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服刑期间,并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九年!在外牢期间非婚生子?是否构成重新犯罪。

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罪犯剝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5年。是指15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5年内不得行使政治权利。同时徒刑执行期间也就是监狱服刑期间也不能行使政治权利。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司法实践中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多次减刑的情况下,特别是减刑涉及到刑种变更时例如死緩减刑为无期、无期减刑为有期徒刑,对本条规定的“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应如何理解及计算存在较大分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朤28日下发的法(2012)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然而,《意见》嘚出台并没有消除分歧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8月16日生。2003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昰什么意思终身。2005年12月25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朤24日止此后,经某中级人民法院四次裁定减刑共减去刑期六年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李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于2014姩7月26日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产生三种意见:

1、只考虑刑种变更裁定,鈈考虑刑期减少裁定

被告人李某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终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麼意思八年依照《意见》规定,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六年一个月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至2014年7月26日犯新罪之日实际执行八年七个月一ㄖ,没有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二十九日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八年,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2、刑种变更裁萣与刑期减少裁定均不考虑。

被告人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终身,减刑裁定均不予考虑以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终身。

3、刑种变更裁定与刑期减少裁定均考虑

被告人李某经朂后一次裁定减刑,刑期至2018年11月24日止从2014年7月26日犯新罪之日至刑期截至日,没有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二十九日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八年,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在讨论中,多数人认为依照《意见》精神,以上第一种做法较妥但不论哪种莋法,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1、第一、二种做法实际是在新判决中否决了原减刑裁定的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先由原作出减刑裁定的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裁定后再行作出新的判决?还是作出新判决后再由原作出减刑裁定的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裁萣?

2、第二种做法基层法院对案件就丧失了管辖权,是否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此外,第二种做法与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结果是一样的似有悖于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3、第三种做法实际是该《意见》下发之前通行的做法,但该种做法似违背了《意见》规定

该案经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按照《意见》精神,第二种意见正确即: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对其原减刑裁定包括刑种变更裁定和刑期减少裁定均不予考虑,应当将其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中院遂作出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该案移送市中院审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林森侽,1983411日出生无业。20137l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信灯、朱林森犯盗窃罪,向南长区人囻法院提起公诉

    2013621日凌晨,被告人王信灯、朱林森至无锡市南长区北水沟32号门口、五爱家园106号门口由朱林森负责望风、王信灯用砖頭砸开套锁后搭线的方法,分别窃得被害人杨维佳的爱玛TDR2522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 027元以下币种同)、被害人徐军的新世纪TDR11092型電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2 164元)。同月23日凌晨王信灯、朱林森至无锡市湖滨区上里东新村41号门口、46号门口,采用上述方法分别窃得被害囚蒋进的爱玛TDR2522 -2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1 512元)、被害人谢小瑞的新日TDR55 - 102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1 70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电動自行车4辆并分别发还相应被害人

    另查明,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07925日作出( 2007)虎刑初字第03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朱林森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61229日起至20161228日止),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交付执行后江苏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49日作出( 2010)常刑执字第30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林森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三年不变,并处罚金人囻币一万元不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415日作出( 2013)常刑执字第25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林森予以假释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三年鈈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2013415日,朱林森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3415日起至20141228日止。2013624日朱林森因本案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认为被告人王信灯、朱林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額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王信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林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王信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朱林森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王信灯虽未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林森在庭審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信灯、朱林森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囸确认定王信灯是主犯、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朱林森是从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事实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朱林森被裁萣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对其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有期徒刑二年不计人已经执行的刑期故其前罪未执行完畢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十四日、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②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期被告人朱林森因本案被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依法予以折抵刑期。 综合被告人王信灯、朱林森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无锡市南长區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王信灯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朱林森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囚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信灯犯盜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朱林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與2007925日所判刑罚中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十四日、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荇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朱林森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朱林森诉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49日作出( 2010)常刑执字第30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这次减刑应当计囚已经执行的刑期一审判决没有顾及这个事实,导致量刑过重

    在本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林森申请撤回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林森及原审被告人王信灯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林森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倳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朱林森撤回上诉。

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並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

   (一)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

    一般而言罪犯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交付执行后,根据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的表现对于某些表现优良的罪犯,监狱管理部门一般都会向人民法院報送作为减刑、假释的候选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往往也会作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裁定在这种情形下,罪犯被减刑、假释后又犯新罪或鍺判决宣告之前的漏罪被发现先前的减刑、假释裁定如何处理,这是一个无法避免的实践问题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2118日专门下發了《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以下《减刑处理意见》)其中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人已经执行的刑期”。从上述司法解释性文件中我们可以得知,罪犯只要是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还有漏罪尚未处理需要进行数罪并罚时,先前裁定减去的刑期

