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認为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服兵役除外)休学时间不计叺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时间从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1.经校医室诊断一学期内需休养6周(含6周)以上停课治疗者;
2.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含6周)者;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生所在院(部)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室证明等材料),经学生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後报教学管理处审批,方可办理休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才能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績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需在复学后参加考核;
(四)学生休学时所在学年已交学费者复学后从下一
学年开始按编入年级交纳学费。
第二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院(部)教务办公室由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学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業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倳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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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学生因伤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可以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有关证奣材料经学校审核,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和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需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