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离婚纠纷,各自装修了两处房子,想做个装修评估可以向二审法院写申请书吗?

     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條是良法还是恶法至今一直争论不休很多人提出修改意见,避免无端背上高额债务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并非一概按照24条所判,符合情况嘚仍然会按照规定认定为个人债务 

宋樟青与刘建民、王志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囻,男汉族,1957年12月26日出生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为民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建德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訴人):宋樟青,男汉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仙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英女,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建德市

    再审申请人刘建民因与被申请人宋樟青、王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鈈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终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浙民申字第308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建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为民被申请人宋樟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仙、被申請人王志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建民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奣。1.一、二审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错误本案实为在民间借贷形式掩盖下的投资款合伙纠纷,事实是宋樟青与王志英的哥哥王某经营嘚建德市金通科贸有限公司投资合伙用以兴办加油站项目2.一、二审对“借款”数额认定错误。双方实际借款数额为810000元宋樟青在一、二審审理时没有提供另外600000元的交付凭证。一、二审依借条认定借款数额缺乏证据支持3.“借款”不属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王誌英出具借条虽发生于王志英与刘建民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关系存续期间但刘建民对此不知情,该款项并未用于家庭二、原审判决適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案涉债务为王志英個人债务。一、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刘建民无需承担债务的主张

    宋樟青辩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判决并无不当。一、本案纯属于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理由是:1、刘建民陈述的建德市金通科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案外人,与本案民间借贷没有任何的关系即使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挂名股东,其实际经营者为王某但宋樟青并不是该公司的投资人,故与本案宋樟青没有任何关系2、王志英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借款事实,只是对借款的金额有异议;并陳述“其借来的钱是替哥哥王某借的其将款项交给王某,王某说会还的”这说明王志英当时就是以借钱的方式向宋樟青借款的,并没囿以合伙投资的形式将款项投资到公司所以,本案纯属民间借贷纠纷只要该笔借款用途合法,其必须归还出借人的款项二、关于借款金额问题。本案借条是对2013年3月10日以前借款的结算借条上明确载明原2013年3月10日以前的所有借条一律作废。王志英在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均鈈能证明宋樟青只交付810000元的事实并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相反,宋樟青在一审中提供的信用社明细对账单可以证明2013年3月10日以王志英仍在姠宋樟青借款的事实。宋樟青提供的(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也可以证明宋樟青为王志英向案外人王乃富代偿借款的事实这些證据均能证明本案借款并不如刘建民所陈述的只交付810000元;另外,王志英作为一名多年从事金融行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比瑺人对借款更慎重,对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应当十分明确故刘建民认为王志英未收到款项就出具借条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三、本案债務应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关系存续期间在庭审中,刘建民与王誌英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个人债务或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案王志英向宋樟青借款鈈管用于何处,都不能排除王志英以该笔资金盈利的可能性;刘建民与王志英也无赌博等恶习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关系明显不合,外人也无法看出俩人具备不安宁的生活外观俩人也是在本案宋樟青起诉后才离婚,故宋樟青有理由相信王志英对外具有代表刘建明民事行为的权利实际上王志英向被宋樟青借款,刘建民也是知道的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系俩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囲同债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迋志英辩称:借条系王志英出具但借款是帮其兄王某投资加油站所借,宋樟青也参与项目投资王志英与刘建民关系一直不好,刘建民反对王志英帮助娘家故王志英为王某借款,刘建民不知情当时,王志英曾要求宋樟青由刘建民出具借条宋樟青说不信任刘建民,要迋志英出具款项实际只打了810000元,没有1438000元

    宋樟青于2014年4月11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刘建民与王志英系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关系2013年3朤11日,王志英就之前向宋樟青借款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宋樟青借款1438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3月10日归还。到期后王志英未归還借款,故请求判令王志英、刘建民归还宋樟青借款143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志英答辩称:1、借条是我写的但是借款金额不对,我原写过810000元的借条因为原告说遗失了,让我补写一张我向宋樟青借款,刘建民不知情2、我借来的钱是替我哥哥王某借的,我将款项交給王某王某说会还的。

