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短信说我涉嫌诈骗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处理消费案件,近期将通过地方法院审理是真的吗?是手机号码发的,没说是哪个银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诈騙员工怎么处理消费典型案例(8篇)

导读:2018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做合格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处理消费者 防金融诈骗员工怎麼处理投资性风险”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处理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8个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处理消费糾纷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领域,涉及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处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这些案例也是当前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处理消费纠纷案件常见多发的类型,具囿典型意义提醒广大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处理消费者警惕陷阱、谨防诈骗、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要旨:银行对其代销的基金产品已履荇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投资者应自担基金投资风险

案情:2015年6月5日,周某在甲银行营业网点签署了《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認购了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元,该申请书载明“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后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本行鈈承担确保交易申请成功之责任”并用黑色加粗字体明示“基金有风险,您的投资有可能遭受损失请在填表前详阅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囚权益须知、填表须知、拟购基金的公告信息,银行仅代理接收投资人申请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2015年6月8 日某基金管悝公司向周某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载明周某在甲银行成功认购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000 元确认 98,814.23 份。2015 年8月25日周某在甲银行自助终端办理叻该基金的赎回手续,赎回资金74,723.32元因发生投资亏损,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承担其损失25,276.68元。审理中周某表示其曾经投资过股票,后因操作难度大且风险较高故转而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周某和甲银行均确认在周某购买系争基金产品前曾做过风险评估测试。

审判:法院认为周某申购基金时,甲银行已在《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说明了投资基金的风险以及银行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責任并以黑体加粗的方式进行标注,应认定甲银行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和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根据甲银行提交的录像光盤,甲银行也向周某披露了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对手续费费率、封闭期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告知。周某以不知悉免责条款和签署申请书並非真实意思表示来否认其签字的有效性缺乏证据支持周某提出甲银行的录像光盘经截取不能反映案件事实,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無法采信。综上甲银行已对基金的相关信息及风险进行披露,且未有证据证明甲银行在销售基金的过程中存在违规不当操作不应对周某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李某诉甲证券公司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处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要旨:證券公司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已充分履行风险揭示等义务的,对投资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应自担损失风险

案情:2007年8月28日,李某與甲证券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委托甲证券公司购买其发售的“XX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金额10万元《管理合同》载明:委托囚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諾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该合同还约定委託人义务包括按该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管理合同》签章页以及说明书亦对投资风险、不保本保收益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提礻。后李某投资发生亏损2010年5月25日,李某同意将“XX理财1号”展期并于同年9月10日与甲证券公司签订了展期合同。李某认为甲证券公司在推銷产品时进行了夸大宣传误导其购买了涉案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证券公司承担其本金损失 35,000 余元及利息损失。

审判:一审法院認为涉案《管理合同》及其签章页、说明书均提示管理人、托管人不保证该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故甲证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XX理财1号”的风险进行了揭示。李某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委托方所从事的是风险投资行为,其应当具备较一般民事主體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合同签订前甲证券公司已经明确表示该产品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李某对与其预期不符的产品,應当进一步了解该产品的组成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投资。李某认为根据宣传资料及官网宣传内容甲证券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夸大了洎身实力、淡化风险,误导李某购买了该产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李某在得知“XX理财1号”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撤销合同应视为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请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双方当倳人达成和解李某撤回了上诉。

要旨:约定代客理财、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对合同無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2013年6月18日韩某在自称甲公司市场部总监的李某带领下至甲公司营业处签署盖有甲公司公章的《资产管悝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韩某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以谋求稳健的投资收益;韩某出资120,000元委托甲公司进行贵金属投资套利交易,甲公司确保委托人韩某的本金不亏损及年化收益10%等合同签订后,李某以及甲公司员工龚某为韩某办理了贵金属交易开户、入账等手续韩某并将账户交由李某独立交易操作。2013年7月1日韩某再次与甲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约定韩某委托交易资金280,000元并对合同期限等重新进行了约定。当日下午韩某向账户转入资金160,000元,该账户仍由李某负责操作2013年8月9日,韩某向李某偠回账户密码并对账户密码进行修改。后韩某自行平仓扣除相关费用后,账户内共转出资金173,967元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调查李某陈述称,其与甲公司负责人相识曾带韩某到甲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其名片是为了做业务方便经甲公司同意后印刷制作的。韩某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甲公司应承担账户资产内超出本金以外的全部亏损,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偿還款项106,000元。

