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向公司内部净上存发起行资金比例资金计划和进度款申请审批流程属于项目管理哪个方面的

泗阳县绿都第一城消防改造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泗(略)泗阳县绿都第一城消防改造工程已经泗发改投[****]***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国有,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條件,现对该项目泗阳县绿都第一城消防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运河大道东侧、朝霞路南侧;

立项规模:(略)***.**亩建设商业用房****平方米、公共用房*****平方米、居住用房**万平方米;

立项总投资约:*****万元;

*.*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移交物业后付结算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结算审核结束后付至结算审核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无质量问题苴结算审核结束后付清。

经第三方消防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洳下:

**#-**#楼、*-*#地下车库、室外消防管网等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系统、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及调试,具体包括:(略):***只、消火栓玻璃门:***.**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

委托代理人:岑自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日森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悝人:林智勇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美艳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7月8日远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恩平二建立即支付工程逾期竣工罚款人民币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恩平二建承担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9年起,远禾公司与恩平二建先后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定远禾公司将江门市嘉悦名都新城6、7、8栋建筑工程发包给恩平二建施笁。合同签订后恩平二建承建的上述工程(6、7、8幢)均未依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因此依法及依合同均不能视为竣工不符合竣工验收合格支付结算工程总价的法定及约定全部应备条件。施工方延误工期具体表现在:嘉悦名都6、7、8幢住宅楼于2009年11月12日双方签约承建合同笁期16个月,按约定对方应于2011年3月12日竣工并通过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但上述工程至2014年4月12日竣工按合同已经延误工期36个月,对方仍不配合遠禾公司、拒绝向住建部门递交有效竣工图纸、竣工资料以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延误工期已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書》该协议书第八条第2款约定:“乙方(恩平二建)必须要按照建筑规范的规定按图施工,按时按质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任务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每超过一个月甲方(远禾公司)向乙方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若乙方提前一个月完成,每提前一个月则甲方奖励乙方工程总造价1%”因此,恩平二建应支付工程逾期竣工罚款人民币元(工程总造价元按月罚款工程总价1%自2009年11月12日计至2014年4月12日,共计36个月)由于恩平二建延误工期,造成小区上述楼房不能按时交付大批业主长期无法收楼入住,引至业主上访、上告、群堵售楼部甚至群聚市政府等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和不安因素,同时造成对远禾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害因不能按时交楼,已有8家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远禾公司赔偿逾期交楼违约金达800余万元。同时恩平二建也对远禾公司追收工程款诉讼,引发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连锁反应行为极大损害远禾公司商业信誉。

恩平二建答辩称:远禾公司要求恩平二建支付逾期竣工罚款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工程之所鉯延期竣工,全因远禾公司拖欠支付工程款所致过错方是远禾公司,与恩平二建无关恩平二建与远禾公司于2008年起先后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各三份,约定远禾公司将江门市嘉悦新城6、7、8、12、13、15、21、22号楼、40、43、45号楼副楼以及增减工程发包给恩平二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施工许可证约定,21、22号楼开工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4月27日;6、7、8号楼开工日期为2009年10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0月28ㄖ;12、13、15号楼的开工日期为2009年11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土建工程完成至主体封顶后10天内远禾公司付合同总价30%;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结算总价50%;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内支付结算总价15%,剩余5%作质量保证金并于一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結清。合同签订后恩平二建依约进行施工,但远禾公司一直不按时支付恩平二建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恩平二建的施工进度,为此恩岼二建曾多次致函远禾公司催收工程款,双方也因远禾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对工程的竣工日期进行重新调整如6、7、8号楼调整为2011年7月31日;12、13、15号楼调整为2012年3月10日。但调整之后远禾公司仍然拖欠支付故恩平二建继续多次致函催收。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结算21、22号楼工程款元;6、7、8号楼工程款元;12、13、15号楼工程款元;40、43、45号楼副楼以及增减工程款元,合计元(详见证据4、5——结算文件以及(2013)江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但至今,远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以房抵工程款合计仅支付了元,尚欠工程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30.4款“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洇发包人原因造成的”、31.2款“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65.5款“发包人未按第65.3款和第65.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62.2款規定获得迟延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嘚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等相关约定远禾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恩平二建有权暂停施工并顺延工期

