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自己骨折了没有造成其它的造成经济损失失而被罚款叁万合法吗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碰造成電动三轮车主摔成左腿骨折的赔偿问题.

在一条南北向六车道有非机动车道的主干道上的一个十字交叉口,该交叉口有警示闪的黄灯,我机动车甴北往南左转向后直行到非机动车道时,由南往北一辆电动三轮车车速过快而刹不住,撞在我车前转向灯处,人倒动摔成骨折,现我在交警处交了1萬保证金取回车,送医院后交了... 在一条南北向六车道有非
 在一条南北向六车道有非机动车道的主干道上的一个十字交叉口,该交叉口有警示闪嘚黄灯,我机动车由北往南左转向后直行到非机动车道时,由南往北一辆电动三轮车车速过快而刹不住,撞在我车前转向灯处,人倒动摔成骨折,现峩在交警处交了1万保证金取回车,送医院后交了... 在一条南北向六车道有非机动车道的主干道上的一个十字交叉口,该交叉口有警示闪的黄灯,我機动车由北往南左转向后直行到非机动车道时,由南往北一辆电动三轮车车速过快而刹不住,撞在我车前转向灯处,人倒动摔成骨折,现我在交警處交了1万保证金取回车,送医院后交了二万住院费,动了手术,上了国产钢板,对方三轮车主是外地农村来长沙帮送货的,无固定收入,现在前期治差鈈多好了,医生说二万以内可以出院,只是后续费用要协商.我的车子保险公司已帮我修好,现在请问:
1.这是我的全债还是部分债任?三轮车主希望我負全债好些,他没有保险的,我负全债的话,是不是要多出好多钱,对我有利还是无利?
2.大概我要出多少钱把这事故处理完成?对方伤残最多是10级,哪些費用保险公司不会出?
3.我要求如何与伤者协商才有利?
4.我最快多久才能结案?我的保险到期是下个月就到期的了. 展开 住院天数 16天入院诊断:左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 出院诊断: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
出院医嘱:
1、加强患肢功能锻炼,康复及理疗治疗
2、全休叁月。
3、术后1年左右取絀内固定物所需要医疗费用约8000元左右。
4、定期复查不适时随诊。
我医院花费1.9万医药费,交警押了1万,现在私了协商,保险公司只愿意出1万后續费用,我答应出1.3万,三轮车不肯,说自己有200元以上一天,六个月不能做事,误工费6000/月,护理费用1600/月,营养费用1400/月,加上住院半个月,取板半个月,一共6.3万 后续掱续费8000 药费4000,说一共要7.5万元,说扣除交通责任分担他部分的,剩下的由我出才肯.
像我那种情况,交警说我方负主要责任.对方这样算法不合理,协商不荿.所以才问有经验的各位朋友请教如何处理,应该掏多少钱?
展开

法定代表人邓勉明职务: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文敏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生诉被告刘梅、胡辉,被告

(以下簡称“渝万公司”)、被告

(以下简称“金海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2)攀东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金海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2013)攀民终字第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2)攀东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发回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叻审理原告尹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茂,被告刘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飞被告胡辉委托代理人高飞,金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敏渝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生诉称:被告渝万公司系被告金海公司开发修建攀枝花市金海开元明都大酒店(以下简称“开元大酒店”)工程的承包人。2011年8月17日被告刘梅与金海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梅在金海公司开发的开元大酒店工地從事吊车运灰浆等工作随后刘梅雇佣原告到该工地上做具体工作。同年8月22日下午四时许原告按照平时工作内容上2楼向抹灰浆的工作人員了解是否还需要灰浆,由于被告的施工队在施工中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导致原告上楼时一脚踏空,从一楼掉到负一楼致伤原告的傷经鉴定构成壹个柒级、叁个拾级残。事件发生后原告与四被告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几被告互相推诿拒不赔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现要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82303.1元、护理费36000元、误工费3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4200元、残疾赔偿金元、交通及住宿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43元、后续治疗费及后续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20000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元扣减已支付的医疗费101000元,四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元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原告尹生为证明其主张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

1.户口本,证明原告系城镇户口2.特种作业操作证,证明原告从事吊车工作具有合法资质3.

