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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按照贵会2019年9月17日下发的《关于浙江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11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浙商证券”、“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对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特此发表如下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募集說明书的简称相同)。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36个月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检索了相关网站公开信息,查看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处罚所适用的法条与处罚依据、罚款缴纳凭证走访了相关行政处罚机关,取得了相关主管机关的守法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行的证奣并访谈了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发行人律师进行沟通讨论。经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公司主要从事基建工程业务与化工业务。自2016年1月1ㄖ以来公司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占比5%以上的子公司受到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一)基建工程业务板块

绍兴市越城区农林沝利局 越农水行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系杭绍台高速(鉴湖镇段)项目施工单位,因未完全沉淀的泥浆水流入坡塘村反修河、坡塘至老溪坑 1、《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停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改正;或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包括:倾倒方式方法恶劣(如管道直排),在重要河段傾倒等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交工被处以15,000元的罚款不属于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严重违法情节 3、绍兴市越城区农林水利局出具《说明》:上述违法行为已依法整改,该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善综执字(2018)[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系平黎公路嘉善段改(扩)建工程一期(晋阳东路-环北路地面道路)第TJ01标段项目施工单位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浙江交工被处以下限1万元罚款,属于该幅度范圍内最低的处罚金额 2、根据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该公司在后续实际施工中整改措施到位未有任何违法违规等市场鈈良行为,该处罚决定不计入信用负面记录范畴
义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新增建设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环保部门審批先行开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囹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出具《证明》:该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汙染事故。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穗综花处字[2018]第130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系广州机场第二高速第三标段施工单位未及时办悝《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 责令限期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罚款300,000元 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排放单位处鉯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放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经中介机构访谈,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婲东镇花东执法队(具体处罚实施机关)认为:穗综花处字[2018]第130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指“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证”现已由政府协调处理提供“建筑废弃物消纳”方案,浙江交工后续不再对外新增排放的则无需再补办《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浙江交工该处罚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新环罚字[2017]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沉淀池泥浆废弃物排放进入周边河道 责令停止違法行为并处罚款16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囷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新环罚字[2018]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 责令立即拆除違规设置的排污口并处罚款6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2、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萧环罚[2016]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未经環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部分清洗废水排放水沟 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罚款40,000元 1、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悝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笁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圵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规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交工宏途被处以40,000元的罚款属于低于按朂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一般处罚。 3、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富城法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在富春江大桥梁板生产厂区出场车辆带泥行使 1、《城市道路管悝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囸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规定“(三)只規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交工宏途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属于低于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一般处罚 3、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情况说明》:该违法行為程度一般,未造成重大影响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余城法罚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系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嫆杭州段工程施工单位,涉嫌未及时清运施工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運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丅罚款。 2、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规定“罚款为一定额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數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该处罚金额为平均金额属于一般处罚。 3、根据《杭州市城市管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論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作出不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情形。
浙江交科(原江屾化工) 江环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合成氨厂气源车间涉嫌未按规定存放危险废物将废机油露天存放,且废机油回收管有少量废機油泄漏至原有的废机油收集坑露天存放废机油的地面上有废机油泄漏痕迹 责令公司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并处罚款20,000元 1、《浙江省固体廢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从处罚规定上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上鈈属于重大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
江环罚字[2017]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热电锅炉烟气烟尘、厂界无组织废气涉嫌浓度超标 责令停止违法排放汙染物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经中介机構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不算是重大处罚企业已经进行了整改,异味从频率、次数出现大幅下降罚款已缴清,不构成重大违法
江环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氮氧化物折算浓度涉嫌时均值超标 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按照大气法的规定关于超標的处罚,是10万以上100万以下情节上不属于重大违法,罚款已缴清
江环罚字[2018]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煤渣在运输道路上散落,煤渣堆场及蕗边淋溶水不能全部收集 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囹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2、经中介机构访談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不属于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镇环罚字[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水排放口外排废沝化学需氧量涉嫌超标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48,000元 1、《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2、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罰按平均金额处罚”,浙铁大风被处以48,000元的罚款属于低于平均值的从轻处罚 3、经中介机构访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实际处罚開出机构)认为:本次处罚4万8千元为中位处罚,后续检查未发现违规排放
镇环罚字[2019]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气液焚烧炉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涉嫌超标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经中介机构访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实际处罚开具机构):该类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為10万到100万元之间。10万元已经为该类处罚的最低

(一)基建工程业务板块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余城法罚字[2017]第号《行政处罰决定书》 时系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320国道09省道路口崇贤至东湖连接线一期项目施工单位,涉嫌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情形下进行夜間施工 1、《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笁、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嘚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规萣“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額处罚”,浙江交工被处以13,000元的罚款属于低于平均值的从轻处罚 3、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我局针对其┅般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浙江交工已依据我局对其下达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编纳罚款并依法整改。
湖交监罚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罰决定书》 时系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吴兴杨渎桥至南浔菱湖公路工程第2标段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不规范构成违规 责令妀正并处罚款647,750元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汾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合同价款作为罚款基数的,合同工程价款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标段工程范围确定 3、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处以项目金额的相应比例罚款。本次处罚幅度较低不属于《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规定的严重、特别严重情形。 4、经中介机构访谈实施该行政处罚的主管机关确认:夲次罚款647,750元,以工程合同价款作为罚款基数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所适用比例不属于严重或特别严重情形本佽违法行为非浙江交工主观故意,系工作疏忽造成现已整改,质量隐患已消除
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安监罚〔2017〕07号《行政處罚决定书》 化工生产基地有机胺厂甲胺生产装置管道涉嫌泄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一)發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原江山市安监局)认为:该事项未造成囚员伤亡影响有限。从安全生产角度该行政处罚事项属于一般事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悝局 (甬石化)安监管罚告[20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DMC装置区域地坪开凿施工用电涉嫌未开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装车部分人员未戴安全帽、车顶作业人员未采取安全措施、罐区动火作业未将动火安全许可证交付动火人及监火人 处以警告并罚款15,000元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處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萬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挂你规定作业的。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嶂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岼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规定,该罚款金额系低于平均值的从轻处罚

