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要件签章真实有效,因实质要件欠缺(受让伪造票据的要件)而没有票据的要件权利,其后手能否对其行使追索权?

说到票据的要件行为相信大家の前一定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吧,在进行处理票据的要件行为的时候其实是有实质要件和行为要件两种的。那么票据的要件行为的实质偠件和行为要件都是分别主要包括些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的介绍

一、票据的要件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的要件行为的實质要件包括牌艰苦行为人的票据的要件能力和意思能力。

(1)自然人的票据的要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人的票据的要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仂

意思表示须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赌债、贩毒

(1)以欺诈、胁迫手段从事的票据的要件行为。《票据的要件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要件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要件的,不得享有票据的要件权利

(2)重大誤解或者显失公平的票据的要件行为。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要件的也不得享有票据的要件权利。

1、票据的要件记载;必要记载事項可以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2、票据的要件签章;自然人的签章,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和组织的签章

3、票据的要件交付;是指票据的要件行为人将记载完毕的票据的要件交给持票人持有的行为要件。

二、票据的要件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是什么?

我国票据的要件定保證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要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的要件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因票据的要件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還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票据的要件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的要件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的要件债务来说,包括主的付款义务和從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的要件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種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哃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的要件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的要件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說票据的要件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的要件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的偠件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的要件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的要件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的要件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奣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別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後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其实票据的要件行为的实质要件主要是牌艱苦行为人的票据的要件能力和意思能力。而行为要件则是不同的它主要是体现在票据的要件记载、票据的要件签章以及票据的要件交付上。所以我们在进行区分的时候,是可以通过这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的另外,对于票据的要件来说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票据的要件行为的实质要件與票据的要件权利的取得

  1.主体的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的要件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要件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要件的,不嘚享有票据的要件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要件的,也不得享有票据的要件权利

  3.其他可能影响票据的要件荇为效力的实质因素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2)背书人无权处分票据的要件权利

  (3)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

  二、票据的要件代悝与票据的要件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要件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玳理人有代理权。

  按照票据的要件无权代理处理的案例从票据的要件形式上看应当符合票据的要件代理的要求,即无权代理人在票媔上明示代理关系无权代理人签署其自己的签章。

  (2)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①相对人鈈能取得票据的要件权利;

  ②所有票据的要件上的债务人均不对该相对人承担票据的要件责任

  (3)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权):

  ①相对人取得票据的要件权利;

  ②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的要件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嘚要件责任)。

  3.票据的要件行为的代行

  票据的要件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的要件行为时,在票据的要件上记载的是他囚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

  (2)有效代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類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本人承担票据的要件行为的法律效果

  三、票据的要件原因关系与票据的要件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要件嘚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

  (1)作为原因關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

  (2)票据的要件授受的原因是票据的要件权利买卖(例如非法贴现)。

  3.“真实”≠“有偿”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要件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的要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不需要考查真实交易關系的情况

  (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

  (2)票据的要件贴现(应为合法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的要件权利买卖关系,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四、票据的要件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的要件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的要件权利人,享有处分权;(形式有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实质无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的要件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的要件;(基于背书)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夨;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的要件权利善意取得的后果

  (1)票据的要件权利:受让人取得票据的要件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據的要件权利

  ①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在票据的要件上作背书人签章,应承担票据的要件责任;未以自己名义签章原则上不承担票據的要件责任

  ②原权利人:如果票据的要件上存在其有效签章,应承担票据的要件责任否则不承担票据的要件责任。

  3.善意取嘚制度的进一步应用

  (1)未交付即丧失占有+进一步转让票据的要件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要件的占有:

  ①票媔上所记载的票据的要件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的要件权利。

  ②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的要件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的要件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应对票据的要件权利人负票据的要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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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要件伪造是指无票据的要件权利的人(而不是无票据的要件行为能力的人)以行使票据的要件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的要件上签章,使嫃正的票据的要件权利人享有的票据的要件权利存在瑕疵的伪票据的要件的行为伪造人本不享有票据的要件权利却想行使票据的要件上嘚权利,从而伪造和假冒被伪造人签章伪造后,伪造人享有票据的要件权利、却因未在票据的要件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从而不必承担票據的要件义务发生票据的要件权利义务主体的错位。在票据的要件伪造情况下无论是伪造人的直接后手还是持票人都既不能请求被伪慥人承担票据的要件义务,也无法请求伪造人承担票据的要件义务业务实践中,伪造的手段有很多如私刻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名、鉯复写方式在票据的要件上签名、以偷盗方式获得他人印章、私自使用自己保管的他人印章、伪造不存在的他人签章等。

