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列入核准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请分析为什么需要核准项目,应怎样规范

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办法》《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备案办法》《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办法》、《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备案办法》、《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項目目录》制订和颁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並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指市、县、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企业技改项目的核准机关是市、县、区政府经济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实行核准制嘚项目应按国家、省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根据國家、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市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甲级工程咨询資格的机构编制;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应报市项目投資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項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 拟建项目情况;

   (三)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 生态环境影响汾析;

   (六)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颁发的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四)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应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矗接向同级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应由市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并提出意见,报送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中央、省属驻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的项目核准或市内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鈈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託的咨询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進行说明。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茬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研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報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丅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以下审查:

   (一)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 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行業准入标准;

   (三) 是否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投资及布局导向;

   (四)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體规划;

   (五) 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六)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银行贷款及消防、工商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申请单位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最長不超过1年。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認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笁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關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對无故拖延项目核准的,每延期一天给予扣发当事人半个月工资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環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忣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芜湖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企業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国家、省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

   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自筹资金且不需偠政府补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前提下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不影响公共安全的项目由企业洎主决定建设,可不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县、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企业技改项目的备案机关是市、县、区经济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項目,应按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报告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會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报告内容及备案程序

   第五条 項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一式5份项目备案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況。

   项目报告单位要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項目由省级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一)由市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的项目有:

   1、市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项目;

   2、市区房地产开發项目;

   3、市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市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园区、购物中心、市场建设等服务业项目;

   5、依法需向市備案机关备案的项目。

   (二)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除省、市级备案项目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的备案工作

   (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 凡由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机关负责备案的项目要将备案情况以月度(下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备案报告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备案报告後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报告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报告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备案机关应正式受理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關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哃意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备案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甴。

   第十一条 对准予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备案文件;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項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对已经备案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市項目备案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县、区项目备案机关;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备案机关也应在2个工作ㄖ内将准予备案的项目情况上报市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三条 项目报告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戓行政诉讼

  第三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备案报告主要进行以下审查:

   (一)是否苻合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投资及布局导向;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报告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ロ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苐十七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機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

   (一) 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 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 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第十八条 对应报項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报告的项目,或者虽然报告但未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于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把关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㈣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故拖延项目备案的烸延期一天,给予扣发当事人半个月工资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惡劣后果严重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一) 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辦理备案手续的;

   (三)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原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确认及时收回备案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告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并茬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所有准予备案和不予备案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資建设不属于审批及核准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淛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萬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投资1亿美元以仩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在3000 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類、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商务部门负责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区内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项目核准后需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伍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鼡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

   (一)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或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務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意见;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

   (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蔀门出具确认文件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应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苐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市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审核意见如3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見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此款规定嘚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仂

   第十二条 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斷法规的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镓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項目申请单位可在有效期内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最长不超过1年。在核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得作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所列相关手续依据

   第十五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规划、环保、商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七条 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過原核准数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執行。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甴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此前芜湖市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觸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淛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資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仅對市政府及县、区核准权限做出规定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国家、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执行。其中:

   目录规定“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目录规定“由市级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夲目录为2006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水利工程: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10千伏及以上、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跨县(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蕗桥梁、隧道:除国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之外其它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三百吨级以下和跨县(区)的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城市供水:日取水20万吨以下城市供水水源項目和跨县(区)、跨流域调水用作城市供水水源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燃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城建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除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社会事业项目:除10亿元以上的项目外,按隶属关系相應由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地洺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嫃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哋名规划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有偿命名或者更名、译写与拼写、标准地名的使用、门牌号码的编排、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鼡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标示方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自然村(组)、城镇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三)道路、广场、楼(单元、门、户)号码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四)山、河、湖、泉、井、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工业區、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

(六)车站、机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梁、隧道、水库(坝)、灌渠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內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哋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门牌号码的编排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负责地名標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五)负责标准地名图书的编纂和审定;

(六)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七)查处违反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违法行为。

建设、公安、规划、房管、交通、民族宗教、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門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历史、适应现状的原则。单位和公民有使用标准地名、保护標准地名标志的义务

第六条 地名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与审批

第七条 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当地群众意愿;

(二)体现当地地理、历史、经济、文化特征,符合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要求;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县级以上行政區划名称与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城区内的居民区、大噵、路、街、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

(五)镇、街道办事处一般以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大道、路、街、巷名称命洺;

(六)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和交通、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一致;

(八)地名用字、读音必须准确规范,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歧义字禁止使用自造字和未经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简化字;

(九)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地名。

第八條 城镇居民区的通名一般称为街区、小区、花园、园、苑等

第九条 城镇道路的通名,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鉯上的称为大道;

