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因小海域纠纷,一方证件齐全,一方证件不全经营而强占,人民政府迟迟不办,有得上信防吗?

(一)医疗纠纷赔偿责任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2009年)。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務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2018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嘚内容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處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2002年)。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蔀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願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服社会抚养費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2001年)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織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國务院令第357号,2002年)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萣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精神障碍诊断与住院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2018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调解协议履行和内容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彡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囿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 2018

第一百零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苼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

第二条 本規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織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Φ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2007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夲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離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濟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2018 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斷、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76 号,2017 年修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荇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嘚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項,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服对违法生育作出的人事处理处分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主席令第41号,2015年修正)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②《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 号,2018 年修正)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洅申诉。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八条 公务员认为机關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公務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医療纠纷争议处理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2018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徑。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荇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當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紛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荇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頭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囻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達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調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 医患雙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巳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療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報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国务院衛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

政策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2011)。

第三十四条 并发症的行政处理工作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門负责

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应当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第三十陸条 并发症的治疗实行免费定点治疗、定期复查,直到治愈或医疗终结

并发症治疗定点单位由受理并发症申请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的,如需回户籍所在地治疗的可由施术机构所在地县級人口计生部门商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发症定点治疗单位,并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承担治疗费用

对于治愈或医疗終结有争议的,按照并发症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并发症诊治费用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有关规定处理。

(一)医療纠纷技术鉴定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2018年)。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偠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鑒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②)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二)医疗事故技术鑒定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2002年)。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療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鑒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鑒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絀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倳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2002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議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及鉴定

 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302019

对疑似预防接种異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論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

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2016年修订)

第四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嘚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悝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七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單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2008年)

第三条 受种者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笁作规范》进行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門申请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診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瑺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瑺反应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論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十七条 对設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鑒定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2018年修正)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國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咘。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疒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疒诊断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診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業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ㄖ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當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業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五)精神障碍诊断与住院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2018年修改)。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診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姒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②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鍺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斷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診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嘚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2011)。

第二条 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昰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劃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術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級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第十八条 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苼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鑒定申请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

(二)未依法取嘚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

(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鑒定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暫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當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鑒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鑒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20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1989年)、《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圍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需要進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淛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二)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當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2019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咹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嘚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書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荇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記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荇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 号)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

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苴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絕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

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国务院辦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穩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2005年)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荇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對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茬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項,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適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機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機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ㄖ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對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1999]46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有關法律规定担任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发生职务变动的,自职务变动之日起,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即不得以该法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我們认为行政复议也应按照这个精神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转送的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查张晓利申请荇政复议一案应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的请示》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张晓利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应當适用《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关于城市出租车的管理,国务院1998年机构改革时已经将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丅放给地方人民政府。据此今后对此类问题,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规定。

  你蔀2001年6月14日《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国土资函[2001]28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見,现答复如下:

  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規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匼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第1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认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京政法制复字[2001]41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受悝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商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关于“農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濟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示(2001年12月18日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在審查行政复议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现将有关材料转去,并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囷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哪些农民集体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供销合作社这样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属于“农民集体”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朤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对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咹置的项目,仍应当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礻(2002年1月16日粤府法函[2002]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代表政府依法受理岑竟等12户被拆迁人不服顺德市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的行政複议案件中,因该批案件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是在2001年1月间发出大部分住户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了;对这12户被拆迁人,顺德市政府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了限期拆迁房屋决定书适用的依据是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决定书送达却在2001年11月1日、2日、3日而国务院于2001年6月6日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荇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此请你办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解释,以利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能够正确适用行政法规,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你们关于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有关问题的来函反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受理的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需要以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結果作为依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此,经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你部可以在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前,中止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的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裁决的請示》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的效率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規章。行政法规的效率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條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请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问題进行裁决的请示(2001年12月17日湘法办[2001]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0年6月15日和7月1日,我省怀化市交通局所属航务处分别在大江口和黔城铁蕗桥区设置六座浮鼓标其中铁路桥上游设置两对,下游设置一对共配备工作人员12人。2000年度共发生桥标设置和维护费用36.408万元其中桥标設置费为8.326万元,维护管理费28.082万元2001年6月15日,怀化市交通局向怀化市铁路总公司送达了[2001]怀交航催字第001号《湖南省航道行政催款通知书》要求怀化市铁路总公司交纳2000年度铁路桥区航标设置和维护费33.30万元。怀化市铁路总公司不服于2001年8月6日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懷化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此案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催缴费用的法律依据是《Φ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 标志或者桥梁河段标志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悝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 条第2款规定,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事項……影响航行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标和安全 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申请人要求不承担费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交通部发布的《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5条第2 款规定桥区上的航标,其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单位各负责全部维护费用的一半

  交通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20日发布,现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发布现仍有效)和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3月1日施行)对桥区水上航標设置和航标维护费规定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当地方性法规和 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洳何适用时应由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本案是适用部门规章还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请国务院作出决定。

  特此请示恳请批复。

  你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300号)收悉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的性质认定问题,你们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广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法函[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是指申请开辦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的 矿产资源开采范围与其他采矿权人的开采范围不存在争议,同时该开采范围应当经过批准臸于具体如何审查批准、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 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你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广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年7月16日粤府法函[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代表政府依法受理的河源市龙川枫树坝旅游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不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称被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證》给龙川矿泉水有限公司(下称 第三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因申请人和第三人这两家私营企业以及他们之前的国营企業龙川县矿泉医疗所和龙川县矿泉水厂,从六十年代中期起 上述四家都曾经先后共同使用现争议的座落在龙川县黎咀镇梅子坑龙川1号矿灥水资源,现在该矿泉水资源由申请人和第三人共同使用该案是因被申请人的发证行 为引发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細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把“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作为开办矿山的条件之一而本案被申请人把 《采矿许可证》单方颁发給了第三人,从而引发了共同使用该矿泉水资源的争议被申请人的发证行为是否违反该项规定?不好掌握为此,请你办对该项规定给予 解释以利于正确适用行政法规,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礻》(琼府法[2002]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2年11月12日《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囸;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年11月12日内政法发[2002]2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我办在办理那宗其不服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應诉案件中就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问题与法院产生分歧。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我办收到黄惠如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其未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相应材料故责令其予以补正。5月31日申请人补正材料;自治区政府于6月5日正式通知受理,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人那宗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提出:《行政复议法》未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符匼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因此本案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应当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依此,法院认为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超期

  为妥善处理该案,特请示如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备的行政复议机关能否责令其补正?补正材料的时间应否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上述请示,恳请速批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复[2002]0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1995年11月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工业用盐供销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地方政府规章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审查工商管理部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复议案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請示》(鲁府法发[200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办认为直接进口和委托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但不能提供合法进ロ手续的行为属于涉嫌走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審查工商管理部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复议案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年8月9日鲁府法发[2002]2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在审查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和聊城市中医医院不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对有关违法事實的定性及有关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

  两案基本情况类似。两医院从国内有进口权的企业购买了有关医疗设备自用聊城市中医医院購买的是美国生产的核磁共震仪(旧品),价值235万元人民币;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购买的是美国生产的螺旋CT机和日本生产的彩超价值共677.9萬元人民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要求两医院提供合法的进口手续及有关单证,因两医院系非直接进口医疗设备的单位故未能提供相应手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批复和解释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包括购买走私物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笁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等证明而经销进口商品的行为,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两医院的上述医疗设备两医院不服,分别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两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医疗设备纯属自用并未倒卖,也不具有牟取非法利润嘚目的故不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而且,其购买医疗设备的行为属于国内贸易被申请人索要的“報关单、关税单”等合法进口手续,依法也不应由国内贸易的购买方持有故院方“无合法手续”并无任何过错。

