干了同一件事情——

那就是不遗余力地煽动人们,正大光明地放纵自己的消费欲望

“从一部手机、一支口红开始,一步步放出心中猛虎,让你走向欠债、还款、欠债的泥潭”

譬如那些字字诛心的毒鸡汤:你舍不得买那些漂亮好看、具有品质感的东西,是因为潜意识认为自己配不上它们

譬如那些令人三观炸裂的文案标题:《不给你买YSL的男孩,不配说爱你》、《20岁时喜欢的裙子,40岁穿上已没有了任何意义》...

于是,很多人开始逐渐接受这样一则信条:

你的消费,你的打扮、你的车...与身份、阶级、品味联系在一起

可你是否清楚,一句有钱就花,没钱就借,一列你以为是命运馈赠的额度数字,其实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代价...

“ 请别为一时享受,毁掉自己的未来 ”

南昌的消费信贷市场有多火?

坐标红谷滩CBD,也许一栋写字楼里能存在超半数以上的贷款公司,各大银行信用卡部轮流拜访,恭敬得像是不用还一般

哪怕无意瞥见便利店结账,也许10人中有9个是花呗支付...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因为如果你信用良好,那天下大概没有难借的钱,可如果没有足够自律,那你的一生,也许都会被其所拖累

“花呗要钱,网贷要命”,当你逾期不还,轻则影响个人征信,在自己社交圈名誉扫地,重则面临起诉甚至坐牢

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花钱速度远远超过了挣钱速度,但请别为了一时享受和侥幸,毁掉自己的未来

即便真要加上杠杆,也请不要用于寅吃卯粮的无节制消费——

“因为你大可大大方方地说出来,老子买不起!”

“ 买不起,没钱,并不羞于启齿 ”

为何大家如此热衷于超前消费?

因为当你在进行信用支付时,体会到的快乐最为强烈,而所谓的还款疼痛感,最为薄弱——

换句话说,先消费后还钱最让人爽,有钱拿,不拿白不拿,恰好也是各种消费贷让你上瘾的套路

绕开超前消费主义的泥沼与怪圈,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理直气壮地大喊一声:老子买不起!

其实,被贫穷限制着购买欲也不是什么坏事

用自己买得起的东西,过自己负担得起的生活,与其贪图一时快乐,背负着分期到了明年的账单,不如安心的花自己拥有的小钱

毕竟手到拈来,即取即用的快乐,才是真材实料的快乐

“譬如这两天新出的iPhone xr,我可以落落大方坦坦荡荡地大吼一声,老子买不起!”

你用过花呗、借呗、网贷...

诸如此类的消费贷款吗?

这个月的账单,你还清了吗?

负责人:王莉,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善华,系

律师,执业证号:23733。

被告:闵梦林,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诉被告闵梦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善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闵梦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原告的信用卡客户,于2011年6月2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40×××76。同时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中对利息及应收费用的规定如下: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向下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应按照本合约及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算。同时约定,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收取。原告向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清每月的款项,但被告违反约定,屡次逾期。原告多次进行沟通催收,被告却迟迟不履行其义务,截止到2017年4月11日透支本金人民币49990,并因此欠原告应收利息人民币4606.96元,应收费用人民币6332.95元。原告依被告的申请为其办理信用卡,被告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依法应当按约还款却未还。其拖欠信用卡本金、应收利息及应收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49990元,应收利息人民币4606.96元,应收费用人民币6332.95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1日),自2017年4月12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应收费用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2、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闵梦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提交《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在该申请表上声明其已知晓该信用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办理了卡号为40×××76的信用卡。被告持该卡多次刷卡消费,但未按约还款。截止至2017年12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990元、利息10572.92元、复利1091.83元、滞纳金9379.45元(其中2017年1月1日之前为919.35元,2017年1月1日之后为8460.10元)。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持卡人为甲方,

为乙方)规定: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换壳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甲方使用信用卡需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等各项费用,由乙方直接计扣甲方信用卡账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客户欠款明细、消费记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自愿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同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使用信用额度多次进行透支消费,应当按《

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还款,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有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滞纳金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复利及滞纳金,双方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相比基准贷款利率而言已较高,同时滞纳金又具有惩罚性质,对同一逾期金额逐月计收复利及滞纳金金额过高,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复利及2017年1月1日之后的滞纳金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信用卡领用合约》第四条第五款约定了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催收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被告赔付,故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闵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

借款本金49990元,并支付利息10572.92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499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滞纳金919.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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