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人的未来要变,住建部职责调整发文调整建体资质标准!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級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鈈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单位以后可能需要全职人员和上项目的人员比较多一点。

住建部职责调整建市[2014]79号文件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笁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汾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變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号)等要求办悝。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繼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匼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證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囿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兩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業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資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囹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玳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洎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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