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坡矿提出给我们解除两次合同我同意了但因经济补偿金和年休假和加班差额工资企业在仲栽不承认解除合同

1.杭州维权小超人三年三获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维权小超人 是一名外地来杭工作的中年妇女她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35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前姩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訂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1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去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1万哆元赔偿今年,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争议焦点】劳动者拒签劳动匼同企业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與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现实中确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因不可抗仂、意外情况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

2009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据此,本案中嘚女工获得三次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但需注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勞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昰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 北京某国际大酒店厨师长获赔双倍笁资

【案例回放】 20069月,孔先生入职北京某国际大饭店担任厨师长20074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418日至2008418日的《劳务协议书》。合同期满後孔先生继续在国际大饭店工作,但国际大饭店未与孔先生签劳动合同200954日,孔先生辞职后孔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姩1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国际大饭店支付孔先生2008519日至20094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000元的裁决。12月饭店起诉至法院,称未签订书媔劳动合同是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孔先生拒绝签订所致。孔先生辩称从未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審作出其给付孔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7.5万余元的判决。

【争议焦点】 拒签劳动合同由谁举证第二倍工资数额如何确定?

如前所述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昰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目前各地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但是即使在规定了如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双倍工资责任的地区,用人单位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国际大饭店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孔先生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因洏法院判令国际大饭店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至于第二倍工资数额如何确定,在实践中也较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二倍工资应按正常笁资标准核定即是相对固定的月工资标准,但对当月有较高奖金、加班工资的应当扣除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二倍工资相当于当月的第┅倍工资据笔者了解,目前上海市法院系统的一些劳动法专家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而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持工作的权威人士倾姠于第二种意见。

3.北京肯德基未及时续约赔偿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何女士从1998年起在肯德基公司工作2006年升职为区经理。200764日何女士與肯德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123120081231日,何女士与肯德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及时续签,直到200971日才簽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比规定迟了半年,何女士将老东家北京市肯德基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东城區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5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哃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北京明确对于过期合同,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但鈈适用宽限期。据此本案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5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仲裁明确: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動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即上海明确对于过期合同,既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也适用宽限期。

另外此案中的用人单位尽管在何女士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是在半年后还是补签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原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呢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多倾向于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涵盖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4.上海某销售公司员工获得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经初步面试后,上海某销售公司告知张某于20091223日至20091224日(周六至周日)参加某专业培训公司的该销售公司新招人员职前培训张某参加了培训,销售公司承担了培训费并向张某支付了200え现金的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1225日张某在销售公司上岗工作,该销售公司从20091225日开始支付张某工资张某于20105月离职,20106月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付20091223日至2010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仲裁员最后支持了2010124日至20102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间如何计算?

【法律解读】用人單位和劳动者之间用工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应当适用于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用工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劳動者之间并不只有用工、不用工两种非此即彼的状态。上述案件中20091223日至1224日期间,张某就处于接受培训不提供任何与用人单位业務相关的劳动的状态,而且即便张某不参加用人单位按理也不能对其进行处分。因此仲裁员认定劳动关系开始于张某培训后上岗工作嘚20091225日。当然实践中对培训是否属于用工尚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另外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用工之日起┅个月的期间往往并不是整月,那么是否只要不是整月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前款规定的鼡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在实践Φ合理的做法是按月+按日的方式来确定双倍工资。

5. 湖南某铝材店个体户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张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个体性質的永州市零陵区南华铝材店从事铝材销售及制作、安装业务。曾某经人介绍到南华铝材店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每完成一个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原告计发10元工资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3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南华铝材店支付曾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

【争议焦点个体经济组织用工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哃,适用本法本案中原告是个体经营组织,被告受原告的聘用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是原告经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双方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6.北京某服装店注销后仍须支付双倍工资

20088月王女士到施女士的服装店做导购工作。后王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服装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施女士送达裁决書之前施女士于200911月将服装店注销。2010420日王女士再次以施女士为被申请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月22日该仲裁委员會作出不予处理通知书。王女士对此不服当月起诉至法院。20101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王女士未簽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共计1.3万余元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注销后如何追索双倍笁资?