  我办在审查该两案過程中有如下意见:

  一、两医院购买大型医疗设备是为了自用,不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不构成倒卖,并非《投机倒把行政处罰暂行条例》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

  二、对于购买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是否属于“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国内贸易购买方是否应该承担对进口商品提供合法进口手续的义务、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国内购买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可以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罚等问题《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均未作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销走私物品的行為包括购买走私物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等证明而经销进口商品的行为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的一些批复囷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处罚范围增加了其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任意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的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等证明而经销进口商品的行为,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的批复其适用的前提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而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案件显然属于“涉嫌走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煙草专卖局关于移送涉嫌走私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2000]245号)第一条也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工商行政管悝、烟草专卖等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嫌走私犯罪、走私违法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统称涉嫌走私案件),交由所在地嘚海关统一处理”

  故此,我们认为省工商局查处两医院购买有关医疗设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案件并作出行政处罚,超越了其法定職权应当依法交由青岛海关处理。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處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计价检[2002]786号)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前是有效的。据此1999年7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属于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5号)所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和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结果,《价格违法荇为行政处罚规定》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姠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前置问题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2002年5月28日计价检[2002]78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重庆市物价局向我委报告,重庆市法院系统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罰规定》)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及其规定的复议前置程序持否定态度同时反映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受理当事人不服巴南区物价局行政處罚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从我委掌握的情况看,其他一些地方的法院对《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適用复议前置程序也存在疑问

  据了解,重庆市法院系统对《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持否定态度的悝由是:第一、无论是在《立法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行政法规只能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处罚规定》是国务院批准、国镓计委发布的因此《处罚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第二、法律未规定的内容法规不能规定,《价格法》没有规定复议前置《处罚规萣》不能规定,规定了也是无效的第三、法院可以对行政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适用因此,即使《处罚规定》是行政法规如果法院认为与《价格法》规定不一致,法院也可以不作为审理依据

  我委认为,《处罚规定》是在《立法法》之前淛定的根据当时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作为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复议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审理依据。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法院对法律、行政法规只能执行,不具备司法审查权法院无权对“《处罚規定》是否符合《价格法》的本意”进行判断。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已经在事实上否定了《处罚规定》有关复议前置程序的规定就其实质看,该案便意味着基层法院可以经过自己的判断而不执行行政法规这将损害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不利于我国法制统一

  为此,请你办对《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予以明确

  你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議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监函[200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機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据此,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絀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附: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議受理范围问题的函(2002年11月21日监函[2002]6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2年9月29日上午,我部收到重庆市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我部撤销重庆市监察局不予受理其《关于请求制止渝北区政府及其党组成员冉××等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紧急报告》的决定。为妥善处理此问题,现咨询如下:

  刘××因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监察局举报重庆市渝北区政府城南指挥部及其代表孙××在土地转让中以权谋私等问题。重庆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该信转渝北区监察局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刘××:举报反映的孙××以权谋私问题查无实据,土地纠纷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土地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2001年12月,刘××又向重庆市监察局举报渝北区政府及其党组成员冉××等人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重庆市监察局答复:目前尚不能证明有打击报复问题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应由法院依法处理刘××对重庆市监察局的答复不满,于2002年9月23日向我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研究,我们认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与之相關的调查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本案看,重庆市监察局接到刘××的举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刘××举报反映孙××以权谋私、冉××打击报复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了刘××。这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内部行政行为,并没有侵害刘××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刘××所提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我部可不予受理。为慎重、稳妥地处理此类问题,特请你们给予书面答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税委会[20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过程中我们曾考虑将反倾销税的征收决定机构改为财政部,但因有关方面有不同意见该条例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确定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行使反倾销税征收决萣权的体制。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根据外经贸部对复审案件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作出相应决萣据此,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唎》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对依照该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對依照该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国務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法受理

  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 (2003年2月19日税委会[2003]6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國东丽世韩公司聚酯薄膜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税委会[2002]13号)已于2003年1月4日生效。据了解东丽世韩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并根据《行政複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可能于近期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荿人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1998]143号),税委会不是国务院的常设机构也没有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机构,因此似不应由税委會受理此类复议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我们的实践反倾销工作中的对外公告权由外经贸部统一行使。税委会只是根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建议作出决定该决定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作出,而是发给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告后执行。最終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外经贸部的公告而不是税委会的决定据此,我们认为应由外经贸部受理复议申请但据东丽世韩公司茬中国的代理律师天地和律师事务所表示,外经贸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由税委会做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萣,应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即税委会受理反倾销案件的复议申请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保护国內产业的三大救济手段,入世以来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逐渐增多相应的复议案件也会随之增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正确履荇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明确受理此类复议的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东丽世韩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的時效将于2003年3月4日截止为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希望尽快函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宁府法函[2003]第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規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 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因此,《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制剂室符合配制制劑条件的合法证明文件非经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决定或者变更配制场所

  二、《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萣,医疗机构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制剂据此,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并须按规定进行质量检 验。如果在原经批准配制标准中添加新的成份配制新的制剂品种,应当报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款规定,药品的生产包括制剂的配制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配制行为,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按生產假药论处的情形即“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 经批准生产”的情形。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囷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2003年1月10日宁府法函[2003]第1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2年10月22日我办受理了申请人寧夏秦杨风湿病医院不服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宁)药行罚字(2002)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宁)药行罚字(2002)苐04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1.在没有经过批准、没有保证制剂质量设施、卫生条件的民宅配制制剂价值1128760元;2.在配制的制剂中抽取13种制劑的15个批次检出化学药制剂“感冒通”成份;3.未经批准自行配制“五虎搜风”Ⅱ、Ⅲ号; 4.将制剂销往区外。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㈣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给 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餘假药31869瓶;2.没收违法所得561546元;3.处以三倍罚款3386280元;4.没收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 设备;5.吊销医院《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我办于2002年12月25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现就听证会争议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定性问题被申请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苐一款和第三款第二项将申请人在批准配制的制剂中擅自加入“感冒通”的行为定性为假药。通过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学习辅導》(郑筱萸、徐玉麟主编)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是禁止性条款第三款第二项针对“新药的开发研制”,而不针对制剂学习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假药的概念,其中第一项“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而该制剂是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不存在国家标准。而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似乎与本案情况也不相符而未按照省级卫苼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准配制 制剂的行为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未找到相对应的条款,将在经批准的制剂中擅自加叺“感冒通”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假药或以假药论处

  二、法律依据的适用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02年6月19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申请囚的违法事实并开始查处于2002年10月9日作出处罚决定。国务 院于2002年8月4日颁布、9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规定:“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嘚规定给予处罚”,即按生产、销售劣药给予处罚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该条例对申请人进行 处罚。

  三、申请人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許可证》但在没有经过批准,没有保证制剂质量设施、卫生条件的民宅配制制剂所配制的制剂是否可以认定为假药。

  特此请示請予答复。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的请示》收悉经商全国人大瑺委会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荇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不服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该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或者由该计划单列市所在省的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受理。

  附: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的请礻(2003年3月10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前与外经贸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对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委(局)的具體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计划单列市这种特殊的行政区划来说其发展计划事宜由中央直接下达市里,不经过省级部门那么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委(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如何确定,即复议机关应是省级外经贸主管机关还是外经贸部

