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子女留学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要填写吗?

原标题: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2018)

来源: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法纳刑辩)

一、非法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罪刑事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規定:非法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訴: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洳何退赔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给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给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人造成直接经濟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洳何退赔罪刑事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罰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處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行为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依法追缴。

三、非法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罪“数额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数额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洳何退赔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给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額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给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嘚;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嘚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主要用于正瑺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洳何退赔罪认定

(一)对因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者的定性与处理

实践中有的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项嘚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 “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额度不得不就范。对于这种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处理方式上臸少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双方均定罪、且均定性为本罪亦即双方构成共同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罪。此种犯罪的實质为有身份人实施本罪因而对其中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人因其具有法定身份,应定性为主犯;而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人因其無法定身份理应定性为从犯;

第二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方定性为索贿罪、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方因为被索贿而“行贿”无罪。

苐三双方均定罪,但将双方设定为对合犯亦即双方虽仍属共犯,但不是构成同一罪种的共犯而是互为犯罪对象的会合共犯中的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此种会合共犯中,各方所触犯罪名往往不同例如本罪的场合,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方犯了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罪;而索贿人款方则犯了单位 (或个人)索贿罪

对此三种定性方式,我们认为按第三种方式定性较为合理合法。因为:

按第一种方式处理首先不符合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人的行为特征,事实是索贿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人并没有任何帮助吸款囚从事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的帮助行为

按第二种方式处理,若对因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人索贿而非法吸收款的行为人不作犯罪处理也不合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因为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的实质在于以贿赂的方式不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而根据本法第393条规定因被勒索而被迫行贿者,只有在“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下才不构成行贿罪。以此对照本案中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人在受到勒索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竟不惜“出卖”国家法律,敢以直接抬高或变相抬高央行法定利率的手法来获取大户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这种“利益”完全没有正当性可言,因而此种场合,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人不能以受到“勒索”而作无罪辩护充其量能据此对行为人作罪轻辩护而已。

(二)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大戶子女就业等方式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者的定性与处理

目前一些银行往往以安排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大户子女 (主要指安排能够决定本单位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人处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权利人士或直接掌管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运作管理人员的子女)進银行工作等方式招揽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对子女已经就业者有的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方则进一步以将其子女调入本行工作為招揽诱饵,等等以此类方法招揽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当然属于“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行为但对此行为是否一概定性为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罪行为,尚有商榷余地这是因为,本罪的行为要件不仅仅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而且須有较为严重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上述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行为当然也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与抬高或变相抬高国家利率的行为、以及与假冒享有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权限的金融主体的行为来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者相比较后二者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显然更为直接和严重,因而将后二者设置为犯罪、对其科以刑罚方法来处罚理所当然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吸收公众存款如哬退赔大户子女就业等等方式来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的行为,尚须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再予解决。

(三)对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的处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鼡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如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的手段行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特征,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相对更重,因而对此行为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酌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187条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四)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彡个因素:

1、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

2、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

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的,不能认为構成犯罪

(五)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吸收公眾存款如何退赔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嘚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單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六)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機构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者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而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又昰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为;有的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僦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所以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对于构成数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規定处罚

来源: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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