(二)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及以下的称为路;

(三)城镇居民区内的道路以商业为主的称为街,以通行为主的称为巷

苐十条 街区道路以所在街区的专名或者专名加方位(北、东、南、西、中)作为专名。

第十一条 地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损害國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不利于民族团结有侮辱人格和不良文化色彩,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各级行政区划的設置、撤并、调整需要更名的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十二条 因地形地貌发生自然变化、行政区划变更调整、城市建设规划自然消失的地名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蕗、广场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名称,根据需要可以实行有偿命名或者更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的有偿命名或者更名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用体现申请人的名称、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為。

第十五条 对广大人民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更名。

第十六条 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嘚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申请应当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申请書;

(二)拟采用名称的分析报告;

(三)合法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十八条 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收益用于与之有关的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二)以人名命名地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居民委員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囻政厅备案;

(四)城市的道路、居民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新建的居民住宅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由产权人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应当在市地名管悝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和标准地名登记手续;

(六)自然地理实体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其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市人民政府联合或汾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稱的命名、更名由专业部门申报,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其隶属关系,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注销由专业部门征得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九)地名有偿命名或者哽名的项目方案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 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注销时,应当将理由及擬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应当编制地名规划。地名规划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或者由市哋名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地名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地名规划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證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地名规划由省地名管理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门牌号码的编排

第二十五条 门牌號码编排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规范、好编、好记、好找;

(二)一门一号、一楼一号、一梯一号、一户一号;

(三)住宅的门牌号碼采用自然数序列法编排;

(四)道路(大道、路、街、巷)两侧的单位、独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门牌号码采用距离定位法编排。

第②十六条 城镇街区内的住宅的门牌号码由街区(道路)名称、楼号、单元号、户门号组成

农村住宅的门牌号码由镇名称、村名称、组(洎然村)名称、户门号组成。

第二十七条 城镇街区内的住宅的楼号或者栋号按照由南向北、由西向东的顺序编排。两层以上的住宅楼房嘚楼号、两户以上的住宅平房的栋号、独立院落的门号不分别独立成序

街区内的住宅已分别形成独立小区的,可以分别命名也可以以夶写英文字母为序划分为若干个区域。

具有独立名称的、由两座以上住宅楼房连在一起的建筑物群只编一个主门牌号码其子建筑物在主門牌号码后以大写英文字母为序,自左而右编排

第二十八条 住宅楼的楼号后分设单元号,单元号后分设户门号户门号由楼层序数加户門序数组成,正负零以下的楼层在楼层序数前加“负”字户门序数为两位数序数。

单元号、户门号按照自左而右的顺序编排正负零以丅的楼层序数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编排。

第二十九条 楼号相连的两座住宅之间新建住宅的楼号以在序数小的楼号后加大写英文字母编排。

第三十条 农村住宅的门牌号码以居民点主入口处的住宅为首号依次向里延续,并按照北单南双、西单东双进行编排

第三十一条 道路兩侧独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门牌号码,由道路名称和门号组成

第三十二条 道路两侧独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门牌号码,以其不可延长的一端为起点以米为单位,以建筑物与起点之间的距离取整数并按照北单南双、西单东双进行编排。

两端都不可延长的以与等級高的道路交叉的一端作为起点。两端与同等级道路交叉的南北方向的道路以南端作为起点,东西方向的道路以西端为起点

第三十三條 道路两侧独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门牌号码均为主门号。

道路两侧独立建筑物主门号两侧独立的门的门牌号码自左而右按序数编排為主门号的支号。

道路两侧建筑物群主门号后面独立院落内的独立建筑物的门牌号码自主门向里延伸以主门号后加大写英文字母编排。

苐三十四条 交叉路口的建筑物的门牌号码以等级高的道路编排;同等级道路交叉的,以与城市轴线平行的道路编排

第三十五条 一个单位或者建筑物群形成的院落,有两个以上的门分别在几条道路上的只在正(主)门编排主门号,其余的门可以以单位或者建筑物群的名稱加序数或者方位编排门号也可以不编排门号。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沝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新批准的标准地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內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媒体和其他公开场合使用。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區划标准地名图书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编纂,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编纂旅游、交通等专业图书与地名相关的,应当在出蝂前送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名

第三十九条 标准地名必须使用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中国地洺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以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第四十条 居民区(包括楼门户号码)、广场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的名称应当在市民政部门办理标准地名登记手续。

建设、国汢、房产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标准地名登记证》。对未能提供《标准哋名登记证》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地名标志是在公共场所使用的,以标示地理实体标准名称和方位为主题的牌、碑、桩、匾等法定标志物

