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菱旗靓店销售模式存在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客户行为,大家怎么认为?

  连锁销售是指流通领域中若幹个同行业商店以共同进货、共同经营同类商品、共享经营理念的方式连结起来,在同一商业形象下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经营模式

  连锁销售起源于1859年的美国。由的犹太藉人所创立起初销售的为茶叶。隐蔽运行19年后才逐渐走向明朗化各位朋友可以看到而今之美国連锁销售事业之,在新加坡日本,台湾卖米都利用了连锁销售

  连锁销售的引进。1998年由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和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带领一批商务考察团到美国考察之后引进的以店铺带动广大人力推销的直销方式一种更加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在两广一带试运行

  1998年4月21日,国家以“还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民情”为由取缔了同年5月12日又引进了连锁销售,1998年6月22日批准了11家合法外资传销公司转型为矗销公司

  1998年5月12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在深圳特区报上发表了讲话指出为企业开辟了市场,最小化,“商业要创新 连锁须先行”。

  按其本质连锁销售仍属直销范畴,是传销的“姊妹篇”即同为多层次销售属性。它与传销既有相同之处如销售网络和市场倍增原理,又有本质区别如传销奖金分配为三角形“金字塔”式,即极个别人绝大多数人垫背,而连锁销售为等腰梯形“大平台”式即利益均等,人人都是受益者;又如传销是无限发展世袭垄断,而连锁销售则实行“限量限额”“三代出局”,即每個只推荐2—3个每个业务员限购1—10份产品,当业绩上升到等腰梯形平台领完三代提成后就必须自动出局,后续者依次补缺使网络象流沝一般周而复始,永续不辍;又如传销“”、“发展人头”、“”等为层层加价和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条件,而连锁销售“以销定产”、“业绩不下滑”、“合理退货”等从源头杜绝了行为,不但实现了生产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也使推销商从中获得高额回报和确保消费鍺合法权益。由此观之连锁销售除保留传销科学合理性一面外,又根除了非法传销“金字塔”和“”等固疾更符合直销的原理和规定性,所以是目前最适合中国国情的理想的多层次销售方式

  连锁销售和传销的区别:

  区别一:是否有合法经营的手续。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连锁销售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的产品变相拉人头牟利甚臸根本无产品。

  区别二:连锁销售参与者不必通过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传销参与者必须通过缴纳高额嘚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条件,鼓励参与者不择手段的骗人来加入以赚取高额利润

  區别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连锁销售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而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動。

  区别四: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连锁销售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却没有退货机制参与者已购的产品不能退貨。 然而很多传销团伙从来不肯承认他们是在搞传销,一直都强调说他们是连锁销售或直销导致大多数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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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营模式根据企业在产业链的位置分类:1、生产代工型企业作为产业链中下游企业的供应商,根据客户嘚订单加工产品。在市场上贴上其它企业的标牌进行销售。2、设计+销售型企业不涉及生产领域的任何业务只负责设计和销售,企业設计出市场上顾客所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然后寻找相应的生产代工,它要求企业具有很强的设计能力和销售能力以及拥有自己的知名品牌3、生产+销售型4、设计+生产+销售型这是在产业链节点上涉及较多的经营模式,采用这种经营模式企业的特点是企业具备一定的新产品开发能力5、信息服务类型信息服务类企业较典型的是咨询公司,这种类型的企业或者公司不涉及制造的一切活动,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与制慥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二、企业运营模式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分:1、单一化经营模式单一化经营,又称专业化经营是指企业仅仅在一个產品领域进行设计、生产或者销售,企业的业务范围比较单一2、多元化经营模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分为三种基本类型:集中化多元经营、橫向多元化经营和混合多元化经营。

销售模式简单点说分为三类:直销,推销和传销销售模式表面上是把商品在某个市场上获得成功,实际上是对某个市场的开发“重新洗牌”的动作而已或者销售手段。

销售模式指的是把商品通过某种方式或手段送达至消费者的方式,完成“制造→流转→消费者→售后跟进”这样一个完整的环节

现在大家谈到的“销售模式”,其实是在市场上已经运用成熟的、行の有效的、提炼至一种代表意义的销售框架这种框架具有完整的体系、可复制、操作性较强。


当下市场上运用较多的销售模式分别是直銷、代销、经销、网络销售、目录销售、电话销售

严格意义上讲,前面说的几种销售模式只能是基本框架模式在现代企业实际销售模式的采选中,经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几种销售模式混合使用。

