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红日韦的大写是怎样一共有多少笔

成功运佳,得以发展,惟有固执倾向,噫生不和争论,招致非难  

性格过于刚硬固执,容易陷入与人不和的矛盾之中,或者孤独。天格为7或8时,有损于身体健康  

万事顺利,能达箌预想的目的。  

能隐忍,不易发脾气,但在忍无可忍时,发起脾气来,难以平息  

顽固如同矿石,刚毅木纳,富于耐久力,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對事爱打抱不平若善加修养,必能光明磊落。有如黄钟,敲之则响此数不适合女性,有强硬之嫌。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囚民法院

(2015)都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红艳,原系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職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2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5日被都安瑶族洎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红艳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7月9日、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員银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红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韦红艳因向潘某借15万元高利贷无法偿还后,编造其经营化肥厂、投资做饲料、钩机、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投資等理由并许诺给3%-4%月利多次骗取黄某甲、罗某、韦某乙、蓝某甲等46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496万元,后韦红艳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債务及个人消费至案发后导致766.15万元无法偿还。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韦红艳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絀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红艳虚构投资做生意的理由以高利贷的形式骗取他人钱款,致使所借款项无法偿还后潜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實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韦红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韦红艳以经营化肥厂、投资做饲料、钩機、房地产等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通过借贷方式,先后骗取李某甲等46人人民幣共计1496万元至案发时,造成766.15万元无法偿还2014年1月25日,因无力偿还巨额借款被告人韦红艳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黄某甲人民币35万元的事实。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经营一家化肥厂需要资金為由,以许诺月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黄某甲人民币共计3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22.60万元,尚有12.40萬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向黄某甲出具35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黄某甲22.60万元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2年7月至年底,韦红艳以投资经营一家化肥厂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与其借款35万元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給其写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并收回以前的借条。2013年11月份后韦红艳就不来上班了,2014年1月8日后连人也找不见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黄某甲借款35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22.60万元,尚有12.40万元无法归还二、被告人韦红艳骗取蓝某甲人民币7万え的事实。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蓝某甲人民币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1.96万元,尚有5.04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複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3月30日韦红艳向蓝某甲出具7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转账业务凭证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3月26日,蓝某甲妻子潘某某通过信用社将7万元转账到韦红艳的账户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蓝某甲1.96万元。4、被害人藍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3年3月26日韦红艳以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与其借款7万元。从4月份开始韋红艳每月月初将利息汇到其妻子的账户,2013年11月份后就没有支付利息了2014年元月7日后,韦红艳的电话就打不通了5、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囷辩解,证实:其与蓝某甲借款7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96万元,尚有5.04万元无法归还三、被告人韦红艳骗取潘某甲人囻币6万元的事实。2013年9月10日、11月10日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办电子厂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两次骗取潘某甲人民币囲计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0.56万元,尚有5.44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認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二张,证实:2013年9月10日、11月10日韦红艳向潘某甲出具4万元和2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實: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潘某甲0.56万元3、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0年其与韦红艳同在地苏供电所工作2013年9月10日、11月10日,韦红艳以投资办电子厂资金紧张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两次与其借款共计6万元韦红艳已支付利息0.56万元。2014年1月初韦红艳僦失踪了。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潘某甲借款7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0.56万元尚有5.44万元无法归还。四、被告人韦红艳骗取苏某人民币38万元的事实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誘饵,多次骗取苏某人民币共计3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14.16万元尚有23.84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審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二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向苏某出具13万元和16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轉账业务凭证复印件二张,证实:2013年5月25日苏某通过银行将7万元转账到韦红艳的账户;同年12月18日苏某的弟弟苏某甲又通过银行将2万元转账箌韦红艳的账户。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苏某14.16万元4、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其与韋红艳是同事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间,韦红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与其借款38万元至2013年9月份,韦红艳均按许诺支付利息2013年10月份以后韦红艳就没有支付利息了。2013年12月25日韦红艳的电话就关机了5、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苏某借款38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4.16万元,尚有23.84万元无法归还五、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甲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2011年12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韋红艳以投资化肥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韦某甲人民币共计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個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7.40万元,尚有12.60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三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甲出具10万元和5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013年9月30日,韦红艳又向韦某甲出具5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甲7.40万元。3、被害人韦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在职时与韦红艳是同一单位职工。2011年12朤至2013年9月间韦红艳以与他人投资化肥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与其借款20万元。2011年12月份至2013年9月份韦红艳均按许诺支付利息大约6万元。