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国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告沭阳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沭阳县学院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局局长
应诉负責人尚振兵,该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颜雪嵩,该局工作人员
,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康平路
法定代表人方东晓,该处主任
应诉负责人王建中,该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响澎,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住沭阳县宿沭一级路迎宾大道交汇处。
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刘瑞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兆明江蘇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国扬诉被告沭阳县不动产登记局、
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轄,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受理原告黄国扬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不动产登记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国扬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不動产登记局、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国扬负担。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国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告沭阳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沭阳县学院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局局长
应诉负責人尚振兵,该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颜雪嵩,该局工作人员
,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康平路
法定代表人方东晓,该处主任
应诉负责人王建中,该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响澎,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住沭阳县宿沭一级路迎宾大道交汇处。
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刘瑞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兆明江蘇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国扬诉被告沭阳县不动产登记局、
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轄,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受理原告黄国扬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不动产登记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国扬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不動产登记局、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国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