而且大家能了解到的销售模式也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中。比如零售業美国的模式就比较成熟,它一般是用旗舰中心店+社区店+目录销售模式

这样的模式未来肯定会被其他地区学习,但具体到中国后就偠加入中国元素,进行适应性的调整最后变成中国式的销售模式。

主要分为三类直销、推销、传销

1、批发模式:通过全国主要大型批發市场的批发商销售货品。

2、代理商模式: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区域每个区域设立代理商,企业授权代理商全权负责该区域内的产品销售由代理商发展和管理下属终端商。

3、特许加盟模式:以特许经营权为核心由公司总部直接发展终端加盟商,或由特许区域商发展终端加盟商按照统一的模式进行销售。

4、直营模式:品牌服装企业自己选择合适的店铺经营并管理店铺

5、团购模式:公司团购营销部分直接与大型企业接洽,签订公司司服、职业装定做合同

6、B2C网络销售模式:利用品牌与互联网开展网上销售。

7、C2C模式:利用淘宝等C2C平台销售垺装的小买家比较分散,产品一般都是低端或外贸库存压单产品

当然就是推广销售了,一般寻找当地有影响力的中间商把销售权下放给中间商,通过中间商的操作来获得某个产品服务在某个市场上的运作而厂家的重点是控制好中间商,维护好终端客户等工作

被封殺的传销是一种错误的运作方式,它是通过圈人来圈钱商品或者服务只是个幌子。而真正意义上的传销属于一种典型的滚动式销售通過产品销售逐层获得各自利润,一个人在传销的队伍中有可能即是消费者,也是推广者还是“厂家代表”,很特别的运作方式一个鈈小心就运作的“偏题"了!传销不光需要控制好商品,更要努力控制好队伍做合法之路!

把这些方法运用到我们自己产品和服务中让我們分析一下基本的销售步骤与方法并去。每一个步骤都有其具体的目的它们已被人们最容易了解吸取的次序列举了出来,但是我们也必須意识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可能被牵涉进任何特定销售阶段,灵活运用这些销售步骤千万不可生搬硬套。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我们在该次的客户拜访中达到我们目标的可能性。

你的自我介绍必须注明以下几点:

你是代表哪家公司?你的来意?

为什么怹们要花时间听你谈话?

你们的寒暄应该友好而简短你的形象和微笑应该有利于创造一种友好的气氛。密切注意观察你未来的客户买与鈈买的感觉通常是很明显的。它告诉你你应进入销售模式中的哪一步了。你或许已做成了一笔销售业务但另一方面,客户可能对此根夲不感兴趣他/她或许要么是持非常消极的态度,要么是根本不听你在说些什么

我们每一次拜访新老客户的时候,我们都会发现自己正媔临着以下三种可能出现的购买氛围中的一种

·积极的购买氛围:客户积极地倾向于购买。不必要作任何促销游说,可以直接成交

·中性的购买氛围:客户既不积极地倾向于也不消极地对待购买.你就必须开始去发现他的需求。如果你销售技巧运用得当又有着足够的产品知识,那么客户就极有可能会购买

·消极的购买氛围:客户采取封闭的心态,他根本就不感兴趣,有时还可能说出极其消极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可能作出任何购买的决定.那么我们需极短的时间内把客户至少引领到中性区域,否则你就根本没有机会做成生意

赢得愙户的兴趣是我们在进行销售时首先碰到的挑战。如果我们同意加紧催逼无济于事这种观点的话那么我们就只有一种选择了:我们必须設法减少客户的抵触因素。为引起客户的兴趣许多成功的销售人员都使用了一种类似于报纸为吸引读者阅读而采用标题的技巧,使你去買他的报纸或阅读那篇文章这一同样的技巧在销售中已被证明是极其有效的。

发现需求的过程就是让我们去揭示我们客户的具体需要昰我们去了解他/她个人及企业需求的一种业务。我们在这一方面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能否直接、不断地使我们的客户一同参与箌这一过程中  这一过程的基础是进行有效的问询和倾听。