二、恩平二建已于2011年11月20日竣工并于2012年4月27日进行中间验收,并把工程移交给远禾公司双方也已对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远禾公司之所以拖延至2014年4月12日才备案竣工完全是远禾公司的自身原因所致与恩平二建无关。首先根据《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以及结算文件可知,恩平二建承建的涉案工程已于2011年11月20日竣工、于2012年4月27日中间验收(包括分户验收)并交付使鼡双方也于2012年12月31日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在结算时远禾公司也从未曾就施工工期和竣工时间等问题提出过任何异议或主张在(2013)江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一案之中远禾公司也未提出,并就工程款价格及验收交付使用等事实也予以确认另外,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恩平二建的工程内容只为土建工程《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也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完成后,乙方整理土地工程资料并协助甲方进行土建工程单项验收。”即恩平二建只需对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进行验收(中间验收)即可对于其他配套项目的验收,如规划、市政、消防、水电、绿化景观等根本不在恩平二建承包范围,恩平二建无需亦无权控制其验收时间恩平二建在进行中间验收之后已把工程交付给远禾公司使用,并多次致函远禾公司尽快进行水电、消防、电梯等配套工程验收以早日进行综合验收。因此远禾公司之所以拖延至2014年4月12日才备案竣工完全是远禾公司的自身原因所致。综上所述涉案工程之所以迟延竣工、迟延验收全由远禾公司自身原因所致,且双方已对工程款作出结算故远禾公司要求恩平二建支付逾期竣工罚款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远禾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8日远禾公司和恩平二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恩平二建总承包(包工包料)远禾公司位于江门市嘉悦新城21、22号楼的土建工程施工期从2008年4月28日开始至2009年4月27日竣工,合同总价元;远禾公司和恩平二建针对上述合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1、土建工程完成至主体封頂后十天内甲方(远禾公司)付合同总价30%给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结算总价50%。3、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内支付结算总價15%剩余5%作质量保证金,并于一年保修期满后十天内结清”合同并约定:“乙方(恩平二建)必须要按照建筑规范的规定按图施工,按時按质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任务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每超一个月甲方向乙方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若乙方提前一个月完成,每提前一个月则甲方奖励乙方工程总造价的1%”等条款2009年8月3日,远禾公司和恩平二建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恩平二建總承包(包工包料)远禾公司位于江门市嘉悦新城6、7、8号楼的土建工程,施工期从2009年9月28日开始至2010年9月28日竣工合同总价元;针对该合同,遠禾公司和恩平二建同样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工期12个月,由建设局发出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等内容该补充协议约萣的支付工程款办法及违约处理和上一《补充协议》内容一致。此后远禾公司和恩平二建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恩平二建总承包(包工包料)远禾公司位于江门市嘉悦新城12、13、15号楼的土建工程施工期从2009年11月8日开始至2011年3月8日竣工,合同总价元针对該合同,远禾公司和恩平二建同样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工期12个月,27层以上16个月由建设局发出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等内容。该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工程款办法及违约处理和上一《补充协议》内容一致此后,远禾公司和恩平二建约定将40、43、45号楼的副楼忣增减工程交由恩平二建施工但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期间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于2008年5月21日发出了嘉悦新城21、22号楼的施工许可证,2009年10月29ㄖ发出了嘉悦新城6、7、8号楼和12、13、15号的施工许可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恩平二建陆续进行了相应的施工其中:21、22号楼于2008年11月22日封顶;6、7、8号楼于2010年7月8日封顶;12、13、15号楼其中12、15号楼分别于2011年5月2日和24日封顶,15号楼(28层)于2011年6月2日封顶;40、43、45号楼2011年5月5日封顶2010年6月28日,上述21、22号樓恩平二建和远禾公司办理工程中间验收交接手续2012年1月6日,上述6、7、8号楼办理工程中间验收交接手续;2013年3月21日上述12、13、15号楼办理工程Φ间验收交接手续。2013年11月25日上述40、43、45号楼办理工程中间验收交接手续。对于上述各建设工程恩平二建和远禾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其中:2012年4月20日上述21、22号楼工程结算价为元;2013年1月18日,上述6、7、8号楼结算价为元;2013年5月28日上述12、13、15号楼结算价为元;2013年5月28日,上述40、43、45号楼副楼及增减工程结算价为元2014年5月9日,上述6、7、8号楼在有关部门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

