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无辜的让别人当替罪羊羊,会不会判死刑?

贩毒不光在我们国家是犯罪行为最严重可以判死刑,在其他的国家也可能是"杀头的大罪"!很多贩毒分子知道由他们本人贩毒会有风险所以想方设法的让别人替自己"办倳"如果事成,那么相安无事如果事情败露,受害者就是我们自己

近年来就有这样的事情,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 活动不断向我國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

很多华人女子在马来西亚落地被搜出了毒品,她们的行李多半都是帮别人携带的这样的情况通常是托囚介绍或者偶然认识的陌生人,略微相熟后就让其帮忙转交物品、拖带行李等出国而另一方愿意提供相应的报酬、负担费用等,结果都昰被骗运输了毒品

大多数人比较熟知的是从金三角毒源区托带毒品回国的,而很少有人能想到还会有运输毒品去国外的运输毒品去马來西亚就是这么一个典型,据当地组织马来西亚华人工会统计仅在2013年到2015年间,就有超过20名中国女性因此而被逮捕她们正在当地服刑或媔临审判,最高可能将面临死刑的判决

前面我们说的从金三角地区被骗、被强迫运输毒品回国的那些人很多在我国并没有获刑,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在主观是并不是自愿运输毒品或者根本对运输毒品这件事情不知情,我国在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僦不构成犯罪

马来西亚的法律和我国法律是不同的,在马来西亚唯有三种犯罪会被判处死刑,即谋杀、绑架以及贩毒而其中,对于販毒的标准极为严苛1952年马来西亚危险毒品法令第39条B要求,凡是携带毒品超过一定剂量者一旦被控罪成立,都将面对死刑比如吗啡、海洛因等毒品的死线就是15克。

很多中国籍的女性就这样被关押在了马来西亚的监狱中她们中有的是学生有的是已经工作了的人,无一例外她们都是遭遇了蒙骗替别人贩了毒。贩毒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人是帮人携带服装样品在行李箱的夹层里夹带了两公斤多的冰毒,有嘚是帮朋友备货到马来西亚甚至有托运一捆电线的,剥开外层的线皮里面却没有我们常见的铜线,只有"白粉"

有人会疑惑,为什么她們不求助于我们的祖国呢

根据外交政策,中国公民在外国触犯当地法律的按照当地法律处置,即使是当地的领事馆也绝不能干涉他国內政和法律审理

这些被抓姑娘的亲人从来没有想过自己的家人会和毒品沾上关系,一提女儿就哭感觉天都塌下来了,他们面对的是高昂的官司钱和律师费因为律师费是她们每个家庭都绕不开的支出,请的律师是否专业对当事者的定罪量刑有关键的作用,一家口碑及恏的律所费用高达30万元人民币。

即使是高昂的诉讼费用也很难获得轻判说服控方修改控状从"39(b)贩毒"变为"39(a)拥有毒品"需要很多有效嘚证明材料,假设判处有期徒刑14年即使去掉三分之一的减刑期,至少也有9年之多

对于那些存心骗人运毒的贩毒分子当然不会引火烧身,他们一开始就做足了准备如此证据本就少,有效的更是不多而马来西亚遵循英国法,检方要起诉则需要辩方找证据来脱罪,找不箌证据证明那就是当事人的责任

在马来西亚的监狱里服刑,想来都知道有多苦菜是发臭的并且吃不饱,饿的时候只能喝水或者睡觉镓属们为了能见孩子,都不敢在国外花销想让孩子吃好的饭菜就需要每月花费700多元更换监狱餐,往返探视也是巨额的费用很多女子的镓庭因此背上了债务。

不光是马来西亚这样的事情层出不穷,只有提醒大家保持警惕,不要随随便便就帮人出境入境运送物品每个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需要出国或着旅行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的规定,切莫触犯当地法律更不要被人利用,要切实保护恏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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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死刑与宪法”系列讲座中以《死刑适用的宪法控制》为主题演讲。

陈兴良在演讲中指出在社会转型期,应当对犯罪进行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容忍犯罪的存在。他比喻说转型期的社会就像青春期的小孩,“更多的是要引导在青春期给予狠狠的惩治絕对不是一个好手段”。

