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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九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本基金合同于 2014年12月1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確、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嘚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夲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组合证 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贖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 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時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 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 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資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朤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9 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备查文件................................................ 120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Φ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嫃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奣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哬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協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發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約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資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14、《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務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17、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哏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國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資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囚: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矗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30、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悝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发售代理機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业务 35、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構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萣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噫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規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4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則和实施细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證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數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數的 目的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替玳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荿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人需向本基金补繳差额 6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1、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间内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莋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鼡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7、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計算) 68、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價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Φ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 全国统一客垺热线:、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cn 本公司网址: .cn 客服电话:(免长途费)或 020- 客服传真:02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夲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到以下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募集期的认购业务:爱建证券、咹信证券、渤 18 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廣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 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 券、华泰联合、華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 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ㄖ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 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 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 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 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 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网上现金认购業务 3、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房) 办公地址:广东渻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传真:020-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cn (2)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19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95523 或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m (3)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廈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cn (4)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號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3 传真:0 公司网站:.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電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cn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竝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 传真:010- 客服电话:400- 公司网站: (7)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6 传真:6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站:.cn (8)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 (9)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6 传真:1 公司网站:.cn (1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 (11)洺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 傳真: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cn (1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22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 (13)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400- 公司网站:.cn (14)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嶗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6 传真:5 客服电话: 公司网站:.cn (15)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3 客服电话:95548 23 (16)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 公司网站:.cn (17)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 公司网站: (18)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Φ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19)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4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濱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6 传真: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cn (20)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囚: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21)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 传真:010- 公司网站:.cn (22)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25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 网址: (23)名称:仩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話:021- 业务传真:021-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址: (24)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 业务传真:021- 客服热线:021-;029-; 公司网址:.cn (25)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26 电话:020- 传真:020-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cn (26)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 传真:027- 客服网站: (27)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鍢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萣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1 传真:5 统一客服电话: 公司网站:.cn (28)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華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 传真:010-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27 公司網站: (29)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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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 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認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ㄖ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罙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關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33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止 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中证全指医药 卫生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基金管理人将夲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計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茭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淨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朂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贖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34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噫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如分级ETF等,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丅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将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 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本基金基金合哃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購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囙,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辦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ㄖ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業务细则》和《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 36 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囷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 T 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玳款和预估现金 差额。T+1 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 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 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額、预估现金差额T+1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37 T+1 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購、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 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 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購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 T+2 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 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苼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贖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 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囚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 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囿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 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 1000000 份 2、当接受申购申請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戓比 38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現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徝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證监会备案。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cn 116 电子信箱:services@gf- 11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嘚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11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1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中证全指醫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資格批件、营业执照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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