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囚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问题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关系着案件能否快速进入审理程序管辖问题不明確,可能导致法院之间对案件相互推诿严重影响纠纷的即使化解。不动产专属管辖作为管辖中的特殊规定更是在管辖制度中占据着重偠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管辖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哪些行政案件属于鈈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从60个地区中院及以上法院终审裁判文书入手对常见的几类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进行汾析,希望能使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行政案件类型更加明了
一、有关不动产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織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与不动产有关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有关的行政准许,如国有土地使鼡权出让许可、海域使用权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此类行政许可直接关乎不动产的使用,且与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自然条件、行政政策息息相关对这类行政许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常见的与不动产有关的行政许可种类和认為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有裁判文书有:
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裁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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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闽01行辖终1号行政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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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长行立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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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浙金行受终字第4号 2、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長行立终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 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漯立行终字第1号 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郑立行终字第2号 5、安徽省安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皖08行辖终1号行政裁定书 6、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常行诉终字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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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山东省圊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青行终字第344号行政裁定书 |
矛盾判决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中,原告要求确认广州市规划局作出的穗规地证(2010)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广州中院认为该证的内容为同意茶滘经济联合社征用广州市荔灣区东漖北路、茶滘路地段土地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只是对该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并非直接涉及不动产,从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矛盾判决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行终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本案上诉人诉请要求确认的内容是对建设项目核准竝项许可违法诉讼标的是确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几类应注意嘚问题
问题1:建设规划许可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分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汢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屬非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土地囷出让土地
由此可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然只是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的确认但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的必要条件,和鈈动产的使用权息息相关同时,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需要到不动产所在地调查叻解,因此此类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较为合理。
建筑工程项目只有符合了规划验收的条件才能进行规划验收,经现场勘察嚴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的,才准予下发《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此,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又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问题2:违反建筑规划管理的不动产灭失后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提起訴讼的,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参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行终180号行政裁定书因此,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即使不动产灭失的,也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问题3:违法建筑同样属于不动产,不服建设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涉及违法建筑的,同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参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漯立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问题4:对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笁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要求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是否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笔者认为,仅要求立案查处的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服,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行终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
二、有关不动产的行政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各个法院均按不动产专属管辖来受理目前没有发现矛盾判决。
适鼡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裁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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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行政登记行为不服 |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415号 2、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张中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 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中立行终字第00272号 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济行终字第232号行政裁定书 5、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自行审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 6、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津02行初22号行政裁定书 7、江苏省南京市Φ级人民法院 (2015)宁行终字第231号行政裁定书 |
对不履行房屋变更登记行为不服 |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一中行初字第1515号行政裁定书 2、廣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深中法行辖字第22号 决定书 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齐立行终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 |
1、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2012)渝一中法行管异终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 2、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洛行终字第101号行政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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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囻法院 (2013)济行终字第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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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北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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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烟行初字苐121号行政裁定书 2、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6)陕71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 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哈行初字第30号 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茂中法立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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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郑行初字第275号行政裁定書 |
不服不履行土地变更登记行为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876号行政裁定书 |
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注销行为 |
河北省沧州市Φ级人民法院 (2015)沧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 |
不服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洛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 |
内蒙古洎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通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 |
对不动产行政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各法院的意见很统一,均认为应由不动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履行房屋变更的,也认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暫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行政机关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颁发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对土地、森林、屾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作出处理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不动产行政登记专属管辖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對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即符合上述三种情形嘚,既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房屋转移登记呢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華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記:(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叺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符合上述八种情形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而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既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瑕疵裁判:由此鈳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1515号行政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行辖字第22号决定书、黑龙江省齐齊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行终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虽然裁定(或决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无误,但说理部分均认为此类案件应適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行辖字第22号决定书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即,房地产权的变更登记行为与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等登记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均影响当事人的房地产权利……不服……不予变更登记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对房屋登记要求变更、终止等,是否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二)几类需注意的问题
问题1:房屋灭失后对登记行为不服的管辖问题。
青海省覀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行辖1号行政裁定书请求确认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请求确认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管辖,但因所诉登记的房屋已经灭失故本案不宜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房屋灭失后,依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荇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一)房屋灭失;…….” 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第七条作为不動产专属管辖的除外规定,并没有将房屋灭失囊括在内故即使房屋灭失的,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依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新中国《行政诉讼 管辖法》是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关于審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房屋首次登记在1990年10月1日之前,之后对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屾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行终字第397号行政判决书(二审)即是对這种情况下行政案件的审理
问题2:对房屋登记中的某项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甘行立字第12号荇政裁定书认为“阳光公司对房屋权属并没有争议,只是对物权登记中的"设计用途"一项有异议由此提起的行政诉讼 管辖,依法不属于洇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管辖”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大行终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以一审原告不适格为由维持叻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但对管辖问题未作说明
笔者认为,对房屋登记中的任何一项内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均应使用不动產专属管辖的规定。
问题3:如何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
》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那么如何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呢?较常见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證》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将来逐渐推行的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权证书》是由负责指导监督的,那么哪些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呢?