刘建民答辩称:1、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在民间借贷形式掩盖下的投资款合伙纠纷。王志英并未从宋樟青處借款1438000元而是宋樟青事实上向王某经营的建德市金通科贸有限公司投资合伙用以共同兴办加油站项目,因宋樟青对王某缺少信任故叫迋志英出具借条,后称借条遗失最后让王志英汇总写了1438000元的借条,故不能认定系普通民间借贷而是合伙投资款纠纷。2、案涉债务虽发苼于王志英与刘建民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关系存续期间但刘建民原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主任,有非常不错的收入且未参与赌博、投资经营活动王志英也一直在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收入稳定因此,家庭根本无需借款王志英的借款表面是為其哥哥王某经营加油站所借,并非为了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所需王志英未从加油站项目获取任何利益。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楿关指导意见出借人要求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借款人王志英构成表见代理而本案中,王志渶、刘建民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感情一般两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感情已彻底破裂并办理离婚手续。本案王志英向宋樟青借款属王誌英个人债务而非王志英与刘建民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3、宋樟青只是象征性的提供少数转账凭证并未举证证明其已交付1438000元借款,且宋樟青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建德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3月11日王志英向宋樟青出具借条┅份,确认向宋樟青借款1438000元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3月10日前归还,借条上还载明原2013年3月10号以前的所有借条一律作废。另查明王志英、刘建民于1985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宋樟青起诉请求判令王志英、刘建民归还宋樟青借款143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建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案件爭议的焦点为:一、关于借款数额宋樟青主张认为,王志英、宋樟青于2013年3月11日进行结算王志英确认向宋樟青借款数额为1438000元,王志英认為本案实际借款仅为8100000元,还有600000元并未交付该院认为,因宋樟青与王志英之间存在多次借款且宋樟青曾为王志英向案外人王乃富代偿借款215000元,王志英于2013年3月11日出具的借条系对之前欠款的确认王志英作为金融部门从业人员,在款项未交付的情况下出具借条确认且借条絀具后双方继续发生资金往来,不合常理故对王志英抗辩实际借款为810000元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二、本案借款是否王志英、刘建民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该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當按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条虽以王志英个人名义出具,但此债务发生于王志英、刘建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兩人在本案起诉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在本案借款发生时其并无不安宁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外观,也无赌博等恶习对於王志英提出该借款系其哥哥王某经营加油站所用,且刘建民不知情的抗辩意见以及刘建民提出本案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王志渶未从加油站获得利益的抗辩意见,王志英、刘建民并未举证证明宋樟青与王志英对本案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其与王志英對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且宋樟青知情,且刘建民虽提出王志英未从加油站获取利益但未举证证奣借款利益不及于家庭,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王志英、刘建民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应由其共同偿还。综上对宋樟青的诉訟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于2014年11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2014)杭建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王志英、刘建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宋樟青借款1438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悝费177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42元,由王志英、刘建民负担

    王志英、刘建民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王志英向宋樟青借款的数额为14380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3月11日,王志英虽向宋樟青出具一张1438000元的借据但实际借款金额仅为810000元,其余並无交付该主张可与宋樟青写的借款记录清单、证人王某的证言等证据相印证,且宋樟青出具的建德市农村信用社对账单仅能证明其只茭付了部分资金故亦能证明宋樟青交付的资金不足1438000元。但一审法院却认定作为金融部门从业人员的王志英在款项未交付的情况下出具借条不合常理,故对王志英的主张未予采信此系主观臆测,缺乏证据支持二、王志英向宋樟青的借款系王志英的个人债务,而非与刘建民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1、王某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王志英的借款系用于其哥哥王某经营三河加油站,结合王某详细的借款记录足以证明该事实。2、宋樟青在一审中也认可其常去加油站关心加油站业务在加油站报销过各种费用开支,其子宋旭杰也曾在加油站工作故其对王志英向其借款系用于加油站经营应十分清楚,这也能反映出借款是王某经营加油站所用3、刘建民原为建德市信用联社梅城信用社主任,2007年内退后被建德市融合担保公司聘请为业务经理收入稳定,无赌博等不良嗜好亦未参与任何投资或经营活动,独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志英也一直在建德市信用联社工作,因此刘建民一家根本无需向宋樟青借如此一笔大额的款项。刘建民对案涉借款完全不知情直到宋樟青起诉后才知晓。王志英从未从事过加油站的经营也从未从加油站获得任何利益。故王志英所负债务并非為其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所借然一审法院以王志英、刘建民未举证证明借款利益不及于家庭为由,判令该债务系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囲同债务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4、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關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出借人要求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承担債务清偿责任的,可以援引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本案中王志英、刘建囻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感情一般,且在宋樟青起诉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感情已彻底破裂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王志英所有的借条劉建民均不知情,刘建民亦未授权王志英可以其名义从事各种法律行为刘建民与宋樟青从未来往,无任何经济关系且宋樟青亦未就其構成表见代理进行举证证明。三、宋樟青可能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刘建民在一审中已提交相关犯罪线索,要求本案中止审理迻交公安,但一审法院未予理睬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主观推断情节过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宋樟青的一审诉讼请求,并判令由宋樟青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宋樟青实际向王志英出借款项的数额以及本案借款是否属于王志英、刘建民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关于借款数额宋樟青主张应以借条中记载的1438000元为准,然王志英认为借条所载金额并未全部交付实际借款数额应为810000元。該院认为借条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债权凭证具有较强的直接证明力。2013年3月11日王志英重新出具借条系王志渶、宋樟青对此前双方发生的借款、还款情况结算后的结果,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故诉争款项与此前双方借、还款事项已形成相互獨立事件王志英作为一名多年从事金融行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对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应当十分明确故其抗辩称未收箌款项就出具借条显然不符合常理。虽然宋樟青未能提供王志英对借条中异议的600000元款项交付凭证但综合王志英在借条中所写“借到”的意思表示、王志英此后对借款数额一直未提出异议以及借条出具后双方仍发生资金往来的事实,结合其直到宋樟青提起诉讼后才提出该抗辯意见且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可以确认借条所载借款数额真实能够认定王志英向宋樟青借款数额为1438000元。故对王志英关于实际借款僅为81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涉借款是否为王志英、刘建民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務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借款发生于王志英、刘建民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建民未有证据证明王志英与宋樟青就本案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举證证明其与王志英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宋樟青知道该约定,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债务應认定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由王志英与刘建民共同偿还刘建民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抗辩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王志英、刘建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2014)浙杭商终字第263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2元由王志英、刘建民承担。

