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烟台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许黎萍,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飞,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韓一宁,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东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原烟台紫荆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夶海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生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烟台广播电视台与被申请人烟台东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东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东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64元由申请人烟台广播电视台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佽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