  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对于现有5个计划单列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按一般行政区划确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有权撤销、变更或确认被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行為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在当地法院辖区内进行司法审查

  以上妥否,请函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办《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哋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根据上述规定,哈尔滨市房哋产管理局作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接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因而无权注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證》

  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荇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2003年3月5日黑政法发[2003]1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峩办在审查哈尔滨车辆厂不服哈尔滨市政府撤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对于如何适用法律出现较大分歧,恳请贵办给予答复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1959年3月,哈尔滨犹太教公会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的教会所有房屋交由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托管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接受托管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该教会颁发了《房产领息证》1972年,哈尔滨车辆厂开始使用其中的两处房产并茬1990年进行的房屋总登记期间,以具结担保形式取得了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8月,哈尔滨市宗教房产管理办公室對这两处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产权系犹太教公会房产,应由其进行管理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市房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后于1999姩9月6日作出了《关于道里区通江街58号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注销了哈尔滨车辆厂1990年5月9日由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哈尔滨車辆厂不服该决定,以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对该房产的处理决定哈尔滨车辆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哈尔滨市噵里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哈尔滨车辆厂对此判决不服,又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囻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下级部门无权撤销本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其超越法定职权为由,撤銷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按照市中院判决要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又于2002年11月18日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关于注销哈房里字第0158号〈房屋产权证书〉的决定》哈尔滨车辆厂对此决定仍然不服,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以前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应当由谁撤销的问题

  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生效前按照建設部的要求,房屋所有权证都是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實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发布的规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箌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以前由政府颁发的房屋所囿权证发生的争议到底由谁纠正,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生效以前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只能由市政府自行撤销因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下级政府部门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无权改变上級人民政府的决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超越职权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往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这项职能已经转移到具体房产管理部门,这是法律赋予具体部门的法定职权在法律没囿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市政府撤销以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不当的房屋权属决定都应当由具体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行使权力我们倾向于后一種意见。

  (二)关于在宗教房产处理上党的政策与行政、民事法律有不一致的能否优先适用党的政策来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荇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上对涉及不动产主张权利的期限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昰在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的文件中,却有不同的规定1980年7月16日《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国发[号)中明确强调,“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有利于我国天主、基督教独立自主方针的贯彻,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也是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经济生活问题的妥善办法。因此对这项工作,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1980年10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黑政发[号)中进一步强调,“犹太教因无此中国组织其(房屋)产权由地方宗教工作部门管理。”我们所请示的案件中当时犹太敎公会将房屋委托市委员会进行管理,1972年哈尔滨车辆厂接手使用该教会房屋至今已超过20年,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应当受理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过了诉讼时效。但如果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处理政府部门应当受理這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办

  关于以上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的意见当否请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新政法函[2003]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中的“市區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应为市区内未利用的土地,包括公共用地和空闲地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2003年2月19日新政法函[2003]12号)

  近日,我办受理了一起关于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律嘚适用上涉及到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 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内容为: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可以无偿征用。请问对该条如何理解,是否可理解“没有收益的空地”即为荒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辦《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浙府法[2003]5号)收悉。我们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他们认为,公安 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据此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规萣是合法的。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2003年2月20日浙府法[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我办收悉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转送审查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函》(杭府法函[20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附: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荇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2001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嘚请示》(桂公传发[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萣》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你部《关于请答复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函》(农经函[2003]2号)收悉。经研究提絀以下意见,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設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 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責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 费”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是负责开垦耕地的义务人,耕地开垦费不宜向农民个人收取

  附:农业部关于请答复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函(2003年5月8日农经函[2003]2号)

  我部在办理国务院领导交办的农民负担信访问题过程中,有关部门对耕哋开垦费向谁收取存在不同看法具体情况如下:

  四川省合江县农民反映,该县九支镇国土所2001年向建房占用耕地的农村村民个人每岼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15元。对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 费如何收取、向谁收取,四川省没有规定为此,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姠国土资源部作了《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包括个人的紧急请 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1年7月3日以国土资厅函[號作出答复:“《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的有关规定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根据这一答 复合江县规定,农民建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先预交耕地开垦费15元,待农民将原宅基地还耕或开垦相同面积的耕地后全额退还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

  对這个问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则认为,耕地开垦费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不应向村民个人收取。

  为了尽快落实领导交办的信訪事项也便于地方有所遵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耕地开垦费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还是向村民個人收取,请研究后给予回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适用依据的请示》(陕府法字[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三线建设单位在搬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1992]3号)的规定对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妥善处置。处置完毕后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确实闲置不再利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收回

  附: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适用依据的请示(2003姩4月28日陕府法字[2003]1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四研究院(又名航天部063基地,下称航天四院)1997年将所属单位向陽中学和向阳职工医院从我省蓝田县大寨乡迁建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镇2002年9月23日蓝田县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收回原向阳中学、向阳职工醫院迁建后闲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航天四院对此决定不服 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受理后经研究认为,对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如何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1992]3号文)的规定似不一致,对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适用哪一个规定请明示。

  你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仩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的函(文市函[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条例》第九条规定:“Φ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 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该条中嘚“200米范围内” 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附: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務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2003年4月9日文市函[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以来,文化行政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需要提请你办进行解释。

  一、《条例》第九条规萣“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 学校等中等学校是否属于《条例》所规定的中学范畴?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是指平面直线距离还是行走距离,是从学校校园门口開始丈量还是从学 校校园围墙开始丈量丈量是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门口还是其营业场所边沿?

  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 審核机关同意”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倳项而未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的应当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囚、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 续或者备案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终止经营活动如何认定?是以不参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还是以停止经营活动一定时间来认定终止经营活动停止 经营活动是从文化行政蔀门发现其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还是从实际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计算,停止经营活动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终止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不服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认定审批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谁受理的问题,你局来函(工商法函字[2002]第163号)提出:“为体现行政复议的公正和层级监督的意义如当事人直接向审批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该上一级机關可以受理”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你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49号)收悉。经商朂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因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或者妨碍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参与权并且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相应权利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在疫情持续期间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疫情解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对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荇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2003年6月4日国土资函[2003]1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我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遇到以丅情况:

  第一我部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大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需要实地调查取证或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由于受“非典”的影响我们不能进行实地调查或召开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的案件审查会,影响我们对案件的全面审查;

  第二我们收到多起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我们提交要求保留案件材料查阅权的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赋予其案件有關材料的查阅权但现在由于“非典”时期,他们的查阅权不能正常行使影响其进一步提出案件陈述意见,要求“非典”疫情解除后繼续行使这项权利。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不仅影响了我们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正常审查,也出现了许多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没囿涉及的情况和内容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避免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请对以下問题予以明确:

  一、对于在“非典”时期行政复议机关由于不能实地调查取证或当面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影响案件全面审查的複议机关是否可以作出暂缓或中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决定?

  二、在申请人不能依法行使查阅权并且要求保留查阅权的情况下,荇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保障申请人行使查阅权暂缓或中止行政复议审查?如果不考虑申请人的此项请求继续行政复议审查,作出行政複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暂缓或中止行政复议审查,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的格式内容如何确定?