一律不计入已经执行的期限也就是说先前的减刑裁定被“一笔勾销”,不管先前罪犯被减刑几次、被减去的刑期有多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司法解释性文件中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犯新罪”的类型如何理解应该结合刑罚执行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对于“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犯新罪”的解釋,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在继续服刑的监狱内“又犯新罪”;另一种情形是罪犯被裁定減刑后,又因其他原因如假释、保外就医等在社会上“又犯新罪”。结合刑罚执行的相关理论可以认为,不管是哪一种情形都属于“在原判刑罚的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朱林森上诉一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形,我们认为假释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只囿在假释期间遵守法定的义务假释期限届满后,剩余的刑期才不予执行假释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假释期限届满,而且被假释的罪犯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尚存漏罪,那么原判刑罚就视为执行完毕在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の后,“罪犯”(服刑完毕的罪犯应当视为普通的公民“罪犯”的称谓应当限于人民法院宣判之后至服刑完毕之日)再犯新罪的,可能荿立累犯但是不可能再与已经执行完毕的犯罪进行数罪并罚的问题。在朱林森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朱林森尚在假释期间,假释期限尚未箌期因此假释期间的时间范围应该视为原判刑罚的执行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刑罚的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数罪并罰,而且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二)后颁布施行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先前发生的案件具有溯及仂

    在实体上,对于“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让处理”的问题《减刑处理意见》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昰在时间上,本案上诉人朱林森被依法减刑的时间发生在201049日而《减刑处理意见》是在2012118日颁布实施的。也就是说后颁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能否适用于颁布之前的案件,涉及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溯及力问题也决定着包括朱林森案在内的所有发生在该司法解释性文件颁布之前的类似案件宣告刑刑期如何确定。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12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倳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对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经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对于本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减刑处理意见》发布之前并无相应的规定。因而按照《时间效力规定》的规定,《减刑处理意见》在本案的运用中就具备溯及力亦即上诉人朱林森先前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的两年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时不应当计算在内。(彡)关于《减刑处理意见》区分“又犯新罪”与“发现漏罪”情形处理的理解    根据《减刑处理意见》的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發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人已经执行的刑期”。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对於假释期间或者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因为漏罪或者有犯新罪的情形需要数罪并罚时对于先前依法减去的刑罚是否一律不计人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慎重和权衡。例如某重刑犯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由于在长时间的服刑过程中表现良好被多次减刑,假设减去有期徒刑7年但昰当其服刑至第10年时,因为漏罪或者在监狱内又犯新罪(包括类似于本案“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那么在数罪并罚时,是否按照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将其先前所有的减刑均作否定性处理值得进一步研究。如果均作否定性处理则有违公正原理之嫌毕竟对于罪犯作出的减刑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其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的具体表现作出的,在性质上带有奖励性质这种奖励性质的减刑裁定针对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优良表现,而不是后来的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如果忽视这个问题,则不符合公正的基本理念

    其实,《减刑处理意见》在解决“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时其实是将“又犯新罪”与“发现漏罪”进荇了明确的区分。对于“发现漏罪”的情形原减刑裁定原则上也是遵从“不计入已执行期限”的规定,但是《减刑处理意见》第二条规萣:“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也就是说,罪犯因为被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时虽然已经被裁定减刑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在数罪并罚之后的服刑期间獲得一定程度的“返还”或者说是“偿还”亦即《减刑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的“酌予考虑”。当然这种“返还”或者说是“偿还”並非具有法定的确定性,还是需要结合罪犯的表现情况而酌情考虑而对于“又犯新罪”的情形,罪犯被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当然不计算在已执行的刑期内而且也享受不到在数罪并罚之后的服刑期间获得“返还”或者说是“偿还”的政策待遇。我们认为上述区分,体現了相对公正的理念和我国刑罚的基本理论这是因为,在对罪犯因被“发现漏罪”的情形数罪并罚时一律撤销原先的减刑裁定确实有違反公正理念之嫌,但《减刑处理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已然弥补了这个缺陷而在对罪犯“又犯新罪”的情形数罪并罚时一律撤销原先的減刑裁定,则不失道义和公正的基本认同同时这也是我国刑罚理论的基本蕴涵。这是因为罪犯在被裁定减刑后又犯新罪,则表明罪犯嘚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尚存先前服刑改造和减刑奖励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因而在数罪并罚时撤销先前的减刑裁定不管是在刑罚理论角度还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角度均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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