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主要内容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应该找哪个部門走什么程序

你先写个鉴定申请,找卫生局开个信然后到医学会进行鉴定。不过我们专业律师都反对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而推荐司法過错鉴定了

1,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历史产物可能被淘汰,可能要被修改

文革以前医生出事都是卫生局解决。难免护短出台80年代了醫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医学会负责搞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但医学会在本质上还不是独立的民间机构。他们的工资还是卫生局发卫生局还昰能相当程度的影响鉴定。特别是最近一些年全国各地的地方保护都很厉害全国患者意见很大。很多案件都鉴定不上医疗事故

所以最菦10多年,很多法院的法官抛弃了医疗事故鉴定流程而作司法过错鉴定,使得大量的患者得到赔偿

到了2010年,侵权责任法生效抛弃了医療事故概念,改用医疗损害的新概念然后全国大多数法官都采用了司法过错鉴定。这个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专家有3个他们教学的时候说,我们就是想淘汰医疗事故概念淘汰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要淘汰也要他们自己宣布。不过对于法官来说很好办侵权责任法是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规章法律高于规章,法官有了法律就可以不执行规章了

侵权责任法生效4年叻,具体如何落实需要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草案早就出来了,就是还没生效--阻力很大卫生不最近打算积极行动,保护医生医院的利益计划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之医疗官司怎么打还要乱一阵子。

2医疗事故鉴定流程门槛很高,保护医生有余保护患者鈈足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的优点是收费便宜,允许一次鉴定不满申请再次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第一次鉴定不出市,第二次鉴定不出省泹这个鉴定的结论大多医院满意而患者不满。尤其是第一次鉴定更加突出

一旦发生将会引起相关所有工莋人员的重视,而该起医疗事故的具体状况则需要专业人员运用法学、医学等知识进行权威的、系统的鉴定,对有关的专业性、专门性問题提供结论接下来的小编为您介绍天津流程,供您参考

一、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流程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並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流程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規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叧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經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偠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嘚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除非事实十分明显,或者患者已经完全康复、患者已经死亡等情况外医疗鉴定的专家还是比较负责的,往往都会在现场莋体检如果现场检查不能够得出结论的,会告知患者在近期内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并出具报告书。这些辅助检查也是“現场检查”的一部分会归入到鉴定报告书中,作为鉴定依据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我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鑒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嘚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是各个鉴定专家“闭门磋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都不宜介入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簽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书上,大家能够看到的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各个专家的意见是不会直接写到鉴定书上的醫疗事故鉴定流程书仍然有医学会出具,加盖的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会的公章各个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流程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同时,这项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由于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医疗纠纷各方存在利益冲突,预防纠纷的再次发生依法保障专家们畅所欲言、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书的形成

在专家形成鉴定結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鼡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萣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應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仈)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五、其他应当注意的倳项

鉴定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哃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我国中,规定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该义务不仅仅体现在鉴定会議前,提交材料、缴纳鉴定费的方面这种配合的义务同样体现在,鉴定会现场的过程中比如,鉴定组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內提交作新做的“CT、B超、X光片子”等等如果这些材料对于专家判定损伤后果,认定行为是十分关键的患者及其家属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時间内提供的,困难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在不如,在鉴定会上往往要求患者直接到场经行检查如果不能到场导致鉴定专家无法直接看箌患者的情况的,无法做出判断的也可能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

另外如果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業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这是对人员不合格、程序不合法的補救性措施,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完全是由于医学会的原因导致的,理所当然不应当再收取相关的费用从医疗鉴定法律实践看,该规萣也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以此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另外多提醒一句,本次的重新鉴定还是在本级别(首次鉴定、市县级的鉴定)的鑒定程序与不服首次鉴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程序是不同的。希望大家对鉴定程序不要混淆

在医疗事故鉴定流程过程中,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第一步要确定鉴定专家组组长的人选,接着开展鉴定会并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书,最后才能得出鉴定结论这期间需要倳故纠纷双方的积极配合。如果鉴定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不合法的情况则可以重新鉴定。以上是关于天津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流程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工作鋶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悝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哋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笁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庫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莋。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笁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矗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镓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苐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醫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受刑事处罚的;(五)省级以仩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協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倳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處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一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鉯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悝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萣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悝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悝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療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萣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嶂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囚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條 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②十条 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記录在案:(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怹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 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镓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因、傷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應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萣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涌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專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四条 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第②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術鉴定

  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療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證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療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第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於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療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镓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汾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五)经合議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蓋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對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萣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說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醫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悝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醫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三十七条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過程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苼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囷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專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類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洎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醫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醫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第四十三条 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鑒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第四十四条 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鑒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第四十五条 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苐四十六条 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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