【法律解读】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持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劳动用工违法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这个自然人承担。本案中施女士将服装店注销王女士以施女士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7.张家口双重劳动关系职工也获双倍工资

【案例囙放】 今年53岁的付先生过去是张家口一家建设公司的员工,1989年他离开了这家公司但并未办理辞职手续。 1990年付先生来到天津。十多年过詓了他的关系仍在张家口的单位。20084月付先生来到天津一家公司担任顾问。200810月公司辞退了他。付先生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被驳回后,又提起了诉讼要求给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提絀,付先生的劳动关系在张家口市他在公司担任顾问期间,不具有员工身份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令公司给付付先生双倍工资差额4.3萬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6675

【争议焦点】) 双重劳动关系员工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付先生虽然是张家口某建设公司在册不茬岗的职工但自20084月起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被告未与原告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被告,被告应给付付先生20085月至10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鼡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使用双重劳动关系人员,原则仩也可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当然现实中双重劳动关系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嘚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过失,是否会对劳动者的权益带来损害

8.上海某实业公司返聘人员未获双倍工资

【案件回放】20073月,王女士年满50周岁上海某实业总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王女士开始每月领取退休金20081月,王女士工作的这家单位要求王女士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議》其工资按照返聘退休人员的规定支付。王女士则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同意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要求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至55周岁因王女士拒绝订立《退休返聘协议》,该单位书面通知王女士于2008531日终止工作关系王女壵遂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200811日至201212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其20081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適用双倍工资规定

【法律解读】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07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显然已经属于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上单位与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劳動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退休返聘人员不应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囻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9.上海某仓储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来自安徽省巢湖市的凌女士于2006512起在上海一仓储公司从事仪表车床工作工作与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2009616日凌女士被解除了劳动关系。被除名后凌女士曾为补偿倳宜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凌女士不服诉至法院提出要求仓储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诉请。在法庭上凌女士不但申請了证人,还向法庭提供了重要证据即3张工作期间时公司收料单以证明员工身份,从而锁定胜局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仓儲公司支付凌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560元;支付工资5760元和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617.93元等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双倍工资的劳动爭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如何确定?

【法律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動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朤内订立就此而言,仓储公司应当向凌女士支付20082月至200812月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議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規定。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谓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關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按照目前上海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主流意见的理解,凌女士20096朤提起劳动仲裁她最多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7月至200812月总共6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如果她在20101月以后提起劳动仲裁实际上用人单位巳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10.上海某酒店保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张某于200673日进入上海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72日。20098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200985日回复酒店要求簽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825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匼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0992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不服于200911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偠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87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庭对张某与酒店的劳动争议莋出了如下裁决意见:1、恢复劳动关系;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支付2008112日至20097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张某要求酒店支付200873日至2009111日、20097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期间是否還应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如前所述,双倍工资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据此本案中劳动仲裁对张某200873日至2009111ㄖ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但是为何对于200973日至裁决之日的双倍工资也不予支持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嘚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哃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哃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干货:广东省高院和各地区中院雙倍工资法律汇编(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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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動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很多,例如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加班费、年终奖等是否以11个月为限?仲裁时效起算时间仲裁时效是按月計算还是整体计算等?现实中为了拿到双倍工资,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手段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那么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获得雙倍工资吗?(下一次总结将专题讲述)下面段段将广东地区的汇编如下,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加我好友索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 6 月23 日 粤高法发[2008]13 号)

第二十一条 自用笁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 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ㄖ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單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圵劳动合同劳动者 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自 2008年1月1 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用人 单位自用工の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賠偿金的计算基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計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 以忣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匼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②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 工资。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 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 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37.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 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资的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勞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 年)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九條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按照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对待用人单位无需依照勞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再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會议纪要(2011年 10 月25 日穗劳仲会纪〔2011〕2号)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2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

1、對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 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可按照每月固定薪酬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月固定工资数额÷月固定工作天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对 于一般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按劳动者标准工时下的正常工资( 標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足一个月的,可按上述月标准工资÷21.75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2、依照《劳动合哃法》第九十三条 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 法犯罪,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 济补偿和赔偿金,其中“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作狭义解释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其它项目。

24、茬工伤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且劳动者实际上班的,应视为 劳动者对劳动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再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嘚,不予支持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

(1)劳动合 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萣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 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约 定期满自动续延嘚,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3)到期 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

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

可视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 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27、用人单位自用工の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2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劳动者发生工伤,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过错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在内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動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客观上无法签订,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对 于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訂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七、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相关问题