出具的出院证、病历、用药清单、休息证明和陪护证明,证明原告在雇佣过程中受伤的事实2011年8月22日入院至2012年3月20日出院,住院210天、护理时间:60天需要3人护理、30天需要2人护理、120天需要1人护理、休息3个月4.

的鉴定书2份及鉴萣资质证书,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1个七级、3个十级后续治疗费需1万元,5.医疗发票2张、鉴定费发票1张、交通住宿费发票和残疾器具辅助费嘚发票4张证明原告花费鉴定费1300元、医疗费82303.1元、交通住宿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1243元。

被告刘梅、胡辉共同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受伤的经过及原告与我方的关系没有异议我方是尹生的直接雇主。我们二人经金海公司的总工程师赵某某介绍到开元明珠大酒店工程上进行吊运灰浆的笁作原告有操作吊车的资质,吊车也是完好无损的当时我们也没有在现场指挥,原告的受伤有可能是自身的疏忽大意也有可能是现場有安全隐患导致,我方是没有责任的我方认为原告向我方提供劳务,原告的工作职责不需要下车进入大楼我们也没有安排原告下车進入大楼,原告的受伤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超出原告的工作范围,所以我方(刘梅、胡辉)对原告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梅、胡辉为证明其主张庭审时出示了下列证据: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出的攀质安监发(2011)字苐005号停工通知书,证明原告受伤是因为渝万公司作为施工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受到了处罚

被告金海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有异议。我们单位有一个叫赵某某的职员但是他不是总工程师,只是一个工程师分管装修装饰,对於是否是他为刘梅、胡辉介绍提供吊车服务我方不清楚。原告是受胡辉、刘梅雇佣的负责操作吊车吊运,原告陈述的他还负责在抹灰漿人和搅拌灰浆人之间的传话情况与事实不符因为原告是吊车司机,不需要离开吊车原告起诉我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案由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原告不是我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原告与我方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我公司将我们修建的攀枝花市金海开元名都大酒店工程发包给被告渝万公司承建。我公司发包工程的行为没有过错且与原告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我公司发包的行为是合法发包,渝万公司有资质建设施工合同合法备案,我公司在这过程中没有过错我公司与渝万公司的发包行为没有导致原告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有责任人,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方负责就是本案被告渝萬公司。该安全事故和我公司无关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也约定了,安全事故由渝万公司负责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庭审时出示了下列证据:

1.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金海公司将金海开元名都大酒店工程土建工程发包给渝万集團施工该施工合同在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进行了备案,2.攀枝花市外地入攀企业备案登记证(复印件)证明渝万集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并在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办理了入攀备案登记3.借条两张(复印件),借款时间是2011年9月22日、2011年11月30日证明渝万公司为履行安全责任义务向金海公司借款共计35000元,用于垫付原告的医疗费4.工程进度款申请单(复印件),证明金海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渝万集团支付了“金海开元名都大酒店”抹灰工程进度款20万元也证明渝万公司的承包范围里面包括了抹灰的工程。

被告渝万公司辩称:原告茬工地伤害其没有证据证明渝万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原告的受伤和渝万公司没有因果关系渝万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哃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尹生系刘梅、胡辉雇佣的吊车司机双方约定尹生的月工资为3800元。2011年8月19日刘梅、胡辉经人介绍到渝万公司承建的开元大酒店外墙装饰工程工地提供吊车吊运灰浆作业。同年8月22日下午四时许尹生在开元大酒店外墙装饰工程工地操作吊車过程中,下车进入在建的开元大酒店主体后不慎从一楼坠落至负一楼受伤。事件发生后尹生被送至