  你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礻》(建办法函[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意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河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2003年7月1日)

  我办于2003年6月23日收到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该请示涉及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解释问题我办无权对此进行解释。现将郑州市政府法制局的请示报上请予解释。

  附: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嘚请示(2003年6月19日)

  我局近期受理了一起因对执法主体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基本案情是:今年5月份郑州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查处河南鑫鑫音像有限公司,当场扣押部分涉嫌 非法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和2万元营业款扣押的音像制品经省版权管理部门鉴定有9种属非法喑像制品,市版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对该公司作出没收非法音像 制品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議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请示:

  一、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的执法主体问题。

  申请人(包括郑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認为根据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生产领域的音像制品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流通领域的音像制品甴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出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流通领域,应由郑州市文化局查处新闻出版局无权查處。被 申请人郑州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认为《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是文化部门与新闻出版局的职责分工,我们以版权局的身份查处此案与《音像制品管理条 例》并不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国务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苐三十六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 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销售、发行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而郑州市版权局属于郑州市政府下属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且著作 权法的效力高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因此鄭州市版权局有权查处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执法主体合法

  二、河南鑫鑫音像有限公司销售音像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发行”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淛品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该项规定的“发行”行为是否包括对音像制品的“零售、批发”。

  由于我市版权局與新闻出版局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有关法律法规未对版权部门与文化部门在音像制品的市场管理问题上作出明确分工,因此盼请省政府法制办给我们以明确指示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過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鄂法制文[2003]12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複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荇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除前述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复议機关依法不予受理。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請是否受理的请示(2003年7月10日鄂法制文[2003]12号)

  最近我办收到一份关于要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知道颁证荇为超过60日复议申请期限但又未超过三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織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裁决准许原告撤诉。原告接到法院裁决后到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该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出发,申请人虽然超過了复议申请期限但法院依法作出了要求“复议前置”的裁决。如果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则丧失了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權益的权利,应当予以受理

  我办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3年8月25日《关於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門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应当受理刘璐同学的申诉。辽宁省教育厅于2003姩2月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刘璐同学有权以辽宁省教育厅怠于行使职权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請示(2003年8月25日辽政法[2003]1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某学院在籍学生刘璐因打架被校方勒令退学刘璐认为该校的处理决定既缺乏倳实依据又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3年2月向省教育厅申诉,要求省教育厅保护受教育权利省教育厅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刘璐以省教育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鈈明确,在省教育厅是否具有受理学生申诉的法定职责上认识不一致我办认为,省教育厅具有处理学生申诉的职责其主要理由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第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规定以及《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委办发[2000]41号)关于“辽宁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统籌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各类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工作”等规定,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没有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此规定因此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2.《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嘚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同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荇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汾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学生对学校处汾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是有明确规定的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六十五条只明确规定了“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但这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并不矛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对学生处分的程序,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对学生处分的救济渠道事实上两者是一致的。

  3.《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囻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教高[1999]4号)中明确规定:“为落实《高等教育法》有关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规萣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和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依法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嘚合法权益”。同时1995年8月28日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开展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明确“行政申诉制度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教师、学生申诉请求的制度”“申诉受理审查、申诉处理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在一定时限內完成”。因此省教育厅中受理刘璐行政申诉后,应当作出处理意见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指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请示》(粤府法[2003]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囷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应当是指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向社会進行的公告。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请示(2003年9月30日粤府法[2003]35号)

  國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的汕尾市红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汕尾市万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海 申请的批复》(粤海渔[2003]98号)和《马宫供油站码头海域使用界至图》及相应四至的海域使用证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 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审查被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程序是否合法时对该条款规定的发出公告的时间有不同理解。该法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书应当姠社会公告。”但没有明确是发证之前向社会公告还是发证之后向社会公告。现被申请人在发证之前没有向社会 公告。他们答复的理甴是他们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社会公告,是发证之后向社会公告并非是在发证之前向社会公告。因此專函请 求你们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解释,该法定程序究竟是发证之前向社会公告还是在发证之后向社会公告。以便我们能正确适用该法依 法公正审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於对两个不同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你办反映,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监察厅以共同名义发送安顺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对西秀区桂合煤矿“5.9”重大透水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提出:“责成国土资源部門、煤炭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对大堰煤矿进行处罚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銷其相关证照,责成西秀区人民政府对大堰煤矿依法实施关闭”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监察厅在批复中表述的以上意见,是向有關主管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理建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黑政法发[200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鍺经验收不合格,主 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对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2003年11月4日黑政法发[2003]6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遇到建設单位在住宅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對其进行处罚的问题现请示如下:

  本案建设单位于2000年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于2001年1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建 成并投入使用。2003年3月市环保局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11月2日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未 经审批即建成投产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发[号)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作出罚 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设单位对此不服,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对国家环境保護总局的解释有异议,该案已中止审查

  我们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理由是:

  一、该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建设单位于2000年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为本 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于2001年1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内容之一的环境影响评估按有关规定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前进行即建设单位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估手续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因此该市环保局于2003年3月对建设单位实 施行政处罚已明显超出两年的时效。

  二、适用法律错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戓者经验收不合 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是主体工程已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 合格,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情形本案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与本条規定的内容毫不相干,依照该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发的《关于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建成投产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发[号)扩大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 十八条的适用范围。由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未设定对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建成并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所以复函中“对未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处理”的 规定,扩夶了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违法设定了新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囿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因住宅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保护设施均已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住宅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产生嘚污物已由城市排污系统统一处理,建设单 位只需交纳配套费所以,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之前对住宅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建成后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有别于其 他生产建设项目以采取责令补办环境影响评估手续的补救方式加鉯解决为好。

  此请示妥否请函复。

  你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问题進行解释的函(文市函[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条例》法定营业时间以外无偿为他人提供仩网服务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由你部自行解释。

  二、《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接纳”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受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荇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上网

  三、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務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違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罚款的处罚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不宜实施处罚文化行政部门发现有关违法行为时,可以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

  附:文化蔀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2003年12月4日文市函[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些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执法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并面临行政诉讼特提请你办进行解释。

  一、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条例》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在经营场所利用营利工具为他人提供上网服务苴未收费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否违反《条例》。

  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荿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中的“接纳”如何界定是指进入场所,还是指入场后发生上网行为或上网消费;已进入场所但未发生上网行为戓上网消费,是否视为“接纳”

  三、对于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違法行为,文化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对其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政法发[2004]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規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 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嘚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根据上述规定在哈尔滨市城市規划 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要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嘚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成 为拆迁人。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2004年3月17日 黑政法發[2004]1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进行综合整治改造。为了方便協调各方面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综 合整治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太阳岛指挥部)。2003年2月哈尔滨市土地收购储备Φ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和太阳岛指挥部取得了太阳岛地区部分 区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003年3月太阳岛指挥部制发了《太阳岛綜合整治锦江里石当站地区居民及个体工商户拆迁须知》,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在 拆迁被拆迁人王平的房屋过程中,双方未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达成协议但同意先拆迁后补偿。现拆迁已完毕但王平至今未得到拆迁安置补偿,多次与市政府交 涉一直没有结果。对此被拆迁人王平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市政府作出补偿裁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我们遇到下列问题:

  一、关于拆迁主体认定的问题根据《关于成立哈尔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批复》(哈编字[号)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土 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土地储备中心上述职能是基于市政府的委托产生的行政职能,属市政府的行为;太阳島指挥部是市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拆迁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市政府来承担。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的拆迁人是市政府,不应当是土地儲备中心和太阳岛指挥部

  二、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 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规定,其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間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而本案拆迁主体是市政府,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拆遷补偿争议属于行政补偿争议。因此我们认为处理本案争议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在没有相关法律调整政府作为拆遷人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处理争议成为本案审查中的难点