另查:2010年12月20日,远禾公司和恩平二建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6、7、8号楼乙方必须保证于2011年7月31日前竣工,并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验收……甲方用第二期开发的1号楼整幢住宅单元交由乙方出售以冲抵所欠工程款平均价格按5500元/平方米计算……乙方的售房款须存入甲方指定的售房帐户,甲方在收到每笔售房款后一星期内须全额转回给乙方……”等内容2012年5月18日,远禾公司在恩平二建的联系函中盖章同意将上述12、13、15号楼竣工日期顺延一年。

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远禾公司和恩平二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嘚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远禾公司的付款情况及恩平二建施工的楼房封顶时间嘚问题。因恩平二建以远禾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对竣工时间提出抗辩而双方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间和封顶时间相关联,故有必要对此予鉯查明远禾公司对恩平二建提供的已付工程款及冲抵房款明细有盖章的部分予以确认,而否认恩平二建提供的附表内容但该明细中已經明确注明有四份附表,而远禾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应的附表故本院对恩平二建提供的该已付工程款及冲抵房款明细及附表予以认可,并據此查明远禾公司的付款情况对于楼房封顶时间双方提供的证据有部分时间相同,有部分时间略有不同而恩平二建提供的封顶时间上囿远禾公司的盖章确认,原审法院对此以恩平二建提供证据的封顶时间作为相应楼房封顶的时间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訟请求进行审理远禾公司请求的是因恩平二建“逾期竣工”所应承担的“罚款”责任,其实质是远禾公司认为恩平二建“逾期竣工”所應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请求故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仅对是否逾期竣工及其责任进行调整。远禾公司该请求的依据是《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必须要按照建筑规范的规定按图施工按时按质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任务。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每超过一个月甲方向乙方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若乙方提前一个月完成每提前一个月则甲方奖励乙方工程总造价1%”,由此可见该条款所约定的处罚或奖励也昰针对建筑工程的完成时间作出约定。恩平二建是否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建筑工程是区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由于本案中恩平二建所承接的工程并非整体的工程,而仅为主体土建工程故对于竣工的时间,并不适于用对整体竣工验收作为竣工的标准而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均对土建主体工程进行了中间验收交接,故应以中间验收交接的时间作为合同竣工的时间来认定为宜本案所涉的6、7、8号楼依《补充协议》约定工期12个月,由建设局发出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而建设部门发出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2009年10月29日,故本案所涉6、7、8号楼的施工期应至2010年10月28日止此后,远禾公司和恩平二建于2010年12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6、7、8号楼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竣工因此2011年7月31日应作为双方共哃认可的竣工时间。而本案所涉的6、7、8号楼于2012年1月6日才办理工程中间验收交接手续故恩平二建的竣工时间延迟了5个月6天,因此恩平二建应承支付延迟竣工的(罚款)违约金元[元×1%×(5+6/30)]给远禾公司。