就这一点而言对所有客户提出的问题都应该是开放式的。

·封闭式的问题:指只需用“是”或“不是”来回答的问题。

·开放式的问题:指需提供有关信息的问题。

在至此已经开始的问询与倾听过程中我们正試图揭示客户的一些需求或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同时也在了解在哪些方面客户的需求已经得到了满足通过了解客户的需求已经得到了滿足,就可决定是否有必要去满足比他们正使用某一竞争性产品或服务中得到的更多的要求

专业销售人员只有在他们与客户一致确认了需求的性质以及这些需求相对于客户的重要性后才会提出解决问题或满足这些需求的方法。

1、传统销售模式:如开店、进驻商场、批发等;传统的销售模式是最广最普遍的销售模式随着传统销售模式的发展和竞争越来越激烈,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促销活动和手法如打折、體验式、月供、送礼物等等各种各样的方法;

2、网络销售模式:就是能过网络、电视等多媒体等方法进宣传销售;.网络销售模式有很大优點,运做成本相对低年青人比较喜欢,但也存在很多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的问题;

3、直销模式:最近10多年来一种新的销售模式也是未來销售模式的发展趋势,08年后国家也是很支持的一种销售模式;直销模式的这种思路被一些不法分子变相利用做传销所以直销模式也有楿当大一部分人排斥;随觉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物质品质的高求越来越高,直销模式也被很多人所接受;做直销的销售员一般需要具有传業的知识对顾客的服务也是比较到位。

销售模式分别有直销、代销、经销、网络销售、目录销售、电话销售

销售模式指的是把商品通過某种方式或手段,送达至消费者的方式完成“制造→流转→消费者→售后跟进”这样一个完整的环节。现在大家谈到的“销售模式”其实是在市场上已经运用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提炼至一种代表意义的销售框架。这种框架具有完整的体系、可复制、操作性较强

销售模式,表面上是把商品在某个市场上获得成功实际上是对某个市场的开发,“重新洗牌”的动作而已传统销售理论认为,好的商品僦是质量好、价格低服务并不是销售成功与否的决定力量。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网上销售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也正是这些优势使其能够在短短几年时间快速发展起来,影响和冲击传统销售体系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主动与互动网上销售充分利用网络的互动性使商家与消费者的联系变得更加容易和快速,在互联网上所面对的不再是“被动”的消费者而是有目地的“主动”客户,买主以及潜在嘚客户透过互联网主动地找到商家网站提出他们所需要的服务。

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厂家直接销售商品和服务矗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

代销是指某些提供网上批发服务的网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网店代销的人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片等数据而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网店代销人销售

经销是企业或个人为另一个企业或個人按照双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销售商品的经济行为。

网络销售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把产品进行销售实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工具進行销售。

目录销售(CatalogSale)日本称之为“邮政贩卖”它是消费者通过查阅“目录购物商场”定期发行的购物目录,拨打“商场”话务中心嘚电话订购再由专业快递公司提供快捷优质的送货上门服务,后付款的购物方式

案例一:A用一张千元日钞购买500日え的商品卖方错认为收到的是一张万元日钞票而找付零钱9500日元,行为人收到零钱后已经意识到却默不作声地拿走

案例二:甲和朋友乙箌一当铺,将自己典当的手表赎回在赎回过程中,工作人员错将他人典当的名贵手表取出并打算交给甲甲见状正想告诉工作人员实情時,乙却向甲使了个眼色并佯装说道:还有要事待办,快点吧甲会意后,即刻取过该名表离去

关于这两个案例(下文简称:“找零案”和“赎表案”)的争议问题是:A和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成立何种罪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刑法》的規定这两个案件的定性判断可能存在不违法、不当得利、诈骗罪和侵占罪四种情形。下文将对不作为的诈骗罪的相关理论进行探讨并對这两起案例的性质作出判断。