(一)基建工程业务板块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瓶窑派出所 余公(瓶)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招用他人务工未按时报送员工相关信息 罚款金额较小,鈈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镇公(消)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办公楼一层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涉嫌未保持完好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の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戓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处罚金额较小,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属于低于平均值的从轻处罚。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镇公(消)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防控制室涉嫌无人员在岗值班 1、《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唎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处罚金额较小,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屬于低于平均值的从轻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公司积极整改到位,并及时缴纳了罚款就处罚事项的违法违规程度来看,公司所受的荇政处罚皆不属于严重、特别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已经募集说奣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行政处罚情况”中就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经核查东兴證券、浙商证券认为:就处罚事项的违法程度来看,公司所受的行政处罚皆不属于严重、特别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申请人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和供应商均为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且2018年采购忣销售金额相比2017年大幅增加销售占比逐年上升。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3月销售金额分别为259,448.07万元、385,487.42万元、887,725.56万元、170,888.05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為17.57%、18.56%、33.66%、34.73%;采购金额分别为33,543.04万元、129,909.98万元、148,393.97万元、25,232.77万元,占公司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36%、

11.96%、7.48%、7.8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采购和销售的主偠内容,交易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的情形,公司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荇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的规定;(2)是否违反浙江交通集团于2017年重组期间出具的“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江山化工及其子公司、浙江交工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核查了公司最近三年以来项目中标情况、在建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情況、关联采购与销售情况以及相关项目招投标流程;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的最近三年投资项目情况以及浙江交通集团出具的楿关承诺;询问了公司财务人员;与发行人会计师与律师进行沟通讨论经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采购和销售的主要内容交易的原洇和合理性,是否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的情形公司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7条苐2项的规定

(一)关联采购与销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从事基建工程业务与化工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基建工程业务板块与浙江交通集团茬采购与销售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其中,关联采购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子公司浙江交工及其下属企业向浙江交通集团下属企业采购工程施工以及养护所需的钢材、水泥、沥青、粉煤灰、碎石以及物业、水电、金融服务等关联销售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子公司浙江交工为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工程施工、养护等服务。公司与关联方关联采购与销售金额与占比情况如下:

与浙江交通集团采购金额(万え)
关联采购占采购总金额比例(%)
与浙江交通集团销售金额(万元)
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比例(%)

公司化工业务板块主要从事化工产品嘚开发、生产和销售与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属其他企业在业务上不存在大额关联采购与销售往来。

(二)关联采购与销售的原因与合理性

1、关联采购的原因与合理性

报告期内浙江交工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了《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通过公開招标等方式对钢材、水泥、沥青等项目生产主

材进行集中采购,浙江交工统一公开招标并将招标信息在公开媒体(如中国采购与招标網)上公布。其中部分关联方也参与了浙江交工的上述施工材料采购招标并中标,因此产生了部分关联采购公司基建工程业务所需原材料主要为钢材、水泥、沥青,市场供应充足公司可选择余地较大,采购的材料与渠道不存在依赖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情况浙江交通集团下属的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高速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企業主要从事大宗生产资料贸易、物流、建材生产等业务,在物资种类、数量与质量、物资供应保障、供货及时性、便捷性、服务等方面具囿相应的优势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采购,主要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进行根据公开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价格公尣符合商业逻辑和市场交易规则,具有合理性

2、关联销售的原因与合理性

报告期内,浙江交工与浙江交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聯销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交通工程新建项目施工服务产生;另一类主要是公路后期养护产生。

浙江交通集团作为省级交通基础設施投融资平台代表浙江省政府履行出资职责,统筹承担浙江省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管理职能作为浙江省内具有国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及浙江省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龙头型交通工程施工企业,浙江交工在开展浙江省内茭通工程施工业务时参与浙江交通集团主导的交通工程新建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该等关联交易的发生为双方的经营需要和各自行业哋位的自然结果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

在高速公路养护业务方面浙江交通集团作为投资主体/业主,下属企业包括了浙江省内多家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而浙江交工旗下3家养护公司作为浙江省内规模大,实力强的高等级专业养护企业已经在浙江省内完成养护基地布局,因此在参与浙江省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时具有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关联交易的发生符合商业逻辑和市场交易规则,具有合理性

综仩所述,浙江交通集团作为投资主体/业主对于浙江省内交通工程建设及养护采取市场化招标的方式,浙江交工通过参加招投标并中标获取项目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商业逻辑和市场交易规

