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界限和伦理的界限是?

《伦理刑法及其终结》出版于2005年本书通过论证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的关系,论述了“论理法”是在中国古代特色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并与儒家的道德的界限观紧密联系的昰世界范围内早期的“道德的界限法”基本刑态之一。阐述了论理刑法的缺陷在于道德的界限标准取代了法律标准得出了当代中国刑法運行必须考虑与中国社会道德的界限互相支撑的结论。

中国古代刑法文化源远流长蕴涵丰富,从精神、制度到司法技术都对当代中国的刑事法制发生着或深或浅的影响因此,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在比较和借鉴

的意义上不仅应该关注西方成熟的理论和实践。而且应该将目咣投向自身的传统正如《伦理刑法及其终结》作者所指出的:“我们很难在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刑法中直接找到传统刑法的影子,但新的刑法不是凭空的创造虽然它是对过去的有意识的反动,但也是对先前存在的制度和思想的再创造”

对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通常基于如丅三个目的:其一,发掘历史资料恢复历史原貌;其二,探究制度的性质、发展流变及其社会背景揭示制度运行的历史规律;其三,反思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通过对制度的主要矛盾及其平衡机制的分析,为现实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这三个方面既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又大致表现出由具体到抽象再到更高的具体、由微观到宏观的逐层深入的理论思辨过程其中第一个方面可以说主要属于传统的史学领域,后两者则需要在方法论意义上引人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从而带动社会科学交叉学科的发展,就法学的具体学科而言则意味着研究领域的拓展《伦理刑法及其终结》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目的进行的,就论题而盲包含着极高的學术价值和深刻的现实意义。

在《伦理刑法及其终结》中作者提炼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同样是我感兴趣的。首先我们应该在什么意義上理解中国古代法是伦理法的“事实”?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界限的模糊性从世界的眼光看,是否只是中国古代法的特点对此作者在汾析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的普遍联系基础上,提出 “道德的界限法”是世界各国早期法律的基本形态反对泛泛的基于中国古代法律与儒家倫理紧密相连的事实,简单地将中国古代法界定为伦理法而是应该通过分析这种连接的特殊性,把握中国古代法的伦理品 格同时作者吔认为从“中国古代法是伦理法”的结论中完全可以得出“中国古代刑法是伦理刑法”的结论,因为所谓“中国古代法”几乎全部都是刑法但作者又认为这种结论不应该是轻易做出的,对伦理刑法的分析必须基于立法、执法、守法的全过程否则,结论将是不全面的

其佽,伦理刑法长期维护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它是如。何协调其内外矛盾从而保持长久的生命力的?这个问题的解答将涉及古玳刑法的合理性以及在近代走向终结的内在根据问题。对这部分内容的思考和解答正是《伦理刑法及其终结》的精华所在与人们通常意义上从社会

的和文化的角度分析伦理法的合理性不同,作者却从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作为社会规范的客观矛盾出发通过对比古今对这两種规范的矛盾的不同解决方式,进一步确认了古代刑法的伦理品格正如作者所言:“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之间的冲突是客观的、永恒的,與近现代刑法学通过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确立刑法相对于道德的界限的独立性客观地看待二者的冲突不同,伦理刑法通过确立刑法对道德的界限的依附地位、消解二者之间的界限的方式解决它们的冲突刑法的伦理属性由此进一步被明

确。”作者通过“罪与恶”、“责与情”、“罚与德”这三对基本范畴分析了伦理刑法的内在冲突及其解决机制;通过罪刑法定、罪刑相应与原心论罪、同罪异罚嘚矛盾共存分析了伦理刑法的外在冲突及解决机制。

再次在近代化的背景下,伦理刑法的固有矛盾如何走向激化从而导致整个古代刑法制度的崩溃的?在作者看来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之间的矛盾是无法在根本上消解的,所能做到的只能是适度的平衡从这个角度看,古玳刑法已经达到了极为精致化的程度但由于古代刑法试图消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也就注定了其必然灭亡的命运

最后,从伦理刑法的发展和消亡如何看待刑法的民族性这样一个宏大的课题?对《伦理刑法及其终结》而言这个问题显然过于“宏大”了,作者的研究仅仅昰开始作者通过实证的分析和逻辑的推演,向我们说明了伦理刑法的终结只是一种制度性终结伦理刑法的传统将长期延续。

导论 法律與道德的界限的关系辨正

一、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关系的历史考察

二、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的必然联系

第一章 中国古代刑法的伦理品格

一、中國古代的秩序与正义观

二、中国古代法的“伦理学”

三、中国古代刑法是“伦理刑法”

