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品验收:阁下收货时请检查囮工传热综合实验装置的货品外观核实化工传热综合实验装置的数量及配件,拒收处于受损状态的化工传热综合实验装置;
2、质保:顶邦将为阁下提供化工传热综合实验装置产品说明书内的质保条件和质保期在质保范围内提供对化工传热综合实验装置的免费维修,超出條件承诺时提供对化工传热综合实验装置的有偿维修;
3、退换货:阁下单方面原因导致的化工传热综合实验装置选型错误或化工传热综合實验装置购买数量错误造成化工传热综合实验装置的退换货要求,将不被接受;
4、货期:化工传热综合实验装置的发货期为参考值如您需要了解化工传热综合实验装置的精确货期,请与顶邦的销售人员联系;
5、如阁下对化工传热综合实验装置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21- ,我們将由专业人士为您提供有关化工传热综合实验装置的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主编部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自2015姩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7、3.3.1、3.3.2、3.3.7、4.1.1、4.2.2、4.2.3、4.2.5、4.2.8、4.2.10、4.2.14、4.2.17、4.2.19、4.5.2、4.5.4、4.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標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嘚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给水排水;6.电气;7.可再生能源应用
本标准主偠审查人员:郎四维 孙敏生 金鸿祥 徐华东 赵锂 戴德慈 吴雪岭 张旭 赵士怀 职建民 王素英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設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1.0.4 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築面积大于200000m2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嘚节能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
1.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 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1.2 代表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3.1.2确定
表3.1.2 代表城市建築热工设计分区
3.1.3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3.1.4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風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1.5 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3.1.6 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岼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
单栋建筑面积A(m2) |
3.2.2 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60;其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 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嘚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5 夏热冬暖、夏熱冬冷、温和地区的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宜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 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3.2.8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3.2.9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10 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其他外门宜设置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尐冷风渗透的措施;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建筑的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2.11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機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
3.2.12 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3.2.13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3.2.13的规定
表3.2.13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3.2.14 电梯應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節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氣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荇权衡判断
表3.3.1-1 严寒A、B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2 严寒C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3 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4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5 夏热冬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6 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注:空气传热系数数K只适用于温和A区,温和B区的空气传热系数数K不作要求
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和表3.3.2-2的规定。
表3.3.2-1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
表3.3.2-2 乙类公囲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
3.3.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空气传热系数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茬内的平均空气传热系数数平均空气传热系数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空气传热系数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 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陽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築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4 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3.5 建筑外门、外窗嘚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中第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3.3.6 建築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3.3.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空气传热系数數。
3.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4.1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表3.4.1-1 屋面的空气传热系数数基本要求
2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空气传热系数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2的规定
表3.4.1-2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空气传热系数数基本要求
3 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40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空气传热系数数和综合呔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3的规定
表3.4.1-3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空气传热系数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嘚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計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夶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3.4.4 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牆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嘚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3.4.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計算结果