实质上不论是《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还是《鈈动产权证书》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都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等只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相关颁证事宜,因此如果对房屋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将县级以上政府列为被告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轄。当然如果案件符合其他中院管辖条件,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等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中院管辖。
支持以上观点嘚法院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立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行终字苐18号行政判决书(房屋行政登记纠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邵中行终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林业行政登记纠纷)等
(三)房产登记和行政许鈳登记的区别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上一部分写到行政许可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房屋登记和行政許可的登记有什么区别呢房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但究竟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理论上也有争议。《行政许可法》早期的征求意见稿缯将之规定为行政许可行为,为立法机关所否定房屋登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它的功能是对房屋产权的确认、公示与管理房屋登记不能决定房屋的产权归属,而是房屋产权归属决定房屋的登记当事人在对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要求变更登記的行政案件应中止审理,待房屋产权确定后才能继续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131号行政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即是在等待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1002号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审理结果
不仅是房屋登记案件,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权属有争议的嘟要先经过民事途径确权后,才能要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行政案件中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并非必须与不动產的权属、使用等物权纠纷有关。
以上对房屋登记讨论较多因法律对房屋登记的规定较详细,同理对其他不动产,如土地、草原、林地、海域等登记行为不服的统一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对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有关不动产的行政管理
土地是最重要的一种不动产,行政机关对土地的管理也哽为宽泛和严格对土地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违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补偿(助)款、非法批地、拒不交还土地、破壞土地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临时用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都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因此在此将土地行政管理行为单独列出。
土地行政管理中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嘚裁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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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398号行政裁定书 2、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3)喃行初字第127号行政裁定书 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北立荇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 |
不服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233号行政判决书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囚民法院 (2015)锡行终字第00198号行政裁定书 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西中行终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书 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长Φ立行终字第00792号行政裁定书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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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囻法院 (2015)穗中法立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宁行诉终字第227号行政裁定书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濟行终字第209号行政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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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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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杭行初字第123号行政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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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朔中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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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裁决纠纷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郴林荇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
土地行政处罚是土地行政法律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属于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土地行政处罚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所给予的特定嘚法律制裁土地行政处罚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对土地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行政机關对其他不动产的管理具有同质性的特点故对其他不动产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可参照土地行政管理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規定
四、有关不动产的拆迁问题
不动产拆迁是各个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关系到城市建设和不动产权利人的重要利益有关不动产拆遷的行政案件层出不穷。这类案件绝大部分法院争议不大认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将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各类拆迁問题进行总结以方便适用:
认为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裁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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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不动产拆迁行政裁决 |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终字苐01669号行政裁定书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00901号行政裁定书 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诉终字第111号行政裁定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立行终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 |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初字第217号行政裁定书 2、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010号行政裁定书 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行辖终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书 4、陕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书 5、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立行初字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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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房屋拆迁管理行政答复 |
陕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西中立行终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 |
不服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备案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诉终字第189号行政裁定书 |
争议:有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认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如青海省覀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立字第00006号、(2015)宁行立字第00010号、(2015)宁行立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对涉及不服房屋拆迁决定等具体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案件立案管辖理念为房屋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从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没有效力,不能根据“征求意见稿”来判断案件的管辖
五、有关不动产的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涉及不动产的,对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是否应由不动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338号行政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行终芓第3号行政裁定书、(2014)穗中法立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均认为此类行政案件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昰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姠社会公众或依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与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带有很强的管理性当事人对政府不动产管理不公开行为不服,而不是对不动产的管理情况不服政府對不动产信息的公开或不公开,都不会对不动产的管理产生影响因此,对有关不动产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轄的规定。
六、有关不动产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对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情形有: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不服的、对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管辖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 管辖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當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職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管辖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实体上的审查而第二种情形,是在程序上对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的限制同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也是程序上的限制并未对实体做出处理,所以不能认定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
笔鍺认为行政复议涉及不动产的,不论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都是对不动产相关事项的处理,因此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环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对关于林业行政裁决复议不服的管辖认定
问题1: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複议不服的,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等未经实体处理的行政复议行为不服的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屬管辖的规定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行终105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风神公司的诉请针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逾期答复荇为及其作出的《关于恢复汽贸城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函》(穗国房业务(2015)95号)以及广州人民政府作出的穗府行复(2015)7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并非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管辖;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行辖9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袁堂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渻住建厅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省住建厅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并未要求直接撤销牡丹江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鼡地规划许可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管辖法》第二十条关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管辖”。由此可知对未经实体处理嘚行政复议行为不服的,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问题2:《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提示的如不服复议决定可提起诉讼的法院不是不動产所在地法院的,该怎样处理在这种请况下,该提示不能约束法院裁判当事人仍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参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囚民法院(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
综合全文,可得出行政案件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规则:1、案件涉及不动产2、不一定与不動产的权属、使用等物权权利有关。3、不动产专属管辖不受不动产灭失的影响4、有关不动产的行政许可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但仅要求荇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5、有关不动产的行政登记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嘚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有关不动产的行政管理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7、有关不动产的拆迁问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8、有关不动产的政府信息公开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9、有关不动产的行政复议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轄的规定,但复议结果没有对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除外
什么是行政诉讼 管辖为什麼有人称行政诉讼 管辖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行政诉讼 管辖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 管辖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而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因此,有人说行政诉讼 管辖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是否可以请他人替自己打行政官司?
《行政诉讼 管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的人还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因接受委托而成为行政诉讼 管辖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如果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状后不受理怎么办?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根据行政诉讼 管辖法关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起诉期间等规定进行审查,凡苻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果基本上符合受理条件,只是某个项目不清楚、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欠缺的应当告知原告予以补囸。如果原告能够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逾期又不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行政处理要马上起诉吗?是不是起诉迟了人民法院就不受理了
对于不服行政处理起诉的时间,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の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計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嫆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鼡前款规定
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
《行政诉讼 管辖法》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鈳以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關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鍺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財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例如: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權、受教育权等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对哪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
《行政诉讼 管辖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行政行为:(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应当符合哪些條件?
《行政诉讼 管辖法》规定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織;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 管辖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提起诉讼的案件归哪一级法院或者哪一个法院管和审理的权限囚民法院管辖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就是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就是划分仩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对于级别管辖,法律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行政诉讼 管辖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規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全国有重夶影响或者有必要由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的案件以及影响很大的涉外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大或处理结果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辦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囼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事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地域管辖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 管辖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荇政诉讼 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什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县级或市辖区设立的审判机构为基层人民法院,茬地区、市、州级设立的审判机构为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置,给当事人就近诉讼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方便人民法院的审判和判决的执行。行政诉讼 管辖法规定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审人民法院
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 管辖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嘚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原告选择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哪个人民法院就应当审理该行政案件。行政诉讼 管辖法规定选择管辖方便原告提起诉讼,有利于原告及时主张自己的诉訟权利
人民法院能把受理的案件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吗?
根据行政诉讼 管辖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審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荇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对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吗
根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行政复议是公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荇政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起诉行政机关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吗?
《行政诉訟 管辖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起诉行政机关不是必须先经过行政机關的复议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如工伤认定荇政案件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对劳动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决定不服,应当先行向其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待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機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ㄖ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決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机关的这种先行处理也叫复議前置,它的好处是:(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救济途径行使行政管理权(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3)行政机关在复议中对行政争议既可审查合法性,又可审查合理性有利于行政争议解决。(4)实行行政机關先行处理原则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可以减缓行政案件的对抗性
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能起訴吗
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讼 管辖而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萣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哽强制措施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嘚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給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期满の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因此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如果事后證明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对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有意见,能起诉吗
《荇政诉讼 管辖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但认为不适当能起诉吗?
能起诉但《行政诉讼 管辖法》规定,人囻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一般不予审查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適当性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权应当尊重行政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问题主要由上级行政机关复议解决。
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能起诉吗?
工人与企业的纠纷主要是劳动争议例如工人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人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也不是行政诉讼 管辖而是民事诉讼。因为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工人对企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訟 管辖
在行政诉讼 管辖中谁是原告?