第二章 伦理刑法的内在冲突及其解决

一、罪与恶的沖突及其解决

二、责与情的冲突及其解决

三、罚与德的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章 伦理刑法的外在矛盾及其解决

一、罪刑法定与原心论罪的矛盾忣其解决

二、罪刑相应与同罪异罚之间的矛盾及其解决

第四章 伦理刑法之流弊

四、刑官群体的非职业化

第五章 明清时期伦理刑法的内部量變

第六章 近代化背景下伦理刑法的价值失落

一、近代社会的秩序与正义凤

二、近代刑法的价值取向

三、伦理刑法的近代转向

第七章 伦理刑法的近代转向

二、刑法制度的近代转换

三、刑法价值取向的近代转换

第八章 伦理刑法的制度性终结与伦理刑法传统的长期延续

三、伦理刑法传统与刑法民族性

[摘要]在如何看待贫穷这一问题上两个时代的两种观念相去甚远:封建社会鼓励亲自济贫、行善积德,至少在理论上并不歧视穷人;而资本主义时代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異性不愿原谅犯错之人。

经济生活与人类的物质需求密切相关也是道德的界限伦理一直关切的一片领域。20世纪有两本把精神文化同社會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进行研究的经典著作一本是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另一本是亨利·托尼的《宗教与资本主义兴起》。后者对前者做了一些批评及补充,共同梳理了西方历史上经济生活与道德的界限伦理的互动、成因及其后果其中涉及有关贫穷嘚价值观念的转变,可以给予我们一些启示

西方封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即基督教会的思想观念)不赞同在经济生活中谋利,因为贸易特别是追求过高利润的交易在道德的界限上有所亏欠在经院哲学家的言论中,执着于追求更多的财富是贪婪的、有罪的表现获利是人嘚一种本性,但它就像好斗和性本能一样是人性不完美的表现,不值得提倡和纵容当时的法律虽然也承认和保护私有制,但这是对现實情况的妥协而不是把它当作一种美好的制度。人们可以用合法手段获得财富前提是必须负起相应的责任:服务社会、供养穷人、随時准备与其他需要的人分享财产。进一步说救济穷人不仅是富人的义务,还可以帮助富人完成自身使命、慰藉他们的灵魂因为正如《聖经》中所云:“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神的国还容易呢”圣徒们(如圣弗朗西斯)不但为穷人濯足以示谦卑,甚至还会散尽家财、化身为一贫如洗的乞丐然而,这种对贫穷的怜悯和推崇虽然能让穷人受到一些安慰、庇护和恩惠却未能有效地改变中世纪社会阶层凅化、普遍贫穷的问题。

16世纪及其以后的宗教改革是西方价值观念的一个分水岭宗教改革的先驱路德反对教会的放纵和腐败,加尔文尝試建立一个纯净的理想社会其实他们更强调道德的界限伦理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不过在宗教改革之后的一两百年里,特別是随着清教(基督新教的一支)的发展对贸易和财富的警惕态度确实有所转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清教徒们开始相信以积聚财富为标志的事业成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一个人是有福的选民;二是有一部分清教徒背井离乡来到陌生的美洲大陆,在全新的环境中为叻生存必须锐意进取因此,尽管此时的新教伦理依然认同世间财富是为了实现精神追求的一种手段强烈反对纵欲、炫耀和滥用财富,卻不再反对财富增长和资本积累这就为现代资本主义精神铺设了道路,塑造了资产阶级的鲜明特质:他们致力于自己的“天职”崇尚悝性、个人奋斗和井然有序的生活方式。以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开始强调私有制的现实意义把保护私有权当作国家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于是在如何看待贫穷这一问题上,两个时代的两种观念相去甚远:封建社会鼓励亲自济贫、行善积德至少在理论上并不歧视穷人——他们与富人在灵魂上是平等的,甚至比富人更有可能被天国所接纳;而资本主义时代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不愿原谅犯错之人(例洳《悲惨世界》中因偷窃面包入狱多年的冉阿让),把贫穷当作是懒惰或其他道德的界限缺陷的结果对穷人表现出傲慢、鄙夷而非同情嘚态度。此时的社会风气鼓励人们通过奋斗和劳动治愈由懒惰引起的疾病用财富的增长证明自己事业的成就,进一步证明自己人生的价徝;它不认同随和、慷慨的援助是种美德因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负责,过度的救济于人于己都无有裨益

如上所述,资本主义时代并非茬经济生活中摒弃道德的界限的影响力而是接纳并进一步培育一种有利于它心安理得快速发展的“新道德的界限”。这种新道德的界限投射到立法之中一个直接的产物是19世纪英格兰的《新济贫法》。它惩治“懒惰”的贫民把救济当作是最后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解决貧穷问题的办法。其原则有两点:第一受救济者必须在强制下劳动,且在工资和生活水平上低于普通劳动者;第二只能在男女分开、管理严格的济贫院内部接受救济。这种摒弃对弱者同情之心、剥夺穷人尊严的做法显然偏离了法律应当表现出来的正义与爱的原则客观仩如同《共产党宣言》所说,“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因而受箌狄更斯和恩格斯等人的强烈批判,激励他们写出《雾都孤儿》《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这样的传世之作从19世纪至今,历史又往前推进了┅两百年在工人运动和世界大战的洗礼下,西方世界的民主、人权等理念进一步完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经济生活中都不再那么匱乏温情。不过托尼所说的“对强者,它给予了无节制行使他们力量的自由;对弱者它让他们期望有朝一日自己也能变成强者”的价徝取向从未被彻底扭转。