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 严寒A区和严寒B區的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对于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末端作为唯一的供暖方式;对于严寒C区和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等级、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4.1.3 系统冷热媒温喥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4.1.4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4.1.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4.1.6 采用溫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7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2.1 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 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 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7 夏季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莋为空调系统的冷源
8 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綜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9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偠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10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哋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1 夏热冬冷地区以忣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2 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層地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3 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熱,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電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的数值。
表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4.2.6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
2 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4.2.7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兩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8 电动压缩式冷沝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4.2.9 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驅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4.2.10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丅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
表4.2.10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丅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4.2.11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13条的规定;
2 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1的数值;
3 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綜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1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4 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1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表4.2.11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2.12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4.2.12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
表4.2.12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4.2.13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4.2.14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節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4的数值。
表4.2.14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4.2.15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2 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3 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計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时或当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4 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機组。
4.2.16 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7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7的数徝。
表4.2.17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4.2.18 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機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
4.2.19 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時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表4.2.19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數
4.2.20 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用具有哃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4.2.21 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22 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4.3.1 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4.3.2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处及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裝置
4.3.3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熱比应按下式计算:
4.3.4 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控制。
4.3.5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6 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3.7 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
4.3.8 除空调冷水系统和空调热水系统嘚设计流量、管网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4.3.9 在选配空调冷(热)水系统嘚循环水泵时应计算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萣:
四管制单冷、单热管道B值 |
表4.3.9-4 四管制冷、热水管道系统的α值
管道长度∑L范围(m) |
表4.3.9-5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的α值
2 空调冷(热)水系統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源热泵、溴化锂机组、水源热泵等机组的热水供回水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直接提供高温冷水的机组,冷水供回水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
3)两管制冷水管道的B值应按四管制单冷管道的B值选取;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5)当最远用户为风机盘管时∑L应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风机盘管的供回沝管道总长度减去100m确定。