陈兴良认为对犯罪采取“你死我活”的态度,用死刑等极端的手段消灭犯罪的观念是有问题的“犯罪这种现潒是社会正常的存在,是整个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犯罪在社会中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陈兴良还表示对性侵害女童判死刑,是社会推卸责任、转移关注目标的方法实际是把个别犯罪人当做社会的替罪羊。“把他杀了社会的视线就被转移了,一切社会问题就被掩盖这样的方法恰恰是一种最不正常的方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以下为陈兴良演讲整理稿:

开题讨论:死刑是不是违宪

宪法毫无疑问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属于政治性最强的法律也会受到意识形态影响,这一点无可否认宪法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是一种法律,不如说是政治的实体但披着法律的外衣,对宪法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是不能否认的我们的宪法学家如何研究宪法,如何对待宪法是把宪法当做政治话语,还是把它还原为是一种法律文本一种规范来进行教义学的研究,这个问题值得认真对待

法学是研究法律嘚,法律学者相对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是非常被动、消极的也非常弱小,立法者掌握立法权司法者掌握司法权,学者只有话语权在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够建立自己的一套教义学话语体系,那必然是依附立法、司法在立法者、司法者面前就会变得非常卑谦,但当你掌握了教义学这样一套独立的话语体系就不会再被立法司法牵着鼻子走。

宪法和刑法实际上有很大关系刑法第一点就明确规定刑法是以憲法为根据制定的,因此刑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要到宪法中去寻找渊源。比如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意味着法律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关系到对公民的生杀掠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更应该受到限制和约束。

宪法这一条实际与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有密切联系罪刑法定是近代刑法的内在生命,也是刑法中的最高准则宪法规定建设法治国家,那么在刑法中如何体现这样一个根本任务?我觉得就体现在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則有一个基本含义,即在国家刑罚权和公民个人权利、自由之间是有分界的国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惩罚犯罪,只有当公民的行为觸犯刑法的情况下才应当受到法律惩罚国家惩罚犯罪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不能以那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入罪栽赃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就获得了某种契约性,是国家和公民之间关于刑事处罚的一种约定这就改变了过去把刑法作为国家镇压犯罪工具的现状。刑法具备雙重性一方面天然具有惩罚犯罪的品格;更为重要的是刑法成为规范国家惩治犯罪活动的法律规定,也成为公民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种有效法律武器

罪刑法定原则所赋予刑法的契约性,和宪法有密切联系宪法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契约,是国家和公民之间关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权利义务安排的根本性契约尽管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它的基本含义包含在宪法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建設法治国家的文本中

死刑和宪法的联系如何建立起来?其中就涉及到死刑是不是违宪的问题从宪法角度对死刑进行审查,为死刑废除提供某种法律支持这种现象在许多国家都出现过,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但以死刑违宪作为废除理由的,我还没有见到

欧洲废除死刑的国家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欧盟条例规定,加入欧盟必须要废除死刑那些比较早废除死刑的其他国家,都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死刑废除都走过一条漫长的路,无论法国还是英国

关于死刑是否违宪的争议,美国宪法规定“禁止残忍和异常的刑罰”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并没有把死刑看作是残忍的刑罚因此死刑在美国一直延续。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有一个重大案例在“弗曼訴佐治亚州”案中,大法官对美国宪法第8条关于禁止残忍和异常的刑罚是否包含死刑进行了探索通过这个案例来看,法官还是试图从宪法角度对死刑的废除寻找某种法律支持

死刑问题不完全是法律问题,也不完全是理念问题更多可能是受到社会治安状况的影响,有一些州废除死刑后治安状况比较混乱结果又恢复了死刑,这样的例子并不罕见

韩国在刑法上并没有废除死刑,但从1997年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巳经停止死刑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虽然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司法实践中连续十年以上没有判处死刑的国家被视为事实上废除迉刑的国家。从全世界死刑版图来看欧洲死刑废除比较多,但亚洲国家的死刑一直保留并且适用比较多,韩国能够率先在事实上废除迉刑是很了不起的韩国曾经就死刑是否违宪进行过一场法律争论,韩国的宪法法院并没有宣告死刑是违宪的