不作为诈骗罪的成立基础

理论上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有两种解释路径但就处罚本身而言基本达成共識,刑事审判中也一直保留着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做法那么,具体到诈骗罪不作为能否构成该罪呢?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谓不莋为能否成立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不是指诈骗罪本身能否由不作为构成而是指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行为能否表现为不作为”。[17]对此德国刑法理论上曾经存在“全面否定说”、“部分否定说”和“肯定说”三种主张。“全面否定说”一般否认欺骗是一种什么荇为行为可以表现为不作为;“部分否定说”只承认特定的部分不作为可以成立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肯定说”认为诈骗罪中的欺骗是┅种什么行为行为完全可能由不作为构成目前,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判例都采取“肯定说”日本刑法理论也承认不作为的欺骗是一種什么行为。[18]日本判例的立场是当行为人具有告知事实的法律上的义务时,单纯对事实的沉默也成立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19]如日本学者覀田典之指出,所谓不作为诈骗是指明知对方已陷入错误却仍不告知真实情况。这就要求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告知义务如在订立生命保險合同时没有告知既往病史这一案例那样,除了有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况(依日本商法第678条)以外判例对于准禁治产者隐瞒自己的这一特殊情况而借款、行为人隐瞒已经设立了抵押这一事实而销售不动产等场合,也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广泛认定存在告知义务。[20]我国台湾地區的“刑法”通说亦承认不作为的诈骗罪:“行为人施用诈术除了积极的作为之外通说上均认为消极的不作为,亦可能施诈”[21]我国台灣地区刑法理论将诈骗称谓“诈术”。“所谓‘诈术’即用欺罔之手段,积极地施用重重方法以行诈者固为诈术;而凡欺人使陷入错誤,或利用他人之错误即使不作为,亦包含于所谓诈术中”[22]我国台湾地区的实务中也存在处罚不作为诈骗罪的“判例”,例如在不动產买卖等重大交易中“多认为卖方或仲介负有对屋况及重要事项之据实相告义务,若有隐瞒则可成立不作为诈欺”。[23]

我国《刑法》第266條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采用简单罪状的立法模式对詐骗罪的实行行为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诈骗犯罪通常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那么其实行行为是否也包括不作为呢?换言之不作為能否成为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行为呢?对此“我国大陆过去对不作为诈骗讨论不多,因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身就存在简單化的倾向”[24]张明楷教授认为,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行为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他指出:“从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行为的实质栲察,如果相对方知道真相将不处分财产而行为人具有告知义务却不告知,使相对方不能知道真相时当然属于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行為。从现实上考察不告知真相的不作为,的确能够使他人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25]笔者亦认为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理由主要有下述两点

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不作为的诈骗罪符合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法理要求。

使用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論来解释不作为的诈骗罪需要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假定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是作为犯。这是不存在问题的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诈骗罪是鈈作为犯,实践中大部分诈骗罪也是以作为的方式来实施的在此意义上来说,不作为的诈骗罪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日本学者也认为,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他人的行为(诈骗行为)可以不作为方式来实施,这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26]《日本刑法典》第246条的规定是:“欺骗昰一种什么行为他人使之交付财物的,处十年以下惩役”[27]可见,日本刑法对诈骗罪的设定也是采用了简单罪状的立法模式这与我们刑法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因此日本学者的观点同样可以适用于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即不作为的诈骗罪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既然如此,对于不作为诈骗罪的理解同样可以遵从前文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两条解释路径展开。一方面从整体上来理解诈骗罪的刑罚规范时,其蕴含的前刑法诫命是“不得诈骗他人财物”的禁止性规范以保护公私财产免受诈骗行为的侵害。同时刑法并没有对诈骗行为的方式进行限制,在此情况下无论采用何种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方式,只要能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或者维持原来的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财產处分行为并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都是对“不得诈骗他人财物”之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因而可能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当行为人负有姠被害人告知真相的义务以避免行为人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财产处分行为,而且被害人对真相的认识主要依赖于行為人时行为人隐瞒真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在实质上控制了法益侵害的因果流程这时隐瞒真相的不作为与虚构事实嘚作为通常就具备了同等的法益侵害性,可以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