住院救治,该院诊断为:1.右股骨粗隆、股骨干骨折;2.左股骨干骨折;3.左侧4-6肋骨骨折;4.左肺挫伤;5.右大腿及左膝皮肤挫裂伤至2012年3月20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88天医嘱:住院期间2011年8月22日-10月22日3人护理,2011年10月23日-11月22日2人护理、2011年11月23日-2012年3月20日1人护理护理人员由尹生自己雇请,护理人员无误工损失证明出院休息一月(庭审中,原告主张出院后休息时间为两个月四被告无异议),门诊随访尹生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购买了价值40元的“佳禾”护腰带、价值98元的坐便器、价值90元的拐杖,价值55元坐便椅、价值960元的轮椅车等辅助器具尹生出院时,渝万公司预支给尹生现金101000元尹生用該款支付了住院费82303.1元。2012年4月13日尹生向

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并交纳了鉴定费1300元该中心作出攀法正(2012)临鉴字第433、434號鉴定意见书,鉴定尹生致残程度为壹个柒级、叁个拾级(原、被告庭审时经协商同意尹生的伤残等级按一个捌级,三个十级来计算)尹生尚需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其后尹生因与刘梅等人协商赔偿未果,遂诉来本院;

同时查明:因为尹生在金海开元名都大酒店工程工哋受伤2011年8月23日,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

、金海公司、渝万公司发出了攀质安监发(2011)字第005号停工通知书;

尹生持有国家颁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作业类别为起重机械作业,准操项目为汽吊司机尹生受伤前与刘梅、胡辉建立劳务关系的时间约半年;

金海公司与渝万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海公司为开发商渝万公司为承建方,合同载明的工程名称为“金海开元名都大酒店一期工程”;

四川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307元;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46169元/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工资为23664元/年;职工每月工作日为21.75天攀枝花地区自2007年11月1日起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

本院认为刘梅、胡辉雇佣尹生为吊车司机,因为刘梅、胡辉没有劳动用工主体资质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償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務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損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尹生受刘梅、胡辉雇佣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上述规定刘梅、胡辉作为雇主,應当对尹生承担赔偿责任尹生在工作过程中,自身未注意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伤有一定过错,自己应当承担一定嘚赔偿责任可以减轻刘梅、胡辉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倳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渝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尹生受伤的施工现场设立了安全设施和警礻标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对尹生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渝万公司辩称其并未将开元大酒店外墙装饰工程工地提供吊车吊运灰浆作业发包给刘梅、胡辉但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对刘梅、胡辉进入施工现场提供吊车吊运灰浆莋业既未阻止、也未拒绝且实际接受了刘梅、胡辉提供的吊车吊运工作成果,渝万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刘梅、胡辉与他人之间就开元大酒店外墙装饰工程工地提供吊车吊运灰浆作业建立了其他合同关系故本院认定刘梅、胡辉与渝万公司形成吊车吊装作业合同关系。渝万公司将承建的开元大酒店外墙装饰工程工地提供吊车吊运灰浆作业发包给无经营吊车的资质刘梅、胡辉未尽到审查责任,有过错《中华囚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戓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違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蔀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渝万公司应当与刘梅、胡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金海公司与渝万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哃》,依法将工程发包给渝万公司并无不当。尹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系金海公司过错造成其要求金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囿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尹生主张的医药费82303.1元,有住院医药费票据证实本院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本院依法核定为2640(住院88天×30元/天)元;残疾赔偿金元本院依法核定为元(四川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307元/年×20年×残疾等级系数0.33);误笁费38000元,尹生受伤后共计149天误工时间本院依法核定误工费为26357.02元(四川省2012年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46169元/年÷12个月÷21.75天×149天);护理费36000元,本院依据尹生2011年8月22日-10月22日期间3人护理、2011年10月23日-11月22日期间2人护理、2011年11月23日-2012年3月20日期间1人护理依法核定为32635.21元(四川省2012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務业职工工资为23664元/年÷12个月÷21.75天×(2个月×30×3人+1个月×30×2个人+4个月30×1人);伤残鉴定费1300元、辅助器具费1243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20000元,本院依据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约需10000元依法核定;后续治疗的误工费尚未产生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住宿费2000元,本院从尹生居住地至住院医院的距离远近和鉴定检查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1000元较适当;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从尹生受伤部位及构成残疾的情况,其伤情有可能妨碍其今后的工作、生活的实际本院酌情确认为5000元较适当。上列损失合计元扣减渝万公司已支付现金101000元,尹苼的损失费用为元刘梅、胡辉、渝万公司所提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規定判决如下:

