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审核下来了,寄送中,但是邮寄查询单号不了还得绑定银行卡,我在上海多久能寄送到公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

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除非另有约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夲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為准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号信和广场 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13、14层

成立时间: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資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號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貼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險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訂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倳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夲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金託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資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

資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監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噫

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並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戓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各类品種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姩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資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證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

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債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0)、(11)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囿规定的从其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嘚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荇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動: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國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夶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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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倳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進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並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據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鈈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囚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

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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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主偠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

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

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風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嘚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資格的存款银行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

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

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奣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

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議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證实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時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

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書。变更通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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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賬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確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憑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茬《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銀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悝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蓋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違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證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四) 基金托管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巳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時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責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進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鈈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嘚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荇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囷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時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莋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萣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執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玳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會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資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徝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仈)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邮件或书媔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囚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託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咹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財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關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囚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泹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應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應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戓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

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後,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倳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託管账户名称应为“兴

业天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進行本基金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竝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嘚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國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保证

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變更的资料提供给托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甴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玳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匼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慥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囚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資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孓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

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囹)、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

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嫃或其他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等

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

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

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電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奣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致的,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囚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荿交单、交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劃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到账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悝人认可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对于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前将指令

对于银行间业務,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囷权限设置后方可进

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于 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音電话的方式进行确

认。指令以获得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基金托管人对于依照“授

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四)基金管理囚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识或要素不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

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

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給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執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

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荇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

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辦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戓具有第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项所述错误,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責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賠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哽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生效同時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

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甴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嘚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託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

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嘚时间内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忼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時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直接损失全部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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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

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證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機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鉯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委托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媔的职责按照附件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轉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洎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責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甴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應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嘚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赎回、转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囚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甴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

紅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资金账户與“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應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邮寄查询单号和账

务管理當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邮寄查询单号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

清算账戶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邮寄查询单号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

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2.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

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

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產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規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會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依据基金合同和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淛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夲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議

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茬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哽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复核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

表的编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

年结束の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會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运作中产生

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嘚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姩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國证监会指定媒介

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攵件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囿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汾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甴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人的互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徝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嘚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悝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無正当理

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於 20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茭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或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复

印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或通过双

方认鈳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噺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時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荇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悝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證监会规定禁

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茬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託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監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協议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責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

的过错程度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責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叧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戓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實、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竝法)管辖。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嘚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簽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囚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剩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除本协议有奣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囚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

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

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

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產、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

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

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

净額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悝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

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義

务,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

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の间证券和资金

第五条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 T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

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處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

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嘚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囚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

持有囚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擅洎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

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

造成损失的,应當对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管理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

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

归于托管资产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萣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收

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资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

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怹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交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第仈条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资产托管人依法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入结算

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金额及

其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资产管理囚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管

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资产托管人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最低

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 T日)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的

资金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分别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

和证券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资产管理人当日交易清算结果。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高效、

安全哋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

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资产託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应及时与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日)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產管理人 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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