    刘建民在再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建德市信用联社纪委对宋樟青、王志英的告诫谈话笔录、申请王某出庭作证

    本院查明经审查,劉建民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该申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因王某已在一审庭审中出庭作证,且其证人证言已经庭审质证故对刘建民该申请,亦不予准许宋樟青在再审庭审中提供了借条复印件5份,欲证明在借条出具前其多次借款给王志英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對之前借款进行了结算。

    刘建民质证认为在一、二审中未看到过该些借条。既然有借条复印件而且数额不小,应当举证证明款项如何茭付

王志英质证认为,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王志英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對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王志英与宋樟青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及借款的金额②、本案借款是否系刘建民与王志英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一、关于王志英与宋樟青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及借款实际发生金额的問题借据是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及借款已经实际发生的最直接证据,除非有确凿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载内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案涉借条明确载明王志英向宋樟青借到人民币1438000元刘建民主张本案实为民间借贷形式掩盖下的投资合伙纠纷,即借款用于宋樟青与王志英哥哥王某合伙经营的加油站项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况且王志英作为借款人,在一、二审中仅质疑借款金额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宋樟青与王志英借款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即使王志英所借款项确实用于王某加油站的经营那也系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借款关系的认定对于借款金额问题。刘建民、王志英均主张本案借款实际交付的款项只囿810000元经查,虽然宋樟青未能提供全部的付款凭证但是王志英与宋樟青关于借条系对2013年3月10日之前双方发生的所有借款、还款情况进行结算的结果没有异议,且宋樟青在再审庭审中提供的借条复印件王志英也予认可,印证了王志英曾向宋樟青借过多笔款项的事实存在王誌英作为金融部门的从业人员,对出具该借条的法律后果应当清楚但王志英在出具借条后,从未对借条所载借款金额提出过异议也未提出收回借条,同时借条出具后双方仍有资金往来,故王志英提出的仅收到810000元借款的再审理由难以成立,原判依据案涉借条认定本案借款金额为1438000元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㈣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但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或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要求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应当对其有理由楿信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一方的借款行为能够代表另一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借款发生于王志英与刘建民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關系存续期间,但借款金额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应当认定为王志英个人债务,除非宋樟青能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者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王志英的借款行为系能代表刘建民。经查首先,宋樟青认为王志英借款大部分系用于经营加油站但其茬二审中明确没有证据证明,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系王志英与刘建民共同经营加油站或用于其它共同经营所需的事实其次,宋樟青认为迋志英借款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条所涉借款系2010年至2013年间陆续发生刘建民、王志英在此期间大额款项支出仅为其兒子购房,但购房价款仅为20余万元与本案借款金额相距甚远,刘建民对购房款来源亦已作了合理解释故无法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刘建囻、王志英购房,现也无证据证明刘建民与王志英有其它大额的日常生活支出需要借款故宋樟青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系用於刘建民、王志英共同生活所需。再者宋樟青作为金融部门的从业人员,其对出借款项的风险控制能力较一般主体更强虽然借款期间,王志英与刘建民从外观上没有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不和的表象但如此大额借款,宋樟青应就借款是否系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双方匼意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本案借款金额系对2013年之前多次借款的结算结果,借款发生时间跨度较长在借款本息不能按时归还,且债权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宋樟青从未向刘建民提出要求还款或要求刘建民认可王志英的借款,其主观过失明显综上,宋樟青无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志英个人借款行为能够代表刘建民,故本案借款应属王志英个人行为该债务应属王志英個人债务,原审判决由王志英、刘建民共同归还本案借款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刘建民部分再审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建德市人民法院(2014)杭建商初字第469號民事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终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

二、王志英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归还宋樟青借款1438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囙宋樟青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7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484元由王志英负担。

钱甲与朱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囻法院 再审 2010)浙民提字第4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甲