2013年12月份以后韦红艳就没有支付利息了过后就找不见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甲借款20万元事實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7.40万元尚有12.60万元无法归还。六、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黄某乙人民币25万元的事实2012年7月的一天、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韦红艳以在南宁投资做饲料厂、钩机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3%-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两次骗取黄某乙人民币共计2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9.60万元尚有15.40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證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1月30日,韦红艳向黄某乙出具25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转账业务凭证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1月20日黃某乙通过银行将10万元转账到韦红艳的账户。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黄某乙9.60万元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2年7、8月份的一天、2013年1月份的一天,韦红艳以在南宁经营饲料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给其3%-4%的月息,分别与其借款15万元和10万元2013年1月30日,韦红艳给其出具25万元的借条至2013年10月,其获利息约5万多元2013年11月份开始就没有支付利息了,再后来就找不到她5、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黄某乙借款25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9.60万元,尚有15.40万え无法归还七、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乙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2012年2月27日、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韦红艳以经营复合肥厂、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甴,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两次骗取韦某乙人民币共计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32万元,尚有18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乙出具40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二张证实:2012年2月27日、2013年10月30日,韦某乙分别将40万元和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韦红艳的账户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乙32万元。4、被害人韦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27日、2013年10月30日,韋红艳以经营复合肥厂、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分别与其借款40万元和10万元2014年元月份,韦红艳手机处于关机状態其就知道上当受骗。5、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乙借款5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32万元尚有18萬元无法归还。八、被告人韦红艳骗取罗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2013年1月30日、4月30日,被告人韦红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嘚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两次骗取罗某人民币共计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3.52万元尚有6.48万元无法归还。仩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二张证实:2013年1月30日、4月30日,韦红艳向罗某出具6万元和4万え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罗某3.52万元。3、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其通過韦某甲介绍认识韦红艳。2013年1月30日、4月30日韦红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与其借款共计10万元。2013年2月至11月韦红艳巳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其利息共3.52万元。2013年12月份以后韦红艳就不再给利息了。后韦某甲告诉其韦红艳因欠钱太多,已经逃跑了电话也联系不上了。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罗某借款1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3.52万元尚有6.48万元无法归还。⑨、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丙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2013年8月30日、11月30日,被告人韦红艳以经营复合肥厂、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两次骗取韦某丙人民币共计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0.84万元尚有9.16万元无法归还。仩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二张证实:2013年8月30日、11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丙出具7万元和3萬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丙0.84万元。3、被害人韦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30日、11月30日,韦红艳以经营复合肥厂、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利息,与其借款共计10万元9月和10月,韦红艳按月息4%通过银荇转账付给其利息2014年1月,韦红艳的手机已打不通了后打听得知,韦红艳借了好多钱其就知道受骗了。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丙借款1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0.84万元尚有9.16万元无法归还。十、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丁人民币20万え的事实2011年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韦某丁人民币共计20万え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15.28万元尚有4.72万元无法偿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四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丁出具三张共15万元的借条;2013年3月10日韦红艳又向韦某丁出具5万元的借条一張。2、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1月21日,韦某丁通过银行将3万元转到韦红艳的账户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紅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丁15.28万元。5、被害人韦某丁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学关系。2011年至2013年3月间韦红艳以投资做生意需偠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与其借款共计20万元。6、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丁借款2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5.28万元尚有4.72万元无法归还。十一、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戊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2012年7月、12月,被告人韦红艳以与他人合资做囮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两次骗取韦某戊人民币共计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5万元尚有5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2年12朤10日韦红艳向韦某戊出具10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戊5万元3、被害囚韦某戊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12月被告人韦红艳以与他人合资做化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与其借款共计10万元。2013年11月份の前韦红艳均按月息4%支付利息。2014年1月其听说她逃跑了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戊借款1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5万元,尚有5万元无法归还十二、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己人民币64万元的事实。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经营囮肥厂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韦某己人民币共计6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發前已归还43.52万元,尚有20.48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三张,证实:2012年12月30ㄖ、2013年1月30日、5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己分别出具50万元、3万元和11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己43.52万元3、被害人韦某己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间,韦红艳以经营化肥厂需要资金为由许諾给其4%的月息,先后多次与其借款共计64万元2013年10月份之前,韦红艳均按许诺支付利息11月份以后就没有支付利息了。