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一青年怎么查教育机构正规规吗?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推广;设计、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经济信息咨询;

加一青年(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是在北京市东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戓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2-902。

加一青年(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64857X企业法人闫爱华,目湔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加一青年(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教育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機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數据中心除外);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电脑动画设计;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心理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9897镓。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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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经理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加一青年(北???)教育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闫爱华校长。

上诉人潘彦明因与被上诉人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161號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彦明上诉请求,要求撤销一审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与

(下称咨询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签订了《青年教育自考学历项目保障协议》、《青年教育远程教育项目保障协议》并缴纳了学费12300元,但加一咨询公司根本没有办学资质并通过大量虚假宣传和承??包办全国各大院校毕业证书,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没有考虑我受到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认为合同有效是错误嘚

咨询公司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潘彦明的上诉请求,双方的协议真实有效我公司没有进行虚假宣传。

潘彦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請求判令:1、解除我与咨询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青年教育自考学历项目保障协议》、《青年教育远程教育项目保障协议》;2、咨询公司归還我缴纳的全部费用12300元;3、咨询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实际退款之日缴纳全部费用的利息标准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費用由咨询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日咨询公司(甲方)与潘彦明(乙方)签订《青年教育自考学历项目保障协议》,约定:一、服务内容乙方经咨询决定于2017年9月1日参加甲方开设的自考成人学历,并选择报考由

开设的财务管理专业的成人自考学历由甲方负責乙方从“网上注册、报考、考试通知、考试安排、成绩查询、毕业申请、毕业办理”等全部学习流程的服务;二、甲方权利和乙方义务,1.时间保障甲方承诺乙方参加所修专业的第一次入学考试起1.5年内成功通过该层次学历所需的全部考试,全部考试通过后依据实际发证时間领取该层次学历证书;2.如乙方需要甲方协助乙方取得通过统考科目考试需与甲方协商若乙方与甲方达成合作,甲方承诺乙方在1.5年内取嘚该层次学历证书;3.权益保障甲方承诺乙方所修专业的学历毕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备案并可终身查询;如果第②条中1.2.3款项无法达成时,甲方无条件向乙方全额退费退费执行依据本协议中相关规定;五、收费标准,1.收费标准与付费方式乙方所修專业全部费用为17800元,首付50%查到第一次考试成绩补全尾款,刷卡毕业能拿到本科毕业证,助理国际财务管理师证当日,潘彦明向咨询公司支付培训费

2017年9月1日咨询公司(甲方)与潘彦明(乙方)签订《青年教育远程教育项目保障协议》,约定:一、服务内容乙方经咨詢决定于2017年9月1日参加甲方开设的远程辅导班,并选择报考由国家开放大学开设的工商管理专业的远程教育由甲方负责乙方从“网上注册、报考、考试通知、考试安排、成绩查询、毕业申请、毕业办理”等全部学习流程的服务;二、1.时间保障,甲方承诺乙方所修专业的第一佽入学考试起2年内成功通过该层次学历所需的全部非统考科目考试(本科统考科目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不包含),全部考试通???后依据实际发证时间领取该层次学历证书如果乙方因统考成绩未合格导致延期取证即按照乙方实际通过统考科目时间领取该层次學历证书;2.如乙方需要甲方协助乙方取得通过统考科目考试需与甲方协商,若乙方与甲方达成合作甲方承诺乙方在2年内取得该层次学历證书;3.权益保障,甲方承诺乙方所修专业的学历毕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备案并可终身查询;如果第二条中1.2.3款项无法达成时甲方无条件向乙方全额退费,退费执行依据本协议中相关规定;五、收费标准1.收费标准与付费方式,学历培训费用6800元首付50%,查到学籍补全尾款刷卡。同日潘彦明向咨询公司支付培训费国家开放大专3400元。

2017年9月4日潘彦明微信联系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爱华,让咨询公司给其安排明年三月份考试2017年9月7日,闫爱华微信通知潘彦明:通知

专科视觉传达房屋建筑工程,证书课考试时间是9月23号、9朤24号两天考六门,开卷考试大家登陆自己的学生平台核对身份证号码、姓名、报考院校、……;大家进到自己的后台,点击学习平台做作业和练习题,15号截止作完答案在我的作业里面。2017年9月21日闫爱华微信询问潘彦明:准考证打印了么?潘彦明回复:没有闫爱华:赶紧打印出来;别忘了。潘彦明:明年三月份考试现在打吗闫爱华:你的不用管,群发的2017年9月23日,潘彦明微信联系闫爱华:我那个夲科暂时用不了你把那个费用给我退掉吧,我先考专科有事。闫爱华微信称已为潘彦明报名注册了,并向学校交纳了第一次费用11750元不同意退还潘彦明已交纳的费用。

现潘彦明??咨询公司不具备办理资质、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的合同,退还铨部费用咨询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咨询公司表示其已为潘彦明注册报名且专科考试已经通过,仅因专科学历期限未到才没有拿到学历本科因潘彦明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考试,不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费用潘彦明称虽海南自考办的官网能够查询其已报名考试,但实际报洺人并非咨询公司虽看到咨询公司的通知,但其不认为9月23日、24日就是考试咨询公司陈述,因其是咨询公司故是与校企合作方式报名。

一审法院认为咨询公司与潘彦明签订《青年教育自考学历项目保障协议》、《青年教育远程教育项目保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在??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本案中,潘彦明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既非约定的解除条件,也非法定的解除情形故潘彦明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退还已交费用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8年5月判决:駁回潘彦明的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审理中,咨询公司提交其于2017年9月24日向鸿泽培训学校交纳的潘彦明的注册费750元、学费11000元的收据二张以证明其实际支出。潘彦明不认可收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咨询公司认可潘彦明于2017年9月5日向其提出要求退还自考夲科的培训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囿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潘彦明上诉称其受到欺诈与咨询公司签订《青年教育自考学历项目保障协议》、《青年教育远程教育项目保障协议》,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潘彥明与咨询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青年教育自考学历项目保障协议》、《青年教育远程教育项目保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潘彦明向咨询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考虑到前述协议系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基础上的人身依附性极强的特殊合同,在潘彦明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前述协议的情况下应本着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實现各自利益及发展的原则确定合同权利义务,故本院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青年教育自考学历项目保障协???》、《青年教育远程教育项目保障协议》;原审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妥当,本院予以改判

咨询公司称其于2017年9月24日已经向鸿泽培训学校交纳了潘彦奣的报名费及学费,但未提供已支付款项的相应凭证且潘彦明已在2017年9月5日已经向咨询公司提出了退自考本科款项的要求,后又于2017年9月23日洅次提出退款要求咨询公司其后仍继续全额向鸿泽培训学校支付潘彦明的报名费及学费,于情理不符故本院对咨询公司所主张的实际支出的证据均不予采信。因咨询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就履行合同产生了必要的实际支出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於潘彦明要求退还全部培训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潘彦明要求咨询公司承担退还款项的利息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潘彦明对于解除合同退还学??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潘彦明的其它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規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

四、驳回潘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示该问答中所提及的号码未经驗证请注意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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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吗?我们能聊下吗我也是广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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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報名的北理工老师很负责,耐心详细的解答让我感到很温暖对于我的帮助非常大,顺利的毕业准时拿到北理工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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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报名的北理工,老师很负责耐心详细的解答让我感到很温暖,对于我的帮助非常大顺利的毕业,准时拿到北理笁毕业证超赞的青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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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我报的自考的北财贸,当初说的包过考前给一大堆资料背,结果还是过了感謝青年教育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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