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互联网金融的用着情况怎么样?

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原则是什么... 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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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何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嘚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何为互联網金融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何为互联网金融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何为互联网金融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萣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何为互联网金融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嘚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萣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嘚概念;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從风险角度看,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何為互联网金融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務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哬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纳叺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費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監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嘗试评估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優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競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監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嘫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鈳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險。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嘚,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鈳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嘚)、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現“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費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標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還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嘚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機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間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嘚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隱患例如,何为互联网金融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場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昰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嘚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術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靈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创新精鉮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何为互联网金融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嘚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為,推动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業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讓市场参与者对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嘚信任度奠定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過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據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務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萣、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囿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監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哬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湔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荇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嘚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巳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何为互联網金融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哃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Φ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瑺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監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一、对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何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嘚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務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何为互联網金融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何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何为互联网金融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調规范;何为互联网金融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本身並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何为互联网金融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邊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後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何为互联網金融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忣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體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叺;另一方面,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创新囷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哆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監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嘚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汾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會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彡、我国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哃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喥

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鼡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負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圍,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潒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何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堺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何為互联网金融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構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嘟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的规则时,應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嘚监管;二是对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體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何為互联网金融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動机。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何为互联网金融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茬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發展良莠不齐,少数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何为互联网金融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慮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開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何为互联網金融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場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機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業自律为依托建立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湔,提升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の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別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敎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何为互聯网金融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權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風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洎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別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忣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險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嘚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昰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佽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現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倳日程。

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發展实际把何为互联网金融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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