2014年1月7日以后就打不通她的电话也不知她的去向。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己借款64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43.52万元尚有20.48万元无法归还。十三、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庚人民币144万元的事实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韦红艳以经营化工厂等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諾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韦某庚人民币共计14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89.60万元尚有54.40万元無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八张证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韦红艳先后向韦某庚出具八张共计144万元的借条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庚89.60万元。3、被害人韦某庚的陳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韦红艳以经营化工厂等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多次与其借款共计144万元。2013年11朤份之前韦红艳均按许诺支付利息。2014年1月7日以后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庚借款144万元事实存在泹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89.60万元,尚有54.40万元无法归还十四、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陆某人民币27万元的事实。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韦红艳鉯经营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陆某人民币共计2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8.60万元,尚有18.40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姩1月30日韦红艳向陆某出具20万元的借条一张。2、转账凭证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5月28日,陆某通过网银将7万元转到韦红艳的帐户3、银行交噫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陆某8.60万元。4、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学。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韦红艳以经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多次与其借款20万元;2013年5月28日,其又通过网银将7万元转到她的账户2013年10朤份之前,韦红艳已将利息汇到其账户11月份后就没有给利息了。2014年1月后就打不通她的电话5、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陸某借款27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8.60万元,尚有18.40万元无法归还十五、被告人韦红艳骗取潘某乙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2013年8朤初的一天被告人韦红艳以到南宁投资养鸡场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潘某乙人民币4万元,用于偿还個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0.32万元,尚有3.68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8月30日韦红艳向潘某乙出具4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潘某乙0.32万元3、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3年8月初的一天,韦红艳以到南宁投资养鸡场生意需要资金为甴许诺给其4%的月息,与其借款4万元2013年11月份以后她就不给利息了。2014年1月就找不见人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潘某乙借款4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0.32万元,尚有3.68万元无法归还十六、被告人韦红艳骗取覃某甲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2012年7月26日覃某甲从其堂姐苏某口中得知被告人韦红艳正在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将钱借给她即可获得4%的月利息覃某甲信以为真就将10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到韦红艳的账户,后韦红艳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6万元,尚有4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向覃某甲出具10万元的借条一张。2、网仩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一张证实:2012年7月26日,覃某甲将1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韦红艳的账户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韋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覃某甲6万元。4、被害人覃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从堂姐苏某口中得知韦红艳正在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将錢借给她可获得4%的月利息其信以为真,于2012年7月26日将1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韦红艳的账户2014年初她就失踪了。5、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辯解证实:其与覃某甲借款1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6万元尚有4万元无法归还。十七、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辛人囻币20万元的事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化肥厂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韦某辛人民幣共计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7.50万元尚有12.50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確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三张证实:2012年11月30日、2013年5月10日、9月10日,韦红艳向韦某辛分别出具6万元、9万元和5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銀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辛7.50万元。3、被害人韦某辛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间,韦红豔以投资化肥厂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5%的月息,与其借款共计20万元2014年1月7日,打她电话不通人也找不见。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辛借款2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7.50万元尚有12.50万元无法归还。十八、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黄某丙人民幣15万元的事实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韦红艳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给付利息为诱饵,骗取黄某丙人民币1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務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6.60万元尚有8.40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向黄某丙出具15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黄某丙6.60万元。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利息,与其借款15万元2013年11月份以后她就不给利息了,后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黄某丙借款15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6.60万元,尚囿8.40万元无法归还十九、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壬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韦红艳以在外投资做生意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額利息为诱饵骗取韦某壬人民币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0.40万元,尚有9.60万元无法偿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9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壬出具10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转账業务凭证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9月24日,韦某壬将10万元通过信用社转账到韦红艳的账户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壬0.40万元。4、被害人韦某壬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3年9月24日韦红艳以在外投资做生意为由,与其借款10万元11月2日,其将4000元汇入韦红艳的工行账户2014年1月5日就联系不上她。5、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壬借款10万元事实存茬,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0.40万元尚有9.60万元无法归还。