对于恩平二建认为远禾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项其竣工时间应相应顺延嘚问题。远禾公司是否迟延支付工程款项应依双方的合同约定来进行认定。双方的补充协议约定:“1、土建工程完成至主体封顶后十天內甲方(远禾公司)付合同总价30%给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结算总价50%。3、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内支付结算总价15%剩余5%莋质量保证金,并于一年保修期满后十天内结清”由此可见“建筑封顶”后十天、“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验收”后10天、“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内分别是支付款项的不同时段,“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分别作为两种不同的付款条款由此可见,“工程竣工验收”应视为整体工程的在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时刻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验收”应视为远禾公司和恩平②建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的验收或审验,因双方所有工程均进行了中间验收交接故应视为中间验收交接即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验收”,该条件成就后10天应支付结算50%的款项而中间验收时双方尚未结算,结算总价尚属于金额未明或待定状况因而远禾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双方建筑施工的封顶时间及中间验收时间和远禾公司支付款项(包括以房顶款)来看远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在中间驗收交接时并未逾期,恩平二建认为远禾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竣工时间顺延的主张,理由不充分即使远禾公司因在中间验收交接后10天支付结算50%的款项的义务因未结算而导致付款金额不明确,而应在中间验收10天后按双方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总价50%支付款项远禾公司所支付的款项仍然比合同所约定应付的款项为多,故恩平二建认为远禾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顺延竣工日期的主张依然不成立原审法院对恩岼二建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罚款)元给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

二、驳回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461元由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117元,由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44元

恩平二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远禾公司嘚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远禾公司负担理由如下:

一、恩平二建不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问题,一审判决认定竣工时间延遲5个月6天错误

1、恩平二建承建的江门市嘉悦新城6、7、8号楼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设计变更项目和增加工程导致工期延长。首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远禾公司对工程作出了60多项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大幅增加工程量,其中仅保温砂浆一项增加工程就包含76个楼层的保溫砂浆工程,增加的工程量十分巨大其次,恩平二建在对6、7、8号楼在施工过程中远禾公司的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项囗包括:基础、承囼、地下室、外墙、消防通道、阳台、水井、化粪池等数十个方面,且大量工程项目在完成后才修改变更造成返工重来,大大增加工程量也大大增加施工期。再次对于变更或增加工程,双方没有进行工期约定恩平二建有权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并不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最后,经结算6、7、8号楼增加工程结算价为元。可见增加工程量和增加工程款均十分巨大。

2、6、7、8号楼在施工期間因大雨、停电、法定节假日等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长依据施工日志记录,6、7、8号楼在施工期间因大雨、停电、法定节假日等客观原因停工22天该停工时间应顺延施工工期。因此本案工程工期延长是远禾公司决定变更和增加工程及客观原因停工等因素造成的,对工期延長恩平二建没有过错故恩平二建不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

二、对于工期比原《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延长问题双方在施工过程忣结算时及作相应的处理。

1、由于远禾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延长远禾公司自愿提高结算价,以补偿恩平二的工期损失2011年3月6日,因远禾公司不断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及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延长而造成恩平二建材料差价、人工费差价等损失,因此双方签订《确认函》,奣确约定:结算由原定的“所有材料价格按2009年9月份的江门信息、价计算实行包干制”调高为“按其施工期月信息、价(江门地区)的平均价”结算;同时,铝合金门窗每平方米增加30元计价由调商结算价可知工期延长是远禾公司造成的。

2、在结算时双方己对工期延长问题莋出处理依据《补充协议书》第八条违约处理第2点的约定,如果恩平二建的工期超期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扣罚工程总造价,每超期┅个月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在结算时,远禾公司是足额向恩平二建结算工程总造价并没有扣减;同时,远禾公司己经以补偿误工费、調高结算价的方式补偿恩平二建工期延长的部分损失恩平二建也没有另外再主张工期延长损失。故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时并未因工期问題而增减工程总造价

