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省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实践和探索
在治超执法实践中,治超执法力量相对不足和执法效率不高,一直是治超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从浙江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实践出发,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治超非现场执法模式在公路治超领域的应用。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视频、称重等证据的合法性地位。因此,治超非现场执法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动态称重设备经质检部门检定后,即可作为执法依据。同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62 号令)也对治超非现场执法设备建设、取证、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浙江省地方性法规也对治超非现场执法予以了支撑。
现实呼唤治超非现场执法
目前,治超路面执法最大的困难在于查处率较低,在浙江省内仍然存在数量不低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能被及时发现、查处,客观上助长了部分货运企业、司机追逐违法利润逃避执法的侥幸心理,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路多,路网发达。治超路面执法无法解决违法超限车辆绕路、黄牛引路、机动避法、夜间集中出动等治超"老大难"问题; 二是车多、过境货车多,执法力量不足。截至2016 年年底,浙江省全省货运车辆保有量118.4 万辆,只依靠路面执法,治超执法人员疲于奔忙,路面执法力量不足。 传统的治超方法,现场执法过程中,拒绝接受检查、冲卡、逃逸、集体暴力抗法、软暴力抗法等阻碍、妨害执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正常的执法秩序。治超非现场执法减少了执法人员与被执法对象的直接对抗, 用客观方式固定证据,有效保障治超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此外,治超非现场执法可以有效地实现对违法超限运输案件的"查"与"处"的分离, 证据客观,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增加执法透明度,有利于推进治超阳光执法、防范治超廉政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治超非现场执法特点,治超非现场执法基本程序应该按照"信息采集-筛检认定-告知-行政处罚-结案"进行。其中,经告知、催告后未主动进行处罚的,可以通过路面执法一并处罚; 逾期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并可将违法信息移送至公安及交通运管部门车检系统。
通过固定标志牌、LED 可变信息标志、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告知,告知违法行为及要求就近卸载、接受处罚。经信息采集和筛检认定,对未主动卸载、接受处罚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立案告知。 在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发生后3 日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违法超限运输驾驶人或车主超限违法行为,要求到规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或采取上门、寄送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立案告知。立案告知期限为30
经立案告知,限定时间内未主动接受处罚的,通过上门或寄送等方式送达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执法大厅现场办理案件。
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5 日内仍未主动接受处罚的,上门或寄送违法催告通知书,告知限期3 个月内接受处罚。3 个月后仍未接受处罚的, 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路面执法过程中查处的车辆有非现场执法记录的,与路面执法一并处罚。
《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均对超限运输处罚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做出过明确规定。因此,卸载问题一直是困扰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疑问,也是部分公路管理机构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的一项顾虑。笔者认为,治超卸载与治超非现场执法并不矛盾。相反,非现场执法的后续处罚是对部分要求卸载却未卸载违法车辆的依法追溯。
公路管理机构做到了"要求卸载"。治超非现场执法第一个步骤就是实时告知。通过LED 可变信息标志、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告知,告知违法行为并要求就近卸载、接受处罚。在此阶段,公路管理机构已经完成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要求卸载"。
公路管理机构也开展了"督促卸载"。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同时也是路面执法的违法超限运输监控系统, 路面执法人员通过系统提供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实施路面执法。从这个角度来看,现有的治超路面执法力量已经开展了"督促卸载"工作。
非现场执法处罚车辆属于"逃逸卸载"。在实施要求卸载和督促卸载后路面执法又未拦截到的违法超限车辆属于逃逸卸载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后续处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常见问题
设备检定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基础。从性质来看,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汽车衡器属于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部分)范畴,应当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须强制检定合格后才可以使用。因为《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JJG907-2006)标准中并没有对速度的要求。所以,其目前是可以作为检定依据的。
目前,治超非现场执法对不主动接受处罚的车主或驾驶人员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多次违法未处理现象在工作开展初期比较普遍。案件积累也对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带来较大的压力。根据《行政处罚法》,逾期不主动接受处罚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但面对数量不低的治超非现场执法案件,全部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目前并不现实。笔者认为,追溯手段采取现场执法一并处罚和信用治超比较可行,从浙江省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实践来看,通过路面执法查询违法记录的方式对车主和驾驶人员形成了较大的威慑。同时,如果公安交警部门在年检把关中能对治超非现场执法情况进行提醒,对执法工作开展也将有很大的帮助。
治超非现场执法取证后需要对货运车辆信息、货运驾驶员信息、货运企业信息、货运从业人员信息、货运源头单位信息等进行获取,确定处罚对象及联系方式。因此,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与公安、运管系统的互联互通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必要条件。
对于车速超过检定证书确定范围的,无车牌号、牌号不全或无法识别的, 无车辆通行照片的,轴数与实际车型不匹配的(误判),检测车辆与抓拍不匹配的(不同步),现场执法查获车辆途经检测点押送的,轴数大于六轴的,设备不在检定有效期内以及处于维护期间的应作为无效数据处理。
从浙江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实践来看,存在货车司机采取压边行驶产生无效数据,或多车首尾相接、遮挡车牌号等方式逃避抓拍取证,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在设备建设中,没有中央隔离的路面需要全幅设置称重设备,防止货车走对向车道逆向行驶; 有硬路肩及非机动车道没有隔离的, 也需要安装称重设备,防止货车走路肩及非机动车道行驶;此外,还应不定期在治超非现场执法点开展流动治超路面执法,防止车辆规避检测处罚。浙江省率先采用了浙江润鑫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