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委托第三方股东干涉公司经营吗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能规定股東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以聘請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该公司的一名法人股东以其对公司经营状况不知情无法行使管理权为由,依照《章程》的该规定请求法院准许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该法人股东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对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财务的规定之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认定笔者倾向于认定该规定无效的。理由有两个:

第一、新《公司法》对股东的知情权作了专门的保障性规定

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被公司无合理根据拒绝时股东是否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新《公司法》没有作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那样的救济方式依照新《公司法》第三┿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計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无条件的查阅、复制;对会计账簿進行有条件的查阅;而对于会计凭证,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股东查阅的权利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该项知情权受到侵犯时,股东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人主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项知情权被侵犯时,也可以参照此条规定提起知情權诉讼这一观点是否可行,在此不讨论

另一方面,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完毕后必须依法接受法定的外部审计换言の,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是其法定义务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叻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公示、备置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行使知情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二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股东有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是不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超越了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規定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对象和方式。为兼顾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该条规定了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行使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行使方式仅限于查阅,不能复制其中财务会计报告,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及相关附表并不包括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本案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将股东的知情权行使对象從财务会计报告扩大到公司全部财务状况;行使方式从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扩大到对公司全部财务的委托审计权显然超越了法定的知情权利行使对象和方式。

二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对象和方式已由新《公司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属于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載的事项。公司章程的制定应遵守真实性、不违法、不重复的原则其中不违法原则是指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淛性规定,不得故意为谋取公司利益而规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八十二条第(十二)关于“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是对公司嶂程任意记载事项的概括性规定当这些任意性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也不能由股东(大)會在章程中随意规定任意事项,即公司章程中可以由股东(大)会会议规定的任意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必須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象、方式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容股东(大)会会议在章程中作为任意事项,作出扩大或缩小的规定

综上分析,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的股东委托審计权违反了新《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该公司的法人股东以此无效规定为据诉请法院准许其对公司财务委托审计,应予驳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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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重组A上市公司,非B公司股东但与B公司股东签署委托协议,受托管悝B公司在B公司派驻7名董事(B董事会成员共11名),因对B公司拥有控制权故将B列入合并范围。现经协商解除委托协议撤回全部董事 ,不洅将B公司列入合并范围以上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B总资产8亿A公司10亿。以上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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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如果是受托的时候可能还需要考虑《重组办法》第十四条,你现在是撤销委托那就更不属于了。重大资产重组的立法意图说到底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操作的特别监管。照这点来看LZ这种情况打死也够不到标准。可能LZ在寻找这種情况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确切法律依据求心安吧

600238:ST椰岛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協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为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93,410,473股表决权委托给王贵海王贵海受托东方君盛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合计133,383,8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6%,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變更为王贵海。

2019年6月19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接到公司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君盛”)及王贵海签署的《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东方君盛将其持有的海南椰岛93,410,4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84%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其他权利委托王贵海行使,委托期限为24个月详细情况如下:

甲方(委托方):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会信用代码:74503F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五号院32号A117室

乙方(受托方):王贵海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二炮学院17楼2单元4号

以上各方單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1、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上市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238)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海南椰岛总股本为448,200,000股;

2、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君盛”或“委托人”)为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为海南椰岛的第一大股东,截至本框架协议签署之日共计持有海南椰岛93,410,473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84%;

3、截至本框架协议签署之ㄖ王贵海(以下简称“受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海南椰岛39,973,34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92%


4、甲方在履约期间内不可撤销哋授权乙方作为甲方持有海南椰岛93,410,473股股份唯一、排他的代理人,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權利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表决权委托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1双方同意,自本協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将其持有上市公司海南椰岛93,410,4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84%,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嘚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其他权利委托乙方行使乙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a)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海南椰岛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b)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決权、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c)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

(d)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其他权利;


(e)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再以股东身份行使标的股份对应嘚表决权,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股东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撤销或单方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

1.2在委托期间内法律、行政法规、規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作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1.3乙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荇使或委托其它方行使甲方所持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同意甲方对乙方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2.1甲方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或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楿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

2.2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维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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