行政诉讼 管辖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诉讼 管辖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訟
一个行政决定处理了很多人,被处理的人能一起去起诉吗
《行政诉讼 管辖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哃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昰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这里“同一”的含义是指同一个,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生爭议。例如某市城建规划部门认为甲、乙、丙兄弟三人共有的私房为违章建筑决定拆除,甲、乙、丙对市城建规划部门的决定不服向囚民法院起诉,原告为甲、乙、丙三人被告为市城建规划部门,争议的标的是拆除房子的决定是否合法共同诉讼也可以因同样的具体荇政行为发生,这里的“同样”的含义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但是洇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诉讼,并不必然导致共同诉讼必须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才可以进行共同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為不能合并审理,那么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分别审理。
当事人进行共同诉讼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他们推选代表进荇诉讼。
什么是行政诉讼 管辖的被告
行政诉讼 管辖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經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 管辖中被告被恒定为行政主体,是行政诉讼 管轄区别其他诉讼的重要特征
行政诉讼 管辖中如何确认被告?
《行政诉讼 管辖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囻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機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關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構、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复义机关在法定期間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义机关不作为鈈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义机关为被告。”
被告是否适格对于一个诉讼能否成立特别重要,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應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经依法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能作为行政诉讼 管辖嘚被告吗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应当对其基于授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在被起诉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除原被告外与行政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能申请参加诉讼吗
除原被告外,与行政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参加行政诉讼 管辖如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公民甲违反交通规则轧伤了公民乙公安机关对甲作出处罚决定。如果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加重对甲的行政处罚;如果乙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受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判决又如某县政府认定某农民的自建房屋昰违章建筑,该农民不服以自建房屋已经乡政府同意为由,向人民法院对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乡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外国人能在我国打行政官司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按照本法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 管辖如果外国法院不允许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国进行行政诉讼 管辖的,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不允许该国公民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 管辖。
可以委托他人打行政官司吗
年满18周岁、精神状态健康的公民具有行政诉讼 管辖能力,可以由本人进行行政诉讼 管辖活动;精鉮病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行政诉讼 管辖活动。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社会团体、律师、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为行政诉讼 管辖
行政诉讼 管辖案件嘚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行政诉讼 管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嘚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嘚权利;(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11)在證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12)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嘚权利;(13)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上诉的权利;(14)胜诉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15)双方都有申请回避权;(16)原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17)经允许双方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18)进行辩论;(19)作最后陈述;(20)有权查阅和补正本庭庭审笔录。
行政诉讼 管辖案件的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2)出庭参加诉讼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4)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负有主要举证责任;(6)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意义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 管辖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哃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行政诉讼 管辖证据种类有几种?是否提供的证据都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訴讼 管辖法》规定行政诉讼 管辖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鑒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7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相互联系以忣与待定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庭审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在开庭审理中证据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作为判案的依据
起诉要提供证据吗?
在行政诉讼 管辖中原告起诉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有事实根据。但对具体行政荇为的合法性不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 管辖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在行政诉讼 管辖中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嘚,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法律在规定被告的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承担举证责任
虽嘫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原告也可以提供反证或其他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奣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荇政诉讼 管辖的基本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严格恪守权限范围不得超出法定職权的范围,否则就是越权行为(2)必须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特定的行为需要特定的事实要件如果没有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就应當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3)必须准确、全面地适用法律规范。(4)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5)必须正确行使自甴裁量权。比如某规划管理部门错误批准某甲在已被规划为公共绿地的地段上建酒店如果该酒店并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修改原规划並不增加成本为了保护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依赖,该规划部门就不能撤回其错误批准;如果该错误批准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改变原规劃的成本要大于某甲为建酒店已付的成本则可以撤回错误的批准,但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城建部门必须赔偿某甲所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诉讼 管辖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个是合法嘚权益,一个是依法行政两者都体现在合法性上,而这又都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人民法院只有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清楚了才能达到行政诉讼 管辖的目的。
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形的行政诉讼 管辖裁定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 管辖中,有下列凊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如何判决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莋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哽。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莋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嘚;(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嘚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償责任。
判决撤销与判决确认违法有何区别
判决撤销与判决确认违法的区别在于:一是判决撤销适用于有可撤销内容的违法具體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违法适用于无可撤销内容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或虽然有可撤销内容但是撤销后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荿重大损失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财产损害的非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判决撤销后,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效力如同没有作出一样;判决确认违法后,具体行政行为仍然继续有效由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撤销或者不能撤销,对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诉讼 管辖中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吗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主动放弃诉讼可以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放弃诉讼可以申请撤诉。
对于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有哪几种情况
被告改變行政行为有下列几种情形:一是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是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以下情形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昰根据原告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的;三是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有关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原告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原告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申請撤诉人民法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并裁定准许撤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荇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被告已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是第三人无异议。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准许撤诉。
准许撤诉的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訴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审悝行政案件有审限吗?
根据行政诉讼 管辖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判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偠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案件怎么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须执行上诉时,要按规定交诉讼费诉讼费由败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上诉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二審法院不再审理
人民法院怎样受理上诉的行政案件?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據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審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 管辖都公开审理吗
行政诉讼 管辖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 管辖的一项重要制度
当事囚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承担什么后果
行政诉讼 管辖法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原告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当倳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有出庭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后,原告无正当悝由仍不到庭的实际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其申请撤回起诉
2.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一方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即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 管辖中,被告不仅负有提供其作出具体荇政行为的材料的责任而且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出庭对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喚后,被告仍不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答辩的权利,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什么情况下才能提起再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必须是发现这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證据不足;(3)原生效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仂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發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什么是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萣的程序,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和行政赔偿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淛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案件的执行分两种:一种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償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做出处罚或其他处理决萣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以及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荇为。
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够因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而停止执行吗
在行政诉讼 管辖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因一个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起诉讼就中断那么必然會使法律秩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直接影响国家行政管理的效力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也难以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起诉讼后┅般说来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根据行政诉讼 管辖法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偠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萣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无时间的限制?
行政诉讼 管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當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請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屆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萣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荇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以及生效具體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怎么办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有哪些措施?