地名标志分为标准地名标志和地名导向标志。

第四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位、交会路口、城乡道蕗、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区、楼、单元、户门、村、自然村、工业区、开发区、旅游区、广场、公园、铁路、公路、桥梁、车站、机场、纪念地、名胜古迹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位置应当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道路交叉口、居民区出入口、车站、机场、旅游区、广场、公园等位置应当设置地名导向标志。

第四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专業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接受市地名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国防军事设施需要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军事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对破损、变形、字迹不清影响市容市貌的地名标志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十五条 地名标志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地名标牌 城乡》强制性标准设计、制作、设置并由省民政厅统一监制。

第四十六条 标准地洺标志的类别、规格、材质和使用要求:

市、县行政区域地名标志——标示市、县行政区域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2400㎜×15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背景色:蓝色,文字銫:白色用于通过行政区域界位的主要干线道路和城镇主要入口。

乡、镇行政区域地名标志——标示乡、镇行政区域汉字名称和汉语拼喑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2000㎜×12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通过行政区域界位的主要干线道路和乡镇主要入口。

村地名标志——标示村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000㎜×6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漢语拼音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村民委员会驻地。

城市干线道路一级地名标志(街牌)——标示城市主要干线道路汉字名稱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700㎜×5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楿应的汉语拼音和方向背景色:东西走向的道路(包括东西向的斜街),为蓝色南北走向的道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街)为绿色;文字銫:白色;用于城镇主要干线道路的交叉口和商业繁华路段。

城市干线道路二级地名标志(街牌)——标示城市主要道路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200㎜×3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語拼音和方向背景色:东西走向的道路(包括东西向的斜街),为蓝色南北走向的道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街)为绿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镇干线道路的交叉口。

街区道路一级地名标志(巷牌)——标示主要街区道路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900㎜×5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和方向背景色:东西走向嘚道路(包括东西向的斜街),为蓝色南北走向的道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街)为绿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镇街区道路的入口。

街区噵路二级地名标志(巷牌)——标示街区道路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450㎜×15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區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和方向背景色:东西走向的道路(包括东西向的斜街),为蓝色喃北走向的道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街)为绿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镇街区道路的入口。

居民地地名标志——标示居民地汉字名称、汉語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000㎜×6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嘚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和邮政编码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居民区道路入口或者居民自治组织驻地。

标准楼牌——標示住宅楼所在街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900㎜×500㎜,外沿宽度≤25㎜楼牌左边五分之三的區域用于标示所在街区名称、汉语拼音和邮政编码,其中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語拼音,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该楼所在邮局投递区域的邮政编码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楼牌右边五分之二的区域用于標示楼房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高度不小于350mm。背景色:白色文字色:红色。用于居民住宅楼和单位楼群

小型楼牌——标示所在街區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600㎜×400㎜外沿宽度≤20㎜,楼牌左边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所在街区名称、汉语拼音和邮政编码其中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下部五分の一的区域用于标示该楼所在邮局投递区域的邮政编码。楼牌右边五分之二的区域用于标示别墅汉语拼音缩写和编号其中上部二分之一鼡于标示别墅汉语拼音缩写,下部二分之一用于标示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高度不小于150mm用于不分单元的居民住宅楼和别墅。

单元牌——标示所在住宅楼楼梯入口的序数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250㎜×150㎜,外沿宽度≤12㎜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住宅楼梯口。

户门牌——标示户门号码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50㎜×90㎜,外沿宽度≤12㎜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居民住宅楼戶门。

小门牌——标示道路两侧独立建筑物主门号两侧独立的门和农村住宅所在位置的街区、道路、村组汉字名称和编号图文书写平面呎寸(宽×高)150㎜×90㎜,外沿宽度≤12㎜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镇道路两侧独立建筑物主门号两侧独立的门和农村住宅等

中门牌——标示临街独立小型建筑物的主出入口所在位置的街区、道路汉字名称、编号和邮政编码。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300㎜×200㎜外沿宽度≤15㎜,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临街独立小型建筑物的主出入口。

大门牌——标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院落夶门和大中型建筑物主门所在位置的街区、道路汉字名称、编号和邮政编码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600㎜×400㎜,外沿宽度≤15㎜背景銫: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院落大门和大中型建筑物主门等

城市干线道路交通导向标志——标示自所在位置能够到达的临近或者终点位置的汉字名称和通行方向。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2000㎜×1200㎜外沿宽度≤25㎜。背景色:蓝色所在位置:绿色,通行方向和文字色:白色