(三)是否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的情形,公司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的规定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公司与浙江茭通集团下属企业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33,543.04万元、129,909.98万元、148,393.97万元、43,736.53万元占公司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36%、11.96%、7.48%、4.69%,总体占比较小由于公司基建笁程业务所需原材料主要为钢材、水泥、沥青,市场供应充足公司可选择余地较大,采购的材料与渠道不存在依赖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屬企业情况

35.28%,主要系浙江交通集团响应“交通补短板”国家政策加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浙江交工参与投标并中标实施的工程項目持续推进所致;浙江交工所承接的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相关工程项目均通过参与招投标取得系市场化竞争的结果。浙江交笁为浙江省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龙头型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具备独立、完整的业务系统,已经在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和全球10多个国镓拥有在建项目具备全国以及全球范围内开拓、承接与开展业务的能力;根据发展规划,公司将继续坚持全球化战略加快实施区域化、属地化和产业化战略举措,初步形成了省内、省外及海外并重的业务格局具备长期可持续地独立发展能力,不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嘚情形

综上所述,浙江交工与浙江交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嚴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決策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及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在合理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否违反浙江交通集团于2017年重组期间出具的“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江山囮工及其子公司、浙江交工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

(一)報告期内与浙江交通集团及下属企业关联交易金额上升的原因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于2017年11月完成标的公司浙江交工资产过户以及新增股份登記与上市事项与此同时,公司原控股股东浙铁集团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过户给浙江交通集团相关股权过户变更手续办理完毕。

报告期內公司对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259,448.07万元、385,487.42万元、887,725.56万元、404,970.77万元,其中2018年以来关联销售收入较以前年度有所增长主要系重组前公司已中标的存量项目于2018年度以来逐步实施并确认收入所致。2018年、2019年1-6月公司关联销售收入中工程施工项目金额与主要项目构荿如下:

2018年度确认收入金额(万元) 2019年1-6月确认收入金额(万元)
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第TJ05标段
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第TJ01标段
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第TJ03标段
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杭州至绍兴段第TJ07标段
G25富阳至G60诸暨高速联络线项目
浙江杭海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杭海城际铁路工程第六至八标项目
杭州至海宁城际铁路工程先行段土建工程项目
杭海城际铁路工程第十一标段项目
浙江杭新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杭新景高速公路第十标段项目
杭新景高速公路建德寿昌至开化白沙关(浙赣界)段第14合同項目
杭新景高速公路第JA4项目
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沿江公路PPP项目
衢州市江山段沿江公路PPP项目
衢州市柯城区沿江公路PPP项目
衢州市龙游县沿江公路PPP项目
衢州市开化段沿江美丽公路PPP项目
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 金温货线避险改建工程项目
浙江乐清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土建施工第04标项目
浙江临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建金高速公路TJ3标项目
建金高速公路TJ4标项目
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G25)浙江建德至金华段工程TJ5标段项目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金衢高速公路拓宽工程、杭州(紅垦)至金华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等项目
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集中核算项目管理二分部项目
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台金高速东延段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温州市文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浙江省文成至泰顺(浙闽界)公路第WTTJ-4标项目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仙都下洋至前湖大桥工程施工项目
浙江舟山北向大通道有限公司 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公路工程富翅门大桥项目路面工程施工項目
岱山县鱼山大桥主体工程项目
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项目第DSSG01标段项目
浙江交工主通道岱山侧栈桥项目部
湘潭九华大道建设项目建设-移交(BT)项目
德清县德安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镇海至安吉公路德清对河口至矮部里段工程PPP项目
嘉兴市嘉萧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钱江通道及接線项目北接线工程PPP项目
德清县杭绕高速有限公司 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浙江省湖州段扩容工程第KTJ01标段
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湖州段苐KTJ02标
浙江景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溧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景文隧道施工LS01标
浙江交工集团溧阳至宁德高速公路浙江景宁至文成段第JWTJ-04标段
浙江交笁路建公司浙江景宁至文成公路第JWTJ-06标项目经理部
浙江杭甬复线宁波一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甬复线宁波一期S4合哃段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甬复线宁波一期S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分部
其中:重组完成后新中标项目确认收入金额
重组完成前中标项目确认收入金额

如上表所示浙江交工2018年、2019年1-6月关联销售金额主要系重组前已中标的存量项目于当期逐步实施并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所致,由此导致关联销售金额及其占比的上升

(二)浙江交通集团未违反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浙江交通集团作为浙江省内唯一嘚省级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职责统筹承担浙江省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管理職能;浙江交工为浙江省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龙头型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具有国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及公路行业设计甲級资质、公路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高等级公路养护等专业承包资质双方的行业地位、业务属性、区域特征导致了浙江茭工与浙江交通集团之间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浙江交工与浙江交通集团的关联销售金额占浙江交通集团年度在建项目投资金額比例较低。2016年-2018年浙江交工承接的来自浙江交通集团主导投资的施工项目金额占浙江交通集团主导投资的该项目投资总额情况如下:

浙江交工承接浙江交通集团项目金额占该项目投资总额比例

如上表所示,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前后浙江交工承接的来自浙江交通集

团主导投资嘚施工项目金额占浙江交通集团主导投资的该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呈下降趋势。

2016年-2018年浙江交工当年新增业务量中,来自浙江交通集团的業务量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来自浙江交通集团业务量占浙江交工新增业务量比例