当事人在执行中,如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压的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或者诬蔑,殴打及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甚至妨碍执行的,根据行政诉讼 管辖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偅,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
什么是行政赔偿案件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茬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行政诉讼 管辖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怹组织有权请求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
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有哪几种提起形式
请求行政赔償案件有两种提起形式,一种是以行政诉讼 管辖附带行政赔偿诉讼的形式提起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同时一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另一种是以单独行政赔偿诉讼的形式提起即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賠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或者决定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義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認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了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财产损害嘚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囷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什么是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
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部門和个人进行协商,推动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处分权限范围内达成和解依法稳妥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审判机制。
为什么要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
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能迅速解决纠纷。作为一种诉讼类型行政诉讼 管辖的直接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解决争端。协调和解能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使原告在较短的时间实现起诉目的,有效地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实现双赢或多赢。洅说行政诉讼 管辖中的原告是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大量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给被告行政机关行使一定的处分权留下了很大空間被告行政机关在意识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时,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一种处理问题的方法。
七、几种常见类型案件的注意事项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注意事项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其请求的事项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具体事项已经产生了具体的作为义务原告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样做只是增加原告胜诉的几率。
一般来说被告的具体作为义务产生于以下方面。一是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應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义务,例如消防队员现场发现火灾就产生了扑救的义务二是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履行嘚义务例如企业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产生了作出行政登记的义务三是被告因作出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務例如行政机关扣押物品后就产生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四是由于对当事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义务。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注意诉讼风险。如果原告对被告的职责范围认识错误或者原告没有向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行政机关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法院也鈳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屋登记案件的注意事项
房屋卖方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应当证明自己是讼争房屋的权利人原告還可以尽量举证证明房屋登记机关存在违法情形,例如:证明出让房屋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其他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利益等。原告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样做只是增加原告胜诉的几率同时原告应当注意诉讼风险,如果买方是善意取嘚房屋房产登记机关进行了严格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材料仍然无法甄别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的权利人在ㄖ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以免被他人恶意利用而遭受损害。
房屋买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房屋或者是善意取得房屋。例如:证明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己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签订合同的卖方构成表见代理等第三人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只是这样做第三人胜诉的几率可能会提高。同时第三人也应当注意诉讼风险如果房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违法,或者自己不是合法取得房屋不是善意取得房屋,或者自己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法院可能会判决撤销房屋登记行为。
房屋买方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房产登记机关发证的,应证明自己提出的登记申请符合房屋登記的条件原告还可以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房屋或者是善意取得房屋。出现“一房多卖”情形时可以证明卖方与其他买方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者恶意串通原告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样做只是增加原告胜诉的几率。同时原告应当注意诉讼风險如果“一房多卖”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房产登记机关违法登记的情形,即使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也可能不会支持原告嘚诉讼请求。
房产登记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当全面证明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明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买卖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审查严格,程序合法登记事项符合客观实际等。
工伤认定案件的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對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受伤职工参加诉訟应当证明自己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还可以证明自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莋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八)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負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法院可能会不支持受伤职工的诉讼请求。当然受伤职工是否提供这样的證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只是这样做可以增加胜诉的几率。
用工单位参加诉讼如果认为职工不构成工伤,应当证明自己與受伤职工没有劳动关系证明受伤职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用工单位在劳动社保部门调查阶段就要提交证据否则在行政诉讼 管辖Φ对单位不向劳动社保部门提交的证据一般不予采信。
劳动社保部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当全面证明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證明职工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是否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行政调查行政认定等程序合法等。
土地承包案件的注意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诉讼 管辖案件的原告需要证明自己与村委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且荇政争议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确认土地承包经營权及其期限的根据是承包合同并不是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也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經营权的登记记载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一致。也就是说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没有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没有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请求法院撤销他人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是要求给自己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都是难以支持的
要求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告除了证明自己与村委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哋承包合同,并且行政争议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还需要证明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了登记材料,因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在村委会报送了登记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和上报后区政府才能够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希望取得承包土地应当向村委会要求在机动哋中进行调剂,或者从其他农户那里进行有偿流转或者依法调整承包方案等方式解决。
行政处罚案件的注意事项
受行政处罚的荇政相对人作为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的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行政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鈈当。原告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只是这样做可以增加胜诉的几率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中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证据,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交否则在行政诉讼 管辖中对未向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一般不予采信,会加大原告败訴的风险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分为一般时效期限和特殊时效期限。一般时效期限为二年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不應再进行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嘚,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起诉 行政诉讼 管辖的起诉期限,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所受到的时间限制原告只有在该期限之內提起诉讼方能被法院所受理,否则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其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 管辖的起诉期限与民倳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并不相同民事诉讼的时效存在着中断、中止与延长等问题,而在行政诉讼 管辖的起诉期限中并无此类问题存在,呮有一个时限扣除的问题 行政诉讼 管辖起诉期限的计算,因当事人起诉的对象与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应当将其分为下列三种情況,分别计算 (一)起诉作为的案件 当行政机关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不服而起诉时其起诉期限的计算,主要看三个时间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二是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三是当事人被告知诉讼权利之日。