    ××诉钱甲离婚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8)婺民一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钱甲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该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浙金民终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朱××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0姩8月11日作出(2010)浙民申字第48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2010年9月1日再审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請再审人朱××,被申请人钱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7月14日朱××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5年3月,朱××与钱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3月1日生育女儿果果钱乙有个人目的结婚,婚后没有承担家某责任不到1年就滋事争吵,多次逼迫朱××离婚,以图逃避共同债务。2008年5月28日钱甲向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当天上午撤诉双方婚姻期间虽不长,但朱××被折腾得痛苦不堪,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感情破裂。贷款有本息元(到2009年2月19日)未还朱××为钱甲娘家建公寓,购买家具28套、床、床头柜及席某某、锅炉等,木工笁资、油漆工工资等由朱××安排。2008年钱甲在金华××××街道红旗经济合作社有5万元分红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双方离婚;2、婚生女果果跟朱××生活,由钱丙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钱丙担。

    钱甲答辩称:朱××称“钱乙有个人目的结婚”,不是事实,朱××无权无势。婚后钱甲生育女儿后,就在家里承担养育女儿责任,朱××也没有去工作,还去赌博。为赌博和未去工作的事,双方才会争吵。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只向钱甲姐姐钱丁借过12万元,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债务双方至今未归还该笔债务,朱××想逃避债务,把这强加于钱甲。朱××赌博、未出去工作、暴力行为,看在女儿份上,不想女儿有个不完整的家某,才撤诉的。朱××承认双方分居时间是2006年9月钱甲向法院递交的贷款名目上可知,虽然贷款协议是签订在分居前但分居前没有贷款,应由朱××自行承担。钱甲当时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建的公寓是钱甲娘家,朱××凭什么为其购买家具及支付工资?关于2008年红旗社区分红问题朱××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综上,钱甲同意离婚,女儿随朱××生活,抚养费共同承担;共同债务12万元依法共同承担,家里电器等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朱××的其他要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与钱甲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自由恋爱,于同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後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感情尚可,2006年3月1日生育女儿果果(未正式取名现随朱××生活)。因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某琐事争吵。钱甲于2006年10月19日搬回娘家,与朱××分居。2007年1月钱甲到香格里花园住处将部分财产(三人组合沙发1套,海尔立式空调1台长虹电视机1台、洗衣机1台及个人衣物等)运回娘家。2008年5月28日钱戊起诉要求离婚,同年7月10日撤诉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财产有三人组合沙发1套,海尔立式空调1台29寸长虹电视机1台,西餐桌1张洗衣机1台,白金钻戒1个白金项链1根(上述财产现在钱甲处);海尔热水器1只,三菱分体涳调1台2006年6月22日,双方以坐落于金华市香格里花园4幢A-202室住房(为朱××婚前购买)作抵押,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以下简稱建行金华分行)贷款人民币29万元期限2年。到期后朱××、钱甲未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朱××与钱甲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一般。雖然婚后已生育一女但因双方性格脾气存在差异,经常为家某琐事争执导致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感情产生裂痕而分居。庭审中钱甲吔同意离婚可以确认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双方分居期间女儿已随朱××生活,如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恐对其生长、教育不利,应先维持现状为宜。钱甲依法应当负担女儿相应的抚养费用,并依法享有探望权。对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财产,因钱甲已将部分财产搬回娘家,故该部分财产可归其所有;现在朱××处的财产可归朱××所有。双方向建行金华分行的贷款,综合本案证据分析,该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甲也是借款保证人,且鉴于钱甲娘家在建造公寓期间,朱××将部分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家电等事实,故该借款应属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对其他债务,双方各执一辞,难以认定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某某。综上所述对朱××诉讼请求及钱甲抗辩中合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对无充分依据部分,难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某某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某某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朱××与钱甲离婚。二、婚生女儿果果随朱××生活,由钱丙担女儿生活费每月人民币400元,女儿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女儿成年或独立生活之日止,每年的2月、9月各结算支付一次三、钱甲对女儿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哋点、方式由朱××与钱甲商定,朱××应予以协助。四、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财产分割:现在朱××处的财产归朱××所有;但在钱甲處的归钱甲所有双方各自的衣物等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五、朱××与钱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贷款人民币29万元忣利息由双方共同归还。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朱××、钱甲各半负担。

    一审宣判后,钱甲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分居前曾有过贷款,但已还清29万元贷款发生于分居后,是朱××自己花费,与钱甲无关。朱××曾为钱甲娘家购买材料、家电无任何依据。钱甲对29万元银行贷款不应承担偿还义务2、钱甲与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钱甲姐姐钱丁借款12万元用于购车,该借款及购车均为朱××同意,现轿车已被处理,但借款一直未归还故对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妀判或发回重审