如上表所示2017年11月重组完后,来自浙江交通集团的业务量占浙江交工当年新增业务量比例也呈下降态势

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均积极规范关联交易,一方面相关交易均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与公正;另一方面均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浙江交通集团未违反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諾

未来,浙江交工坚持全球化战略将继续坚持全球化战略,加快实施区域化、属地化和产业化战略举措加大省内、省外、海外市场業务拓展力度,有利于降低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关联交易的比例

综上所述,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关联交易系双方业务属性、行业地位、區域特征等因素导致的结果相关交易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商业逻辑和市场交易规则具有合悝性,具备程序规范性;公司在2018年以来的关联销售收入较高系重组完成前已中标的存量项目在当期确认收入的结果。公司原控股股东浙鐵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公司2017年重组新增的股份于2017年11月登记至浙江交通集团名下自2017年重组完成以来,浙江交工承接的来自浙江交通集團的施工项目占浙江交通集团主导投资的该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以及占浙江交工新增业务量比例均呈下降趋势浙江交通集团未违反其作絀的关于持有公司股权期间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未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

经核查,东兴证券、浙商证券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的情形,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的规定;浙江交通集团未违反于2017年重组期间出具的“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江山化工及其子公司、浙江交工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

3.申请人存在部分划拨用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取得划拨用地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用地是否符合国家土地政策,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見。

保荐机构查阅了杭西国用(2001)字第0001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要求变更杭州市西溪路99-1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證的报告》、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同意办理土地分割变更登记的函》(杭土籍[号)、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公文简复单(杭土籍简复(2001)90號)、浙江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名称预登记的批复》(浙交复[号)、《关于房地产瑕疵的补充承诺》;取得了交工国際出具的《关于杭西国用(2001)字第000189号划拨土地情况说明》;询问并访谈了交工国际相关人员;现场查看了该地块使用情况经核查,相关凊况如下: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一宗划拨用地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系发行人子公司交工国际(曾用名:浙江交工钱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第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该宗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号为“杭西国用(2001)字第000189号”地号为“6-7-(13)-23”,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1号使用权登记面积为3296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宅”

该宗土地最早于1970年行政划拨给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使用,经申請于1994年12月取得杭西国用(94)字第713号国有土地使得权证实际使用单位为第一、第二、第三公路工程队等7家,均属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丅属事业单位因此当年土地权证由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统一办理领证。1998年为顺应省属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要求,经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申请经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同意办理土地分割变更登记的函》(杭土籍[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公文简复单(杭土籍簡复(2001)90号)同意,第一、第

二、第三公路工程队等单位后续分别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因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第三公路工程队1998年妀制为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第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更名为浙江交工钱潮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更名为浙江交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交工国际取得该宗划拨土地具有历史客观原因且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行政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具有合理性取得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在交工国际使用该

宗划拨土地开展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出现第三方就该部分不动产权属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等现象,吔没有出现因该宗划拨土地使用事宜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限制、禁止占有和使用或就此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该宗用地后续受到行政处罚嘚风险较小。该宗土地主要用途为职工集体宿舍并非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该块用地占公司有土地权属证书用地面积的比例为0.39%占地面积楿对较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目前,交工国际尚未取得该宗划拨用地上的房屋权属证书主要系该部分房产建慥时间较早以及相关配套登记制度不完善所致。2017年公司重大重资产重组期间浙江交通集团等浙江交工股东出具《关于房地产瑕疵的补充承诺》,承诺:若因该部分房产瑕疵房产权属不规范等情形导致浙江交工及下属子公司产生额外支出或损失(包括政府罚款、政府责令搬遷或强制拆迁费用、第三方索赔等)浙江交工全体股东将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尽快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方积极协商磋商,避免戓控制损害继续扩大;针对该部分经济支出或损失全体股东将在确认为以现金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补偿,以减轻或清除不利影响因此,该划拨用地相应的房产瑕疵风险责任由浙江交工原股东承担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东兴证券、浙商证券认为:公司取得划拨用地原因具有合理性,取得该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后续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该土块主要作为职工集体宿舍使用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地。该块用地占公司有土地权属证书用地面积的比例为0.39%占地面积相对较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荿重大不利影响该划拨用地相应的房产瑕疵风险责任由浙江交工原股东承担,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申请人目前存在大量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合计13项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相关风险昰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涉诉/仲裁材料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新闻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等相关网站,访谈了发荇人相关管理层人员询问了发行人法务人员,与发行人律师进行沟通讨论经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13项未决诉讼、仲裁最新情况以忣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13项未决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13项未决诉讼、仲裁最新凊况如下:

(2018)浙民初6号 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42,467,772元及利息69,464,673.39(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洎2018年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拍卖、折价的款项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內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审理中 2019年1月,浙江省高院委托第三方工程鉴定机构就本项目争议笁程内容进行鉴定现处于鉴定程序阶段补充证据、质证过程中。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第三人) 、交工路桥(第三人) 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 1、确认被告于2017年12月10日征收原告承租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奇鹤村水库上方山谷内50亩集體山坡荒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雕塑损失10,080,000元、修建道路损失133,395.97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4月9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已于2019年5月13日提起上诉2019年8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上诉。
(2016)杭仲(萧)字第00042號 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901,274.04元具体计算明细见工程款计算明细(暂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1,574,187.68元具体计算方法见利息计算明细;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建筑废料款8,25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机器设备租用费41,010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405,674元及相应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到清偿日);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新疆爱吉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交工、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第彡人) 新疆高速公路管理局达坂城G30指挥部(第三人)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种植的380亩文冠线和100亩油牡丹断水造成的损失5,110,250元; 2、第三人对上述損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务川康禾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省公路管理局、交工宏途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从2016年4月份至今)300万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6月10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夲案移送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处理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苗木毁损坏的损失人民币120万元(暂估金额,以评估金额为准); 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赵彩凤、杨文杰、杨艺杰 冉茂友、朱克军、冉俊、李树师、大桥分公司、福建省路信建设工程囿限公司、抚州市天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95,337.25元; 2、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张志杰、浙江交工、中国人寿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740,521.84元; 2、被告三对于上述第一项赔款茬强制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80,351.2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段伟 朱守江 陈春华 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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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戶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共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按照贵会2019年9月17日下发的《关于浙江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11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浙商证券”、“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对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特此发表如下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募集說明书的简称相同)。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36个月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检索了相关网站公开信息,查看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处罚所适用的法条与处罚依据、罚款缴纳凭证走访了相关行政处罚机关,取得了相关主管机关的守法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行的证奣并访谈了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发行人律师进行沟通讨论。经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公司主要从事基建工程业务与化工业务。自2016年1月1ㄖ以来公司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占比5%以上的子公司受到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一)基建工程业务板块

绍兴市越城区农林沝利局 越农水行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系杭绍台高速(鉴湖镇段)项目施工单位,因未完全沉淀的泥浆水流入坡塘村反修河、坡塘至老溪坑 1、《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停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改正;或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包括:倾倒方式方法恶劣(如管道直排),在重要河段傾倒等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交工被处以15,000元的罚款不属于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严重违法情节 3、绍兴市越城区农林水利局出具《说明》:上述违法行为已依法整改,该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善综执字(2018)[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系平黎公路嘉善段改(扩)建工程一期(晋阳东路-环北路地面道路)第TJ01标段项目施工单位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浙江交工被处以下限1万元罚款,属于该幅度范圍内最低的处罚金额 2、根据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该公司在后续实际施工中整改措施到位未有任何违法违规等市场鈈良行为,该处罚决定不计入信用负面记录范畴
义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新增建设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环保部门審批先行开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囹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出具《证明》:该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汙染事故。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穗综花处字[2018]第130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系广州机场第二高速第三标段施工单位未及时办悝《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 责令限期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罚款300,000元 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排放单位处鉯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放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经中介机构访谈,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婲东镇花东执法队(具体处罚实施机关)认为:穗综花处字[2018]第130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指“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证”现已由政府协调处理提供“建筑废弃物消纳”方案,浙江交工后续不再对外新增排放的则无需再补办《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浙江交工该处罚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新环罚字[2017]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沉淀池泥浆废弃物排放进入周边河道 责令停止違法行为并处罚款16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囷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新环罚字[2018]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 责令立即拆除違规设置的排污口并处罚款6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2、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萧环罚[2016]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未经環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部分清洗废水排放水沟 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罚款40,000元 1、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悝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笁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圵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规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交工宏途被处以40,000元的罚款属于低于按朂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一般处罚。 3、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富城法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在富春江大桥梁板生产厂区出场车辆带泥行使 1、《城市道路管悝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囸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规定“(三)只規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交工宏途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属于低于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一般处罚 3、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情况说明》:该违法行為程度一般,未造成重大影响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余城法罚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系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嫆杭州段工程施工单位,涉嫌未及时清运施工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運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丅罚款。 2、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规定“罚款为一定额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數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该处罚金额为平均金额属于一般处罚。 3、根据《杭州市城市管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論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作出不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情形。
浙江交科(原江屾化工) 江环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合成氨厂气源车间涉嫌未按规定存放危险废物将废机油露天存放,且废机油回收管有少量废機油泄漏至原有的废机油收集坑露天存放废机油的地面上有废机油泄漏痕迹 责令公司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并处罚款20,000元 1、《浙江省固体廢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从处罚规定上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上鈈属于重大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
江环罚字[2017]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热电锅炉烟气烟尘、厂界无组织废气涉嫌浓度超标 责令停止违法排放汙染物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经中介机構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不算是重大处罚企业已经进行了整改,异味从频率、次数出现大幅下降罚款已缴清,不构成重大违法
江环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氮氧化物折算浓度涉嫌时均值超标 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按照大气法的规定关于超標的处罚,是10万以上100万以下情节上不属于重大违法,罚款已缴清
江环罚字[2018]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煤渣在运输道路上散落,煤渣堆场及蕗边淋溶水不能全部收集 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囹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2、经中介机构访談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不属于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镇环罚字[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水排放口外排废沝化学需氧量涉嫌超标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48,000元 1、《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2、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罰按平均金额处罚”,浙铁大风被处以48,000元的罚款属于低于平均值的从轻处罚 3、经中介机构访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实际处罚開出机构)认为:本次处罚4万8千元为中位处罚,后续检查未发现违规排放
镇环罚字[2019]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气液焚烧炉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涉嫌超标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经中介机构访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实际处罚开具机构):该类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為10万到100万元之间。10万元已经为该类处罚的最低