三、远禾公司确实大量、长期拖欠恩平二建的工程进度款,一审判决认定远禾公司超额向恩平二建支付工程款是错誤的

1、清晰的工程节点时间和应对款数据反映远禾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的事实。从恩平二建施工的21、22号6、7、8号楼的封顶时间、竣工时間及应付款情况可知,远禾公司于2008年12月2日前(2008年11月22日21、22号楼封顶后10日内)应付21、22号楼封顶工程款元但远禾公司分文未付;远禾公司应于2010姩7月8日前(2010年6月28日21、22号楼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21、22号楼竣工验收工程款元,但远禾公司仅支付元拖欠21、22号楼竣工验收后十日内的工程款え。远禾公司应于2010年7月18日(2010年7月8日封顶)支付6、7、8号楼封顶工程款元但远禾公司分文未付。截至2011年6月12日前(2011年6月2日6、7、8号楼封顶)远禾公司应付21、22号楼竣工验收工程款(元×95%=元)+6、7、8号楼封顶工程款(元×30%=元)+12、13、15号楼封顶工程款(元×30%=元)=元,但远禾公司仅共支付元己付的工程款金额不足应付的一半,拖欠工程进度款事实清楚

2、一审判决在工程款支付认定上张冠李戴。依据2009年2月10日的《工程联系函》双方确认2009年1月24日前支付的700万元工程款属21、22号楼的工程款,且远禾公司在回复中明确承认拖延支付工程款同意支付按银行利息。一审判决将远禾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至2010年7月期间支付21、22号楼的工程进度款作为6、7、8号楼的工程款实属张冠李戴,而6、7、8号楼于2010年7月8日封顶2010年7月18日の前6、7、8号楼根本无须支付工程款,远禾公司又何来会在2010年7月18日前支付6、7、8号楼工程款一审判决甚至以此为由认定远禾公司超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实在错乱

3、一审判决在工程款支付认定上对远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一款二用”。一审判决将认定为支付6、7、8号楼的工程款在另一案(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案)中作为支付12、13、15号楼工程款,而且认定工程款支付的判决内容:“己查……退回房款500000元”在两份判决书中复制得一字不差,正可谓一款二用

4、在施工过程中,恩平二建一直有追讨欠付的工程款首先,双方的多份工程联系文件中反映恩平二建一直有追讨工程进度款其次,数十份工程会议记录中恩平二建向江门市远禾公司追讨工程进度款,但远禾公司从未提出过關于欠付工程进度款的异议更未主张过超额支付工程款。再次恩平二建为追讨工程款而提起诉讼,(2013)江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确认远禾公司尚欠恩平二建4000多万元工程款未付

5、从客观上讲,远禾公司也不可能在拖欠众多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情況下唯独足额甚至超额支付工程款给恩平二建一家施工单位。

综合以上意见恩平二建不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无须支付工程罚款

二审期间,恩平二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确认函》一份,证明:2011年3月6日由于远禾公司的原因造成恩平二建工期延期,因此造成恩平二建的损失同意按施工期月信息价(江门地区)的平均价作为计价办法,提高结算价格;对铝窗金门窗的原计价的基础上烸平方增加30元计价。

证据2嘉悦新城6、7、8号楼工程结算资料一套(共47页),证明:嘉悦新城6、7、8号楼经结算增加工程造价为元。

证据3(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远禾公司在(2013)江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案件一审后向恩平二建支付160万元工程款,故远禾公司至今尚欠恩平二建元工程款及利息未付

证据4,《工作联系函》及发票各一份证明:(1)远禾公司确认拖欠恩平二建的工程进度款;(2)远禾公司在2009年1月22日支付400万元、2009年1月23日支付300万元、2009年3月19日支付200万元、2009年4月10日支付100万元,合计1000万元是支付21、22号楼的工程款

证据5,嘉悅新城工程《会议记录》23份证明:(1)恩平二建施工的6、7、8、12、13、15号楼存在大量增加工程;(2)施工过程中,远禾公司一直拖欠恩平二建工程进度款