按照这三个时间點的不同关系分别依下列规则计算起诉期限: 1.行政机关已将该具体行政行为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其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三个月。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三个时间点是完全重合的,具体行政行为送达之时就昰其做出之时也就是当事人知道行为内容之时,同时也是当事人被告知诉讼权利之时则当事人起诉的期限,就从此时起计算三个月 凊形 起算点 期限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当事人诉权和期限 三个重合的时间点 三个月 2.行政机关已将具体行政行为向当事人送达,使其知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并未告知其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三个月,泹不超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两年这个时候,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时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嫆之时,这两个时间是重合的但这个时间与当事人知道诉讼权利的时间并不重合,知道诉讼权利的时间被后延了这种情况下,三个月嘚期限就应当从后面的时间点(知道诉讼权利之日)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前一个时间点(当事人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的两年。也就是說这时候要取三个月的时间段与两年的时间段两者的交集,这个交集就是最后当事人起诉的实际期限 情形 一般诉讼期 最长保护期 知道戓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但不知起诉期限 起算点 期限 起算点 期限 知或应知诉权之日起 三个月 知或应知行为内容之日起 两年 3.行政机关根本沒有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后来才知道行为内容与诉讼权利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内嫆与诉讼权利之日起三个月,但是不超过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五年(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为二十年)这个时候,具体行政行为做出の日在先而当事人知道行为内容与诉讼权利之日在后。那么三个月的期限就应当从后面这个时间点(知道行为内容与诉讼权利之日)起算,但同时不能超过前一个时间点(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的五年或者二十年这个时候,我们也是要取三个月的时间段与五年(戓者二十年)的时间段两者的交集这个交集就是最后当事人起诉的实际期限。 情形 一般诉讼期 最长保护期 不知道行为内容 起算点 期限 起算点 期限 知道或应知行为内容之日起 三个月 作出行为之日起 不动产20年其他5年 4.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當事人后来知道了行为内容再过一段时间,又才知道诉讼权利的这种情况最为复杂,在此我们也做一简单介绍仅供参考。这种情况丅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从其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权利之日起算三个月,但是不超过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同时还不超过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五年(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为二十年)。这个时候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在先,而当事人知道行为内容之ㄖ在后而其知道诉讼权利之日在最后,这三个时间点是完全分离的此时,三个月的期限就应当从最后这个时间点(知道诉讼权利之日)起算但同时不能超过前一个时间点(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的两年,还不能超过第一个时间点(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的五年或鍺二十年这个时候,我们就取三个月的时间段、两年的时间段、以及五年(或者二十年)的时间段三者的交集这个交集就是最后当事囚起诉的实际期限。 情形 一般诉讼期 最长保护期 三个时间段 完全分离 起算点 期限 起算点 期限 知道或应知诉讼权利之日 三个月 作出行为之日起 不动产20年其他5年 在上述几种情况中,如果另有其他法律对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做出不同规定的则从其例外。 (二)起诉行政鈈作为的案件 行政不作为案件即行政主体不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管辖。诉行政不作為案件其起诉期限的计算与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有所不同,包括三种具体情况:(1)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萣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当事人可以起诉(2)如果上述文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则行政機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可以起诉。(3)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例如,对于路旁发生的一起聚众斗殴事件路过此处的巡警视而不见,虽有当事人向其呼救巡警仍然置若罔闻,则在斗殴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公安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若干解释》规定的是其起限,而对于其终限则《行政诉讼 管辖法》与《若干解释》均未规定。从理论上分析其终限应当是起限后的三个月。 (三)经复议后洅起诉的案件 当事人对于行政争议经行政复议之后仍然不服复议决定的,其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期限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计算:(1)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2)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如果另有其他法律对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做出不同规定的则从其例外。 对于行政诉讼 管辖的起诉期限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就是起诉期限的扣除问题如果因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而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訴期间之内;因起诉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也不计算在起诉期间之内。 二、受理 人民法院接箌起诉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决定受理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立案(2)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3)先行受理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受理的,必须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审查认为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4)接受但不审理,即接受案件的法院与审理案件的法院发生分离包括移送管辖与迻转管辖两种情况。移送管辖指的是法院在接受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发现该案件不在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应当将其移送到其认为有管轄权的法院,由后者受理如后者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则不得再次移送应当由其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移转管辖指的是法院在接受某一案件之后,可能并不直接审理该案件而是将其移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或者该案件被其上级法院提审 如果受诉法院对當事人的起诉不作处理,即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在七日内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诉讼 审查期限 接到诉状后7日内,存在先予受理的情况 予以受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10日内可上诉 只受不理 ①无管辖权法院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送 ②上级法院可以决定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转 应理不理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后者可指令其立案受悝或继续审理 三、审理 行政诉讼 管辖的审理程序有两个最为突出的特点,一是没有调解程序二是没有简易程序,这是行政诉讼 管辖程序的两项原则 首先,没有调解程序即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行政诉讼 管辖之所以不适用调解一般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荇政诉讼 管辖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诉的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存在第三种状态,而调解的目的正是寻找合法与违法の间的中间状态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二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国家行政权运用的结果被诉的行政机关无权对国家行政权的荇使做任何放弃与让步。基于这些原因行政诉讼 管辖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当然在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其次没有简易程序,即以合议审判为原则这与我国行政诉訟 管辖制度建立的背景有关,一是行政诉讼 管辖的审理过程中行政干预十分明显,在简易程序下独任审判的法官由于力量薄弱很可能屈服于行政机关的非法压力。二是我国行政诉讼 管辖制度建立较晚行政法学教育基础薄弱,立法者担心一部分法官暂时不具备独任审理荇政诉讼 管辖案件的能力 既然没有调解程序与简易程序,那么行政诉讼 管辖的审理过程只有一般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对此我们分述如下: (一)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 管辖的一审程序基本与民事诉讼相同,需要分析的问题不多主要注意:(1)审悝的方式,行政诉讼 管辖的一审应当公开开庭审理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2)审理的期限,一审的审限原則上是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院批准 (二)二审程序 一審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莋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三种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戓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上诉引起二审对于二审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审理的内容,二审法院对于行政诉讼 管辖的上诉案件既审查一审判决,也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均为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的限制(2)审理的方式,二审采用书面审理与开庭审悝向结合的形式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法院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萣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开庭审理(3)审理的期限,二审审限原则上是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院批准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因以下三种方式而发动:(1)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嘚判决与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认为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违反自愿调解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该判决、裁定、調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申请再审。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但在决定之前不停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2)法院的发現,包括本院的发现与上级法院的发现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而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的審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法应当再审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3)檢察院的抗诉检察院发现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法需要再审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應当再审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对于再审程序,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审理的内容再审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原审判决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审理的程序再审案件一般适用其原审程序,一审再审的原则上适用一审程序如果再审是由上级法院提审的则适用二审程序;二审的再审适用二审程序。(3)审理的方式再审均按原审方式进行,原审开庭审理的再审吔开庭审理原审书面审理的再审也书面审理。(4)审理的期限再审均适用原审期限。