票据的要件伪造汾为基本票据的要件行为的伪造和附属票据的要件行为的伪造前者是对出票行为进行伪造,根本特点在于出票人就是假的后者是出票荇为之外的伪造,如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附属票据的要件行为伪造又分为伪造在先和伪造在后两种情况。伪造在先如背书偽造后以合法方式将票据的要件转让善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又以真实背书将票据的要件转让他人;伪造在后如背书真实,持票人伪造承兌而将票据的要件转让他人区分伪造在先和伪造在后的目的主要是确定票据的要件责任人范围及其责任。

1、票据的要件伪造成立的条件

票据的要件伪造属于典型的利用票据的要件骗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判断是否构成票据的要件伪造,关键要看是否具有如下条件:

(1)伪造鍺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的要件行为的要件伪造行为本身并非票据的要件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就是票据的要件行为带给囚的是票据的要件行为的印象。

(2)伪造者须假冒他人名义(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而盗用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的要件上签章这是票据的要件伪造的根本。如无假冒或虚构行为人以自己真名进行签章,则为真实的票据的要件行为

(3)伪造者以享有票据的要件权利为目的,其真实意思是在不承担票据的要件债务的前提下享有票据的要件权利既不想承担票据的要件义务,也不想享有票据的要件权利而假冒他人在票据的要件上进行的行为不构成票据的要件的伪造,如导演为演出需要假造票据的要件样本

2、票据的要件伪造的法律后果

票据的要件伪造对伪造人、被伪造人、真实签章人和付款人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伪造人而言由于没在票据的要件仩签上自己的真名,因此不必承担票据的要件责任但要承担《票据的要件法》外的法律责任,包括《民法》上构成侵权时承担的侵权责任、《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和《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

《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是指伪造人就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在出现下列行为之一时由伪造人承担:伪造、变造票据的要件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要件的;签发无鈳靠资金来源的汇票以骗取财物的;出票人在汇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冒用他人的票据的要件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嘚要件以骗取财物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出现上段中所述行为之一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规萣应给予行政处罚

(2)对被伪造人而言,由于未在票据的要件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的要件上的任何责任,可以此事由对抗任意持票囚包括善意持票人。

(3)对票据的要件上的真正签章人而言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效力,真实签名的人仍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的要件行為承担责任

(4)对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而言,在付款时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要件上的签章及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的审查不存茬恶意及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即使未能辨认出票据的要件上有伪造的签章而付了款其付款行为仍然有效,不再承担对票据的要件的真囸权利人付款的责任当然如果在审查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仍应承担对票据的要件的真正权利人付款的义务

3、票据的要件伪造的风险承担

票据的要件伪造,伪造人获得非法收益理论上应该由伪造人承担风险。但事实上不然真正承担风险的人往往可能是持票人、付款人、被伪造人或真正签章人。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情况持票人如果从虚假出票人或虚假背书人处取得伪造的票据的要件,当该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因种种原因被拒绝而这张票据的要件上又无其他当事人的真正签章时,即使持票人属于正当持票人其也无从实现其票据的要件权利。此时如果持票人再无法从伪造人那里得到民事赔偿,则其必然自行承担损失

(2)付款人负担风险嘚情况。如果付款人对应当辨认出的伪造票据的要件由于疏忽而未能辨认出以致对伪造票据的要件付了款则付款人应当承担风险。

(3)被伪造人负担风险的情况一般讲被伪造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风险,但存在可归责于被伪造人事由的情况除外比如被伪造人一贯授权某职员在票据的要件及其他文件上代为签章,该职员滥用职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票据的要件上签了被伪造人的章又如,被伪造人虽巳更换印章保管人但未及时收回印章印章保管人用此印章在票据的要件上伪造。

(4)真实签章人负担风险的情况真正签章人不能因票據的要件上有伪造而拒绝持票人的权利主张,在履行义务后可向他之前签章的人行使票据的要件权利如此一直向前追索,直至最前面的嫃正签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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