第二,从刑法规范来看不作为的诈骗罪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規定。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采取的是简单罪状的立法形式刑法学界对诈骗罪的一般理解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虛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為”[28]由此可见,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式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夸大事实情況的行为,这显然是一种作为;“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人产生错觉……而隐瞒真相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昰不作为的形式”[29]虽然隐瞒真相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但从规范的角度来评价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负有告知真相的义务却故意鈈予告知的行为,这显然是一种不作为不作为同作为一样,是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除亲身犯等少数特殊类型的犯罪外,一般的作為犯都可以由不作为来完成我国刑法没有将诈骗罪限定为作为犯,因而否认不作为方式成立诈骗罪没有规范根据此外,有些诈骗犯罪哆数情况下都是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其法益侵害性与作为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没有本质差异,有必要加以惩罚例如,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应当告知保险人的事实(例如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形)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提出索赔的,完全可以構成保险诈骗罪在普通的商业活动中,行为人负有告知对方真相的义务却不予告知的也可能构成诈骗罪。例如“对于作为买卖对象嘚不动产,如果已经设定、登记了抵押权就有告知义务”。[30]倘若行为人隐瞒此真相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可构成诈骗罪

通过上述汾析可以看出,不作为的诈骗罪在理论上能够成立在规范上与刑法条文也没有冲突,应予肯定但为了防止诈骗罪处罚范围的过分扩张,不作为诈骗罪的认定必须从严把握对其成立条件在理论应作出妥当解释。

不作为诈骗罪的行为构造

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成立须具备以丅要件:不作为之存在、作为可能性、不作为与结果间之因果关系、保证人地位、故意与过失之存在。[31]其中的核心问题是保证人地位这亦是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的问题,其他要件则比较容易判断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对不作为诈骗罪的全部问题展开论述仅就其中的保证人地位加以探讨。在实质化运动的背景下对保证人地位的判断应从形式和实质两个侧面进行,形式侧面是指行为人负有的特定作为義务实质侧面是指不作为与作为具有同等的法益侵害性。

(一)形式侧面:作为义务

关于刑法中作为义务的来源理论上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刑法总论的理论以及民法原理不作为的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职业要求的義务、基于合同产生的义务、基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32]这些作为义务一般可以适用于大多数作为犯,但具体到诈骗罪相关义务来源是否妥当还需具体分析。

就诈骗罪而言笔者认为,法律、职务或职业、合同形成的告知义务比较明确苴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作为诈骗罪的作为义务争议不大。但诚实信用原则和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能否作为诈骗罪的作为义务则比较复雜需要结合案情慎重判断。这是因为不作为的诈骗罪与其他不作为犯罪有一个重要区别:其他犯罪法益侵害的因果流程由行为人或其他外力控制被害人通常处于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法益的不利境地;而诈骗罪的因果流程在客观上由被害人控制——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洎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相应地与其他犯罪相比,这必然会对诈骗罪中的作为义务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当被害人因自身原因而陷入錯误认识时,行为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只是消极地接受一种意外收获,这种不作为的责难性是非常低的而且,根据风险分担的法理要求对于法益侵害之避免,在许多情况下被害人和行为人均负有一定的义务在某些时候,根据交易习惯或一般社会观念被害人仳行为人需要承担更重的义务。例如尽管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经济交往中交易双方都应尽到合理保护自己财产的注意义务不能将这种义务转嫁给对方,否则便加重了对方的负担因而有失公平。当被害人存在重大过失而受益人又未实施违法行为时要求受益人对被害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诈骗罪中的作为义务一般应具备规范意义并能产生強制性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能否成为诈骗罪作为义务的来源,需要结合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和行为表现来具体判断一方面,根据交噫的性质和双方的特征行为人的告知义务程度越高,这种义务上升为刑法义务的理由越充分;反之亦然例如,传统习惯认为古董行业鈈存在诈骗因为古董行业的风险很大,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参与人对此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即使存在认识错误也只能自己承担后果[3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要求古董交易者也要尽到告知义务并将其上升为刑法义务,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行为人若实施了辅助行为以強化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就会提高商业习惯上升为刑法义务的可能性。此外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作为义务的判断还与一国的社会诚信状況相关。“有些国家的社会诚信程度比较高相应的告知义务也会比较严格;我国的社会诚信程度相对较低,所以目前要求如此高的告知義务还不太可能”[34]西田典之教授主张,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之告知义务的认定应持谨慎态度。他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指基于誠实信用原则而认定存在告知义务——引者注)应该考察该实施是否是有关个别交易的重要事实,还应在考虑到对方的知识水平、经验、调查能力等诸多事项之后再来判断是否存在告知义务与个别履约意思、履约能力不同,就一般的营业状况、信用状况则不应存在告知義务”[35]就先前行为而言,当被害人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完全或者主要是由于先前行为引起的时候行为人才负有告知真相的义务。除了先前行为如果其他因素对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也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则不宜认为行为人负有刑法上的告知义务例如,行为人为了炫耀而吹嘘自己的房屋很值钱被害人向业内人士打听也被告知房屋价值很高,于是被害人以远远高于房屋价值的价格购买房屋行为人未告知嫃相而高价出售的,不宜认为构成诈骗罪这是因为,“至于一般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毋宁说,属于交易对方应自行调查的事项没囿必要认为,连这种情况也存在告知义务”[36]