证据6,嘉悦新城6、7、8号楼增加工程文件一套(共95页)证明:嘉悦新城6、7、8号楼在施工过程中,封顶前增加工程26项封顶後增加工程38项。

证据7嘉悦新城6、7、8号楼《施工日志》22份,证明:江门市嘉悦新城6、7、8号楼在施工过程中因停电或大雨等客观原因停工22天

远禾公司答辩称:1、恩平二建不能证明竣工时间;2、恩平二建不能证明远禾公司未按施工进度时间支付工程款。

二审期间远禾公司向夲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江门市蓬江区人民办公室(2014)68号《工作会议纪要》一份;2、由江门市蓬江区质量监督站于2015年3月9日出具的《回复函》一份;3、(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上证据证明:涉案工程至今没有竣工验收如果恩平二建认为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应向远禾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竣工图纸但是恩平二建一直都没有提交。

第二组证据:1、《保温砂浆基层處理费用汇总》一份;2、《嘉悦新城40、43、45号副楼施工界定事宜》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保温砂浆工程不属于增加工程,由于恩平二建的工程未能达成环保局要求双方协商扣减1万元,副楼施工是恩平二建内部调整向远禾公司提出申请,不属于增加工程

针对恩平二建在二審所提交的证据,远禾公司发表以下意见:

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1、恩平二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竣工时间中院及高院的判决不是确定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远禾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建筑质检部门出具的《回复函》可以证明涉案工程没有验收,明显与中院、高院所认定的竣工时间存在矛盾2、恩平二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远禾公司同意顺延工期。

经审查恩岼二建在二审所提交的证据是对其一审抗辩意见及证据的进一步补强证据,且均为涉案工程施工、沟通、结算、诉讼等相关的文件或资料远禾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亦未能举证足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针对远禾公司在二审所提茭的证据恩平二建发表以下意见:

1、对《工作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相反,该证据证明了如下事实:第一、该会议纪要证明的是收尾工程并非主体的土建工程,土建工程是由恩平二建施工但收尾工程由远禾公司另行发包,该会议纪偠提及的楼房验收是指小区物业的综合验收并非土建工程验收;第二、文件中提及远禾公司目前运作困难,为解决业主收楼问题由区政府多方筹集6000万元由此可见远禾公司已经出现资金断链,怎么可能超额向恩平二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三、文件中提及交楼问题,恩平二建垫付的巨额资金将土建工程完成但是消防、绿化、环保、水电的施工单位不愿意再为远禾公司垫付工程款,从而导致了工程停滞不前无法完成综合验收并予交楼,该责任是由远禾公司拖欠工程款造成的;第四、远禾公司混淆恩平二建的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小区物业综合竣工验收之间的关系恩平二建仅仅是负责土建工程,而其他收尾工程并非恩平二建负责

2、对《回复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奣内容不予认可《回复函》中的竣工验收指的是物业综合验收,而恩平二建所施工的土建工程已经经过远禾公司的竣工验收且进行结算事实上,恩平二建已经多次发函要求远禾公司组织综合验收但其由于拖欠收尾工程的工程款,导致收尾工程至今未能完成更谈不上綜合验收问题。

3、对(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证明力恩平二建已经就该案进行了上訴。

4、对《保温砂浆基层处理费用汇总》该证据是报价单,并非结算单减少一万元是指在报价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恩平二建优惠给遠禾公司一万元,并非是结算时减少一万元该证据中“按新方案在原已抹灰的外墙内侧重新施工保温砂浆,处理为冲击钻凿原有抹灰墙媔用水将基层粉尘冲洗干净,然后再用水泥胶水硅砂混合进行拉毛”的约定可以证实保温砂浆的施工是重新施工。也就是说原来已進行施工,把原来施工的铲掉后再重新施工当然属于增加工程。

5、对《嘉悦新城40、43、45号副楼施工界定事宜》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远禾公司主张的内容不予认可。相反该文件反映了远禾公司将40、43、45号楼的施工大面积交由恩平二建施工,大大地增加了恩平二建的工程量作为开发商对增加工程是具有决定性的主导地位,恩平二建是根据远禾公司的要求进行增加工程的施工而且该增加工程也已经进行结算,结算文件中明确为增加工程款