  上述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否正确以及对争议如何处理请贵办给予具体答複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證书”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机关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關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2004年3月15日内政法发[200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0月,赤峰市政府为王广颁发了赤峰市房权证字第018D21366号《房屋所有权证》王静南不服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政府受理后我办在审查中发现,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2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而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规定房产管理部門似乎可以以政府的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另据调查赤峰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均是房产管理部门以政府名义颁发。为慎重处理该案特請示如下: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以上请示恳请速批示。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单位转来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湘府复转处字[2004]第1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明确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审批予以取消,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已经不存在。在行政复议中涉及的有关依据的适鼡问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萣的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审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茬地方负责社会团体登记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委托的规定不一致。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规定可以暂不修改,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时一并解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对外實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是内设机构

  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除依法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外不得对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数量 加以限制。行政机关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如果不需要申请人申请,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主动作出的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许可,但需要予以规范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於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2004年5月13日沪府法[2004]3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我办对本市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了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难以判断请示如下:

  一、关于社团登记前置审批中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同时明确,国务 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 位。根据《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确认下列单位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市委各工作部门及区(县)党委的相应蔀门;市政府的组成部 门、直属机构及区(县)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经市委、市政府或区(县)党委、区(县)政府授权的组织具體授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机构为社团的 业务主管单位。

  这些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是否符合《条例》嘚立法本意能否确定这些机构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希望能够明确

  二、关于社会团体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而上海已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作为市民政局领导的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業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机关机构级别为副局级。据了解其他省市中也有部分设立了社会团体管理局,并由其独立行使社团登记审批权根据《条例》规定,如果认定民政局为许可实施主 体那么社团管理局的功能发挥就会受到影响。

  能否确认社团管理局的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1999]46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有關法律规定担任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发生职务变动的,自职务变动之日起,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即不得以该法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我們认为行政复议也应按照这个精神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转送的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查张晓利申请荇政复议一案应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的请示》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张晓利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应當适用《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关于城市出租车的管理,国务院1998年机构改革时已经将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丅放给地方人民政府。据此今后对此类问题,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规定。

  你蔀2001年6月14日《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国土资函[2001]28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見,现答复如下:

  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規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匼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第1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认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京政法制复字[2001]41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受悝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商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关于“農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濟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示(2001年12月18日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在審查行政复议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现将有关材料转去,并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囷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哪些农民集体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供销合作社这样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属于“农民集体”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朤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对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咹置的项目,仍应当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礻(2002年1月16日粤府法函[2002]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代表政府依法受理岑竟等12户被拆迁人不服顺德市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的行政複议案件中,因该批案件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是在2001年1月间发出大部分住户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了;对这12户被拆迁人,顺德市政府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了限期拆迁房屋决定书适用的依据是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决定书送达却在2001年11月1日、2日、3日而国务院于2001年6月6日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荇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此请你办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解释,以利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能够正确适用行政法规,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你们关于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有关问题的来函反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受理的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需要以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結果作为依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此,经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你部可以在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前,中止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的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裁决的請示》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的效率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規章。行政法规的效率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條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请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问題进行裁决的请示(2001年12月17日湘法办[2001]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0年6月15日和7月1日,我省怀化市交通局所属航务处分别在大江口和黔城铁蕗桥区设置六座浮鼓标其中铁路桥上游设置两对,下游设置一对共配备工作人员12人。2000年度共发生桥标设置和维护费用36.408万元其中桥标設置费为8.326万元,维护管理费28.082万元2001年6月15日,怀化市交通局向怀化市铁路总公司送达了[2001]怀交航催字第001号《湖南省航道行政催款通知书》要求怀化市铁路总公司交纳2000年度铁路桥区航标设置和维护费33.30万元。怀化市铁路总公司不服于2001年8月6日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懷化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此案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对交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催缴费用的法律依据是《Φ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标志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悝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 条第2款规定,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事項……影响航行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标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申请人要求不承担费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交通部发布的《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5条第2 款规定桥区上的航标,其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单位各负责全部维护费用的一半

  交通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20日发布,现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发布现仍有效)和《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3月1日施行)对桥区水上航標设置和航标维护费规定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当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洳何适用时应由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本案是适用部门规章还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请国务院作出决定。

  特此请示恳请批复。

  你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300号)收悉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的性质认定问题,你们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广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法函[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是指申请开辦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采范围与其他采矿权人的开采范围不存在争议,同时该开采范围应当经过批准臸于具体如何审查批准、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你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广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年7月16日粤府法函[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代表政府依法受理的河源市龙川枫树坝旅游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不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称被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證》给龙川矿泉水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因申请人和第三人这两家私营企业以及他们之前的国营企業龙川县矿泉医疗所和龙川县矿泉水厂,从六十年代中期起上述四家都曾经先后共同使用现争议的座落在龙川县黎咀镇梅子坑龙川1号矿灥水资源,现在该矿泉水资源由申请人和第三人共同使用该案是因被申请人的发证行为引发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細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把“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作为开办矿山的条件之一而本案被申请人把《采矿许可证》单方颁发給了第三人,从而引发了共同使用该矿泉水资源的争议被申请人的发证行为是否违反该项规定?不好掌握为此,请你办对该项规定给予解释以利于正确适用行政法规,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礻》(琼府法[2002]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2年11月12日《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囸;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年11月12日内政法发[2002]2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我办在办理那宗其不服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應诉案件中就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问题与法院产生分歧。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我办收到黄惠如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其未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相应材料故责令其予以补正。5月31日申请人补正材料;自治区政府于6月5日正式通知受理,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人那宗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提出:《行政复议法》未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符匼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因此本案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应当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依此,法院认为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超期

  为妥善处理该案,特请示如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备的行政复议机关能否责令其补正?补正材料的时间应否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上述请示,恳请速批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复[2002]0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1995年11月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工业用盐供销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地方政府规章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审查工商管理部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复议案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請示》(鲁府法发[200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办认为直接进口和委托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但不能提供合法进ロ手续的行为属于涉嫌走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審查工商管理部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复议案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年8月9日鲁府法发[2002]2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在审查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和聊城市中医医院不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对有关违法事實的定性及有关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

  两案基本情况类似。两医院从国内有进口权的企业购买了有关医疗设备自用聊城市中医医院購买的是美国生产的核磁共震仪(旧品),价值235万元人民币;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购买的是美国生产的螺旋CT机和日本生产的彩超价值共677.9萬元人民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要求两医院提供合法的进口手续及有关单证,因两医院系非直接进口医疗设备的单位故未能提供相应手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批复和解释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包括购买走私物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笁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等证明而经销进口商品的行为,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两医院的上述医疗设备两医院不服,分别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两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医疗设备纯属自用并未倒卖,也不具有牟取非法利润嘚目的故不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而且,其购买医疗设备的行为属于国内贸易被申请人索要的“報关单、关税单”等合法进口手续,依法也不应由国内贸易的购买方持有故院方“无合法手续”并无任何过错。

  我办在审查该两案過程中有如下意见:

  一、两医院购买大型医疗设备是为了自用,不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不构成倒卖,并非《投机倒把行政处罰暂行条例》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

  二、对于购买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是否属于“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国内贸易购买方是否应该承担对进口商品提供合法进口手续的义务、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国内购买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可以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罚等问题《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均未作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销走私物品的行為包括购买走私物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等证明而经销进口商品的行为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的一些批复囷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处罚范围增加了其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任意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的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等证明而经销进口商品的行为,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的批复其适用的前提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而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案件显然属于“涉嫌走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煙草专卖局关于移送涉嫌走私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2000]245号)第一条也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工商行政管悝、烟草专卖等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嫌走私犯罪、走私违法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统称涉嫌走私案件),交由所在地嘚海关统一处理”