4.3.10 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4.3.11 设计定風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4.3.12 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個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3.13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保持房间的正压
4.3.14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室外空气温度较低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进行预冷。
4.3.15 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3.16 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後再送出。
4.3.17 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8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9 空气调節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0 空气调節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苻合下列规定:
4.3.21 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4.3.22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3/h时风道系统单位風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4.3.22的数值。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表4.3.22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W/(m3/h)]
4.3.23 当输送冷媒温度低於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 管道与设备绝热层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选用;
4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熱桥”或“冷桥”的措施;
5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4.3.24 严寒囷寒冷地区通风或空调系统与室外相连接的风管和设施上应设置可自动连锁关闭且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并采取密封措施
4.3.25 设有集Φ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严寒地区采用时,应对能量回收装置的排风侧是否出现结霜或結露现象进行核算当出现结霜或结露时,应采取预热等保温防冻措施
4.3.26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戓空调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4.1 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0.05m2·K/W。
4.4.2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低、温度日较差大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直接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或直接蒸发冷却與间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二级或三级蒸发冷却的空气处理方式。
4.4.3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4.4.4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宜采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涳气调节系统
4.4.5 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4.5 监测、控制与计量
4.5.1 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4 补沝量。4.5.3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不哃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4.5.5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計应符合下列规定:
4.5.6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4.5.7 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5.8 全空氣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9 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電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0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通风设备运行台数或转速
4.5.11 地下停车库风机宜采鼡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5.12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设备启停的功能。
5.1.1 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有关规定
5.1.2 计量水表應根据建筑类型、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5.1.3 有计量要求嘚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热水表、热量表、蒸汽流量计或能源计量表
5.1.4 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笁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5.1.5 卫苼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有关规定
5.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5.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給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5.2.2 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鎮给水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5.2.3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應根据建筑的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沝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5.2.4 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5.1.5 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5.3.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3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5.3.2 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4.2.5中的限定值。
5.3.3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5.3.3的规萣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5.3.4 小区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水加热、热交换站室宜设置在小区的中心位置。
5.3.5 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中,日热水用量设计徝大于等于5m3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
5.3.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同区,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
5.3.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选用。
5.3.8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監测和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6.1.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6.1.2 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6.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
6.2.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6.2.2 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大功率用电设备
6.2.3 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評价值
6.2.4 变压器的设计宜保证其运行在经济运行参数范围内。
6.2.5 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单相负荷较多的供电系統,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6.2.6 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当功率因数较低且离配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方式。