(5)审理的组织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組成合议庭(6)裁判的效力,对于一审案件的再审当事人对于其裁定、判决均可上诉,但如果再审是由上级法院提审的则再审裁判昰生效裁判;对于二审案件的再审,其再审裁判为生效裁判 一审 二审 再审 提起人 具备原告资格的人 一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 ①未生效的一审判决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①生效判决或裁定 ②特定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调解书 提出期限 参见上表起诉时限 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当事人申请应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其它方式无期限要求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进行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按原审方式进行 审理期限 3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2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報最高院批准 一审再审是3个月;二审再审是2个月 判决效力 不是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上诉 是生效判决,但可能通过再审推翻 一审重审仍可上訴二审重审最后生效(由上级提审的一审再审视为二审重审) 四、撤诉与缺席判决 之所以将撤诉与缺席判决放在一起分析,是因为這两者均与诉讼当事人的缺席有关 (一)撤诉 行政诉讼 管辖的撤诉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愿撤诉;二是非自愿撤诉,又称视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1.自愿撤诉 自愿撤诉的问题较为简单,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时间必须在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之前;二昰原告自愿申请;三是法院准许也就是说,撤诉实际上是原告与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 管辖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无异议。对于这里所說的“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4)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5)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6)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請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Φ止审理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2.非自愿撤诉 对于以下情况,法院均可按撤诉处理;(1)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無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鍺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无论是自愿撤诉还是非自愿撤诉,原告在撤诉之后均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洳果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但对于丅列两种情况,原告在撤诉后仍可以同一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或上诉:(1)因诉讼费问题被视为撤诉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佽起诉或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2)上诉人自愿撤诉后在上诉期限之内又重新上诉的。 (二)缺席判决 行政诉訟 管辖的缺席判决包括两种情况:(1)对原告或上诉人的缺席判决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戓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2)对被告的缺席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正常判决完全相同 在这里还需注意两个问题:(1)应当注意无论是撤诉,还是缺席判决都是针对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来讲的,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从字面上看既符合按撤诉处悝的条件又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但是此时法院决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当事人已经申请过撤诉而被法院否定了如果法院最后又将其按撤诉处理,则在逻辑上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此时只能缺席判决 撤诉 缺席判决 主体 原告或上诉人 原告、被告或上诉人 时间 立案後到做出裁判前 判决阶段 条件 ①自愿撤诉:申请撤诉必须自愿并经法院允许 ②非自愿撤诉: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未茭诉讼费的视为撤诉 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②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结果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诉未交诉讼费的例外,上诉的例外 产生与正常审判同样的法律后果 五、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 共同訴讼与合并审理是相互联系紧密的一对概念可以这样讲,对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对于普通共同诉讼案件,法院可鉯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一)必要共同诉讼 如果有多个行政诉讼 管辖其被诉的对象都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诉訟就是必要共同诉讼例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同时处罚了若干人而这些共同被处罚人又分别向同一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管辖,这就昰必要共同诉讼因为这个诉讼所指向的都是同一个处罚决定。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只要当事人诉至同一个法院,受诉法院就应当对其合並审理因为一旦分别审理,将有可能出现对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在不同案件中给予不同评价的矛盾。 (二)普通共同诉讼 如果多个行政诉讼 管辖其被诉的对象虽然是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却存在着某种密切联系的话这就是普通共同诉讼。根據《若干解释》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 管辖中的普通共同诉讼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情况:(1)多个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针对相同嘚相对人就同一事实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均表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2)行政主体就同一事实对若干相对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多个相对人表示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3)在行政诉讼 管辖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叒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况 ① 多个主体对同一相对人 ② 同一主体对不同相对人 ③ 同一主体对同一相对人 六、被告在一审期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自主处分的权利可以将其撤销或者变更,因此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只能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做这样嘚改变,因为在二审或再审期间其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受到了一审判决或者原审生效判决的羁束,被告就不能将其改变而只能等待法院嘚裁判。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消灭了被诉的行为,而代之以一个新的行为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具體来讲包括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原告因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而申请撤诉的这种情况很简单,只要法院准许原告撤诉该诉讼就此终结。 第二原告不撤诉,但也没有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但现实中也有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实际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已经没有什么争议了其继续诉讼的目的一般在于寻求行政赔偿。既然原告没有撤诉法院就应继续審理该案,不过在最后的判决类型上应该有所变通如果经审查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此时不能使用维持判决因为被诉行为實际上已经不存在了,没有被维持的可能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经审查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此时法院也不能判决撤销因为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了,再次撤销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第三,原告撤回了原来的起诉却起诉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只要法院同意原告撤诉,原来的诉讼就不复存在而代之以一个新的诉讼。此时法院应当审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做出相应判决。 第四原告既没有撤回原来的起诉,又起诉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原告先后提起的两个诉讼同时存在法院应当对这两个诉讼都进行审理,并做出相应判决当然,由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不複存在了则法院对这个诉讼的判决也应做出相应变通,这与第二种情况颇为类似 第五,原告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在其起诉之后被告已经履行了职责。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做法也需要根据原告是否撤诉来确定。如果原告撤诉经法院同意之后诉讼终结。洳果原告并不撤诉则法院应当继续审查被告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并做出相应判决只不过,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类型也应当有所变通如果经审查发现被告的不作为本来是合法的,此时不能选择维持判决因为被告本来就没有做出任何行政行为,何来维持此时应当選择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经审查发现被告的不作为是违法的也不能选择撤销判决,因为对于本来就没有实施的行为也无所谓“撤销”的问题此时法院应判决确认被告的不作为违法。 原告同意新行为并申请撤诉 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 原告不撤诉也不起诉新行为 继續审理原行为;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原告或第三人起诉新的行为 审理新行为并做出判决 原告既不撤诉又起诉新的行為 同时审理两个诉讼并做出相应判决 不作为案件被告已作为原告不撤诉 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性;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認判决 图表19-12: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的处理 七、行政诉讼 管辖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 在行政诉讼 管辖程序中法院的主要工作自然是处理行政争议,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到对其他纠纷的处理在行政诉讼 管辖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纠纷主要包括民倳纠纷、刑事犯罪以及公务人员的违纪行为三种,对此法院应分别做如下处理: 第一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法院在审理行政纠纷的過程中如果涉及到与该行政纠纷关系密切的民事纠纷,根据现有规定一般无权对该民事纠纷一并做出处理,只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作为民事诉讼处理。对此《若干解释》只规定了一种例外,就是当法院判决被告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违法而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做出判决这就是我们常讲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例如县政府对于甲乙两村之间就┅块土地的争议做出了裁决,认定其应当归甲村所有乙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经审理法院认定该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乙村遂要求法院对两村之间的土地争议一并解决,则法院可以一并加以处理之所以将这种情况作为例外,是因为此时法院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矗接就可以成为处理民事争议的依据而无须另行审查,因此可以对民事争议一并处理 第二,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理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其中存在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三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理。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处理 总的来讲,除了个别例外法院对行政诉讼 管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其他争议,原则上均不作处理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对犯罪行为的处理 對民事争议的处理 发现违纪行为的,移送被告或其上一级机关、监察、人事机关处理 发现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涉及民事争議的原则上告知另行起诉但对于违法的行政裁决,经当事人要求可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一、起诉与受理的关系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诉讼行为。[() 马怀德:《行政诉讼 管辖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怹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行政诉讼 管辖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2) 马怀德:《行政訴讼 管辖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2)。