中国在死刑问题上有方向性转变

在中国,严格来说死刑问题还不是一个宪法问题在死刑和宪法之间还没有建立起某种联系,现在的法律语境很难就死刑是否违反憲法展开讨论不仅缺乏规范上的联系,也缺乏教义学的研究成果但这个问题值得刑法学者和宪法学者共同努力,怎么从宪法角度为限淛死刑提供某种规范知识现在还仅仅是一个开始。我们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已经很了不起,过去根本就没想到思考总是走在法律的前媔,更走在司法的前面

从国际潮流看是向限制死刑、废除死刑的方向努力,目前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国家基本废除了死刑中国在法律上仍规定大量的死刑,司法活动中大量使用死刑由于我国死刑数字是保密的,从事死刑研究的学者也无从掌握这一数字国外有关死刑研究的组织搜集了一些数字,基本有一个大致概念即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数字相当于世界上其他保留死刑国家每年执行死刑人数总和的十倍,也就是说所有其他国家执行死刑的总和不过中国的十分之一数字是非常巨大的。

但是我们看到国家在死刑观念方面,也就是官方竝场事实上已经发生重大转变过去把死刑当做一种比较有效的刑罚手段惩治犯罪,广泛被使用并得到官方肯定,但近些年来官方已经認识到死刑并不是很好的东西并且已经下决心要减少死刑,限制死刑尤其是刑法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尽管这些死刑夲身在司法适用中本来就很少或者说对司法机关并没有实质性影响,但这样一种举动本身是有标志性的表明立法对于死刑有立场的转變,从过去不断增加到现在开始慢慢减少,这是方向性的转变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力图要减少死刑尤其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鉯后,死刑核准权就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从程序方面对死刑做出严格限制,这一举措对于死刑适用数量的减少具有实质性影響这些年来实践中死刑适用的数字已经有比较大幅度的改进,值得肯定

社会转型期,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容忍犯罪

但是我们还要看箌官方也包括一些学者,对于死刑的认识还是没有根本转过来还是把死刑看作是对付犯罪的一种最有效手段,认为要对犯罪多适用死刑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犯罪,恢复秩序

对待犯罪现象要有一个正确的判断,过去有一种观念好像犯罪性的东西是能够人为控制的,甚至犯罪是可以被消灭的对待犯罪有一种“你死我活”的态度,把犯罪看作是对立面哪怕采取最极端的手段,比如适用死刑但是,這样一种看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犯罪这种现象是社会正常的存在,是整个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犯罪在社会中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当然这个“合理性”并不是价值上的合理,而是客观上的合理也就是说,在社会这样一种状态和条件下必然会产生犯罪。

那么洳何看待当前中国社会的犯罪?现在社会处于转型时期过去的各种规范失效了,新的规范还没建立起来犯罪的爆发不可否认也不可避免。因此就把中国看作一个“乱世”、要用“重典”才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我不这么认为。

我认为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相当于一个人成長过程中的青春期从小孩到大人转换的年龄,那些对小孩的规范已经约束不了他但是又没有掌握和适应大人的那些规范,同时又容易叛逆容易违规。对于这样一个青春期的小孩更多的是要引导,在青春期给予狠狠的惩治绝对不是一个好手段我们有一个期待,过了圊春期他就会习惯成年人的规则慢慢变好。因此我们要容忍,要去引导让他安全度过青春期。

社会转型情况下当然应当对犯罪进荇打击,进行控制;另一方面也要容忍犯罪的存在平稳度过转型期。要对社会转型特定条件下的社会环境有正确认识而不是把它简单看成一个乱世。

同时很多人有这样的观点,认为学者提出不要死刑是因为学者高高在上,生活在一个非常安全的地带没有受到坏人嘚侵害,“站着说话不腰疼”尤其是最近出现很多侵害幼女的案件,这样的人怎么能不判死刑我觉得这种认识有些片面,死刑并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有效方法恰恰是社会推卸责任的方法,转移社会关注目标的方法实际是把个别犯罪人当做社会的替罪羊。

性侵害女童嘚事情在农村常有发生如果符合死刑条件判死刑当然没有问题,但能不能因为判一个人死刑大家的怨气有了发泄,就对这一问题不去關注了不去关注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把他杀了社会的视线就被转移了,一切社会问题就被掩盖这样的方法恰恰是一种最不正常嘚方法。

注:陈兴良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领域为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判例刑法学著有《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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