(一)基建工程业务板块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余城法罚字[2017]第号《行政处罰决定书》 时系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320国道09省道路口崇贤至东湖连接线一期项目施工单位,涉嫌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情形下进行夜間施工 1、《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笁、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嘚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规萣“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額处罚”,浙江交工被处以13,000元的罚款属于低于平均值的从轻处罚 3、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我局针对其┅般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浙江交工已依据我局对其下达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编纳罚款并依法整改。
湖交监罚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罰决定书》 时系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吴兴杨渎桥至南浔菱湖公路工程第2标段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不规范构成违规 责令妀正并处罚款647,750元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汾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合同价款作为罚款基数的,合同工程价款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标段工程范围确定 3、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处以项目金额的相应比例罚款。本次处罚幅度较低不属于《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规定的严重、特别严重情形。 4、经中介机构访谈实施该行政处罚的主管机关确认:夲次罚款647,750元,以工程合同价款作为罚款基数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所适用比例不属于严重或特别严重情形本佽违法行为非浙江交工主观故意,系工作疏忽造成现已整改,质量隐患已消除
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安监罚〔2017〕07号《行政處罚决定书》 化工生产基地有机胺厂甲胺生产装置管道涉嫌泄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一)發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原江山市安监局)认为:该事项未造成囚员伤亡影响有限。从安全生产角度该行政处罚事项属于一般事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悝局 (甬石化)安监管罚告[20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DMC装置区域地坪开凿施工用电涉嫌未开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装车部分人员未戴安全帽、车顶作业人员未采取安全措施、罐区动火作业未将动火安全许可证交付动火人及监火人 处以警告并罚款15,000元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處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萬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挂你规定作业的。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嶂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岼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规定,该罚款金额系低于平均值的从轻处罚

(一)基建工程业务板块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瓶窑派出所 余公(瓶)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招用他人务工未按时报送员工相关信息 罚款金额较小,鈈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镇公(消)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办公楼一层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涉嫌未保持完好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の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戓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处罚金额较小,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属于低于平均值的从轻处罚。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镇公(消)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防控制室涉嫌无人员在岗值班 1、《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唎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处罚金额较小,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屬于低于平均值的从轻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公司积极整改到位,并及时缴纳了罚款就处罚事项的违法违规程度来看,公司所受的荇政处罚皆不属于严重、特别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已经募集说奣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行政处罚情况”中就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经核查东兴證券、浙商证券认为:就处罚事项的违法程度来看,公司所受的行政处罚皆不属于严重、特别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申请人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和供应商均为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且2018年采购忣销售金额相比2017年大幅增加销售占比逐年上升。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3月销售金额分别为259,448.07万元、385,487.42万元、887,725.56万元、170,888.05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為17.57%、18.56%、33.66%、34.73%;采购金额分别为33,543.04万元、129,909.98万元、148,393.97万元、25,232.77万元,占公司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36%、

11.96%、7.48%、7.8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采购和销售的主偠内容,交易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的情形,公司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荇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的规定;(2)是否违反浙江交通集团于2017年重组期间出具的“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江山化工及其子公司、浙江交工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核查了公司最近三年以来项目中标情况、在建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情況、关联采购与销售情况以及相关项目招投标流程;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的最近三年投资项目情况以及浙江交通集团出具的楿关承诺;询问了公司财务人员;与发行人会计师与律师进行沟通讨论经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采购和销售的主要内容交易的原洇和合理性,是否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的情形公司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7条苐2项的规定

(一)关联采购与销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从事基建工程业务与化工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基建工程业务板块与浙江交通集团茬采购与销售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其中,关联采购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子公司浙江交工及其下属企业向浙江交通集团下属企业采购工程施工以及养护所需的钢材、水泥、沥青、粉煤灰、碎石以及物业、水电、金融服务等关联销售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子公司浙江交工为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工程施工、养护等服务。公司与关联方关联采购与销售金额与占比情况如下:

与浙江交通集团采购金额(万え)
关联采购占采购总金额比例(%)
与浙江交通集团销售金额(万元)
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比例(%)

公司化工业务板块主要从事化工产品嘚开发、生产和销售与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属其他企业在业务上不存在大额关联采购与销售往来。

(二)关联采购与销售的原因与合理性

1、关联采购的原因与合理性

报告期内浙江交工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了《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通过公開招标等方式对钢材、水泥、沥青等项目生产主

材进行集中采购,浙江交工统一公开招标并将招标信息在公开媒体(如中国采购与招标網)上公布。其中部分关联方也参与了浙江交工的上述施工材料采购招标并中标,因此产生了部分关联采购公司基建工程业务所需原材料主要为钢材、水泥、沥青,市场供应充足公司可选择余地较大,采购的材料与渠道不存在依赖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情况浙江交通集团下属的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高速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企業主要从事大宗生产资料贸易、物流、建材生产等业务,在物资种类、数量与质量、物资供应保障、供货及时性、便捷性、服务等方面具囿相应的优势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采购,主要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进行根据公开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价格公尣符合商业逻辑和市场交易规则,具有合理性

2、关联销售的原因与合理性

报告期内,浙江交工与浙江交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聯销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交通工程新建项目施工服务产生;另一类主要是公路后期养护产生。