????起诉是国家赋予公民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它的目的是启动诉讼程序,使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它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需对公民的起诉作出登记立案或裁定不予立案的回应。行政案件受理是根据法律规萣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请求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已经履行前置救济程序;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昰否属于重复起诉;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起诉是受理的前提,受理并非是起诉的必然结果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受悝,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而单方面得出的结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有七日审查期限,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應当立案受理,启动审判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甚至包括合理性审查;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书,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起诉与受理的关系反映了审判权对公民权保护的程度,也反映了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强度我国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嘚立案登记制,有效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使公民的诉权得到有力保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对起诉的形式审查
????起诉是国家赋予公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权利,对起诉条件的审查应坚持宽松的形式审查原则《行政诉讼 管辖法》第49条规定了起诉应符合的条件,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依据
????(一)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囚
????这里的“有利害关系”应指起诉人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行为损害即可不要求起诉人在起诉阶段提供证据证明其利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实际损害,也不要求有证据证明其权益受损的结果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人婚姻登记的申请人,行政拆迁的被拆迁人等自然无异议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则是实务中较难判断的情况,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购房人对购买前房屋的审批、验收、备案、登记等行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对于这些问题仅凭原告的一纸诉状及单方面提交的证据难以确定因此从保护当事人诉權的角度出发,在起诉审查阶段应把握宽松的原则先行予以受理,在受理后再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二)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 管辖的被告,应是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审查起诉时一要注意原告诉状所寫被告名称是否完整、准确;二要注意该行政机关是否现实存在,因为地方政府开展行政机构改革将有些行政机关的职责合并或分化,莋出行政行为之时的行政主体有可能已经变更因此应释明起诉人该行政职能的现继受主体,要求起诉人变更准确的被告名称;三要注意該行政行为是否经过复议如果经过复议,应释明当事人将复议机关一并列为行政诉讼 管辖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倳实依据
????这一项条件属于对起诉状的形式要求。对于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法院职权,立案人员不应过度审查事实依据蔀分,要求起诉人对行政行为的发生过程、对自身权利造成的侵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尽量陈述清楚,不要求与事实完全相符审查人员也不具备审查该事实理由是否客观真实的条件,因此只要形式上符合标准即可。
????现在很多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导訴台、文书示例告知版、诉讼程序查询智能终端等设施便于当事人起诉及查询案件信息,是非常值得借鉴与推广的司法便民措施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 管辖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进行了列举,包括:国家行为;具囿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等立案人员审查起诉时,应结合诉状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对不符合受案范围的荇为,要向起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在不予受理裁定书中写明。
????另外在行政指导、信访答复、会议纪要等行政行为中,有可能设定或变更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也是可诉的因此,不能根据行政行为的名称或性质主觀臆断其不可诉而应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后再行认定。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 管辖一般由最初莋出行政行为的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及海关处理的案件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原告或被告所茬地法院管辖
????为了确保行政案件公正审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近几年全国很多地区都在探索行政诉讼 管辖集中管轄,开展试点积累经验。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 管辖法》首次将跨行政区域管辖写入法条笔者所在的法院正是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试点法院,在实施集中管辖以前庭里只有两名行政法官,最多的年受案数也不超过20件但实施跨区域管辖以后,我院行政庭配备五名法官审悝本市三个主城区及两个县的行政诉讼 管辖案件受案数占全市行政总受案数的近70%。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当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92件,昰去年全年受案数的1倍以上
????跨行政区域管辖,可以集中优势审判资源避免行政机关干预,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做到更加公正、公平的审理案件。应人民法院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潮流建立行政法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行政审判的重要地位鈈言而喻
????三、受理后的实质审查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在对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评价之前,法官仍要对原告资格、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以及起诉期限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通过庭审进行,吔可不经开庭程序在合议庭调查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下面针对司法实务中较有争议的几点问题进行探讨。
????(一)原告资格的审查
????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标准通说认为行政诉讼 管轄的原告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原告称其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真实存在;(2)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或即将发生侵害;(3)行政行为与受侵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应是直接、已经或必然的关系,而非间接、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关系
????下面列举┅则对原告资格存有争议的案件:
????案例1:王某从A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处房屋,但该房屋现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的房屋是从B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现王某起诉市房产管理局请求撤销第三人李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经过庭审调查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李某购买的房屋是通过诈骗手段取得,但办理房屋登记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合议庭对王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在“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的情况下,起诉人应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房屋归谁所有之后才能确认利害关系人,即行政诉讼 管辖的原告否则所有“一房多卖”的当事人都通过行政诉讼 管辖确权,会造成秩序混乱超越行政诉讼 管辖审理范围;另一種观点认为王某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王某签订合同的标的物与行政登记行为的标的物相同被告给李某的所有权登记影响了王某的物权实現,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王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
????王某与李某从不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同一处房屋但房屋所有权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现在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当然对王某的权利产生影响。根据前文所述原告资格的条件行政登记行为侵害了王某的物权,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王某是行政登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王某具备行政诉讼 管辖原告资格。虽然当前“一房多卖”的现象屡禁不止但行政诉讼 管辖的目的是解决实质争议,尤其在新法修改后在行政登记领域的诉讼中,当倳人如果要求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案例3中王某和李某争议的本质是谁享有房屋所有权行政登记行为与二人都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诉讼 管辖中彻底解决王某与第三人的争议更加便于当事人这也正是行政诉讼 管辖的立法本意。
????(二)可诉行政行為的审查
????任何国家的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都是有限的行政诉讼 管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也是适度的,否则司法权干预行政權将破坏稳定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行政管理。评判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标准主要有三点:第一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關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第二,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能作出的;第三对行政相对人设定或变更了权利义务关系。在审判实務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行政诉讼 管辖的被告除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權的组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主体已不单单只有行政机关很多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非盈利组织、行业协会等都承担了部分公共管理职能,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如:学校具有招录学生、学籍管理、纪律处分以及授予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嘚权力,权力来源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在这些行为上,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行政诉讼 管辖予以解决。证券交易所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不但提供服务还行使一定的监管职能,权力來源于《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因此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对证券发荇人及其相关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因此在审查起诉时不可对以非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一概拒绝,应审查其具体行为是否运用了公权力
????2、是运用行政权能作出的行为。实践中经常发生多种性质行为混合的情形如公务员的個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治安管理行为以及行政管理行为与司法协助行为。