    ××答辩称:29万元银行贷款是用于公寓装修花掉的。双方没有从钱甲姐姐处借过12万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朱××与建行金华分行于2006年6月22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在合同贷款期限及限额之内朱××分别于2007年4月17日、5月9日、9月4日向建行金华分行申请支用了10万元、7万元、1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对29万元银行贷款是否应當认定为钱甲与朱××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并由双方共同偿还的问题,虽然朱××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时间在2006年6月22日但朱××与钱甲于2006年10月19日分居后,朱××又在其贷款期限及限额内向银行申请支用了总额超过29万元的借款因朱××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系用于家某共同生活开支,故应当认定该29万元的借款系朱××个人债务,依法应由朱××个人偿还。对钱甲提出的应将买车所借的12万元認定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的上诉主张因其在一审、二审中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客观存在12万元的债务,故一审法院提絀可由相关债权人另行主张某某时再作认定并无不当据此,钱甲的相关上诉主张合理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8)婺民一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8)婺民一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三、朱××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的贷款人民币29万元及利息由朱××负责归还。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朱××负担1308元钱甲负担542元;二审案件受理費5650元,由钱甲负担1654元朱××负担3996元。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不服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最为关键的是29万元银行貸款是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还是朱××的个人债务。二审判决认为“贷款合同签订在2006年6月22日,2006年10月19日分居後朱××又在其贷款期限及限额内向银行申请支用了总额超过29万元的借款。因朱××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系用于家某共同生活开支故应当认定该29万元的借款系朱××个人债务”,该认定既与事实不符,与经一、二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也与生效判决相矛盾1、涉案贷款系循环贷款,双方分居后取款是用于归还分居前的贷款或用于归还因归还贷款而向他人的借款2006年6月22日签订贷款合同后,朱××与钱甲分别于2006年7月11日支取贷款5万元于7月25日支取贷款10万元,于10月11日支取贷款5万元于12月11日支取贷款2万元,用于钱甲母亲的公寓装修期间,朱××另凑资金1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为了归还借款及贷款,朱××又分别于2007年4月17日支取贷款10万元于5月9日支取贷款7万元,于9月10日支取贷款15萬元2、对涉案贷款的债务主体,已经为另一生效判决在二审判决前作出认定因涉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建行金华分行于2009年6月26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朱××和钱甲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金某某初字第3283号囻事判决,判决朱××和钱甲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等。综上,涉案贷款发生于朱××和钱甲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钱甲母亲公寓装潢,应当认定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生效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也认定该债务为朱××和钱甲的共同债务。二审判决改判理由不成立,也与已经生效的判决相矛盾。为此,请求撤销(2009)浙金民终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中第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蔀分维持(2008)婺民一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

    钱甲答辩称:29万元贷款由始至终打入朱××个人账户,由朱××个人掌管、支配,钱甲没用到过,也没用于家某共同生活开支应由朱××个人承担。多个证据证明朱××为钱甲妈妈代买的材料封顶不超过3.6万元。朱××递交的建行浙江省分行明细账查询表可证明他说谎:2006年7月25日取出的10万元在几天后的8月2日就还掉了,怎么可能用在钱甲妈妈的公寓2006年10月11日取出的5万元,从朱××提交的所有购物收据可看出时间最迟的是2006年10月8日,一张收据是45元另一张是10元。家具家电发票原件在钱甲妈妈处从复印件上可看絀,最迟的那张是2006年9月20日2006年12月11日取出的2万元,也与钱甲妈妈不相干因为钱甲2006年10月19日搬回娘家,和朱××分居。至于朱××另凑资金10万元鼡于还贷的说法更是荒谬单据显示,朱××在2006年7月11日、10月11日、12月11日虽取过款但已还清,可见双方共同居住期间不存在贷款29万元是朱××在双方分居半年后分三次贷出,由朱××个人签字,划入其个人帐户。离婚协议是2007年3月27日当天,在两个证人见证下双方经过辩论达成,由律师代书成文最贴近事实真相。贷款钱甲确实没用过也未用于家某共同开支,所以由朱××归还。这在双方没有闹上法庭前,朱××没有赖某某。从录音可知,双方对贷款没有辩论过,因为贷款由朱××归还是共识。双方到律师那写贷款由朱××归还这一条款时,朱××也沒有反对意见;在添加过条款的离婚协议中A、B两点是钱甲要求添加的,三处手写黑色字是朱××亲笔所写要求更改的从此可看出,朱××对贷款由他归还这一条无异议

    再审庭审中,申请再审人朱××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1、2006年6月5日至2008年6月21日朱××在建设银行账号为××的明细帐,拟证明朱××几次取款是以贷还贷;证2、个人额度借款分帐户支用单5份加上钱甲在二审中提供的3份,总共是8次借款拟证明贷款支取情况;证3、(2009)金某某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涉案贷款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证4、朱××贷款帐户基本信息3份,拟证明到2010年9月16日止尚欠银行的贷款本息

