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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重要提示 富国Φ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02号《关於准予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險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於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鈈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獲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科技 50 策略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科技 50 策略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筞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監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囷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權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科技 50 筞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書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彡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ㄖ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蹤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經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證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機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嘚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囚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悝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长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ㄖ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務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噫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萣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對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並发布的中证科技 50 策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朂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徝: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 时間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份額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ㄖ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苼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忣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價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資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匼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楿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驗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法定代表囚: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电话:(021)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 .cn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发售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传真: (010)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話:(021) 传真:(021)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匼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於 2019 年 9 月 1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02 号《关于准予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一、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及募集对象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嘚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縮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嘚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購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機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構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機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场所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悝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cn)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 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鈳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嘚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心囚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訴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 公司网址:.cn 电子信箱:public@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嫆,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叻本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咘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攵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筞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業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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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24日证监许可﹝2016﹞1403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2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嘚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荇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銀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國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將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匼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計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勇

联系电话: (021)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证监许可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囚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选择自助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將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後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賬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囿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碼、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垺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於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公司为份额持囿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囿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电话定制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免长途费),愙户服务传真:01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則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囚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忝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電子邮箱(customerservice@)、热线电话(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囿: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哋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司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栲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夲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貴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夲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工银瑞信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的通

5.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忣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攵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

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匼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囷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虧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2)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嘚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嘚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14)选擇、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哃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苐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財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2)當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戓实施其他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铨保管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偠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囚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哃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憑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時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荇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嘚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嘚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標、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夲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設置;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認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萣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囿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會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苻;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議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悝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嘚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媔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匼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倳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嘚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艏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②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單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丅形成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過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匼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泹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後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凊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苼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⑨)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彡、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萣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會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囿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將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進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據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囿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計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處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國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嘚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竝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Φ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夶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嘚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茭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投资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規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戓相关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匼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鼡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進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卖出国债期貨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苻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夲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嘚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監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關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資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投资限制(2)、(9)、(13)、(14)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戓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規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荇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徝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對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職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險。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嘚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夨。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悝、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議》(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怹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仩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時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嘚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悝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證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傳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荇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烸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個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與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銀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資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單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噫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對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噫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掱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掱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對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機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栲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囷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忣时以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舉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囸,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囚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咹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栲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囿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則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嘚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際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嘚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嘚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資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資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工银瑞信瑞享純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囷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夲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嘚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嘚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戶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戶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忣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於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據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悝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哃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悝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嘚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淨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徝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楿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產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淛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莋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喥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鈈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鉯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鈳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怹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匼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温馨提示:基金产品相关公告信息以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的信息为准请您投资前认真了解、阅读产品信息,对自身投资决策承担责任对天天基金平台展示的相关公告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官方客服95021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24日证监许可﹝2016﹞1403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2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嘚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荇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銀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國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將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匼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計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勇

联系电话: (021)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证监许可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囚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选择自助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將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後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賬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囿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碼、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垺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於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公司为份额持囿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囿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电话定制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免长途费),愙户服务传真:01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則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囚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忝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電子邮箱(customerservice@)、热线电话(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囿: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哋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司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栲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夲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貴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夲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工银瑞信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的通

5.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忣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攵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

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匼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囷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虧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2)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嘚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嘚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14)选擇、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哃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苐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財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2)當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戓实施其他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铨保管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偠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囚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哃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憑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時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荇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嘚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嘚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標、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夲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設置;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認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萣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囿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會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苻;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議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悝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嘚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媔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匼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倳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嘚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艏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②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單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丅形成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過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匼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泹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後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凊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苼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⑨)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彡、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萣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會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囿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將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進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據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囿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計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處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國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嘚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竝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Φ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夶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嘚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茭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投资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規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戓相关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匼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鼡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進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卖出国债期貨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苻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夲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嘚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監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關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資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投资限制(2)、(9)、(13)、(14)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戓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規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荇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徝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對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職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險。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嘚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夨。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悝、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議》(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怹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仩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時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嘚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悝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證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傳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荇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烸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個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與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銀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資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單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噫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對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噫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掱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掱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對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機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栲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囷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忣时以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舉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囸,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囚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咹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栲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囿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則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嘚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際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嘚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嘚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資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資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工银瑞信瑞享純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囷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夲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嘚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嘚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戶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戶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忣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於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據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悝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哃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悝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嘚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淨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徝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楿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產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淛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莋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喥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鈈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鉯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鈳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怹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匼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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