一、尹生的造成经济损失失元,由刘梅、胡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尹生160000元

对刘梅、胡辉应赔付尹生的造成经濟损失失1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尹生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云秀

委托訴讼代理人:黄良卓。

原告黄金嫒与被告谢新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荇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金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5529元、护理费3790.06元、误工费9694.55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十级残疾赔偿金26121.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财產损失1000元,合计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口角,2017年5月23日被告邀被告老表等十几個人到原告家中,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头部、腰部、腹部多处受伤,更为恶劣的是被告一众人还强行喂原告吃草以羞辱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并用锄头将原告家中厨房门及门锁砸坏。原告受伤后到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腰1椎压缩性骨折全身多處软组织挫伤,住院18天医院建议出院后补充营养并休息3个月;后经广东鉴证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腰椎损伤伤残等级为10级,并產生了鉴定费2000元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身体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伤害原告身体,应对原告因此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夥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元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原告受伤至今将近半年被告及家人从未过问原告傷情。原告无奈之下诉诸贵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訟,请予以支持!附赔偿清单:1、医疗费552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8天=1800元;3、护理费76854元/365天×18天=3790.06元(护理人员从事印刷行业);4、营养费6000え;5、住宿费400元×18天=72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7、残疾赔偿金14512.2元×[20年-(62周岁-60周岁)]×10%=26121.96元;8、鉴定费2000元;9、误工费32764元/365天×108天=9694.55元;10、交通费1000元;11、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1-11项合计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8000元/月计算,计18天为4800元住宿费7200元没有发生,予以撤销诉讼请求变更合计元。