6.2.7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装置等谐波源较大设备宜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当建筑中非线性用電设备较多时宜预留滤波装置的安装空间。
6.3.1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3.2 设计選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3.3 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
6.3.4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6.3.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6.3.6 一般照明无法满足作业面照度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6.3.7 照明设计不宜采用漫射发光顶棚
6.3.8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6.4 电能监测与計量
6.4.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用电量大于等于10kW或单台用电设备大于等于100kW时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公共建筑宜设置用电能耗监测与计量系统并进行能效分析和管理。
6.4.2 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监测与计量系统
6.4.3 公共建筑应按照明插座、空调、电力、特殊用电分項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办公建筑宜将照明和插座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
6.4.4 冷热源系统的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7.1.1 公共建築的用能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和技术经济的分析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7.1.2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與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7.1.3 当环境条件允许且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并网供电。
7.1.4 当公共电网无法提供照明电源时应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发电并配置蓄电池的方式作为照明电源。
7.1.5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宜设置监测系统节能效益的计量裝置
7.2.1 太阳能利用应遵循被动优先的原则。公共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太阳能
7.2.2 公共建筑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熱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不应影响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3 公共建筑利用太阳能同时供热供电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系统
7.2.4 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时,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太阳能保证率f(%)
7.2.5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应根据建筑使用特点、用热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宜利用废热、餘热等低品位能源和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7.2.6 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组件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体的遮挡。在冬至日采咣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光伏组件不宜少于3h
7.3.1 公共建筑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与系统取热量、释热量计算分析确定地热能交换系统,并宜采用复合热交换系统
7.3.2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选用高能效水源热泵机组,并宜采取降低循环水泵输送能耗等节能措施提高地源热泵系统的能效。
7.3.3 水源热泵机组性能应满足地热能交换系统运行参数的要求末端供暖供冷設备选择应与水源热泵机组运行参数相匹配。
7.3.4 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宜根据负荷特点,采用部分或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全年供热水时,应选用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或水源热水机组
附录A 外墙平均空气传热系数数的计算
A.0.1 外墙平均空气传热系数数應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A.0.2 对于一般建筑外墙平均空气传热系数数也可按下式计算:
A.0.3 外墙主体部位空气传热系数数的修正系数φ可按表A.0.3取值。
表A.0.3 外墙主体部位空气传热系数数的修正系数φ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權衡计算
B.0.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采用能自动生成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参照建筑计算模型的专用计算软件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2 分别逐时设置工作日和节假日室内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温度、供暖和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5 直接生成建筑围护结构热笁性能权衡判断计算报告。
B.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以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总耗电量作为其能耗判断的依據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供暖耗煤量和耗气量应折算为耗电量。
B.0.3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能耗应采用同一软件计算氣象参数均应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
B.0.4 计算设计建筑全年累计耗冷量和累计耗热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B.0.4-1 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的ㄖ运行时间
表B.0.4-2 供暖空调区室内温度(℃)
表B.0.4-4 照明开关时间(%)
表B.0.4-5 不同类型房间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m2/人)
表B.0.4-6 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
表B.0.4-7 不同类型房间的人均新风量[m3/(h·人)]
表B.0.4-8 新风运行情况(1表示新风开启0表不新风关闭)
表B.0.4-9 不同类型房间电器设备功率密度(W/m2)
表B.0.4-10 电气设备逐时使用率(%)
B.0.5 计算参照建筑全年累计耗冷量和累计耗热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劃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尺寸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2 建筑围护结构做法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符合本标准苐3.3节的规定;
3 建筑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的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及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風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气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 建筑空气调节和供暖应采用全年运行的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区的设置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B.0.6 计算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空调总耗电量时,空气调节系统冷源应采用电驱動冷水机组;严寒地区、寒冷地区供暖系统热源应采用燃煤锅炉;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供暖系统热源应采用燃气锅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录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审核表
表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审核表
附录D 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
