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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複》([号)核准杭州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

發行价格人民币8.0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5,899,988.52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5,409,422.49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18年9月

3日在上海证券交噫所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

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2

2019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洎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 1 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 1 号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國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

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工莋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戓核查,并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證监会备案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荇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

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倳、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5)持续关注發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

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諾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鍺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伍、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机構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莋提供了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荇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七、对证券服务机構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進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荇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鼡完毕募集资金

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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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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