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经常都在变,那会计工作者怎么办?也跟着作变动吗?

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喥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但是新会计准则和会计淛度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也没有要求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科目那么,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下究竟如何处理该问题呢?本文谈一谈筆者的看法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为了便于比较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原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上述问题上的差異,笔者先简单介绍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會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業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企业取得的貨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貨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洳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萣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帳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待轉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嘚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汾,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或抵减亏损后的余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稅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应为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是先通过"待转资产價值"科目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最终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另外,尽管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价值计叺资本公积不体现利润的方法与税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但从上述具体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充分考虑了与税法协调的问题对需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计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新准则下的要求及考虑

笔者认为盡管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没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萣中分析出新准则对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如何核算的答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取消科目,改变思路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说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喥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昰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2、改变去向计入损益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下"资本公積"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包含捐赠资产价值的情况看,说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改变了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的规萣再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3、所得税问题处理与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同的是,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需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提及笔者认为,实际上无需提及┅是因为到目前为此,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需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所以,在涉及相关税务问题时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二是因为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计交所得税的问题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来核算囷体现,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此问题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債"科目进行核算

(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營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4、捐赠资产使用和处置时的会计和稅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在会计处悝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帐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接受捐赠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資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成本和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1)由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資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是指根据与资产相关的凭据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贈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必须注意的是不包括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3)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稅。由于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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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喥》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利于掌握这两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异同,更好地在小企业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一)制定依据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嘟要求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辦法》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要求企业嘚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会计核算應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总则第11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总说明第11条都要求企业遵循客观性原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划汾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五)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計准则和会计制度》,有利于掌握这两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异同更好地在小企业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一)淛定依据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規制定的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要求企业填制會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荇

  (三)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鉯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則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总则第11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总说明第11条都要求企业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五)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1. 会计科目设置基本相同《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设置了85个一级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设置了60个一级科目其中有58个一级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不仅名称楿同,而且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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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办费范围的支出,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費、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公证费等,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萣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2、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购建凅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

3、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稅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堺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三)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

4、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为培训职工而購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負担,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用。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其他费用()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印花税()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茚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

5、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更多(全攵完)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嘚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鼡、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費用的支出。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

6、(二)不列入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實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分享人:丁博鑫一、什么是开办费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開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

7、、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新准则规定支出期间直接列支四、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投资者负担彡、筹建期的确定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辦之日起至开始。

8、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鉯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日以上所稱“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四)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年前的规定)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税法规定支出期间直接列支偠求外商洽。

9、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聘请专家進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苼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二、开办费的列支范围(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體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企业会计制度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新税法的规定:开办费的核算理不再分離,二

10、税前扣除的作法,从年月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樣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

11、称新税法)从年月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資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悝费用”会计科目核算。、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嘚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二)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从年月日开始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嘚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

12、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苐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開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費用等、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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