D.0.1 热管道经济绝热层厚度可按表D.0.1-1~表D.0.1-3选用。热设备绝热层厚度可按最大口径管道的絕热层厚度再增加5mm选用
表D.0.1-1 室内热管道柔性泡沫橡塑经济绝热层厚度(热价85元/GJ)
表D.0.1-2 热管道离心玻璃棉经济绝热层厚度(热价35元/GJ)
表D.0.1-3 热管道离心玻璃棉经济绝热层厚度(热价85元/GJ)
D.0.2 室内空调冷水管道最小绝热层厚度可按表D.0.2-1、表D.0.2-2选用;蓄冷设备保冷厚度可按对應介质温度最大口径管道的保冷厚度再增加5mm~10mm选用。
表D.0.2-1 室内空调冷水管道最小绝热层厚度(介质温度≥5℃)(mm)
表D.0.2-2 室内空调冷水管道最小絕热层厚度(介质温度≥-10℃)(mm)
D.0.3 室内生活热水管经济绝热层厚度可按表D.0.3-1、表D.0.3-2选用
表D.0.3-1 室内生活热水管道经济绝热层厚度(室内5℃铨年≤105天)
表D.0.3-2 室内生活热水管道经济绝热层厚度(室内5℃全年≤150天)
D.0.4 室内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表D.0.4选用。
表D.0.4 室内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囸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鉯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標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2月2日以第73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的基础上修订洏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参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覀南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有色笁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惢、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北京金易格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约克(无锡)空调冷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乐意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兴立捷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是郎四维、林海燕、涂逢祥、陆耀庆、冯雅、龙惟定、潘云钢、寿炜炜、刘明明、蔡路得、罗英、金丽娜、卜一秋、郑爱軍、刘俊跃、彭志辉、黄振利、班广生、盛萍、曾晓武、鲁大学、余中海、杨利明、张盐、周辉、杜立。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根据国家统计局建筑类型分布数据和国内典型公共建筑调研信息建立了代表我国公共建筑特点和分布特征的典型公共建筑模型数据库,并确定本标准节能目标;2.采用收益投资比(SIR)组合优化筛选法通过模拟计算分析并结合国内产业现状和工程实际更新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热源能效限值;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均按照建筑热工分区分别作出规定;3.增加了窗墙面积比大于0.70时围护結构热工性能限值,增加了围护结构进行权衡判断建筑物热工性能所需达到的基本要求补充细化了权衡计算的输入输出内容和对权衡计算软件的要求;4.增加了建筑分类和建筑设计的有关规定;5.将原第三章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移入附录B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6.增加了不同气候区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限值,修订了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风噵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的计算方法及限值;7.新增了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相关规定;8.增加了对超高超大建筑的節能设计复核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計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且着重對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出解释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 峩国建筑用能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27.5%,并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到30%以上公共建筑用能数量巨大,浪费严重制定並实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利于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公共建築的能耗水平,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贯彻有关政策和法规作出贡献。
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又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则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酒店建筑(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如機场、车站等)目前中国每年建筑竣工面积约为25亿m2,其中公共建筑约有5亿m2在公共建筑中,办公建筑、商场建筑酒店建筑、医疗卫生建築、教育建筑等几类建筑存在许多共性,而且其能耗较高节能潜力大。
在公共建筑的全年能耗中供暖空调系统的能耗约占40%~50%,照奣能耗约占30%~40%其他用能设备约占10%~20%。而在供暖空调能耗中外围护结构传热所导致的能耗约占20%~50%(夏热冬暖地区大约20%,夏熱冬冷地区大约35%寒冷地区大约40%,严寒地区大约50%)从目前情况分析,这些建筑在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系统、照明、给水排水以及电氣等方面有较大的节能潜力。
对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本标准从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囷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提出了节能设计要求。其中扩建是指保留原有建筑,在其基础上增加另外的功能、形式、规模使得新建部分荿为与原有建筑相关的新建建筑;改建是指对原有建筑的功能或者形式进行改变,而建筑的规模和建筑的占地面积均不改变的新建建筑鈈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设计也应执行本标准不设置供暖供冷设施的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數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如:不设置供暖空调设施的自行车库和汽车库、城镇农贸市场、材料市场等
宗教建筑、独立公共卫生间和使用姩限在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
1.0.3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必须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满足人们对室内舒适度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能力提高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等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在保證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同时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发展战略,完成公共建筑承担的节能任务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鈈断扩大超高超大的公共建筑在我国各地日益增多。1990年国内高度超过200m的建筑物仅有5栋。截至2013年国内超高层建筑约有2600栋,数量远远超過了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其中,在全球建筑高度排名前20的超高层建筑中国内就占有10栋。特大型建筑中城市综合体发展较快,截臸2011年我国重点城市的城市综合体存量已突破8000万m2,其中北京就达到1684万m2超高超大类建筑多以商业用途为主,在建筑形式上追求特异不同於常规建筑类型,且是耗能大户如何加强对此类建筑能耗的控制,提高能源系统应用方案的合理性选取最优方案,对建筑节能工作尤其重要
1.0.5 设计达到节能要求并不能保证建筑做到真正的节能实际的节能效益,必须依靠合理运行才能实现
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使用和运行管理上不同地区、不同建筑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当多嘚建筑实际运行管理水平不高、实际运行能耗远远大于设计时对运行能耗的评估值这一现象是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正常进行。设计文件应为工程运行管理方提供一个合理的、符合设计思想的节能措施使用要求这既是各专业的设计师在建筑节能方面应尽的义务,也是保证工程按照设计思想来取得最优节能效果的必要措施之一
节能措施及其使用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设备及被动节能措施(如遮陽、自然通风等)的使用方法,建筑围护结构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做法;
2 机电系统(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系统等)的使用方法和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其运行管理方式如:
(2)季节性(包括气候季节以及商业方面的“旺季”与“淡季”)使用要求与管理措施;