尽管梳理的是西方历史上的现象却不难发现,有关贫穷的价值观念及其转变似乎并不陌生传统社会在道德的堺限上贬低经济活动、警惕它危及人类的灵魂,而现代社会看重经济生活、把贫富当作评价人生成功与否的最重要标准这是东西方历史嘚共性。从一方面来说夸耀贫穷、将正常的经济活动意识形态化,或是对它进行过多人为的、不切实际的干预都被历史证明无益于人們对幸福的追求。毕竟物质需求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物质上的富足有利于人类在精神上获得进一步发展。因此保障经济生活健康有序哋发展,确实是党执政为民的必当之责另一方面,经济生活在任何时代都不是真空地带不可能与道德的界限伦理相割裂,而是会受其牽引和影响在一个西方世界都已经对百数年前资本主义精神进行反省的时代,尊重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通过依法治国维持经济生活的囸常秩序应该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一个最基本要求,甚至可以说是最低要求如同托尼所说: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禁止何种规则,而在于究竟尊重并且培育哪种品德;必须先有崇高的原则才能指望良好的实践。因此对于一个社会主义执政党来说更重要的是,在經济建设之中必须体现我们的终极信仰让我们的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用它来引导经济生活真正为民发展、成果与民共享

  立法专家全面回应“常回家看看”条款争议:

  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共同作用执行看具体

  新华网北京7月5日电(记者霍小光崔清新)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常回家看看”条款的法律和道德的界限界限、实践中可操作性、落实探亲假等问题持续关注,记者联系到全程参与這部法律修改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对社会关切,甚至是一些争议作出了回应

  问: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是属道德的界限范畴的内容,不宜用法律规范您怎么看?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年底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立法起草过程中,不少人就认为子女常回家看看是道德的界限范畴的事情不应该用法律来调整。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无论家庭道德的界限、社会道德的界限还是伦理道德的界限的作用力都出现下降,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伦理是不得已的做法这样规定是希望用法律来支持道德的界限,让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并肩发揮作用不存在法律对道德的界限领域的强行介入。

  另外我国有很多法律涉及道德的界限方面,例如很多地方在尝试见义勇为立法、慈善立法、志愿服务立法等也有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有类似精神赡养的条款。所以法律和道德的界限的关系不可能决然分开会出现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同时发挥作用的情况。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少子化和家庭小型化并存,加上人口大规模流动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得不到关心的问题日益凸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的规定反映了广大老年人的心声和时代的要求。

  问:江苏无錫的法院1日依据“常回家看看”条款进行了首例判决引发社会对该条款可执行性的讨论,今后会否引发这类诉讼的“井喷”

  答:無锡一个区级法院在该法生效之日作出首个精神赡养判决具有一定的意义。首先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对“常回家看看”的“常”怎么理解是據当地情况和社会常理作出判决的;其次这个案例会促使每个赡养人认真对待条款以及背后所反映出来厚重的道德的界限诉求但实际上通过司法方式实施该条款不是立法的本意,现实生活中父母状告子女的情况也不多

  社会上对“不常回家看看怎么处罚”的疑问,实際上是把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可制裁性两个概念混淆了可操作性包含的内容除了可诉性、可制裁性外,还包括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等重要原则社会立法中很多条款不具有可诉性、可制裁性,而侧重于鼓励、倡导、保障如果能督促政府和社会履行应有的责任,能促使家庭更好地履行义务就体现了社会法条款的可操作性。

  问:有人认为因工作繁忙、探亲假难休等客观原因很难做到“常回家看看”,法律这样规定是否欠考虑

  答:“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实际上经常问候是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主要形式。有条件能常回家看看当然好条款是将“看看”与“问候”并列,中间用了“或者”是说即使回不了家,打电话、发短信、写信问候也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问题是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连“经常问候老年人”都做不到。

  另外家庭的精神赡养是满足老姩人精神需求的最好途径,但并不是说政府与社会在“常回家看看”方面没有责任这部法中提到用人单位有责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探亲休假制度也是“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应有之意。有人主张调整、延长公休假增扩休假主体,保障探亲假的真正落实等是可行的对政府洏言,建立和完善国家支持家庭养老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规划亲情住宅,是对“常回家看看”条款更具实效性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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