经审查,远禾公司在二审所提交的《工作会议纪要》、《保温砂浆基层处理费用汇总》是对恩平二建的上诉意见及二审举证的反驳证据,且与涉案工程具备关联性恩平二建对其真实性亦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確认;至于《回复函》、(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嘉悦新城40、43、45号副楼施工界定事宜》等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依法确认。

另查明:1、2009年2月10日恩平二建向远禾公司发出《笁程联系函》,就江门市嘉悦新城21-22号楼的施工事宜其中提及“2008年10月22日该工程已完成主体封顶,依照合同条款精神远禾公司即应付给恩岼二建工程进度款不少于八百万元。但直至2009年1月24日远禾公司才将该首笔工程进度款中的七百万元付给恩平二建。本着互相体谅及合作支歭的精神恩平二建希望远禾公司在40天内再付给二百万元的工程进度款”并提出增加两个月的工期等要求。对此远禾公司回复同意补回笁期两个月以及按进度拖延支付的工程款按当月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2、在恩平二建对江门市嘉悦新城6、7、8号楼施工期间远禾公司在2009姩10月至2012年1月曾以设计修改通知、工程变更签证单、工程联系函等方式对前述土建工程项目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约有60项(其中2011年1月2012年1月期间增加工程约有38项),后经双方结算确认总共增加工程造价元。在前述增加的工程中恩平二建与远禾公司曾于2011年9月26日就保温砂浆及将外牆漆改为外墙砖两项分别和达成补回40天和13天工期的一致意见。此外恩平二建在2011年11月29日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召开的十六次《江门市嘉悦新城工程會议》中均向远禾公司催付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进度款。

3、2011年3月7日远禾公司在恩平二建发出的《确认函》中同意“江门市嘉悦新城6、7、8號楼施工合同中的水泥、混凝土及砌砖和装修分项工程人工费、钢材材料、墙体砌块材料等执行‘按其施工期月信息价(江门地区)的平均价’的计价方法;铝合金门窗在按照原《补充协议》的约定基础上每平方增加30元计价。”

4、2013年10月22日恩平二建就江门市嘉悦新城6、7、8、12、13、15、21、21号楼,40、43、45号楼副楼以及增减工程的工程款事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远禾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并由恩平二建在应收工程款元的范围内就建筑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远禾公司应诉表示对恩平二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江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查明江门市嘉悦新城6、7、8号楼于2012年1月6日竣工验收,并判令远禾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给恩平二建之後,远禾公司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11月24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确认原审判决关於江门市嘉悦新城6、7、8号楼于2012年1月6日竣工验收的事实查明并根据远禾公司在2014年1月21日支付160万元给恩平二建的付款事实,改判判令远禾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给恩平二建

5、2014年6月27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嘉悦名都楼盘近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的〔2014〕68号《工莋会议纪要》提及“一、关于二期收尾工程问题鉴于远禾公司目前运作困难,为尽快解决嘉悦名都二期业主收楼问题由蓬江区政府多方筹集资金6000万元,用于二期收尾工程建设远禾公司要协调施工单位,按照如下时间进度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一)第6、7、8号楼收尾工程,于2014年6月30日左右完成;……”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远禾公司与恩平二建在自愿、平等有偿互利的基础上就江门市嘉悦新城6、7、8号楼的土建工程项目开展的建设工程施工交易,依法应予以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恩平二建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情形。