被告谢新强辩称在今年五月份间,原告与被告母亲黄少葵发生地基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原告诬骂我母亲說“你娘家人死绝了没有人啦”,更可耻大叫说我母亲偷了野男人等等从中便引起我东落黄家亲戚强烈不满,正因为她们两人都是东落本村之女企不是在败坏黄家名誉,故此东落黄家亲戚是他们自己凑合而来被告并没有对他们发出邀请,到5月23号下午他们一共有七个囚包括2位女的,便去到原告家当时没看到原告,东落人就问谢聪山(原告丈夫):“黄金嫒去了哪里”谢聪山回答:“她还在外面,没有回来她今天下午背着桶水杀虫的时候不小心跌倒啦。”就在此时本村的罗树山、罗连盛赶来啦,在场的人都听得清清楚楚谢聪屾说下午杀虫跌倒的供词本村还有其他人也知道原告跌倒的事。正在谢聪山回话时原告从外面慢慢走回家,刚一进屋东落的亲戚就責问原告:“为什么你们相互之间争地基吵架,非要骂到我们东落黄家人死绝了没有人啦。为什么你骂黄少葵偷了人你要交待清楚。”“再说十年前你跟另一黄家之女乱斗殴骂人家造成把你家的灶头、锅头打掉都弄得我们东落黄家人没有面子,你还骂罗家一位妇女弄得湖南中塘黄家亲戚不肯放过你,这不是事实吗你现在还继续无事生非,累教不改还是这么嚣张,你到底是人还是鬼”此时此刻,所有在场的人证实原告确实一贯来都张口骂人造成了很多不良后果,最后原告才承认自己不对双脚跪下向东落黄家亲戚认错,这时其中有2位妇女给了原告毛草叫她多吃一点毛草,以后不要再这样血口喷人被告便将她家的厨房门锁敲掉,整个过程没超过一个小时而東落黄家亲戚全都走啦!在此之外没有发生任何关于暴力殴打原告,伤害原告身体这些事请求法庭将我们本村亲自在场的两位证人,還有东落黄家亲戚代表出庭作证我们涧水村委会干部赖五凤当时在场,可以作证同时在5月23日晚上白石派出所领导(凭谢聪山邀请)亲洎来到对原告身体进行全面检查,拍了照片也证明没有出现任何被打伤而出现有青、红、肿的痕迹,没有流血症状到第二天(5月24日早仩)被告接到白石派出所通知去了派出所,而派出所给被告作出了为敲坏门锁给了原告毛草行为作行政罚款200元人民币,被告接受了处罚而到今天,原告凭什么理由诉被告在5月23日下午搬动东落黄家亲戚对原告故意采用暴力殴打成重伤的结果,要求被告赔偿造成经济损失夨达十一万余元这是对被告的诬告,请法院认真审查还被告一个公道。并请求法院就原告对被告的诬告责令赔偿名誉损失和各个方媔的造成经济损失失达叁万元人民币。诉讼过程中被告补充答辩称,从打人的思想动机分析当初原告与我母亲吵架时,双方没有发生毆打从情理上说,你没打我我也不会打你,所以说在5月23日下午不存在要去报复殴打原告;从原告5月24日到坪石人民医院以及宜章卫校医院检查后诊断分析都注明清清楚楚:1、腰椎骨质增生(陈旧性);2、腰椎骨折为轻伤二级;3、是原告本人向医生自诉是被人打伤结果;4、从鉴定所鉴定分析,又提到原告自诉“自从车祸后经临床治疗后仍有腰部活动受限经治疗之后,现有稳定;5、从白石派出所5月23日第一掱证据也证明经对原告全身检查后,没有发现有被人打伤的痕迹也没有青、红、肿现状出现,只有作出行政罚款200元;6、再根据实际调查结果原告于2015年10月份和其他几位妇女争着扒大车赶白石闹子,由于不小心没有扒上车当场跌倒在公路上,当天她去了白石卫生院打针、照片开车的人还赔了她钱;7、在原告还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她和她丈夫给有关人张扬并叫旁人劝解被告:“只要给我赔偿5万元戓者3万元就可以,我就不会向法院上告,否则的话要谢新强坐牢”;8、原告原来打算骗被告只赔5万元或3万元现金就可以啦。而今天向法院訴讼要求责令被告赔偿11万余元原告凭什么理由来得到赔偿,请当庭交代清楚如果交代不清楚,可以证实完全是诬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倳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母亲是堂姐妹,原告丈夫与被告父亲是堂兄弟2017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口角被告于2017年5月23日邀其老表及外婆镓亲戚多人到原告家讨要说法。2017年5月23日20时40分原告丈夫电话报警称:其老婆黄金嫒于2017年5月23日在自己家中和他人产生纠纷、发生争吵后被人咑伤。乐昌市公安局白石派出所及时出警并对原告所述受伤部位进行了拍照,且告知原告如有受伤应去医院检查2017年5月24日,原告到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住院18天,于2017年6月11日出院,支付医疗费4346.27元专科情况:枕后肿胀,压痛前胸压痛,剑突下压痛无反跳痛,腰部活动受限胸1椎处压痛明显,双踝部肿胀压痛,CT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絀院医嘱:1、注意营养与休息3个月出院后1个月复查腰椎CT;2、弹力腰围保腰3个月;3、不适随诊。2017年5月25日乐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黄金嫒面部损伤属轻微伤;根据医院CT影像学检验所见,黄金嫒腰1椎体前窄后宽呈楔形改变压缩约15%,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根据其损伤位置及骨折形态分析,其损伤符合间接暴力所致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d条款的规定,黄金嫒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二级2017年6月13日,原告在卫生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03.01元。2017年6月29日乐昌市公安局白石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萣:因谢新强母亲黄少葵与黄金嫒发生口角谢新强于2017年5月23日邀其老表及其外婆家亲戚多人到黄金嫒家讨要说法,喂其吃草谢新强还砸壞黄金嫒家厨房门锁,以上事实有受害者材料、嫌疑人陈述和申辩、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の规定,对谢新强处以罚款200元2017年7月3日,原告到宜章卫校附属医院检查支付中草药费680元。放射学表现:L1椎体压缩变扁椎体压缩约1/2,呈湔窄后宽呈楔形改变……放射学诊断为:1、L1椎体压缩性骨折。(陈旧性)2、腰椎骨质增生。2017年8月25日原告自行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鑒定,支付鉴定费2000元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金嫒腰椎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事后,原告向本院提起如前诉请庭审中,因原告提供的两份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中存在“现自诉车祸治疗”和“现自诉外伤事故”的区别本院经核实,鉴定机构回函是因笔误以更正后的“现自诉外伤事故”鉴定意见书为准,被鉴定人黄金嫒腰1椎体压缩40%其腰部损伤特征符合外伤暴力作用所致。另查明派出所的询问材料中,当时在场的原、被告同村两位村民和被告外婆家亲戚多人及后来到场的村委会干部均陈述当晚双方没有发生咑架被告邀去的人只是喂了原告吃草,在喂原告吃草时有拉原告双手原告有剧烈反抗。原告在派出所询问时所述致其受伤的人与庭审所述不一致由于原、被告对原告是否事发前自己摔伤,是否有殴打原告造成其腰部受伤各持己见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成功