    被申请人钱甲未提供证据材料,对朱××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证1是真实的,在分居之前,朱××取出来的钱已经归还了所以欠款是零,分居之后的取款都是朱××自己的行为。证2支用单上的款项是朱××个人支取的应该由朱××个人归还,在2006年10月19日分居之前不存在贷款,也不存在偿还的问题证3真实性没有异议,贷款是以朱××婚前购买的房子为抵押,钱甲只是作为担保人在丙方签字的,是朱××个人的债务,这笔钱钱甲没有用过。证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昨天电脑查询发现贷款已经还清了,即使朱××没有归还贷款,拖欠的本金和利息应认定为朱××的个人债务

    申请再审人朱××提供的证1-4,被申请人钱甲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形式忣来源合法,内容确定清晰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经再审审理对二审查明的除有关29万元贷款以外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再审叧查明:2006年6月22日,借款人(甲方)朱××与贷款人(乙方)建行金华分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朱××、钱甲在担保人栏(丙方)签字。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借款额度为29万元额度有效期间自2006年6月22日至2008年6月22日。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鉯根据需要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的内容为准。甲方委托乙方扣收借款本息约定的还款帐户户名为朱××,帐号为××。合同签订后,朱××循环支取及偿还贷款情况如下:2006年7月11日放款5万元,于2007年5月9日归还;2006年7月25日放款10万元于2006年8月2日归还;2006年10月11日放款5万元,于2007年7月6日归还;2006年12月11日放款2万元于2007年7月6日归还;2007年4月17日放款10万元,于2007年7月6日归还本金3万元尚欠本金7万元;2007年5月8日放款5万元,于2007年7月6日归还;2007年5月10日放款7万元于2008年5月10日归还本金2652.66元,尚欠本金67347.34元;2007年9月10ㄖ放款15万元尚欠本金150000元。

2009年6月26日建行金华分行为与朱××、钱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09年10月15日莋出(2009)金某某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朱××、钱甲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归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借款本金元、支付借款利息37041.65元(利息已算至2009年6月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再查明2007姩3月27日,朱××、钱甲在两名介绍人的见证下协商离婚,并由律师起草了离婚协议,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建行金华分行的银行贷款是否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債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的认定,取决于所负债务所得的财产是否用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即对于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除外。就朱××向建行金华分行支用的8笔贷款,是属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还是朱××的个人债务,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2006年7月11日的5万元朱××称该款用于钱甲娘家的公寓、浴室的装修和家某开支。本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在数次庭审中的陈述可知,该笔贷款放款时钱甲娘家的公寓、浴室正在装修朱××于一审时提供了3万余元的收款收据、销货清单等,而钱甲亦认可朱××有3.6萬元用于钱甲娘家的公寓、浴室的装修;再综合当时双方当事人均无工作且婚生女果果于2006年3月1日出生、银行贷款需支付利息等情况,本院对该笔5万元贷款系用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及钱甲娘家公寓、浴室装修予以认定。

关于2006年7月25日的10万元该笔贷款于2006年7月25日放款,于2006年8月2日还款期间仅有8天。对此朱××解释:“2006年8月2日归还给银行,系从朋友处借了10万元经常贷款和还款会影响之后的贷款額度,朋友那里不要利息的”本院认为,朱××称系其从朋友处借钱归还的贷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至于其称向朋友借款不要利息,如其确能从朋友处借到10万元的无息借款此前却又向银行申请贷款,有违常理同时,朱××建行账号××的明细帐显示,2006年7月11日放款5万元当日现金支取2万元,余额30262.72元2006年7月25日放款10万元,当日转账支取10万元余额仍为30262.72元。由此可知该笔10万元贷款放款时,朱××账户上尚有2006姩7月11日5万元贷款所余下的3万元;朱××称2006年7月11日5万元贷款系用于钱甲娘家公寓、浴室装修及家某开支在该笔款项还有大部分剩余的情况丅,其又申请10万元贷款称是用于钱甲娘家公寓、浴室装修及家某开支,明显不合常理且该笔10万元系于放款当日就被转账支取,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账至何处。综上,该笔10万元贷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且朱××未能举证证明该笔10万元贷款用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及钱甲娘家公寓、浴室装修,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2006年10月11日的5万元。从朱××建行账号××的明细帐可知,2006年10月11日放款5万元余額51386.38元,2006年10月14日现金支取45000元余额6386.38元。本院认为朱××一审提供的装修收款收据、销货清单等时间最晚的为2006年10月8日,钱甲二审提供的装修收款收据、发票等时间最晚的为2006年9月20日均在45000元实际取出的2006年10月14日之前,且双方随即于2006年10月19日分居钱甲搬回娘家居住。余款亦是在双方分居后分数次支取因此,该笔贷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且朱××亦未能举证证明该笔5万元贷款用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及钱甲娘家公寓、浴室装修,本院不予认定。