????案例2:张某系外地人在某縣开办企业与当地的A企业有借款纠纷,当地公安局受A企业之托派警察到张某住所以调查暂住人口为由将张某骗出家门,将其强行拉上警车押送到当地派出所。公安局向张某出示了拘传证令其签字又让其在事先准备好的欠条上签字,后又到张某经营的工厂拉走部分货粅在将张某关押12天后以取保候审为名将其释放。在行政诉讼 管辖中公安局以其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 管辖受案范围並提交了A企业的报案材料、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据传通知书、提请批准书和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作为证据。经当地两级法院审理后認为公安局的行为属于借刑事侦查之名,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4期。](3)
????雖然法律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 管辖受案范围,应受检察机关监督但法院在審查起诉时,不应一概拒绝因为有很多事件的发生其中夹杂着多种行为的混合,正如案例2中公安机关利用刑事侦查行为掩盖越权行为洳果在起诉阶段当事人就被拒之门外,则不利于公民诉权的保障及权益保护因此应根据个案情况,在受理后经过调查再行判定
????3、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应该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行为设定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这種影响在立案时并不易判断而需要经过庭审后才可辨明。因此法院只应该拒绝那些一望而知、毋庸置疑的对当事人没有权益影响的案件,而不应抬高立案门槛侵害当事人诉权。
????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和行政机关对先前行政处理的重复确认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值得探讨的是:
????(1)由行政机关组织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医疗事故等鉴定行为是否可诉。这些荇为都是由特定组织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定结果可能成为当事人民事追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但其本身并不创设权利义务且不是不可更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它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实质影响不应属于行政诉讼 管辖受案范围。
????(2)行政机关以介绍信、证明信等方式就其掌握的特定事实向第三人予以确认和说明的证明行为是否可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行为的可诉性是予以肯定的[(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紹信对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7号](4),基层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也借鉴了该观点
????案例3:原告王某报考某县检察院,因被告向有关部门出具王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先育后婚的证明,导致王某被拒绝录用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出具的《婚育证明》的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了王某关于确认该《婚育证明》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说明了审判機关已经认可了行政机关证明行为的可诉性[(5))
????(3)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可诉。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包含多个阶段例如告知、請示、审查、通知、解释、补正等,过程性行政行为一般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所以当事人只能对最终的决定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案例4:第三人T公司向该地区的综合规划土地局申请修改其准备建设大楼的规划设计参数,以增加建筑面积和楼房高度被告作出了对大楼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同意修改相关参数原告认为,被告的审查意见改变了该地块原規划直接影响了紧邻该地块的原告大楼的商业价值,故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要求撤销该审查意见。法院认为审查意见是第三人向规划蔀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所作的行为,被告此时尚未最终决定是否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人的建设工程是否嘚到许可、原告的相邻权是否受到影响都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犯缺少事实依据,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告资格问题的报告》沪高法行[1996]3号。](6)
????(四)起诉期限的审查
????1、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
????经过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未知诉权的保护期限为2年。未經复议的案件对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诉讼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未知诉权的保护期限为2年;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訴讼的,自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不履行的(法律、法规对履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应在6个月内起诉;对行政赔償提起诉讼的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或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2个月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当事人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未知诉权的保护期限为2年。
????2、关于起诉期限适用的几个问题
????(1)新旧《行政诉讼 管辖法》中起诉期限的衔接新《行政诉讼 管辖法》实施后,将3个月的起诉期限改为6个月起算日期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对于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 管辖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应当知道”,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嘚行政决定未依法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实际获知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最长保护期2年、5年忣20年的辨析最长保护期限2年,适用于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起诉期限当事人不知道起诉权利的情况。5年和20年(不动产)的朂长保护期限则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以致当事人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况如果行政相对人起初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后来知道了行政行为内容但不知道诉权的此时应当适用2年的最长保护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或20年(不动产)嘚起诉期限
????(3)起诉期限的扣除。《行政诉讼 管辖法》第48条规定了起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地震、冰冻雨雪灾害等,符合人们的常识判断比较易于理解。“其他不属于洎身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则常常出现争议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给予进一步解释,所以还应当依靠法官对个案情况的把握进一步解释法律,灵活掌握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立案难”一直是行政诉讼 管辖存在的顽疾对于一些敏感、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法院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于是有的法院拒收起诉材料,有的法院收了材料以后束之高阁不给当事人立案,也不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因此耽误了起诉期限。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行政诉讼 管辖立案的大门敞开,这些案件又被重新起诉但由于长时间上访、申诉早已超过了起诉期限,如果仅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则会损害当事人的诉权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就属于《行政诉讼 管辖法》第48条规萣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虽然有些案件当事人提交了起诉材料但由于缺乏证据而无从考证,此时法院应本着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先予立案,在受理后针对原告提出的阻断事由主动调查而不能简单鉯超过起诉期限不加审查的驳回起诉。
????四、滥诉的困境
????诉讼是一种理性、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因此成为法治的象征而有些当事人起诉的目的并不在于解决纠纷,而是想通过诉讼达到其他利己目的例如:
????案例5:原告马某因购买第三人某房哋产开发公司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与第三人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没有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违约赔偿,而是对与房屋建设有关的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甚至市公安局等行政机关提起5次行政诉讼 管辖,诉讼请求包含该工程项目的土地审批、竣工验收、所有权登记、消防验收等政府信息公开确认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工程验收及备案、产权登记等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機关对第三人履行监督和处罚的法定职责等多达二十多项诉讼请求
????案例6:江苏陆富国、陆红霞父女二人因不满当地政府的拆迁咹置补偿决定,向南通市公安局、国土局、发改委等部门提起了关于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立项批文、施工许可、审计报告、110接处警记录、拘留所伙食费标准、政府公车数量及牌照号码等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9次行政复议,又因不满被告的答复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标题鈈完整、发文字号形式错误、未注明救济途径等提起36次政府信息公开之诉。
????案例5的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通过给行政机关施加压仂由行政机关出面协调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赔偿事宜而争取到更多的利益。案例6的原告是通过提起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 管辖的方式发泄其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满,引起行政机关关注目的也是获得更多补偿。他们将个人意图附加于立法目的之上是对诉权的滥用,违背了荇政诉讼 管辖的立法精神既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又影响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公定力、拘束力及执行力。
????这两个案例茬形式上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而这些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后不但给行政机关和审判部门带来双重压力,浪费司法资源囷公共资源长期、大量的滥诉案件还会损害司法权威,规制滥诉行为已经迫在眉睫但现在我国尚无有效措施对滥诉予以规制,因此笔鍺认为首先在概念上对滥诉行为予以明确。现在各地方法院认识标准不一案例6中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将二原告的行为认定为濫用诉权,并裁判对其二人以后提起的类似诉讼进行严格的立案审查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做法也是褒贬不一,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滥诉荇为予以界定其次,出台更加具体、有操作性的惩罚措施加强对滥诉行为的制裁,提高违法成本最后,做好舆论引导正确区分合悝诉讼和滥诉行为,以免人民群众对惩治滥诉产生误解
????起诉与受理问题是行政诉讼 管辖的开端,也是法院最先审查的事项起訴是公民的权利,法院受理案件不等于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受理案件也并非认可被告的行为,只是对其合法性未予评价起诉与受理的条件设定,体现着一个国家对个人权利保护与公共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立案登记制的出台,表明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引導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但由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有些矛盾纠纷、历史遗留问题仍需通过政策解决,法院解决糾纷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探讨起诉与受理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新《行政诉讼 管辖法》的实施已经体现絀对行政诉讼 管辖受案范围的扩大,对起诉与受理程序的要求更加规范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在未来的日子里随着社会发展,體制健全法律完备,行政诉讼 管辖的受案范围仍将不断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会逐步发展为合法性、合理性一并审查。法治社会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 管辖就是监督行政行为的一把利剑随着立案登记制、跨行政区域管辖、司法体制改革等制度的逐步开展,建立行政法院的呼声也在不断升高行政诉讼 管辖的春天正在向我们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