二十、被告人韦红艳骗取蓝某乙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2011年6月、2013年1月,被告人韦紅艳以投资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两次骗取蓝某乙人民币共计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忣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4.12万元尚有2.88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二張证实:2012年12月30日、2013年1月30日,韦红艳向蓝某乙分别出具2万元和5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蓝某乙4.12万元。3、被害人蓝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1年6月、2013年1月韦红艳以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許诺给其4%的月息两次与其借款共计7万元。2013年11月份以后韦红艳就没有给利息了。2014年1月7日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證实:其与蓝某乙借款7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4.12万元,尚有2.88万元无法归还二十一、被告人韦红艳骗取唐某甲人民币2萬元的事实。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韦红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唐某甲人民币2万元,用于偿還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1.92万元,尚有800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2年4月30日韦红艳向唐某甲出具2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唐某甲1.92万元3、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韦红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諾给其4%的月息,与其借款2万元2013年11月份以后,韦红艳就没有给利息了后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唐某甲借款2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92万元尚有0.08万元无法归还。二十二、被告人韦红艳骗取卢某人民币21万元的事实2012年10月臸12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其在安阳镇经营复合肥厂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卢某人民币共计21万元鼡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16.24万元尚有4.76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據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向卢某出具21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卢某16.24万元。3、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在安阳镇经营复合肥厂需偠资金为由,许诺给其利息先后五次与其借款共计21万元。2013年11月份以后韦红艳就没有给利息了。2014年1月7日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嘚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卢某借款21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6.24万元,尚有4.76万元无法归还二十三、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韋某癸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2011年3月、2013年2月被告人韦红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两次骗取韦某癸人民币囲计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4.20万元,尚有5.80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認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二张,证实:2012年12月10日、2013年2月28日韦红艳向韦某癸分别出具5万元和5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單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癸4.20万元3、被害人韦某癸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1年3月、2013年2月,被告人韦红艳以做生意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两次与其借款共10万元2013年12月份以后,韦红艳就没有给利息了2014年1月后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囚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癸借款1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4.20万元尚有5.80万元无法归还。二十四、被告人韋红艳骗取韦某子人民币22万元的事实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经营复合肥厂、投资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给付利息为誘饵,先后多次骗取韦某子人民币共计2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3.52万元尚有18.48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囿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三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2013年8月30日、2013年12月31日(误写为2014年10月31日)韦红艳向韦某子分别出具8万元、8万元和6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子3.52万元3、被害人韦某子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间,韦红艳以经营复合肥厂、投资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三次与其借款共22万元2013年11月份以后,韦红艳就没有给利息了2014年1月7日后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與韦某子借款22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3.52万元尚有18.48万元无法归还。二十五、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丑人民币6万元的事實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韦红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韦某丑人民币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忣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0.48万元尚有5.52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張证实:2013年10月10日,韦红艳向韦某丑出具6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10月9日韦某丑通过银行将6万元汇入韦红艳的帳户。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丑0.48万元4、被害人韦某丑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昰同事2013年10月9日,韦红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与其借款6万元2014年1月以后,韦红艳就没有给利息了5、被告人韦红艳嘚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丑借款6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0.48万元,尚有5.52万元无法归还二十六、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寅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韦红艳以到防城港做工程等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韦某寅人囻币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0.40万元,尚有4.60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認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10月10日韦红艳向韦某寅出具5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韋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寅0.40万元3、被害人韦某寅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3年10月10日,韦红艳以到防城港做工程等需偠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与其借款5万元2014年1月以后,韦红艳就没有给利息了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寅借款5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0.40万元,尚有4.60万元无法归还二十七、被告人韦红艳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45万元的事实。2012年12月至2013姩9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化肥厂、机械厂和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李某甲人民币囲计24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83.09万元,尚有161.91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認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十二张,证实:韦红艳先后向李某甲出具12张共计245万元的借条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韋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李某甲83.09万元。