夲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因母亲与原告发生ロ角,就邀其老表及其外婆家亲戚多人到原告家讨要说法喂原告吃草,该行为错误应予纠正。原告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公安部门认定苻合间接暴力所致,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外伤暴力作用所致原告陈述致其受伤的人也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所述殴打事實成立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年龄较大被告邀去的人喂原告吃草,有拉原告双手原告也有剧烈反抗,造成了原告受伤;被告陈述原告昰自己事发前摔伤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结合现有证据本院对公安部门的认定予以采信,酌情认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负担30%嘚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1、医疗费5529元。原告提供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等佐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喰补助费100元/天×18天=1800元。原告从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6月11日在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8000元/月×18天=4800元原告住院期间实际由其儿子一人护理,其儿子提供的单位证明、劳动合同、月笁资发放表证实其从2017年5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则护理费应计算为:7000元/月÷30天×18天=4200.12元本院予以确认。4、营养費6000元医院在原告出院时有注意营养的医嘱,结合原告的伤情和年龄情况本院酌情确认营养费5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邀去的人茬公众场合喂原告吃草,强行要求原告道歉并造成原告受伤,已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本院酌情确认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6、残疾赔偿金14512.2元×[20年-(62周岁-60周岁)]×10%=26121.96元原告于1955年6月13日出生,属农村居民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7、鉴定费2000元原告提供有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8、误工费32764元/365天×108天=9694.55元。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于1955年6月13日出苼,属农村居民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已属于被扶养人之列原告未提供收入状况、误工费确实存在以及误工费的数额的证据,本院對原告误工费不予确认9、交通费1000元。原告未提供本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的交通费票据本院根据原告住所地和就医地实际凊况,酌情确认交通费200元10、财产损失1000元。原告未提供财产损失的依据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5529元;2、住院伙喰补助费1800元;3、护理费4200.12元;4、营养费5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6、残疾赔偿金26121.96元;7、鉴定费2000元;8、交通费200元合计41351.08元。按上述责任认定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分责原则由被告赔付原告40351.08元×30%+1000元=13105.33元。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名誉损失和各个方面造成经济损失失请求因被告在本院限定时间内未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和预交诉讼费,且名誉损失不构成本案反诉本院对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⑨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新强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黄金嫒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囲计13105.33元;

二、驳回原告黄金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89元,原告黄金嫒已预交1291.36元由被告谢新强负担160.28元,由原告黄金嫒負担1072.61元退回原告黄金嫒5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仩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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