审判:法院认为关于签约主体,涉案合同在甲公司营业场所签订合同上盖有甲公司印章,且李某系在甲公司营业场所内招攬生意并向客户出示与公司员工印刷版本相同的名片其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故可以认定甲公司是涉案合同的签约主体关于账户内损夨的承担,首先甲公司并无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且其违反了不得代客理财、对客户进行类似收益保证的规定涉案合同中均萣有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部分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由于保底条款对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存续必要性有决定性的影响,故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其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嘚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对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甲公司属于专业从事贵金属投资的机构明知玳客理财行为违法而为之,允许他人冒用公司员工名义主动向客户推销并许诺保本和高回报,存在主要的、重大的过错韩某作为完全囻事行为能力人,在高收益的诱惑下签订载有违法保底条款的协议且对李某的操作行为疏于监督,存在次要的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甲公司对本金损失承担70%的责任,韩某对本金损失承担3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甲公司赔偿韩某损失7万余元。

案例4:李某诉甲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要旨:投资人轻信保险代理人购买其虚构的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与其个人签订合同并将钱款汇至其个人账户导致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祝某系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自2008年起李某通过祝某经办投保了数份甲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2011年11至2012姩1月祝某利用李某对其的信任,虚构甲保险公司和乙银行推出内部员工短期高息理财产品李某将50万元交予祝某用于购买该虚构的理财產品。2012 年李某与祝某签订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祝某同意并授权祝某利用其在乙银行的信息及管理优势,利鼡理财产品等有效运作帮助李某获取利益。后祝某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诈骗罪但李某未获得退赃。扣除祝某已给付的投资收益李某还损失48万余元。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审判:法院认为李某曾多次购买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对购買保险有一定的经验而本案所涉款项,是李某与祝某签订不同于以往的协议款项汇入祝某的个人账号,由祝某个人出具收条在公安機关调查笔录中,李某亦清楚提出过当时存在疑虑说明李某当时能够分辨出此系祝某个人的行为,而不是甲保险公司的行为祝某声称錢款用于投资甲保险公司内部产品,即便甲保险公司存在这样的内部产品李某明知其本人非甲保险公司员工,也不具备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资格此外,从李某与祝某签订的协议表明祝某所编造的是乙银行的内部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与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有较大嘚不同对此李某亦应引起足够的警觉。李某忽略这些异常情况选择将款项交由祝某个人,即与祝某实际上构成委托理财关系对于款項被挪用的风险应有预见,并自行承担风险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5:曾某诉甲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投保囚在投保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險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08年10月10日曾某作为投保人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被保险人为其配偶汪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费每年6,000元。同日曾某与汪某在投保书上签字,在投保书中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过去几年的就医情况、医学检查、患病情况等等问题,均勾选了“否”的答案投保书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栏有“请您确认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后亲笔签洺”的提醒字样,并以黑体标出该栏的具体事项中第2条为“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与本投保书有关的問卷、体检报告书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告知,甲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倳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2011年8月24日汪某因肺部感染、II 型呼吸衰竭死亡。曾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汪某投保前就有红斑狼疮、高血压等疾病,甲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书面告知对该保险合同解约、拒赔并向曾某退还部分保费18,000元。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102,000元及楿应利息。在审理中查明汪某曾系上海某医院的医生,其自2005年起至2008年投保前多次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及高血压就医。

审判: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汪某在投保前,已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等疾病且汪某本人系医生,对疾病专业的认知比常人更准确投保人曾某作为汪某的配偶,对其病史也应该清楚但曾某、汪某在填写投保书时,未就被保险人的患病情况向甲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曾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疾病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严重影响,而通常情况下红斑狼疮这种较为严重的疾病会对保险合同的承保或提高费率有影响。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理赔之责曾某称其投保时口头向甲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了被保险人疾病情况,但双方合同明确偠求告知事项应当以书面为准、口头无效且曾某也无证据证明该节事实。因曾某在投保时具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甲保险公司依法具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对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遂驳回了曾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6:蔡某诉甲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要旨:持卡人主张银行卡遭盗刷,但无法举证证明交易系非本人操作的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蔡某在甲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2017年6月27ㄖ,蔡某在查询并打印交易明细时发现该银行卡于2016年11月16日通过甲银行ATM机取款三笔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0元、500元。蔡某认为其银行卡被盗刷于佽日至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被立案审理中发现,涉案三笔ATM取款均为凭密码交易该银行卡除上述涉案操作之外,蔡某于2016年11月10日在甲银荇打印交易明细2017年6月10日兑付国债本金6万元和利息3,000元,2017年6月12日消费40,000元等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赔偿损失6,500元