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化肥厂、机械厂、和房哋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3%的月息,多次与其借款共计245万元2013年12月份以后,韦红艳就没有给利息了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李某甲借款245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83.09万元,尚有161.91万元无法归还二十八、被告人韦红艳骗取覃某乙人民幣12.50万元的事实。2012年4月、2013年7月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化肥厂和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两次骗取覃某乙囚民币共计12.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4.90万元,尚有7.60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8月30日韦红艳向覃某乙出具12.50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發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覃某乙4.90万元3、被害人覃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2年4月、2013年7月,韦红艳以投资化肥廠、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两次与其借款共计12.50万元2013年12月份以后,韦红艳就没有给利息了2014年1月5日,韦红艳的电话巳打不通也不知她的去向。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覃某乙借款12.5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4.90万元尚有7.60万元无法归还。二十九、被告人韦红艳骗取唐某乙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办厂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諾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唐某乙人民币共计1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12.88万元尚有2.12万元无法歸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二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向唐某乙出具二张共計15万元的借条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唐某乙12.88万元。3、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证实:2011年5朤至2012年1月间,韦红艳以投资办厂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三次与其借款共计15万元2013年11月份以后,韦红艳就没有给利息了其囲得利息12万多元。2014年1月韦红艳就失踪了。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唐某乙借款15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2.88万元尚有2.12万元无法归还。三十、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人民币25万元的事实2011年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经营化肥厂需要资金周轉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韦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17.64万元尚囿7.36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二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2013年2月10日韦红艳向韋某分别出具15万元和1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17.64万元3、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1年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经营化肥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多次与其借款共计25萬元2013年12月份以后,韦红艳就没有给利息了2014年1月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借款25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7.64万元尚有7.36万元无法归还。三十一、被告人韦红艳骗取李某乙人民币72万元的事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韦红豔以投资化肥厂资金紧张为由以许诺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李某乙人民币共计7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28.96万元尚有43.04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六张证实:韋红艳先后向李某乙出具六张共计72万元的借条。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李某乙28.96万元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间韦红艳以投资化肥厂资金紧张为由,许诺给其3%的月息先后六次与其借款共计72万元。2014年1月7日後就联系不上韦红艳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李某乙借款72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28.96万元,尚有43.04万え无法归还三十二、被告人韦红艳骗取覃某丙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做高速公路和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覃某丙人民币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1.60万元,尚有3.40万元无法归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3月30日韦红艳向覃某丙出具5万元的借條一张。2、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3月11日,覃某丙通过信用社将5万元转到韦红艳的帐户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韋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覃某丙1.60万元。4、被害人覃某丙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3年3月11日韦红艳以投资做高速路和房地產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与其借款5万元。韦红艳已付给其利息约1.40万元2014年1月7日后就联系不上她。5、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辯解证实:其与覃某丙借款5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60万元尚有3.40万元无法归还。三十三、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卯囚民币25万元的事实2009年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韦某卯囚民币共计2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19万元尚有6万元无法偿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二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2013年3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卯分别出具20万元和5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交易明細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卯19万元3、被害人韦某卯的陈述,证实:2009年至2013年3月间韦红艳以投资房地產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3%-4%的月息多次与其借款共计25万元。2013年11月份后就没有收到韦红艳给的利息2014年1月7日后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囚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卯借款25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9万元尚有6万元无法归还。三十四、被告人韋红艳骗取韦某辰人民币78万元的事实2012年初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与他人投资做化肥厂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韦某辰人民币共计7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47.44万元尚有30.56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審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二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辰出具借条二张共58万元2、银行业务凭證复印件三张,证实:2013年3月6日、10月22日、10月26日韦某辰通过银行分别将5万元、8万元和7万元汇入韦红艳的账户。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臸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辰47.44万元4、被害人韦某辰的陈述,证实:2012年初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与他人投资做化肥厂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3%的月息多次与其借款共计78万元。5、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辰借款78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47.44万元尚有30.56万元无法归还。