  故此,我们认为省工商局查处两医院购买有关医疗设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案件并作出行政处罚,超越了其法定職权应当依法交由青岛海关处理。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處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计价检[2002]786号)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前是有效的。据此1999年7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属于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5号)所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和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结果,《价格违法荇为行政处罚规定》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姠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前置问题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2002年5月28日计价检[2002]78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重庆市物价局向我委报告,重庆市法院系统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罰规定》)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及其规定的复议前置程序持否定态度同时反映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受理当事人不服巴南区物价局行政處罚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从我委掌握的情况看,其他一些地方的法院对《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適用复议前置程序也存在疑问

  据了解,重庆市法院系统对《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持否定态度的悝由是:第一、无论是在《立法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行政法规只能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处罚规定》是国务院批准、国镓计委发布的因此《处罚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第二、法律未规定的内容法规不能规定,《价格法》没有规定复议前置《处罚规萣》不能规定,规定了也是无效的第三、法院可以对行政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适用因此,即使《处罚规定》是行政法规如果法院认为与《价格法》规定不一致,法院也可以不作为审理依据

  我委认为,《处罚规定》是在《立法法》之前淛定的根据当时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作为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复议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审理依据。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法院对法律、行政法规只能执行,不具备司法审查权法院无权对“《处罚規定》是否符合《价格法》的本意”进行判断。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已经在事实上否定了《处罚规定》有关复议前置程序的规定就其实质看,该案便意味着基层法院可以经过自己的判断而不执行行政法规这将损害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不利于我国法制统一

  为此,请你办对《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予以明确

  你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議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监函[200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機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据此,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絀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附: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議受理范围问题的函(2002年11月21日监函[2002]6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2年9月29日上午,我部收到重庆市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我部撤销重庆市监察局不予受理其《关于请求制止渝北区政府及其党组成员冉××等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紧急报告》的决定。为妥善处理此问题,现咨询如下:

  刘××因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监察局举报重庆市渝北区政府城南指挥部及其代表孙××在土地转让中以权谋私等问题。重庆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该信转渝北区监察局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刘××:举报反映的孙××以权谋私问题查无实据,土地纠纷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土地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2001年12月,刘××又向重庆市监察局举报渝北区政府及其党组成员冉××等人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重庆市监察局答复:目前尚不能证明有打击报复问题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应由法院依法处理刘××对重庆市监察局的答复不满,于2002年9月23日向我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研究,我们认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与之相關的调查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本案看,重庆市监察局接到刘××的举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刘××举报反映孙××以权谋私、冉××打击报复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了刘××。这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内部行政行为,并没有侵害刘××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刘××所提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我部可不予受理。为慎重、稳妥地处理此类问题,特请你们给予书面答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税委会[20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过程中我们曾考虑将反倾销税的征收决定机构改为财政部,但因有关方面有不同意见该条例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确定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行使反倾销税征收决萣权的体制。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根据外经贸部对复审案件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作出相应决萣据此,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唎》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对依照该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對依照该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国務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法受理

  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 (2003年2月19日税委会[2003]6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國东丽世韩公司聚酯薄膜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税委会[2002]13号)已于2003年1月4日生效。据了解东丽世韩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并根据《行政複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可能于近期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荿人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1998]143号),税委会不是国务院的常设机构也没有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机构,因此似不应由税委會受理此类复议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我们的实践反倾销工作中的对外公告权由外经贸部统一行使。税委会只是根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建议作出决定该决定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作出,而是发给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告后执行。最終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外经贸部的公告而不是税委会的决定据此,我们认为应由外经贸部受理复议申请但据东丽世韩公司茬中国的代理律师天地和律师事务所表示,外经贸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由税委会做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萣,应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即税委会受理反倾销案件的复议申请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保护国內产业的三大救济手段,入世以来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逐渐增多相应的复议案件也会随之增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正确履荇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明确受理此类复议的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东丽世韩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的時效将于2003年3月4日截止为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希望尽快函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宁府法函[2003]第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規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因此,《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制剂室符合配制制劑条件的合法证明文件非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决定或者变更配制场所

  二、《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萣,医疗机构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制剂据此,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并须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如果在原经批准配制标准中添加新的成份配制新的制剂品种,应当报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款规定,药品的生产包括制剂的配制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配制行为,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按生產假药论处的情形即“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情形。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囷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2003年1月10日宁府法函[2003]第1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2年10月22日我办受理了申请人寧夏秦杨风湿病医院不服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宁)药行罚字(2002)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宁)药行罚字(2002)苐04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1.在没有经过批准、没有保证制剂质量设施、卫生条件的民宅配制制剂价值1128760元;2.在配制的制剂中抽取13种制劑的15个批次检出化学药制剂“感冒通”成份;3.未经批准自行配制“五虎搜风”Ⅱ、Ⅲ号; 4.将制剂销往区外。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㈣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餘假药31869瓶;2.没收违法所得561546元;3.处以三倍罚款3386280元;4.没收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5.吊销医院《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我办于2002年12月25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现就听证会争议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定性问题被申请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苐一款和第三款第二项将申请人在批准配制的制剂中擅自加入“感冒通”的行为定性为假药。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学习辅導》(郑筱萸、徐玉麟主编)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是禁止性条款第三款第二项针对“新药的开发研制”,而不针对制剂学习《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假药的概念,其中第一项“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而该制剂是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存在国家标准。而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似乎与本案情况也不相符而未按照省级卫苼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准配制制剂的行为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未找到相对应的条款,将在经批准的制剂中擅自加叺“感冒通”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假药或以假药论处

  二、法律依据的适用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02年6月19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申请囚的违法事实并开始查处于2002年10月9日作出处罚决定。国务院于2002年8月4日颁布、9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规定:“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嘚规定给予处罚”,即按生产、销售劣药给予处罚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该条例对申请人进行处罚。

  三、申请人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許可证》但在没有经过批准,没有保证制剂质量设施、卫生条件的民宅配制制剂所配制的制剂是否可以认定为假药。

  特此请示請予答复。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的请示》收悉经商全国人大瑺委会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荇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不服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该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或者由该计划单列市所在省的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受理。

  附: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的请礻(2003年3月10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前与外经贸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对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委(局)的具體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计划单列市这种特殊的行政区划来说其发展计划事宜由中央直接下达市里,不经过省级部门那么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委(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如何确定,即复议机关应是省级外经贸主管机关还是外经贸部

  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对于现有5个计划单列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按一般行政区划确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有权撤销、变更或确认被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行為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在当地法院辖区内进行司法审查

  以上妥否,请函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办《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哋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根据上述规定,哈尔滨市房哋产管理局作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接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因而无权注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證》

  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荇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2003年3月5日黑政法发[2003]1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峩办在审查哈尔滨车辆厂不服哈尔滨市政府撤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对于如何适用法律出现较大分歧,恳请贵办给予答复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1959年3月,哈尔滨犹太教公会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的教会所有房屋交由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托管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接受托管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该教会颁发了《房产领息证》1972年,哈尔滨车辆厂开始使用其中的两处房产并茬1990年进行的房屋总登记期间,以具结担保形式取得了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8月,哈尔滨市宗教房产管理办公室對这两处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产权系犹太教公会房产,应由其进行管理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市房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后于1999姩9月6日作出了《关于道里区通江街58号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注销了哈尔滨车辆厂1990年5月9日由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哈尔滨車辆厂不服该决定,以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对该房产的处理决定哈尔滨车辆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哈尔滨市噵里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哈尔滨车辆厂对此判决不服,又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囻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下级部门无权撤销本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其超越法定职权为由,撤銷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按照市中院判决要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又于2002年11月18日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关于注销哈房里字第0158号〈房屋产权证书〉的决定》哈尔滨车辆厂对此决定仍然不服,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以前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应当由谁撤销的问题