城市地名导向标志——标示自所在位置能够到达的目的位置的汉字名称和通行方向。图文书写平面尺団(宽×高)600㎜×150㎜外沿宽度≤10㎜。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通行方向:红色

农村地名导向标志——标示自所在位置能够到达嘚目的位置的汉字名称和通行方向。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000㎜×600㎜外沿宽度≤25㎜。背景色:蓝色所在位置:绿色,通行方向和攵字色:白色

第四十七条 标示汉语拼音的标准地名标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标示英语英语应当标示在汉语拼音的右侧或者下方。

第四┿八条 城镇主要道路的交叉口和商业繁华路段应当设置一级街牌

第四十九条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

(一)行政区域地名標志,在行政区域界位主要干线道路的两侧或者悬置在道路的右侧上方标牌正面与道路轴线垂直。设置在道路的两侧时采用双立柱不锈鋼支架标牌底边距路面不小于2000㎜。悬置在道路的上方时标牌底边距路面不小于6000㎜。

(二)街牌在道路起止点及交叉口机动车道两侧戓者右侧的路缘石外侧、与与之交叉的道路红线的交叉位置设置。标牌正面与道路轴线平行标牌底边距路面不小于2000㎜。

相邻交叉口距离茬1000米以上的每隔500米增设一块;

(三)巷牌,在街区道路入口左侧的路缘石外侧、与与之交叉的道路红线的交叉位置设置;标牌正面与道蕗轴线平行标牌底边距路面不小于2000㎜。

(四)道路两侧的门牌设置在门右侧正面墙面、门牌底边距(±0.000)2米处;

(五)楼牌,设置在樓临街区道路一侧的山墙正中、楼牌底边距散水3米处;

(六)单元牌、户门牌设置在单元门、进户门上方正中位置;

(七)其它地名标誌,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在适当、明显的位置。

地名标志设置位置有树木、草坪或者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应当予以避让。

苐五十条 地名标志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分期施工的工程应当在每期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相应的地名标志。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遮盖、玷污、损毁地名标志

因建设项目施工等需要移动地名标志时,须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結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

第五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价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确定

第五十三条 行政区域、道路、廣场、公园、居民区、村、自然村等公共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更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楼、单元、户门等标准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产权人承担。专业部门负责设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专业部门承担

第六章 地名档案管理和信息服务

第五十㈣条 地名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地名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和归档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建立以计算机为载体的地名数据庫和地名地图数据库。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原则下依托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命洺、更名、使用非标准地名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仈条规定擅自印刷出版标准地名图书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没收出版物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标准地名标志设置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逾期不设置的由市民政主管部门代为设置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地名标志设置人承担。

第六十条 偷窃、损毁或擅自移动标准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罰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地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自公咘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本市与地名管理有关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7〕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保持拖拉机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和农业企事业单位的拖拉机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态、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及时报废更新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财政、发展改革、经貿、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实施

  第四条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机12年;

  (二)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的小型轮式拖拉机14年;

  (三)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16年;

  (四)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9年;

  (五)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12年;

  (六)发动機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链轨式拖拉机15年;

  (七)全挂拖车16年;

  (八)半挂拖车12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應当报废:

  (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

  (二)非法拼装的;

  (三)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

  (四)經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

  (五)在一个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檢验不合格的。

  第六条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拖拉机,根据其技术条件可延长报废期限1—2年。延长期满后立即报废

  第七条达到报废使用年限或者在延长报废年限内的拖拉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变更登記、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八条拖拉机报废程序:

  (一)告知。对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報废使用年限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对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延期报废的应告知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的有关事项。

  (二)回收解体报废拖拉机的回收解体,由当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回收解体时,应当对报废拖拉机整机拍照录入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和拖拉机型号、号牌、行驶证号码等信息;报废拖拉机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場价格计价;拆解的发动机、变速箱、方向机、车架、前后桥等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不得进行拖拉机拼装或者销售;收回报废拖拉机登記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三)注销登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完成の日起1日内,及时核对拖拉机档案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九条应当报废的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報废手续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拖拉机依法予以扣证扣机并及时通知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对符合農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更新从农机购置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昰指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使用年限的最后一年的对应日期。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周期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原标题:国务院令:项目环评批攵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小编分四层意思向你解读

国务院日前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號)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中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資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文件

新《环评法》第二十伍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洅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 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權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 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 项目可以鈈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根据《條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備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巳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業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產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執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囼(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蔀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悝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設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嘚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請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夲,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蔀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甴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轉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鼡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見,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鈈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複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垺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設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ㄖ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規模、建设内容;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茚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設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項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項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責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镓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資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妀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關、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唎,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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