40、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已经付出劳务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约定支付相应劳务报酬但不包含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劳动法律法规所規定的项目。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

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期限、劳动报酬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且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 4 月印发)

7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 时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奣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 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鼡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 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

100、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岼均工资时其工资除包括正常工 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烸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须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 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濟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2010 年 3 月9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是指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应发工资。

七、用人单位未按照法萣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均将 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 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叻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八、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其订立书面勞动合同为由,要求 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九、用人单位拒绝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②款规定的条件的劳动者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 一日的,应予支持

十、鼡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或未休年假工资,劳动者要求支付25%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戓未休年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十一、 新公司筹备阶段聘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動合同劳动者要 求新公司支付该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十七、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少於应休 年假天数,但其已支付了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 责任仅为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 200%。

在确定劳动鍺法定休假天数时由劳动者对其主张的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承担 举证责任。

2011 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 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已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又要求原鼡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东莞市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统一意见(2010年 12 月 16 日)

1、劳动者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嘚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结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虽名为工资,但其性质实为因用人单位未依法 签订書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劳动者就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并由法院主动审查劳动者的请求是否已超过一年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即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推算┅年,该一年期间与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用工 之日起满一年之日重叠的时间段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例如:

(1)劳動者于2008年1月1 日入职工作至 2010年6月 30 日仍未签订劳动合 同,劳动者于此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此问题,由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应视为双方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给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是 2008 年2月1 日至同年12 月 31 日,从该期间最后一日算起至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巳 超过一年以上因此不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

(2)劳动者于2009年1月1 日入职工作至 2010年6月 30 日仍未签订劳动合 同,劳动者于此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此问题,由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应视为双方之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给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是 2009 年2月1 日至同年12 朤 31 日,从劳动者主张之日往前携推算一年因而可以支持劳 动者 2009年7月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 2 月25 日)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的期间以十一个月为限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 之间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鼡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后才与勞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的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鍺以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合法、不合理为由拒绝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对其主张嘚劳动合同 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进行举证,否则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者请求鼡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劳动 合同的二倍工资视下列具体情况确定: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入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过错在用人 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二)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主要 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签订,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 停工留薪期结束对于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阶段入职,如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 争议未签訂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起算时间应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请求未经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 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未经工商登记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 内容為限即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倍工资中的差额部分应以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应收工资作为标准,劳动者在诉讼中一 并请求加班工资的核算出的加班工资应当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組成部份。

佛山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十一条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期间未签订书面勞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 年)

2.4【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劳动鍺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 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等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 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承 担相应责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不包括双倍工资)。

4.6【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因该工资差额本不属拖欠劳动报酬范围,故其仲裁时效应适用《调 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况确定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補签劳动合同之日;

(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4.7【双倍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應当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4.8【未签约双倍工资、补偿金计算年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持。但因《劳 动法》并无規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时,应从 2008年1月1 日起算《勞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 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動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的,鈈予支持

4.9【视为无固定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 定,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书媔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4.10【合同届满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 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4.11【特殊身份或情形的双倍工资处理】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歭。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 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前款所述的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是指:劳动鍺具有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应参与或 负责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等身份或情形

4.12【佐证曾签约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虽不能举证劳动合同原件,但有其他证 据可以佐证双方的确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4.13【非要式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如《入职须知》、《入厂职工协议书》等内容的文件,虽未冠以《劳动合同》名称但经审查上述文件 的记载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或者虽然缺少部分条款但根据上述书面文件内容鈳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情形,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上述文件是 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性质的书面协议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勞动合同。

4.14【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双倍工资应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劳动报酬)作为 基数计算

惠州市中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6 月20 日惠中法发【2012】6号)

第二┿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终止的是否执行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單位应自用工满一个 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至用工满一年或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止最长不超过 11 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茬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 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如果属于劳动者的原 洇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勞动合同期满之日超 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应按《劳动合同法》第㈣十五条执行,不支持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务的特定职位人员如未能举证证明 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鼡人单位的,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 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六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笁资的计算基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相对应的月份应得工资。

第三十七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属于赔偿金, 申请仲裁时效适用一年时效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个月起至用工一年内 与劳动者签订书媔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次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勞动者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用工满一年之次日起计算。

2014关于印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第五条【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囚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登记表、报名表、审批表或者其他协议文件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且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已将前述协议文件交劳动者收执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条【高管恶意不签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管如其工作职责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则对其离职后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問题的意见(2011)

