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位朋友在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天气预报贵州银行六盘水支行工作的?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贵州银行钢城支行),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水钢巴西中路1-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A。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红,女,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女,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职工。

被告: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住所地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圣丰华庭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荣杰,系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聂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与被告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聂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根据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的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聂瑜财产,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红、付敏,被告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荣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聂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7424.98元、罚息12435.35元,合计元(利息算至2016年4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2.判决被告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2年12月21日,被告聂瑜向原告六盘水商业银行钢城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由被告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伍拾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分期还本;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合同项上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执行费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自2015年12月20日起未按约定还款,至2016年4月21日贷款逾期124天,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截止2016年4月21日,被告聂瑜共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7424.98元,罚息12435.35元,合计元(利息算至2016年4月2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2012年9月2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批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2012年11月1日,贵州省银监局同意: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支行更名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此外被告于2016年8月24日偿还我行150000元,截止2016年9月27日被告差欠借款本金元,利息34999.72元。

被告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为聂瑜的借款作担保是事实,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被告聂瑜未到庭无辩称,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1日,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支行与被告聂瑜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支行被告聂瑜提供50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被告金利公司为被告聂瑜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支行依约发放500000元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聂瑜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聂瑜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34999.72元,因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2012年11月1日,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支行更名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

本院认为,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支行分别与被告聂瑜、被告金利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现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支行已更名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因被告聂瑜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根据合同约定,对原告贵州银行钢城支行要求被告聂瑜清偿全部贷款余额本金元,利息34999.72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金利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尚在保证期间内,故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就自己清偿的部分有权向被告聂瑜进行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聂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借款本金元,利息34999.72元(利息算至2016年9月27日止,2016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就自己清偿的部分有权向被告聂瑜追偿。

案件受理费6548元,减半收取3274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聂瑜、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五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变更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变更

水钢巴西中路1-270

水钢巴西中路452279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变更
带有*标记的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变更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怎么样?,企查查为您提供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的最新工商信息、诉讼信息、电话号码、招聘信息、公司简介、公司地址、公司规模、信用信息、财务信息等详细信息,让您在选择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前能够做到全面了解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钢城支行的信用信息。

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本站易记网址:gold.org 浙ICP备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3225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天气预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