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案外人)云南形端表正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67X0
委托代理人杨丽梅,女汉族,1965年10月14日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保山分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华尔顿大厦裙楼**/div>
执行人 昆明杨程皓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香宫国际**>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保山分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昆明杨程皓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剑、张平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云01執924号]中异议人云南形端表正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云南形端表正商贸有限公司请求:裁定中止执行(2017)云01执924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817号《民事判決书》已经生效其后作出(2017)云01之924号《执行裁定书》,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执行标的位于昆明市东风西路145号5层法院拟进行司法鑒定,将要作市场价值评估准备强制执行,但是异议人早已承租该房地产并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装饰装潢,用途为商业会所对涉案房地产起到了增值的作用,俨然拥有部分的共有财产份额而执行行为使异议人蒙受了巨大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异议人认为民事执行職能及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性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可提出异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的权利,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本案执行涉及异议人部分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现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2017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17)云01执924号执行裁定裁定:凍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杨程皓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剑、张平玮在银行的存款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昆明杨程皓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楊剑、张平玮价值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問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的规定,夲案中异议人所提执行不能排除执行行为,本院执行裁定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的请求,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規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云南形端表正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囚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