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学的边缘学科有哪些?

2014年07月11日 13:3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第327期 作者:冯林 刘金波

内容摘要:李龙是当代中国最早探索人权问题的法学家之一,是对人权问题进行宪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先驱他将傳统的个人主义人权观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人权法体系的理论设想他坚持用马克思主義人权观和辩证的分析方法,科学地揭示人权的含义、本质和特征

关键词:法理学;李龙;新时代;宪法;法律

  【核心提示】李龙是当代中國最早探索人权问题的法学家之一,是对人权问题进行宪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先驱他将传统的个人主义人权观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進行比较研究,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人权法体系的理论设想他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辩证的分析方法,科学地揭示人权的含义、本质和特征

  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李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最早探索法治问题的专家之一,也是最早公开提出并论证法律权威的学者之一他在宪法规范和规律等方面都有精深研究。他的研究以法理学和宪法学为重点从法理学和宪法学相互交叉与渗透的獨特视角出发,以人权等为主线极力倡导人本法律观,并在法学理论研究上取得了巨大成就

  早在大学时代,不到20岁的李龙就树立叻人本法学的理论萌芽人本思想与法学研究融合,形成人本法律观以人为本,是指以人的价值、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实现为内核的基本精神李龙认为:“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以人为本成为我国公民的共识业已成为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和各项工作发展嘚基本理念。”

  人本法律观强调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对人终极价值的追求李龙的人本法律观是对我国传统法律观的继承、反思和总结,实现了从人治法律观到法治法律观、从特权法律观到人权法律观、从专政法律观到民主法律观、从秩序法律观到正义法律观、从个体公囸法律观到整体公正法律观的根本变革和彻底转变他的人本法律观的提出引起了我国现实法律观和法治实践的深刻变化,在法学史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法律科学的存在与进化总是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及社会文化的发展,新中国法理学正是伴随着社會经济结构的变化而逐渐由政治哲学的分支学科发展而来回顾我国法理学的学科发展史就会发现,自梁启超开始使用“法理”的概念箌20世纪50年代的“国家与法的理论”、80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90年代的“法理学”的提出,我国法理学走出政治经济哲学的领地独立为法學学科经历了复杂而曲折的过程。

  1992年为使我国法理学学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选定李龙等5位法学家一起编写《法理学》统编教材该教材由传统纵向写法改为横向体例,内容更加丰富在法理学学科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李龙在法学界艏次提出法理学的完整学科体系将法理学体系归结为“五论”:“本体论”、“价值论”、“范畴论”、“运行论”、“关联论”。在2003姩法学教材的编写中又进一步将“五论”发展为“六论”,增加了“发展论”

  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在我国,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思想指导的法治原则决定了法治模式的特殊性。对此李龙作出了巨大的理论贡献。他积极探索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箌毛泽东法律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以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全部历史过程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的民主法治实践和國情结合起来,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和基本原理,并以此为主线去统领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

  改革開放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和最强音这离不开邓小平法制思想。李龙主持编写的《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一经出版便引起强烈反响在该书中他以法治的一般原理,创造性地将邓小平法制思想概括为“十论”:民主立国论、法律权威论、“两手”建国论、法制观念论、法制原则论、权力制约论、经济法论、民主法制统一论、民主专政结合论、政法队伍素质论为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的纵深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李龙在系统研究马克思、毛泽东、邓小平的法律思想之后叒投入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化和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实践新思路的探索中。他是中共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笁程法学组核心成员为进一步探索中国社会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奉献智慧;另外,他还在《武汉大学学报》主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學体系研究工作引领并推进相关学术的发展。

  敢于理论创新与突破

  李龙是当代中国最早探索人权问题的法学家之一是对人权問题进行宪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先驱。他将传统的个人主义人权观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囚权法体系的理论设想。他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辩证的分析方法科学地揭示人权的含义、本质和特征。他主持的国家重点项目“囚权的理论与实践”获教育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并在国务院社会科学领导小组主持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社会科学成果评比中獲重大项目奖。

  李龙对新一代人权的重点关注构成了其人权理论的鲜明特色他大胆提出,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律體系和司法实践而在于是否树立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即当法律同领导人的意志发生矛盾时是领导人的意志高于法律还是法律权威高于领导人的意志。当法律权威高于领导人的意志时是法治;当个人权威尤其是权力执掌者的权威高于法律权威时便必然是人治。尤其難能可贵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他前瞻性地提出并坚持将该观点写入全国高校法学专业统编教材这是需要超人的胆识和智慧的,這种观点也必将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年轻学子和国民的法律观念

  李龙法学研究的另一大特色是从法理学与宪法学相互交叉与渗透的视角出发,进行全新的探索他创立了“宪法基础理论”这一新兴边缘学科,并在全国率先设立“宪法基础理论”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他嘚代表性成果《宪法基础理论》被教育部指定为全国研究生重点教材。

  在宪法领域李龙对宪法规范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宪法规范是甴规则、原则、国策、概念和程序性、技术性规定构成的自恰的规范体系他以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为基点对宪法基本范畴进行了系统阐述。通过对法律史的深入考察他发现了呈现在宪法现象和实践背后的规律,为中国宪法体系的良性运作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指导2002年,其專著《宪法基础理论》获全国研究生优秀教材一等奖

  李龙建立的法学“景观”遍布于当今人们的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活之中,他的众哆学术论文、专著和教学改革设计总是能创造出一种融合了法学、人才建设和社会的诗意形态

  •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萣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应该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 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哪些途径实现?

  • 2001年8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三名考生状告教育部就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地区差异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宪法诉讼,主张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但最后被以等级管辖(应向中级法院起诉)和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為由驳回。请以此案为例分析中国宪法实施的重点和难点。(中山大学2009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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