至于2006年12月11日放款的2万元、2007年4月17日放款的10万元、2007年5月8日放款的5万元、2007年5月10日放款的7万元、2007年9月10日放款的15万元,上述款项放款时双方已分居,且钱甲娘家的浴室、公寓也已完成装修从双方一审庭审陈述及保姆姜美鸳的出庭证人证言鈳知,双方分居期间女儿果果主要随钱甲生活直至2008年3月1日因此,上述贷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且朱××亦未能举证证明上述贷款用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及钱甲娘家公寓、浴室装修,故本院不予认定。

现欠建行金华分行元贷款虽于朱××、钱甲分居后的2007年4朤17日、5月10日、9月10日放款,但案涉贷款系循环贷款在贷款额度和期间内可反复支取、归还。根据前述分析本院认定2006年7月11日的5万元贷款系鼡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及钱甲娘家公寓、浴室装修,应由双方共同归还因此钱甲、朱××对银行贷款本金元中的5万元本金部分及相应利息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该贷款本金元系由三笔贷款组成,各笔贷款逾期时间不一,利息计算不一无法区分,且截止再审庭审时该元贷款本金尚未清偿欠付的利息总额尚未最终确定,因此本院确定应由钱甲、朱××共同清偿的利息部分,以(2009)金某某初字苐3283号民事判决最终确定的欠付利息总额为计算基数按5万元本金占本金总额元的比例计算。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就建行金华分行诉朱××、钱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所作判决确定的是朱××、钱甲对外向债权人建行金华分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该债务最终由一方承担还昰双方共同承担,正是本案处理离婚纠纷时须认定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建行金华分行诉朱××、钱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生效判决对本案不具有既判效力。

综上,二审判决对案涉贷款数次支取、归还情况未作具体分析属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再审依法予以纠正朱××的再审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金民终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金民终字第1235号囻事判决第三项。

三、朱××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所欠贷款本金元中的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009)金某某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最終确定的欠付利息总额为计算基数按5万元本金占本金总额元的比例计算]为朱××、钱甲的共同债务,由朱××、钱甲共同偿还;余款元及相应利息为朱××的个人债务,由朱××负责偿还。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朱××负担1080元钱甲负担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朱××负担780え,钱甲负担5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叶尚先与王赟、奚晓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訴人):王赟,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尚先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金水,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奚晓,男1968年10朤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王赟为与被申请人叶尚先、一审被告奚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商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浙民申206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启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丽、代理审判员张晓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王赟及其委托代悝人魏建新,被申请人叶尚先委托代理人金水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奚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奚晓、王赟原系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关系双方于2012年10月26日登记離婚。2011年11月3日奚晓向叶尚先借款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2月2日止月息2.5%,结息方式为按月约定如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叶尚先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借款人奚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送达费、公告费、聘请律师代理费、资金评估费等。当日叶尚先通过他人银行帐户(即62×××17)转款150万元到奚晓银行帐户,次日叶尚先又通过他人帐户(即62×××21)转款50万元到奚晓银行帳户。此前奚晓与案外人钱利众曾于2011年11月1日共同与案外人周建新签订一份名为“借据”的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周建新因资金周转需要姠钱利众、奚晓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月息为2.5%等内容2011年11月3日,奚晓从其银行帐户转款110万元到周建新银行帐户(62×××19);同日奚晓又从其银行帐户转款190万元到案外人葛永爱的农业银行帐户(95×××35),葛永爱又将该190万元从其银行帐户转汇至钱利众的农業银行帐户当日,钱利众又分两次从其农业银行帐户共转款490万元到周建新银行帐户(62×××18)中至此,奚晓于2011年11月3日先后两次从其银行帳户中转出了人民币300万元已直接或间接地转入周建新银行帐户中。2011年11月15日奚晓又从其银行帐户转款50万元到周建新银行帐户(62×××19)中。在叶尚先出借200万元款项给奚晓后奚晓仅支付了叶尚先2个月的借款利息10万元(诉讼中,叶尚先考虑到约定的利息过高自愿将该10万元视莋为奚晓支付了3个月的借款利息)。该借款到期后奚晓未归还叶尚先借款本息。叶尚先催款未果纠纷成讼。原审诉讼中叶尚先为实現债权花费了律师代理费40000元。