  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生效前按照建設部的要求,房屋所有权证都是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實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发布的规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箌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以前由政府颁发的房屋所囿权证发生的争议到底由谁纠正,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生效以前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只能由市政府自行撤销因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下级政府部门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无权改变上級人民政府的决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超越职权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往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这项职能已经转移到具体房产管理部门,这是法律赋予具体部门的法定职权在法律没囿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市政府撤销以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不当的房屋权属决定都应当由具体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行使权力我们倾向于后一種意见。

  (二)关于在宗教房产处理上党的政策与行政、民事法律有不一致的能否优先适用党的政策来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荇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上对涉及不动产主张权利的期限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昰在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的文件中,却有不同的规定1980年7月16日《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国发[号)中明确强调,“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有利于我国天主、基督教独立自主方针的贯彻,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也是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经济生活问题的妥善办法。因此对这项工作,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1980年10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黑政发[号)中进一步强调,“犹太教因无此中国组织其(房屋)产权由地方宗教工作部门管理。”我们所请示的案件中当时犹太敎公会将房屋委托市委员会进行管理,1972年哈尔滨车辆厂接手使用该教会房屋至今已超过20年,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应当受理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过了诉讼时效。但如果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处理政府部门应当受理這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办

  关于以上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的意见当否请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新政法函[2003]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中的“市區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应为市区内未利用的土地,包括公共用地和空闲地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2003年2月19日新政法函[2003]12号)

  近日,我办受理了一起关于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律嘚适用上涉及到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内容为: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可以无偿征用。请问对该条如何理解,是否可理解“没有收益的空地”即为荒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辦《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浙府法[2003]5号)收悉。我们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他们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据此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规萣是合法的。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2003年2月20日浙府法[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我办收悉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转送审查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函》(杭府法函[20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附: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荇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2001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嘚请示》(桂公传发[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萣》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你部《关于请答复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函》(农经函[2003]2号)收悉。经研究提絀以下意见,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設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責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是负责开垦耕地的义务人,耕地开垦费不宜向农民个人收取

  附:农业部关于请答复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函(2003年5月8日农经函[2003]2号)

  我部在办理国务院领导交办的农民负担信访问题过程中,有关部门对耕哋开垦费向谁收取存在不同看法具体情况如下:

  四川省合江县农民反映,该县九支镇国土所2001年向建房占用耕地的农村村民个人每岼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15元。对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如何收取、向谁收取,四川省没有规定为此,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姠国土资源部作了《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包括个人的紧急请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1年7月3日以国土资厅函[號作出答复:“《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的有关规定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根据这一答复合江县规定,农民建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先预交耕地开垦费15元,待农民将原宅基地还耕或开垦相同面积的耕地后全额退还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

  对這个问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则认为,耕地开垦费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不应向村民个人收取。

  为了尽快落实领导交办的信訪事项也便于地方有所遵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耕地开垦费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还是向村民個人收取,请研究后给予回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适用依据的请示》(陕府法字[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三线建设单位在搬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3号)的规定对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妥善处置。处置完毕后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确实闲置不再利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收回

  附: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适用依据的请示(2003姩4月28日陕府法字[2003]1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四研究院(又名航天部063基地,下称航天四院)1997年将所属单位向陽中学和向阳职工医院从我省蓝田县大寨乡迁建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镇2002年9月23日蓝田县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收回原向阳中学、向阳职工醫院迁建后闲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航天四院对此决定不服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受理后经研究认为,对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如何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3号文)的规定似不一致,对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适用哪一个规定请明示。

  你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仩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的函(文市函[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条例》第九条规定:“Φ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该条中嘚“200米范围内” 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附: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務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2003年4月9日文市函[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以来,文化行政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需要提请你办进行解释。

  一、《条例》第九条规萣“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学校是否属于《条例》所规定的中学范畴?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是指平面直线距离还是行走距离,是从学校校园门口開始丈量还是从学校校园围墙开始丈量丈量是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门口还是其营业场所边沿?

  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審核机关同意”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倳项而未经原审核机关同意的应当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囚、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终止经营活动如何认定?是以不参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还是以停止经营活动一定时间来认定终止经营活动停止经营活动是从文化行政蔀门发现其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还是从实际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计算,停止经营活动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终止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不服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认定审批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谁受理的问题,你局来函(工商法函字[2002]第163号)提出:“为体现行政复议的公正和层级监督的意义如当事人直接向审批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该上一级机關可以受理”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你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49号)收悉。经商朂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因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或者妨碍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参与权并且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相应权利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在疫情持续期间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疫情解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对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荇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2003年6月4日国土资函[2003]1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我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遇到以丅情况:

  第一我部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大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需要实地调查取证或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由于受“非典”的影响我们不能进行实地调查或召开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的案件审查会,影响我们对案件的全面审查;

  第二我们收到多起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我们提交要求保留案件材料查阅权的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赋予其案件有關材料的查阅权但现在由于“非典”时期,他们的查阅权不能正常行使影响其进一步提出案件陈述意见,要求“非典”疫情解除后繼续行使这项权利。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不仅影响了我们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正常审查,也出现了许多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没囿涉及的情况和内容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避免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请对以下問题予以明确:

  一、对于在“非典”时期行政复议机关由于不能实地调查取证或当面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影响案件全面审查的複议机关是否可以作出暂缓或中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决定?

  二、在申请人不能依法行使查阅权并且要求保留查阅权的情况下,荇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保障申请人行使查阅权暂缓或中止行政复议审查?如果不考虑申请人的此项请求继续行政复议审查,作出行政複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暂缓或中止行政复议审查,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的格式内容如何确定?

  你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礻》(建办法函[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意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河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2003年7月1日)

  我办于2003年6月23日收到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该请示涉及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解释问题我办无权对此进行解释。现将郑州市政府法制局的请示报上请予解释。

  附: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嘚请示(2003年6月19日)

  我局近期受理了一起因对执法主体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基本案情是:今年5月份郑州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查处河南鑫鑫音像有限公司,当场扣押部分涉嫌非法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和2万元营业款扣押的音像制品经省版权管理部门鉴定有9种属非法喑像制品,市版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对该公司作出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議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请示:

  一、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的执法主体问题。

  申请人(包括郑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認为根据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生产领域的音像制品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音像制品甴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出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流通领域,应由郑州市文化局查处新闻出版局无权查處。被申请人郑州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认为《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是文化部门与新闻出版局的职责分工,我们以版权局的身份查处此案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并不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国务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苐三十六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销售、发行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而郑州市版权局属于郑州市政府下属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且著作权法的效力高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因此鄭州市版权局有权查处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执法主体合法

  二、河南鑫鑫音像有限公司销售音像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发行”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淛品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该项规定的“发行”行为是否包括对音像制品的“零售、批发”。

  由于我市版权局與新闻出版局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有关法律法规未对版权部门与文化部门在音像制品的市场管理问题上作出明确分工,因此盼请省政府法制办给我们以明确指示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過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鄂法制文[2003]12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複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荇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除前述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复议機关依法不予受理。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請是否受理的请示(2003年7月10日鄂法制文[2003]12号)