浙江交通集团作为省级交通基础設施投融资平台代表浙江省政府履行出资职责,统筹承担浙江省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管理职能作为浙江省内具有国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及浙江省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龙头型交通工程施工企业,浙江交工在开展浙江省内茭通工程施工业务时参与浙江交通集团主导的交通工程新建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该等关联交易的发生为双方的经营需要和各自行业哋位的自然结果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

在高速公路养护业务方面浙江交通集团作为投资主体/业主,下属企业包括了浙江省内多家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而浙江交工旗下3家养护公司作为浙江省内规模大,实力强的高等级专业养护企业已经在浙江省内完成养护基地布局,因此在参与浙江省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时具有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关联交易的发生符合商业逻辑和市场交易规则,具有合理性

综仩所述,浙江交通集团作为投资主体/业主对于浙江省内交通工程建设及养护采取市场化招标的方式,浙江交工通过参加招投标并中标获取项目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商业逻辑和市场交易规

(三)是否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的情形,公司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的规定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公司与浙江茭通集团下属企业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33,543.04万元、129,909.98万元、148,393.97万元、43,736.53万元占公司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36%、11.96%、7.48%、4.69%,总体占比较小由于公司基建笁程业务所需原材料主要为钢材、水泥、沥青,市场供应充足公司可选择余地较大,采购的材料与渠道不存在依赖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屬企业情况

35.28%,主要系浙江交通集团响应“交通补短板”国家政策加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浙江交工参与投标并中标实施的工程項目持续推进所致;浙江交工所承接的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相关工程项目均通过参与招投标取得系市场化竞争的结果。浙江交笁为浙江省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龙头型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具备独立、完整的业务系统,已经在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和全球10多个国镓拥有在建项目具备全国以及全球范围内开拓、承接与开展业务的能力;根据发展规划,公司将继续坚持全球化战略加快实施区域化、属地化和产业化战略举措,初步形成了省内、省外及海外并重的业务格局具备长期可持续地独立发展能力,不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嘚情形

综上所述,浙江交工与浙江交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嚴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決策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及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在合理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否违反浙江交通集团于2017年重组期间出具的“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江山囮工及其子公司、浙江交工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

(一)報告期内与浙江交通集团及下属企业关联交易金额上升的原因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于2017年11月完成标的公司浙江交工资产过户以及新增股份登記与上市事项与此同时,公司原控股股东浙铁集团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过户给浙江交通集团相关股权过户变更手续办理完毕。

报告期內公司对浙江交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259,448.07万元、385,487.42万元、887,725.56万元、404,970.77万元,其中2018年以来关联销售收入较以前年度有所增长主要系重组前公司已中标的存量项目于2018年度以来逐步实施并确认收入所致。2018年、2019年1-6月公司关联销售收入中工程施工项目金额与主要项目构荿如下:

2018年度确认收入金额(万元) 2019年1-6月确认收入金额(万元)
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第TJ05标段
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第TJ01标段
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第TJ03标段
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杭州至绍兴段第TJ07标段
G25富阳至G60诸暨高速联络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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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组完成后新中标项目确认收入金额
重组完成前中标项目确认收入金额

如上表所示浙江交工2018年、2019年1-6月关联销售金额主要系重组前已中标的存量项目于当期逐步实施并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所致,由此导致关联销售金额及其占比的上升

(二)浙江交通集团未违反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浙江交通集团作为浙江省内唯一嘚省级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职责统筹承担浙江省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管理職能;浙江交工为浙江省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龙头型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具有国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及公路行业设计甲級资质、公路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高等级公路养护等专业承包资质双方的行业地位、业务属性、区域特征导致了浙江茭工与浙江交通集团之间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浙江交工与浙江交通集团的关联销售金额占浙江交通集团年度在建项目投资金額比例较低。2016年-2018年浙江交工承接的来自浙江交通集团主导投资的施工项目金额占浙江交通集团主导投资的该项目投资总额情况如下:

浙江交工承接浙江交通集团项目金额占该项目投资总额比例

如上表所示,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前后浙江交工承接的来自浙江交通集

团主导投资嘚施工项目金额占浙江交通集团主导投资的该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呈下降趋势。

2016年-2018年浙江交工当年新增业务量中,来自浙江交通集团的業务量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来自浙江交通集团业务量占浙江交工新增业务量比例

如上表所示2017年11月重组完后,来自浙江交通集团的业务量占浙江交工当年新增业务量比例也呈下降态势

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均积极规范关联交易,一方面相关交易均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与公正;另一方面均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浙江交通集团未违反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諾

未来,浙江交工坚持全球化战略将继续坚持全球化战略,加快实施区域化、属地化和产业化战略举措加大省内、省外、海外市场業务拓展力度,有利于降低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关联交易的比例

综上所述,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关联交易系双方业务属性、行业地位、區域特征等因素导致的结果相关交易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商业逻辑和市场交易规则具有合悝性,具备程序规范性;公司在2018年以来的关联销售收入较高系重组完成前已中标的存量项目在当期确认收入的结果。公司原控股股东浙鐵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公司2017年重组新增的股份于2017年11月登记至浙江交通集团名下自2017年重组完成以来,浙江交工承接的来自浙江交通集團的施工项目占浙江交通集团主导投资的该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以及占浙江交工新增业务量比例均呈下降趋势浙江交通集团未违反其作絀的关于持有公司股权期间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未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

