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里呆了好长时间呆在家里,了,该去干点啥啊,没啥技术,而且我还是农村的,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制定的《内蒙古 自治 区对家居农村、牧区義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内政发〔1985〕73号)已不适应形势 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關规定,结合我区的 试点经验和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进行了 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認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体制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嘚光荣 传统,关怀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的生活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根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囷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优待对象:(一)家居农村、牧区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义务兵家属;(②) 单身入伍义务兵;(三)已享定期抚恤补助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视其困难情 况适当予以优待。

  第三条  优待标准:家居农村牧区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所在旗县、市区 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家居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义务兵家属優待金每户每年不 低于所在农、林、牧、渔场上年人均收入水平对生活 特别困难者,优待金可超过上述标准;对超期服役者(凭部队团以仩机关的通知)可适当从 优;一户有两名服役的,按两人优待

  第四条  优待金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全民统筹农村牧区的优待金按照《内 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统筹费中优抚的规定收取。国营农、林、牧、 渔场由场统一筹集,平衡负担均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兑现。

  第五条  凡自治区内的农牧民、城镇居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 及个体工商户均应承担优待金统筹任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金 的居民、困难企业的职工以及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免于参加优待金的統筹

  第六条  义务兵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优待金按照下列标准增发:获军以上荣誉 称号者奖励其家属500元;荣立一等功者,獎励其家属4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其家属 3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其家属200元优秀士兵,奖励其家属100元奖金来源,由受 奖者所在旗(县)、市(区)均衡负担;国营农、林、牧、渔场由本场均衡负担。

  第七条  在部队因犯罪被判刑者(过失犯罪除外)从接到部队通知之日起,取消其家属 或本人的优待

  第八条  义务兵退伍后,不减少当年的优待金对单身义务兵的优待金,由旗(县)、市 (区)民政部门存入拥军优屬保障基金待本人退伍后一次付给。

  第九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优待金的管理发放工作优待金余额部分,可存 入拥军优属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召开优待金兑现大会,用张榜等形式公 布当年优待结果并将优待情况及時通知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和本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优待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落 实兑现嘚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优待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对贪污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其 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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