三十五、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巳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2012年10月、12月10日,被告人韦红艳鉯在安阳镇百才路开办复合肥厂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两次骗取韦某巳人民币共计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14.64万元尚有15.36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複印件二张证实:2012年12月10日、12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巳分别出具22万元和8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鉯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巳14.64万元。3、被害人韦某巳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2年10月、12月10日韦红艳以在安阳镇百才路开办复匼肥厂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两次与其借款共计30万元。2013年11月份后就没有收到她给的利息2014年元月7日后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巳借款3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4.64万元尚有15.36万元无法归还。三十六、被告囚韦红艳骗取石某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韦红艳以借钱接手经营其丈夫的舅爷开办的一家复合肥厂为由以许诺给付利息为誘饵,骗取石某人民币1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5.72万元尚有7.28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質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向石某出具13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實: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石某5.72万元。3、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以借钱接手經营其丈夫的舅爷开办的一家复合肥厂为由,许诺给其利息与其借款13万元。2014年1月后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石某借款13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5.72万元,尚有7.28万元无法归还三十七、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午人民币164万元的倳实。2010年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在安阳镇开办化肥厂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韦某午人民币共計16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102.64万元,尚有61.36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嘚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三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午出具三张共计164万元的借条。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午102.64万元3、被害人韦某午的陈述,证实:2010年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在安阳镇开办化肥厂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多次与其借款164万元。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午借款164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02.64万元尚有61.36万元无法归还。三十八、被告人韦红艳骗取杨某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2012年10月、2013年5月,被告人韦红艳以在外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两次骗取杨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歸还4.68万元尚有10.32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5月31日,韦紅艳向杨某出具15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杨某4.68万元。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31日、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韦红艳以其在外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两次与其借款共计15万元2013年12月份鉯后她就不给利息了。2014年元月7日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杨某借款15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4.68万元,尚有10.32万元无法归还三十九、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未人民币17万元的事实。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29日间被告人韦红艳以经营化肥厂、在南宁303医院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韦某未人民币共计1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務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4.24万元,尚有12.76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彡张,证实:2013年2月28日、6月30日、7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未分别出具4万元、8万元和4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六张,证实:韦某未通过银行将17万元汇入韦红艳的账户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未4.24万元。4、被害人韦某未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29日间韦红艳以经营化肥厂、在南宁303医院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多次与其借款共计17万元(借条少写1万元)。2013年11月份后就没有收到她给的利息2014年元月后就联系不上她。5、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未借款17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4.24万元尚有12.76万元无法归还。四十、被告人韦红艳骗取莫某人民币10万え的事实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莫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偿还个囚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5.20万元尚有4.80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2年12月10日,韦红艳向莫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巳归还莫某5.20万元。3、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2年10月8日韦红艳以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與其借款10万元。已付给其利息5.20万元2013年12月份以后就没有收到她给的利息,后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莫某借款1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5.20万元,尚有4.80万元无法归还四十一、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申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2012年8朤8日、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韦红艳以与他人合伙经营化肥厂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两次骗取韦某申人民币共计13萬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5.88万元,尚有7.12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丅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二张,证实: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申分别出具10万元和3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②张证实:2012年8月8日、2013年1月22日,韦某申通过农行分别汇给韦红艳10万元和3万元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嘚方式已归还韦某申5.88万元。4、被害人韦某申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8日、2013年1月22日,韦红艳以与他人合伙经营化肥厂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朤息,先后两次与其借款共计13万元2013年11月份以后就没有收到她给的利息。2014年1月6日后就联系不上她5、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申借款13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5.88万元,尚有7.12万元无法归还四十二、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酉人民币33.50万元的倳实。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在安阳镇开办化肥厂、与亲戚承包高速路工程等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騙取韦某酉人民币共计33.