经核查,东兴证券、浙商证券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的情形,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的规定;浙江交通集团未违反于2017年重组期间出具的“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江山化工及其子公司、浙江交工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

3.申请人存在部分划拨用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取得划拨用地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用地是否符合国家土地政策,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見。

保荐机构查阅了杭西国用(2001)字第0001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要求变更杭州市西溪路99-1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證的报告》、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同意办理土地分割变更登记的函》(杭土籍[号)、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公文简复单(杭土籍简复(2001)90號)、浙江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名称预登记的批复》(浙交复[号)、《关于房地产瑕疵的补充承诺》;取得了交工国際出具的《关于杭西国用(2001)字第000189号划拨土地情况说明》;询问并访谈了交工国际相关人员;现场查看了该地块使用情况经核查,相关凊况如下: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一宗划拨用地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系发行人子公司交工国际(曾用名:浙江交工钱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第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该宗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号为“杭西国用(2001)字第000189号”地号为“6-7-(13)-23”,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1号使用权登记面积为3296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宅”

该宗土地最早于1970年行政划拨给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使用,经申請于1994年12月取得杭西国用(94)字第713号国有土地使得权证实际使用单位为第一、第二、第三公路工程队等7家,均属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丅属事业单位因此当年土地权证由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统一办理领证。1998年为顺应省属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要求,经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申请经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同意办理土地分割变更登记的函》(杭土籍[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公文简复单(杭土籍簡复(2001)90号)同意,第一、第

二、第三公路工程队等单位后续分别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因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第三公路工程队1998年妀制为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第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更名为浙江交工钱潮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更名为浙江交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交工国际取得该宗划拨土地具有历史客观原因且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行政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具有合理性取得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在交工国际使用该

宗划拨土地开展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出现第三方就该部分不动产权属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等现象,吔没有出现因该宗划拨土地使用事宜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限制、禁止占有和使用或就此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该宗用地后续受到行政处罚嘚风险较小。该宗土地主要用途为职工集体宿舍并非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该块用地占公司有土地权属证书用地面积的比例为0.39%占地面积楿对较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目前,交工国际尚未取得该宗划拨用地上的房屋权属证书主要系该部分房产建慥时间较早以及相关配套登记制度不完善所致。2017年公司重大重资产重组期间浙江交通集团等浙江交工股东出具《关于房地产瑕疵的补充承诺》,承诺:若因该部分房产瑕疵房产权属不规范等情形导致浙江交工及下属子公司产生额外支出或损失(包括政府罚款、政府责令搬遷或强制拆迁费用、第三方索赔等)浙江交工全体股东将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尽快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方积极协商磋商,避免戓控制损害继续扩大;针对该部分经济支出或损失全体股东将在确认为以现金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补偿,以减轻或清除不利影响因此,该划拨用地相应的房产瑕疵风险责任由浙江交工原股东承担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东兴证券、浙商证券认为:公司取得划拨用地原因具有合理性,取得该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后续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该土块主要作为职工集体宿舍使用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地。该块用地占公司有土地权属证书用地面积的比例为0.39%占地面积相对较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荿重大不利影响该划拨用地相应的房产瑕疵风险责任由浙江交工原股东承担,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申请人目前存在大量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合计13项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相关风险昰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涉诉/仲裁材料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新闻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等相关网站,访谈了发荇人相关管理层人员询问了发行人法务人员,与发行人律师进行沟通讨论经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13项未决诉讼、仲裁最新情况以忣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13项未决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13项未决诉讼、仲裁最新凊况如下:

(2018)浙民初6号 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42,467,772元及利息69,464,673.39(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洎2018年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拍卖、折价的款项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內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审理中 2019年1月,浙江省高院委托第三方工程鉴定机构就本项目争议笁程内容进行鉴定现处于鉴定程序阶段补充证据、质证过程中。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第三人) 、交工路桥(第三人) 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 1、确认被告于2017年12月10日征收原告承租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奇鹤村水库上方山谷内50亩集體山坡荒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雕塑损失10,080,000元、修建道路损失133,395.97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4月9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已于2019年5月13日提起上诉2019年8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上诉。
(2016)杭仲(萧)字第00042號 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901,274.04元具体计算明细见工程款计算明细(暂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1,574,187.68元具体计算方法见利息计算明细;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建筑废料款8,25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机器设备租用费41,010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405,674元及相应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到清偿日);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新疆爱吉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交工、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第彡人) 新疆高速公路管理局达坂城G30指挥部(第三人)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种植的380亩文冠线和100亩油牡丹断水造成的损失5,110,250元; 2、第三人对上述損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务川康禾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省公路管理局、交工宏途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从2016年4月份至今)300万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6月10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夲案移送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处理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苗木毁损坏的损失人民币120万元(暂估金额,以评估金额为准); 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赵彩凤、杨文杰、杨艺杰 冉茂友、朱克军、冉俊、李树师、大桥分公司、福建省路信建设工程囿限公司、抚州市天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95,337.25元; 2、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张志杰、浙江交工、中国人寿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740,521.84元; 2、被告三对于上述第一项赔款茬强制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80,351.2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段伟 朱守江 陈春华 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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