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职工待遇是什么?
1、丧葬補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2、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屬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职工在内因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鉯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企业职工(含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屬: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可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补助标准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提高30%
2、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补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国企职工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赔偿也是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来进荇计算的但对于部分职工可能存在提高相关补助标准的情况,应当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材料来进行审查和认定员工在受伤且可以確定是工伤致死的前提下能够得到的待遇一般是比较高的。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 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 又一个清明节到了中国人习惯讲,死者为大入土为安。尊重死者不只是要尊重死者在生时的權利及死后安葬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同时还要重视死者遗属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那么在实践中除去社保基金支付的这两项待遇,遗属又可否获取其他待遇来源依据何在?各地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设置是否得当有无统一标准执行的可行性?笔者试做如下汾析 一、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来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指的是职工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人所需的丧葬费用和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最低生活需求,给予必要的物质援助的一种特殊社会救济制度具体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和遗屬定期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三种补助。 丧葬费是家属用于安葬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一般包括逝者服装、整容、遺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花费。为此国家设立丧葬补助制度以减轻家庭殡葬负担而对于参保职工的离世,家属除去要为其办理殡葬外还可能因为亲人的去世失去一个提供收入的来源,支柱因此国家同时设立抚恤金制度,即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仂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比如在工伤死亡中由社保支付的供养亲属定期待遇就叫抚恤金,而非因工死亡的一般被称作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非因公死亡遗属抚恤金则是特指另一项一次性待遇即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由需要供养的遗属独享,而一次性抚恤待遇由亲属共享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提到的抚恤金正是这种一次性抚恤待遇项目。 实际上自50年代起我们国家就建立起了丧葬补助和抚恤待遇制度最早见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并在随后不同阶段随时代变化洏有更新曾经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后来又改为企业支付的项目而某些省份,统筹区又改为部分项目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到后来有地方改为统筹基金支付而随着《社会保险法》的确认,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1年7月1日起重新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了统一纳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可谓是参保人参保权利的延伸,也是对参保企业减负 那么各地标准如何呢。具体可见下表笔者列举了几个典型省份的设置做对比。
通过以上对比可看出如下差异 一、对于《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待遇项目,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区執行时间不一 《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是2011年7月1日,像笔者所在的广州市在当年度内第一时间做出了调整,而像吉林、陕西、青海等省份行政出台政策过于滞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两三年后才明确细则,标准所以相对来讲,沿海省份制度调整较快内陆省份制度调整较慢。社保行政效率的高低也就此可见一斑 二、全国各地的待遇标准差别较大,科学性与合理性值得考量 观察列举的各省份项目对照可知,如丧葬补助金在广东力推殡葬改革,很多原自费项目纳入为免费的前提下广东省内参保职工死亡的,丧葬费补助金每年仍随著社平工资的上调而上调以广州市为例,2014社保年度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5808的三倍即17424元,而目前为6187的三倍即18561元,吉林省最近几年保持定額1200元陕西省则保持定额3500元;再比如一次性抚恤金,陕西吉林等省份将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长短进行了关联,缴费年限长的相应得到一佽性抚恤金较多上海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还与供养人数进行了关联,而广东却没有对这两个因子进行考量;再看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費广东为一次性待遇,上海、陕西等地则为按月发放笔者网上检索了下,发现在各地社保官网或各地政务热线留言关于死亡待遇的信访问题也有不少,通常都是质问为什么其他省份有的待遇本省没有,或者为什么待遇标准相差过大 三、部分省份的丧葬补助金标准過低,与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赔偿规定差别太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喪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義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那么像陕西、吉林等地,社保赔付的与第三方赔付的标准相差太大作为有着强大给付能力的社保基金都比不上个体的支付责任重,很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㈣、第三方赔偿与社保补贴可否双赔的问题?即权利竞合问题各地处理方式不同。 以陕西省为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標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但大部分省份无此规定 五、在职的,退休的是否都应享有,标准是否应该统┅ 如青海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也只是将已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待遇做了明确病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未將在职人员死亡待遇纳入范围,再比如广东省在职死亡抚恤金标准为6个月市社平,退休死亡则为3个月市社平标准比在职的稍低,笔者認为是考虑到了家属死亡年龄问题对家属的精神抚慰差别不同保持一定差别标准是应该的。 六、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取消還是继续留存,各地观点不一致 以河南省为例,该地认为《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两个项目那就否认了另一个项目的存在,因此在河南渻《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而在广东省则依旧保留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待遇,仍由单位支付 在各地通知中大多会提到“在国家没有具体政策出台前,暂萣XX如下方案”可见各地亟需上层统一明确界定。下一步如何调整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由人社部做出释义统一名称。明确无论在职迉亡还是退休死亡其亲属均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亲属精神抚慰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均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統一计发方式、调整方式。 1、无论在职或退休丧葬费统一按照市社平60%的6个月计发;亲属精神抚慰金则以上年度市社平的60%为基数,根据缴費年限长短计发比例1年以下,1年以上到5年5年以上到10年,10年以上为四个档次分别计发为2个月、4个月,6个月8个月,退休死亡的亲属精神抚慰金则为4个月;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则参照工亡遗属标准执行和调整。 2、笔者在本文中未列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待遇与企业參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对比但是现实中这个差距更大,下一步需一并考虑协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