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定不让带手机发现后没收,3年后返回但是3年后手机都坏了,学校的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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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我国的《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老師应该采取一个有效的方法来引导学生正确的实用手机而不是与法律相抗衡。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鉯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樣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教师法》并没囿“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叻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及手机电池长久不冲电造成损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