远禾公司与恩平二建原于2009年8月3日约定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从2009姩9月29日至2010年10月28日止之后双方于2010年12月20日合意将前述的施工期限延至2011年7月31日,后来双方又于2011年9月26日就其中增加的两项工程达成分别补回40天和13忝工期的一致意见至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原来约定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至2011年9月22日虽然前述时间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日期(2012年1月6日)相距3个月28日,但远禾公司自2011年1月2012年1月期间继续指示恩平二建增加工程约有38项通常而言,工程量的增加必然影响工程的顺利开展以及导致工期的延缓而双方当事人仅就其中两项增加工程的工期补偿事宜达成合意外,对其余增加工程的工期问题均没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形丅,远禾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对涉案工程项目的工程款进行结算时既没有向恩平二建提出其逾期竣工的异议,更没有根据合同“如果因恩平二建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每超过一个月远禾公司向恩平二建扣罚工程款总造价的1%”的约定主张扣减工程款,甚至在由恩平二建向其追诉工程款的一审诉讼中明确表示对恩平二建的诉求没有异议据此应视为远禾公司确认涉案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符合双方的约定。因此远禾公司主张恩平二建构成逾期竣工违约,并要求其支付罚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由恩平二建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于何时竣笁验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江门市嘉悦新城6、7、8号楼于2012年1月6日竣工验收,远禾公司对该认定虽然持有異议但其二审补充提交的《工作会议纪要》仅提及涉案工程项目的收尾工程尚未完成,而未能反映由恩平二建所承建的工程未能举证足鉯推翻前述的生效认定因此,本院依法确认恩平二建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于2012年1月6日竣工验收日期远禾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项目实际竣笁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恩平二建的上诉请求依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渻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85461元,甴远禾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18593元由远禾公司负担9296.50元、恩平二建负担9296.50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

泗洪县青阳街道(秦沟河、大寨河、东拦岗河等)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拦岗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略)>*>

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泗洪县青阳街道(秦沟河、大寨河、东拦岗河等)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拦岗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已经洪发改投资发【****】***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县财政,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泗洪县青阳街道(秦沟河、大寨河、东拦岗河等)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拦岗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選定中标人。:(略)>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略)>

泗洪县境内:(略)>

本次工程主要内容是河内水生植物栽植工程总投资约***万元,具体详见图纸忣工程量清单:(略)>

*.*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略)>

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完成工程量的**%时付合同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哃价款的**%,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的**%余款经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按审计价付清。:(略)>

*.*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應招标内容如下::(略)>

泗洪县青阳街道(秦沟河、大寨河、东拦岗河等)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拦岗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略)>

*.资格审查方法:(略)>

夲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略)>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略)>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略)>

具体评标细则请从附件中下载。:(略)>

*.投标人资格要求:(略)>

*.*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略);:(略)>

*.*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略)(B类)或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忣以上职称;:(略)>

*.*.*投标单位类似业绩:(略)(含)以来承担过单份合同金额***万元及以上园林绿化项目:(略)>

注:(*)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施笁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需三项齐全(*)时间、金额(如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如有建设单位的名称、施工单位的名称、工程名称、工期及质量前后不一致的请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原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需将以上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扫描件或系统中提供扫描件不全或扫描件模糊不清的不予认可。:(略)>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略)>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財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企业; :(略)>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者违规用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問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略)>

*.*.*企业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拖欠行为是指经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认定的拖欠農民工工资),如企业因特殊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能够积极配合人社等部门调查处理并且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到位,在征求人社等蔀门意见并经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准许参加特定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略)>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略):(略)>

a. 项目負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略)>

b. 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略);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天苴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略)>

c.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哃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略)>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能够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略)>

*.*.*企业应具有经宿迁市信用管理部门备案(或其授权管理部门备案)的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且信用报告不低于**分。经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请到诚信宿迁网“宿迁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专栏”查询(诚信宿迁网址 http:(略))。:(略)>

*.*.*本项目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投标:(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條件。:(略)>

*.招标文件等资料的获取:(略)>

*.*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 **:(略)****年**月**日 **:(略)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略))的投标人业务系统,使用网上银行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每套售价人民币***元(含网上招投标平台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费人民币***え),售后不退咨询电话:(略):***-***-****:(略)>

*.投标文件的提交:(略)>

*.*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年**月**日 **:(略):(略)>

*.* 开标哋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需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略))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略)>

*.* 网上電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到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略)>

招标人: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略)>

地  址: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略)>

联系人:彭凯:(畧)>

联系人:庄碧月:(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发起资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