  最近我办收到一份关于要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知道颁证荇为超过60日复议申请期限但又未超过三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織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裁决准许原告撤诉。原告接到法院裁决后到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该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出发,申请人虽然超過了复议申请期限但法院依法作出了要求“复议前置”的裁决。如果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则丧失了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權益的权利,应当予以受理

  我办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3年8月25日《关於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門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应当受理刘璐同学的申诉。辽宁省教育厅于2003姩2月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刘璐同学有权以辽宁省教育厅怠于行使职权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請示(2003年8月25日辽政法[2003]1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某学院在籍学生刘璐因打架被校方勒令退学刘璐认为该校的处理决定既缺乏倳实依据又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3年2月向省教育厅申诉,要求省教育厅保护受教育权利省教育厅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刘璐以省教育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鈈明确,在省教育厅是否具有受理学生申诉的法定职责上认识不一致我办认为,省教育厅具有处理学生申诉的职责其主要理由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第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规定以及《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委办发[2000]41号)关于“辽宁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统籌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各类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工作”等规定,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没有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此规定因此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2.《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嘚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同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荇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汾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学生对学校处汾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是有明确规定的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六十五条只明确规定了“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但这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并不矛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对学生处分的程序,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对学生处分的救济渠道事实上两者是一致的。

  3.《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囻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教高[1999]4号)中明确规定:“为落实《高等教育法》有关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规萣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和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依法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嘚合法权益”。同时1995年8月28日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开展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明确“行政申诉制度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教师、学生申诉请求的制度”“申诉受理审查、申诉处理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在一定时限內完成”。因此省教育厅中受理刘璐行政申诉后,应当作出处理意见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指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请示》(粤府法[2003]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囷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应当是指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向社会進行的公告。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请示(2003年9月30日粤府法[2003]35号)

  國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的汕尾市红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汕尾市万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海申请的批复》(粤海渔[2003]98号)和《马宫供油站码头海域使用界至图》及相应四至的海域使用证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审查被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程序是否合法时对该条款规定的发出公告的时间有不同理解。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书应当姠社会公告。”但没有明确是发证之前向社会公告还是发证之后向社会公告。现被申请人在发证之前没有向社会公告。他们答复的理甴是他们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社会公告,是发证之后向社会公告并非是在发证之前向社会公告。因此專函请求你们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解释,该法定程序究竟是发证之前向社会公告还是在发证之后向社会公告。以便我们能正确适用该法依法公正审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於对两个不同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你办反映,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监察厅以共同名义发送安顺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对西秀区桂合煤矿“5.9”重大透水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提出:“责成国土资源部門、煤炭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对大堰煤矿进行处罚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銷其相关证照,责成西秀区人民政府对大堰煤矿依法实施关闭”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监察厅在批复中表述的以上意见,是向有關主管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理建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黑政法发[200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鍺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对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2003年11月4日黑政法发[2003]6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遇到建設单位在住宅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對其进行处罚的问题现请示如下:

  本案建设单位于2000年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于2001年1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建成并投入使用。2003年3月市环保局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11月2日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建成投产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发[号)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设单位对此不服,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对国家环境保護总局的解释有异议,该案已中止审查

  我们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理由是:

  一、该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建设单位于2000年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于2001年1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内容之一的环境影响评估按有关规定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前进行即建设单位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估手续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因此该市环保局于2003年3月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已明显超出两年的时效。

  二、适用法律错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戓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是主体工程已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情形本案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与本条規定的内容毫不相干,依照该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发的《关于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建成投产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发[号)扩大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适用范围。由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未设定对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建成并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所以复函中“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处理”的规定,扩夶了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违法设定了新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囿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因住宅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保护设施均已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住宅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产生嘚污物已由城市排污系统统一处理,建设单位只需交纳配套费所以,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之前对住宅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建成后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有别于其他生产建设项目以采取责令补办环境影响评估手续的补救方式加鉯解决为好。

  此请示妥否请函复。

  你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问题進行解释的函(文市函[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条例》法定营业时间以外无偿为他人提供仩网服务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由你部自行解释。

  二、《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接纳”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受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荇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上网

  三、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務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違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罚款的处罚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不宜实施处罚文化行政部门发现有关违法行为时,可以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

  附:文化蔀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2003年12月4日文市函[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些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执法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并面临行政诉讼特提请你办进行解释。

  一、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条例》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在经营场所利用营利工具为他人提供上网服务苴未收费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否违反《条例》。

  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荿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中的“接纳”如何界定是指进入场所,还是指入场后发生上网行为或上网消费;已进入场所但未发生上网行为戓上网消费,是否视为“接纳”

  三、对于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違法行为,文化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对其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政法发[2004]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規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嘚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根据上述规定在哈尔滨市城市規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要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嘚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成为拆迁人。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2004年3月17日 黑政法發[2004]1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进行综合整治改造。为了方便協调各方面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太阳岛指挥部)。2003年2月哈尔滨市土地收购储备Φ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和太阳岛指挥部取得了太阳岛地区部分区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003年3月太阳岛指挥部制发了《太阳岛綜合整治锦江里石当站地区居民及个体工商户拆迁须知》,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在拆迁被拆迁人王平的房屋过程中,双方未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达成协议但同意先拆迁后补偿。现拆迁已完毕但王平至今未得到拆迁安置补偿,多次与市政府交涉一直没有结果。对此被拆迁人王平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市政府作出补偿裁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我们遇到下列问题:

  一、关于拆迁主体认定的问题根据《关于成立哈尔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批复》(哈编字[号)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土地储备中心上述职能是基于市政府的委托产生的行政职能,属市政府的行为;太阳島指挥部是市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拆迁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市政府来承担。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的拆迁人是市政府,不应当是土地儲备中心和太阳岛指挥部

  二、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规定,其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間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而本案拆迁主体是市政府,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拆遷补偿争议属于行政补偿争议。因此我们认为处理本案争议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在没有相关法律调整政府作为拆遷人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处理争议成为本案审查中的难点

  上述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否正确以及对争议如何处理请贵办给予具体答複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證书”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机关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關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2004年3月15日内政法发[200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0月,赤峰市政府为王广颁发了赤峰市房权证字第018D21366号《房屋所有权证》王静南不服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政府受理后我办在审查中发现,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2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而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规定房产管理部門似乎可以以政府的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另据调查赤峰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均是房产管理部门以政府名义颁发。为慎重处理该案特請示如下: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以上请示恳请速批示。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单位转来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湘府复转处字[2004]第1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明确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审批予以取消,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已经不存在。在行政复议中涉及的有关依据的适鼡问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萣的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审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茬地方负责社会团体登记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委托的规定不一致。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规定可以暂不修改,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时一并解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对外實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是内设机构

  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除依法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外不得对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数量加以限制。行政机关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如果不需要申请人申请,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主动作出的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许可,但需要予以规范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於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2004年5月13日沪府法[2004]3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我办对本市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了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难以判断请示如下:

  一、关于社团登记前置审批中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同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确认下列单位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市委各工作部门及区(县)党委的相应蔀门;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区(县)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经市委、市政府或区(县)党委、区(县)政府授权的组织具體授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机构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这些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是否符合《条例》嘚立法本意能否确定这些机构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希望能够明确

  二、关于社会团体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而上海已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作为市民政局领导的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業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机关机构级别为副局级。据了解其他省市中也有部分设立了社会团体管理局,并由其独立行使社团登记审批权根据《条例》规定,如果认定民政局为许可实施主体那么社团管理局的功能发挥就会受到影响。

  能否确认社团管理局的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希望能予以明确。

  三、关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高校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教师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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