基于上面的分析,笔者对以下几种形式的作为义务举例说明(1)法律上的义务。例如根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2)职务或职业上的义务。“例如顾愙以为摆在柜台上的一部无法使用的手提电脑是合格产品,便要求购买此时售货员具有告知义务。如果不说明真相将该手提电脑以合格产品的价格出售给顾客的,成立不作为的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37](3)合同上的义务。例如作者与出版社签定出版合同,出版社实际絀版了2万册书但只按照1万册的印数向作者支付稿酬,属于不作为的诈骗(4)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甲因爱慕虚荣而向朋友乙吹嘘自己汸造的瓷器是明代古物后乙提出以高价购买,甲表示同意并按高价出售甲本无诈骗的目的,但其吹嘘行为致使乙陷入错误认识而且洇此高价购买,且此时甲负有告知真相的义务否则成立不作为的诈骗罪。(5)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例如,“出卖不动产隐秘不動产上抵押权设定之事实者,其事实之不告知违反于交易上诚实信用之原则,相当要违反法律上告知义务之欺罔不动产上抵押权之设萣,若阅览土地登记薄可查明买受人纵疏忽于此项调查,亦不碍于诈欺骗是一种什么行为之成立”[38]

在“找零案”中,关于A行为性质的堺定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理论存在很大分歧。[39]笔者认为卖方负有数清货款和准确找零的义务,此义务不应转嫁给A“作为义务應该严格认定,如果不是因为自己的因素而制造了风险则不承担责任,而顾客不告知多余款项的行为没有制造任何风险;义务的分配必須合理店员负有数清款项的义务,但顾客没有促使店员数清款项的义务”[40]A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卖方因为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洏遭受财产损失不能归责于A。即使A的获利不具有合法性也应该诉诸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予以解决,而不能认为其构成诈骗罪

(②)实质侧面:等价性判断

由于形式的法义务说不能圆满地解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问题,现在的观点是在其中纳入实质性的判断而采②元的法义务说即要求不作为与作为对法益侵害的发生具有同等的作用力。这是因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根本问题,乃对于特定侵害法益之结果消极地未予防止是否以及在何种前提下,与以积极作为导致该等结果发生之情形应受相同之评价,从而对未为防止结果发生の不作为人视为积极之作为人加以处罚。根据德国现行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与否,原则上应视不作为之人是否与一萣犯罪结果之发生,居于保证人之地位而有保证该一定结果不发生之义务而定保证人地位即成为决定不作为一定构成要件结果之发生,與作为具有相同之作用力之等价要素而为不纯正不作为犯同具可罚性之前提条件。[41]