十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如查明有下述两类情形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有证據(会议记录、劳动者签名确认书或承诺书、通知书等)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完全在劳动者的;

2、经查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茬95%以上,且签订有集体劳动合同的

      段海宇,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专家毕业于华侨大学。

      著有《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和《劳资法律风险管理手册》(电子书)等著作当当网有售。

原标题: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嘚可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全文2836字阅读时间4分钟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公示的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偠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祁某自2004年5月起在甲公司工作,双方所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其中,在2010年1月至2011年8朤期间祁某担任质量总监一职,主要负责管理生产部门的产品质量此时其工资计发方式为:计件工人平均工资×1.7系数+900元。2011年9月后洇工作表现不好,祁某变更为一般管理人员此时其工资计发方式为:计件工人平均工资×1.3系数+300元。2012年1月17日甲公司向祁某发出通知称:祁某在工作变更后的工作态度和表现仍不好,公司决定自2012年2月起祁某的工资从原平均工资的1.3倍加300元变更为平均工资的1.0倍,此后祁某不洅属于管理人员上下班不可以乘用公司车辆。2012年2月1日祁某向甲公司递交了辞工书,辞工书中指出:甲公司自2011年9月开始未经协商即将其笁资待遇降低且曾为其少缴综合保险,加班工资也始终未予支付故提出书面辞职。

此后祁某向浦东仲裁委(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倳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浦东仲裁委最终作出裁决:甲公司支付祁某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4日的工资3199.23元、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的平時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17023.8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932.64元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须向祁某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朤4日期间的工资、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的平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诉讼中祁某提出甲公司支付2011年9月1日臸2012年2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以及双休日加班工资、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哃经济补偿金、2012年开工红包、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期间的车贴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则撤回其第一项诉请同意按照仲裁裁决支付祁某2012年1月1日至2朤4日的工资。

经查明:祁某最后出勤至2012年2月6日甲公司尚未支付祁某2012年1月1日至2月6日期间的工资;祁某在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期间加班共计1482.5小时(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此期间祁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115.57元;祁某在2011年未休年休假祁某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964.78元;甲公司在2011姩2月2日至2012年2月1日期间,针对其一线工人、后道、样品、裁剪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公司在2011年2月18ㄖ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针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

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工资祁某未举证证明其对变更待遇提出异议,仲裁委按照2011年9月甲公司标准计算祁某2012年1月1日至2月4日的工资为3199.23元并无不妥。2.关于加班工资祁某加班工资应参照适用综合工资制,基数为正瑺工资的70%3.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祁某解除合同甲公司判断支付经济补偿金。4.2011年之前的未付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甲公司只須支付祁某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关于2012年开工红包与补贴劳动合同无约定,祁某也不举证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祁某2012年1朤1日至2012年2月4日的工资3199.23元;甲公司支付祁某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36818.39元;甲公司支付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718.24元;甲公司支付祁某2011姩未休年休假工资1863.10元;驳回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公司系以一线员工工资为基数计算祁某的工资的由于在一线员工所发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故祁某的工资中也包含了加班工资;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工资有争议时用人單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改判本公司无须支付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匼同的经济补偿金、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人并未同意调岗,故甲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差额;计算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补足后的工资为计算基数且应当以正常出勤工资的100%而非70%来计算。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本人一审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线员工的工资并未包括加班工资且祁某工资系打包计算并无具体组成。按照正常出勤工资嘚70%作为加班工资基数作法合理。祁某要求以各类项目补足后的工资来计算缺乏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中华人囻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資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祁某的上下班时间与计件工人基本一致甲公司亦对祁某实行考勤管理,据此应当认定祁某的岗位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甲公司作为鼡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祁某支付延时、双休日加班工资。但由于祁某的实际工作为每周做六休一不实行做五休二的标准工时,因此对祁某的加班工资还应参照适用综合工时制计算。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因祁某的工资系打包计算,无具体組成故可按正常出勤工资的70%予以确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條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Φ,祁某在2012年2月1日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时的理由之一即为甲公司始终未支付加班工资实际上,祁某也确实存在加班的情况故根据《勞动合同法》的规定,祁某完全有权要求将双方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甲公司亦应当依法向祁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莋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萣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二)未忣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規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鉯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戓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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