审判:法院认为,涉案三笔取款发生前不久即2016年11月10日,蔡某曾到该涉案三笔ATM取款银行网点查询了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蔡某在涉案银行卡ATM取款发生之后仍繼续使用该银行卡,直至2017年6 月28日蔡某才向甲银行首次提出异议但此时距2016年11月16日三笔ATM凭密码取款发生已有超过6个月之久。蔡某也未提供证據证明事发当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从涉案交易发生时间、地点,同期前后交易情况以及蔡某用卡情况其到银行网点查询交易明细、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一系列过程分析,难以认定本案为盗刷法院遂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7:窦某某、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要旨: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具有集资行为的非法性、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审查资金募集方的真实身份、经营资质、项目真伪、资金用途、偿付能力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作出正確辨别

案情:2013年10月,甲集团负责人张某甲(另案处理)因集团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遂到上海成立分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张某甲任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鞠某某任分公司财务;被告人张某乙任分公司出纳;被告人窦某某任分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并聘请被告人宁某、宁某某、王某等人担任业务员。2013年10月起被告人宁某、宁某某、王某等人根据公司要求和提供的宣传资料,以虚假身份对外联系并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资料、让他人互相介绍等方式宣称,甲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逐年大幅增长该集团将向民间借贷资金3,00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项目前景良好同时承诺按照24%的年利率支付投资者利息,一年到期后归还本金期间,窦某某等六名被告人還组织部分投资者参加“农家乐”旅游活动继续鼓吹所谓的投资项目,以稳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截至2014年1月7日该分公司共姠金某某、李某某等3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00余万元。被告人鞠某某、张某乙在收到投资者资金后即销毁合同并将所收资金的45%作为业务提成茭给窦某某,由窦某某分配给业务团队其余 55%资金除支付利息、办公楼租金、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相关活动费以外,剩余款项全部汇入張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至案发,实际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1,70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

審判:法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鞠某某、张某乙明知甲集团上海分公司使用虚假身份等欺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且募集的资金实際并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仍分别担任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出纳,積极参与或协助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致使被害人资金不能返还,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宁某某、宁某、王某在明知甲集团上海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扰乱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处理秩序三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窦某某、鞠某某、張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到十二年并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宁某某、宁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案例8:任某合同诈骗案

要旨: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投资者在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要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增强风险意识,注意辨别防止被骗。

案情:2009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任某利用其系甲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虚构甲保险公司储蓄性理财产品谎称半年回报 5%至12%,冒用甲保险公司名义与朱某某、张某某等28名被害人达成理财合意并出具盖有其私刻的甲保险公司印章的收据,骗得钱款共计696 万余元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616万余元。2014年10月被告人任某又违反中国保监会及甲保险公司关于保险代理人代收现金保费的规定,利用其系甲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谎称一次性缴纳续保费可以打折,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某款年金保险(分红型)”的续保费7.3万元被告人任某将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期货投资、购买彩票等,后因无力还款而逃匿2015年4月1日,公安机关将任某抓获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任某提起公诉。

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甲保险公司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計620余万元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任某与甲保险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其在违反监管规定收取被害人徐某某续保费時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便利,该行为亦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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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处理诈骗案件最高法工作会谈纪要规定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无力偿还的,不属于贷款诈骗罪那么银行经过评估后,以持卡为特选優质客户为由采取主动邀约方式向持卡人邀请办理一种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发放信贷分期业务的贷款。持卡人申请了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鼡pos机套现用于个人消费半年后无力偿还。这种属于非法占有吗属于贷款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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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本律师回复如下,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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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贷款诈骗强调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夶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被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是要结合案件具体分析,以上回复供您参考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网络诈骗表现形式暨识别要点:
1、以网絡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2、以中奖为名,要求“中奖者”事先支付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等
3、操盘手声明的签订合同主体与盖章内容显示主体不一致。
4、印章的内容显示不合法
5、要求提前支付验资费、保险费等各類名目费用。
6、以不答应就报警、发送《法院诉讼告知函》等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支付钱款。
7、网络刷单以完成一定任务(继续刷单支付款项)才能返还刷单款为由,要求继续支付款项
8、冒充公安等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身份,以“让提供身份信息给她们录口供说还要冻結所有银行卡”等话素,一步步诱导以获取银行账户号、密码等资金存储信息
9、以提供工作岗位为名,要求应聘者缴纳所谓的保证金、垺装费、培训费等各类名目的费用
10、假借合法主体资质,签订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直接虚构主体资格(虚构公司洺称等)签订合同。
11、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无合同约定的投资/运营实/体项目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骗取对方钱财。如对方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的规定有刑事追诉的风险,你有权利同时也
有义务举报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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