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中国银行可以异地还贷款吗贷款到本地中国银行可以异地还贷款吗一次性还完全款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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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同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那么侵权人是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说到连带责任,大家对连带责任了解多少呢?律师365小编下文介绍了连带责任的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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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通过银行从业资格五个科目考试,获得会计证和经济师(金融)资格,6年银行从业经历,现任农行柜员。

异地中国银行贷款到本地中国银行一次性还完全款理论上是可以的,最好先咨询当地的银行和贷款的银行再决定怎么办理。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内异地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省内异地信贷业务风险,根据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异地信贷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银险[号文)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异地信贷业务范围 1、杭州7家城区直属支行向杭州城区以外地区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2、杭州7家郊县直属支行向本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3、二级分行本级向本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4、二级分行下辖支行向本行管辖地以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的,二级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在该地办理信贷业务,不纳入异地信贷业务管理。 第三条 异地信贷业务应遵循“统一授信、有效监控、系统合作、全局最优”原则。 (一)统一授信。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二)有效监控。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三)系统合作。成员行建立有效信息共享机制,拓展深化客户异地信贷业务需求,责权明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紧密合作。 (四) 全局最优。实现我行整体收益最大化,分/支行间做好协调沟通,避免出现重复营销和内部竞争。 第四条 异地信贷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 授信准入标准 第五条 分/支行开展异地信贷业务,应同时满足异地信贷业务适用形式、授信客户、业务模式的准入标准。 第六条 异地信贷业务适用形式 异地信贷业务应符合以下任一适用形式: (一)企业注册地分/支行向该企业在异地注册的子公司提供授信。 (二)企业在异地注册,在分/支行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项目,由于分公司或项目不具有独立融资权,分/支行向分公司或项目提供授信,借款对象为在异地注册的该企业。 (三)核心企业注册地分/支行以核心企业的信用基础为依托,向其供应链上注册在异地的上下游企业提供异地供应链融资。 第七条 异地信贷业务客户要求 叙作异地信贷业务(异地供应链融资除外)的客户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企业且经我行认可的评级机构评级为BBB-级(含)以上; (二)总行级重点客户; (三)省行级重点客户且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 (四)由上述客户投资控股的企业; 异地供应链融资的客户,须符合我行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目标客户标准,分/支行应以积极发展类客户为核心,开展异地供应链融资。 第八条 异地项目贷款原则上需采取内部银团贷款模式。因意见分歧无法确定主办行的,可提交省行公司业务部协调确定。 主办行与参加行统称为内部银团成员行。 第九条 主办行的授信份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它成员行。授信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可由银团成员行共同协商确定份额。 主办行授信份额小于其他成员行的例外情形,不影响主办行的银团管理职责。 第十条 异地供应链融资可不采取银团贷款模式,异地供应链融资的授信发起、审批及贷后管理执行我行供应链融资的相关授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授信客户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银险[2009]34号)规定的低风险异地信贷业务,可不受本章授信准入标准的限制。 第十二条 新增异地信贷业务采取准入核准制,无论是否符合本章准入要求,均需报省行风险管理部进行授信准入。 第三章 发起要求 第十三条 在叙做异地信贷业务前,拟叙作异地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应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各种方式全面了解客户授信、信用状况等情况。 第十四条 拟叙作异地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应由其业务部门以书面征询函(详见附件一)的形式征求授信企业注册地或授信项目所在地分/支行的意见。书面征询函中应包括授信企业基本情况、授信项目概况、初步授信方案,分/支行对该企业的已有授信情况及分/支行参与授信的意愿。 第十五条 授信企业注册地或授信项目所在地分/支行须在收到征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详见附件二),客户另有需求的,征询函中应注明答复时限。 分/支行间就是否叙作该异地信贷业务分歧较大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省行公司业务部,由省行公司业务部统筹确定。 第十六条 分/支行间就叙作异地项目贷款业务达成一致意向后,由主办行启动内部银团筹组程序,与各参加行共同商讨内部银团授信方案设计、参与各方职责等相关细节。 主办行和参加行应紧密协作,合理分工,确保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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