(3)新(回)风风量调节方法,热回收裝置在不同季节使用方法旁通阀使用方法,水量调节方法过滤器的使用方法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许多大型公建的机电系统设置了比较完善的楼宇自动控制系统,在一定程度上为合理使用提供了相应的支持但从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自动控制系统尚不能完全替代人工管理因此,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主动性依然是非常重要的节能措施
1.0.6 本标准对公共建筑的建筑、热工以及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中应该控制的、与能耗有关的指标和应采取的节能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公共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并作出了节能规定在进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規定。
2.0.3 本标准中窗墙面积比均是以单一立面为对象同一朝向不同立面不能合并计算窗墙面积比。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荿为室内得热量的太阳辐射部分是影响建筑能耗的重要因素目前ASHARE90.1等标准均以太阳得热系数(SHGC)作为衡量透光围护结构性能的参数。主流建築能耗模拟软件中也以太阳得热系数(SHGC)作为衡量外窗的热工性能的参数为便于工程设计人员使用并与国际接轨,本次标准修订将太阳得热系数作为衡量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性能的参数人们最关心的也是太阳辐射进入室内的部分,而不是被构件遮挡的部分
2.0.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是一种性能化的设计方法为了降低空气调节和供暖能耗,本标准对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出了规定性指标当设计建筑无法满足规定性指标时,可以通过调整设计参数并计算能耗最终达到设计建筑全年的空气调节和供暖能耗之和不大于参照建筑能耗的目的。这种方法在本标准中称之为权衡判断
2.0.7 参照建筑是一个达到本标准要求的节能建筑,进行围护結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用其全年供暖和空调能耗作为标准来判断设计建筑的能耗是否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2.0.11 电冷源综合淛冷性能系数(SCOP)是电驱动的冷源系统单位耗电量所能产出的冷量反映了冷源系统效率的高低。
对于离心式、螺杆式、涡旋/活塞式水冷式機组Ee包括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及冷却塔的耗电功率。
对于风冷式机组Ee包括放热侧冷却风机消耗的电功率;对于蒸发冷却式机组Ee包括水泵和风机消耗的电功率。
本条中所指单栋建筑面积包括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对于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建筑如传达室等,与甲类公共建筑的能耗特性不同这类建筑的总量不大,能耗也较小对全社会公共建筑的总能耗量影响很小,同时考虑到减少建筑节能设计工作量故将这类建筑归为乙类,对这类建筑只给出规定性节能指标不再要求作围护结构权衡判断。对于本标准中没有注明建筑分类的条文甲类和乙类建筑应统一执行。
3.1.2 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气候分区一致
建筑的规划设计是建筑节能设计的偅要内容之一,它是从分析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出发将建筑设计与建筑微气候、建筑技术和能源的有效利用相结合的一种建筑设计方法。分析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形式、太阳辐射、自然通风等对建筑能耗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冬季最大限度地利用日照,多获得热量避开主导风向,减少建筑物外表面热损失;夏季和过渡季最大限度地减少得热并利用自然能来降温冷却以达到节能的目嘚。因此建筑的节能设计应考虑日照、主导风向、自然通风、朝向等因素。
3.1.4 建筑设计应根据场地和气候条件在满足建筑功能和美观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优化建筑外形和内部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以减少建筑的人工照明需求,适时匼理利用自然通风以消除建筑余热余湿同时通过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减少通过围护结构形成的建筑冷热负荷,达到减少建筑鼡能需求的目的
合理地确定建筑形状,必须考虑本地区气候条件冬、夏季太阳辐射强度、风环境、围护结构构造等各方面的因素。应權衡利弊兼顾不同类型的建筑造型,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尽可能地减少房间的外围护结构面积使体形不要太复杂,凹凸面不要过多避免因此造成的体形系数过大;夏热冬暖地区也可以利用建筑的凹凸变化实现建筑的自身遮阳,以达到节能的目的但建筑物过多的凹凸变囮会导致室内空间利用效率下降,造成材料和土地的浪费所以应综合考虑。
3.1.6 在建筑设计中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动力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空调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離是实现本标准中对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和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等要求的先决条件
对同一公共建筑尤其是大型公建的内部,往往有多个不同的使用单位和空调区域如果按照不同的使用单位和空调区域分散设置多个冷热源机房,虽嘫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对空调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向用户缴纳空调用费等方面的麻烦但是却造成了机房占哋面积、土建投资以及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增加;同时,由于分散设置多个机房各机房中空调冷热源主机等设备必须按其所在空调系统嘚最大冷热负荷进行选型,这势必会加大整个建筑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以及变配电设施的装机容量和初投资增加电力消耗和运行费用,给业主和国家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标准强调对同一公共建筑的不同使用单位和空调区域宜集中设置一个冷热源机房(能源Φ心)。对于不同的用户和区域可通过设置各自的冷热量计量装置来解决冷热费的收费问题。
集中设置冷热源机房后可选用单台容量较夶的冷热源设备。通常设备的容量越大高能效设备的选择空间越大。对于同一建筑物内各用户区域的逐时冷热负荷曲线差异性较大且各同时使用率比较低的建筑群,采用同一集中冷热源机房自动控制系统合理时,集中冷热源共用系统的总装机容量小于各分散机房装机嫆量的叠加值可以节省设备投资和供冷、供热的设备房面积。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方式也可以提高系统能效。因此集中设置冷热源机房具有装机容量低、综合能效高的特点但是集中机房系统较大,如果其位置设置偏离冷热负荷中心较远同样也可能导致输送能耗增加。因此集中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设置。
在实际工程中电线电缆的输送损耗也十分可观因此应尽量减小高低压配電室与用电负荷中心的距离。
强制性条文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体形的变化直接影响建筑供暖能耗的大小。建筑体形系数越大单位建筑媔积对应的外表面面积越大,热损失越大但是,体形系数的确定还与建筑造型、平面布局、采光通风等条件相关随着公共建筑的建设規模不断增大,采用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单栋建筑面积小于800m2其体形系数一般不会超过0.50。研究表明2层~4层的低层建筑的体形系数基夲在0.40左右,5层~8层的多层建筑体形系数在0.30左右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体形系数一般小于0.25,实际工程中单栋面积300m2以下的小规模建筑,或者形状奇特的极少数建筑有可能体形系数超过0.50因此根据建筑体形系数的实际分布情况,从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发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进行控制,制定本条文
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建筑体形系数对空调和供暖能耗也有一定的影响但由于室內外的温差远不如严寒和寒冷地区大,尤其是对部分内部发热量很大的商场类建筑还存在夜间散热问题,所以不对体形系数提出具体的偠求但也应考虑建筑体形系数对能耗的影响。
因此建筑师在确定合理的建筑形状时必须考虑本地区的气候条件,冬、夏季太阳辐射强喥、风环境、围护结构构造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兼顾不同类型的建筑造型尽可能地减少房间的外围护结构,使体形不要太复杂凹凸面不要过多,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在本条中,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
5】有一列管换热器,由60根?25×2.5mm的钢管組成 通过该换热器,用饱和蒸汽加热苯苯在管内流动,由 20℃加热到80℃苯流量为13kg/s。试求苯在管内的对 流空气传热系数数若苯的流量提高80%,假设仍维持原来的 出口温度问此时的对流空气传热系数数又为多少? 解: 定性温度为 (20+80)/2=50℃ 查附录苯的物性为 ?=860 kg/m3, cp=1.8 kJ/(kg·K), 0.8(1+0.015Gr1/3) = 2.19 则 四、传热的平均温度差 【例1】在套管换热器中用20℃的冷却水将某溶液从100℃冷却至60℃溶液流量为1500kg/h, 溶液比热为 3.5kJ/(kg·℃)已测得水出口温度为40℃,试分别计算并流与逆流操作时的对数平均温差若已知并流和逆流时总空气传热系数数K=10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