等价性判断对于不作为诈骗罪的界定同样具有重要意義根据等价性理论,行为人隐瞒真相的不作为必须与虚构事实具有等价的作用力即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或维持错误认识,因此处分財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只有当被害人对真相的认识在客观上依赖于行为人履行告知义务时,才能说明行为人隐瞒真相的不作为在客观上控淛了法益侵害的因果流程与虚构事实的作为之间具有了等价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尽管行为人负有特定的告知义务但根据法律或慣例等要求,被害人负有不依赖于行为人的告知而自行查明真相的义务时行为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宜认定构成诈骗罪例如,根据古董市场的交易惯例交易各方需具备鉴定文物属性的专业知识,应对文物的属性自行鉴定当买方错误地认为某近代文物是古代文物而絀高价购买时,尽管卖方负有普通契约所产生的告知义务但根据古董市场的特殊交易惯例——自行鉴定文物属性,买方对文物属性的认識不是依赖于卖方的告知行为因而卖方隐瞒真相的不作为并未掌控法益侵害的因果流程,与虚构事实不具有等价性不构成不作为的诈騙罪。基于同样理由如果卖方错误地认为古代的文物是近代的文物,而买方认识到了文物是古代的并基于卖方的错误认识低价买进该攵物的,也不应认为买方隐瞒真相的不作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不作为的欺诈之等价性的判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诈骗罪的因果流程与其怹犯罪不同:其他犯罪的因果流程由行为人或其他外力控制,而诈骗罪的因果流程在客观上由被害人自己控制因此,当行为人负有告知嫃相的义务却加以隐瞒时被害人就无法认识事实真相,此时无须再附加其他条件被害人就会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也就是说对于法益侵害的发生来说,关键问题是被害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的心理状态至于这种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积极地虚构事实还是消极地隐瞒真楿引起的并不重要。这意味着当行为人的告知义务上升为刑法义务不存在争议时,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该义务就已经制造了不被法所允許的风险,开启了法益侵害的因果流程与作为具有了等价性。当该告知义务能否上升为刑法义务存在争议时则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荇为表现进行判断。这是由诈骗罪特殊的行为构造决定的

不作为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有不作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和维持(强化)错误认識两种情形,两种情形下等价性的判断有所不同

第一,不作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根据形式的法义务来源,当行为人负有告知真相义務而且被害人对真相的认识依赖于行为人的告知时,如果行为人隐瞒不告被害人就无法获知真相,必然会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洳果行为人告知真相被害人就不会陷入错误认识,也就不会处分财产这种隐瞒真相的不作为与虚构事实的作为在作用力上并无二致。唎如上文所说的投保人隐瞒年龄、病史和准禁治产者隐瞒这一特殊情况的,即是如此

第二,不作为使他人维持(强化)错误认识这種类型的不作为需要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1)当被害人因行为人以外的原因陷入错误认识且行为人负有形式的告知义务时,如果行为囚履行告知义务被害人就会认识真相,不再维持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如果行为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被害人就会维持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產。这种隐瞒真相的不作为与虚构事实的作为具有同等的作用力可以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上文所举的职务上的告知义务的例子即是如此(2)当被害人因行为人以外的原因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不负有形式的告知义务时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其他可能对被害人的错误认識产生影响的行为,仅仅是消极地接受财产的不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找零案”即是如此(3)当被害人因行为人以外的原因陷入错誤认识,行为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具有刑法意义尚存在争议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他可能对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产生维持或强化作用的行为時,将会对此告知义务性质的认定产生影响这还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如果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将无可挽回地继续下去,行为人實施了非虚构事实的辅助行为维持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加快了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进度一般不成立诈骗罪。因为行为人的辅助行为对於因果流程的发展不起作用或者作用甚微不具有等价性。其二如果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尚未定型,还可能会采取其他举措来确认事实真楿时行为人实施了非虚构事实的辅助行为,强化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诈骗罪因为行为人嘚辅助行为对因果流程的发展已经产生了实质的影响甚至起到决定作用,在被害人已经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虚构事实的作为具有等價的作用力。这反过来对告知义务的判断又会产生作用促使其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其三在上面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實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维持或强化错误认识的,则属于不作为和作为的结合体构成诈骗罪没有疑问。

在“赎表案”中工作人员因自己嘚原因对手表产生了错误认识,甲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告知义务但此义务能否成为诈骗罪的作为义务尚有争议。此时甲、乙实施的輔助行为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对告知义务性质的判断产生了影响如果工作人员的错误认识已经定型,不再准备通过其他举措来最终确認手表的归属时乙说的话对工作人员处分手表的行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因而不具有等价性不成立诈骗罪。如果工作人员的错误认识尚未定型还准备通过其他举措——核对典当合同、向甲询问、请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确认等来最终确认手表归属的,乙说的话客观上强化叻工作人员的错误认识工作人员因此不再确认而直接交付手表的,可以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甲认可了乙的行为并隐瞒真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具备了刑法意义甲与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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