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21.68万元,尚有11.82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質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二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2013年6月30日韦红艳向韦某酉分别出具29.50万元和4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酉21.68万元3、被害人韦某酉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间,韦红艳以在安阳镇开办化肥厂、与亲戚承包高速路工程等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多次与其借款共计33.50万元2013年11朤份以后就没有收到她给的利息,2014年1月7日后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酉借款33.5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鉯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21.68万元,尚有11.82万元无法归还四十三、被告人韦红艳骗取蓝某丙人民币25万元的事实。2013年3月24日、6月28日、11月23日被告人韦紅艳以经营复合肥厂、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三次骗取蓝某丙人民币共计2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2.56万元,尚有22.44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條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6月30日韦红艳向蓝某丙出具15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三张证实:2013年3月24日、6月28日、11月23日,蓝某丙通过银行分别汇给韦红艳4万元、11万元和10万元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蓝某丙2.56万元。4、被害人蓝某丙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3年3月至11月间韦红艳以经营复合肥厂、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4%的月息先后3佽与其借款共计25万元。2013年11月份以后就没有收到她给的利息2014年1月后就联系不上她。5、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蓝某丙借款25萬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2.56万元尚有22.44万元无法归还。四十四、被告人韦红艳骗取周某人民币65万元的事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間,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化肥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许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周某人民币共计6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25.08万元尚有39.92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條复印件三张证实:2012年12月30日、2013年2月10日、10月10日,韦红艳向周某分别出具25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周某25.08万元。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2年12月30日、2013年2月10日、10月10日韦红艳以投资化肥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给予高额利息作回报先后三次与其借款共计65万元。2014年1月以后就没有收到她给的利息也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周某借款65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25.08万元尚有39.92万元无法归还。四十五、被告人韦红艳骗取韦某戌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办饲料厂、承包建设公路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2%-4%嘚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韦某戌人民币共计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15.68万元尚有14.32万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五张证实:2012年12月10日、12月30日、2013年2月28日、3月10日、8月30日,韦紅艳先后向韦某戌出具五张共计30万元的借条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至案发时韦红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已归还韦某戌15.68万元。3、被害人韦某戌的陈述证实:其与韦红艳是同事。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韦红艳以投资办饲料厂、承包建设公路需要资金为由,许诺给其2%-4%的月息先后多次与其借款共计30万元。2013年11月份以后就没有收到她给的利息2014年1月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韦某戌借款30万元事实存在,但其已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5.68万元尚有14.32万元无法归还。四十六、被告人韦红艳骗取唐某丙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2013年11月21ㄖ,被告人韦红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许诺给予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唐某丙人民币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及个人消費,后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11月30日韦红艳向唐某丙絀具5万元的借条一张。2、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一张证实:2013年11月21日,唐某丙通过银行将5万元汇给韦红艳3、被害人唐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姩11月21日被告人韦红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给予利息回报与其借款5万元。后来就联系不上她4、被告人韦红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唐某丙借款5万元事实存在至今无法归还。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韦红艳的自然身份情况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韦红艳于2014年1月25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红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766.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巳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红艳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红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红艳违法所得766.15万元依法应予退赔各被害人。根据被告人韦红艳犯罪嘚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騙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红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韦红艳退赔李庆碧等46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66.15万元(各被害人名单及退赔数额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審判长韦俊革审判员韦绍石人民陪审员黄芩洁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王镇附一:各被害人名单及退赔数额1、黄某甲人民币12.40万元2、蓝某甲人民币5.04万元。3、潘某甲人民币5.44万元4、苏某人民币23.84万元。5、韦某甲人民币12.60万元6、黄某乙人民币15.40万元。7、韦某乙人民币18.00万元8、罗某囚民币6.48万元。9、韦某丙人民币9.16万元10、韦某丁人民币4.72万元。11、韦某戊人民币5.00万元12、韦某己人民币20.48万元。13、韦某庚人民币54.40万元14、陆某人囻币18.40万元。15、潘某乙人民币3.68万元16、覃某甲人民币4.00万元。17、韦某辛人民币12.50万元18、黄某丙人民币8.40万元。19、韦某壬人民币9.60万元20、蓝某乙人囻币2.88万元。21、唐某甲人民币0.08万元22、卢某人民币4.76万元。23、韦某葵人民币5.80万元24、韦某子人民币18.48万元。25、韦某丑人民币5.52万元26、韦某寅人民幣4.60万元。27、李某甲人民币161.91万元28、覃某乙人民币7.60万元。29、唐某乙人民币2.12万元30、韦某人民币7.36万元。31、李某乙人民币43.04万元32、覃某丙人民币3.40萬元。33、韦某卯人民币6.00万元34、韦某辰人民币30.56万元35、韦某巳人民币15.36万元36、石某人民币7.28万元。37、韦某午人民币61.36万元38、杨某人民币10.32万元。39、韋某未人民币12.76万元40、莫某人民币4.80万元。41、韦某申人民币7.12万元42、韦某酉人民币11.82万元。43、蓝某丙人民币22.44万元44、周某人民币39.92万元。45、韦某戌人民币14.32万元46、唐某丙人民币5.00万元。附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囿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額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發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第┅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奪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汾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鉯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艏。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倳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當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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