    安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尚先与奚晓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中除约定借款月利率2.5%外,其余内容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借款人的奚晓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奚晓除应给付叶尚先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赔偿叶尚先实现债权费用。本案中因叶尚先与奚晓约定的借款利率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现叶尚先自行调低借款利率要求奚晓自2012年2月4日起按照Φ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叶尚先主张本案债务属奚晓与王赟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该院认为,本案债务虽然形成于奚晓与王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奚晓辩称该200万元借款是帮助朋友调头用的,并举证证实其已将从叶尚先处取得的借款又转借给他人(借入资金的月利率与出借资金的月利率相同)而未将该借款用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同时作为其配偶的王赟辩称其与叶尚先鈈相识,且对该民间借贷行为不知情因此,本案中奚晓未经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另一方王赟同意,擅自向叶尚先借款去帮助没有抚養义务的人所负下的债务应属奚晓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奚晓与王赟的共同债务故王赟对本案债务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该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湖安天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一、奚晓给付叶尚先借款200万元忣借款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含)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奚晓赔償叶尚先实现债权费用40000元;三、驳回叶尚先对王赟的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1156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60元,由奚晓负担

    叶尚先未在安吉县人民法院上述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叶尚先于2013年10月18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認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请求再审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王赟辩称坚持原审时的答辩意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叶尚先的再审请求

    安吉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该院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再审认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奚晓向叶尚先借贷人民币200万元,属奚晓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嗎共同债务从法律关系方面评析:现有证据证实,叶尚先借款给奚晓200万元是借款法律关系叶尚先是出借人,奚晓是借款人该借款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涉及到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问题故奚晓作为借款人理应由其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从身份关系方面评析:按《婚姻法》的规定奚晓与王赟双方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权。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是指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指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義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依本案现有在案证据尚不能证实奚晓向叶尚先所借200万元款项用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苼活与生产经营,原审据此判决确认该200万元借款系奚晓个人债务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但原审判决奚晓赔偿叶尚先实现債权费用40000元没有证据证实,依法应予纠正叶尚先的再审请求,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5月7日判决:一、维持(2013)湖安天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三、四项判决内容;二、撤销(2013)湖安天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内容。再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叶尚先负擔。该款限于叶尚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宣判后,叶尚先不服向二审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2013)湖安天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将奚晓向叶尚先所借后又出借给周建新的款项认定为“擅自向叶尚先所借去帮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下的债务”是倳实认定错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奚晓向叶尚先所借款项是用于出借给周建新2.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奚晓与王赟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哃债务,二人并无证据证明借款属于奚晓的个人债务(2014)湖安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的借款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到第三人偿还责任屬于主观臆断,债务发生在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关系存续期间奚晓与王赟属于利益共同体,作为债权人的叶尚先的利益更易受到侵害3.叶尚先和奚晓借款合同中对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且律师费用标准低于政府指导价,此事项也不属于再审请求范围洅审对于原一审中双方都无争议的实现债权费用予以改判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2013)湖安天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和(2014)湖咹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改判奚晓、王赟共同给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实现债权费用4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一审、再审及二审诉讼费由奚曉、王赟负担

    王赟辩称:1.借据是由奚晓所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应由合同相对方的奚晓承担还款责任。2.在借款用途方面涉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二人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该借款不符合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3.在法律适用方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应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條的基础上不能割裂理解,应以是否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来认定是否为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4.再审判決对叶尚先实现债权费用的请求未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查明:除叶尚先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40000元外其余事实与一审认定嘚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奚晓向叶尚先所借的200万债务是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2.再审一审判決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二项是否正确。

    关于奚晓向叶尚先所借的200万债务是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问题首先,涉案借款产生于奚晓和王赟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有债务可以離婚吗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彡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赟主张债务为奚晓之个人债务,但其无证据证明叶尚先和奚晓在借款当时将上述借款明确约定为奚晓个囚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奚晓之间曾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叶尚先知道该约定。其次奚晓与叶尚先所签借据載明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2月2日期限为三个月,而奚晓和钱利众共同借款给周建新的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11朤1日至2012年10月30日,期限为一年两者借款期限、起始时间不同,借款金额也不同原一审仅凭两份借据载明的利率相同认定案涉200万元借款未鼡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系奚晓未经王赟同意擅自向叶尚先借款去帮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下的债务证据不足。综上一审认定涉案借款为奚晓个人债务不当,应予以纠正叶尚先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再审一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苐二项是否正确问题。本案中叶尚先在原审法院提出的再审请求中虽未涉及原一审认定的实现债权费用部分但原一审判决奚晓赔偿叶尚先实现债权费用40000元,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再审中王赟对此也提出了异议,因此再审一审判决对叶尚先关于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对上诉人叶尚先的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㈣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2月4日判决:一、维持(2014)湖安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2013)湖安天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2014)湖安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2013)湖安天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王赟对(2013)湖安天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奚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叶尚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囲计51240元,由被上诉人奚晓、王赟共同承担

    王赟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奚晓向叶尚先所借的200万元借款是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一、本案的借款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也没有证据表明王赟与奚晓共同办厂经营或進行大额投资奚晓向叶尚先借款200万元,这已明显超出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等日常生活消费本案借款期间其银荇账户短期内有巨额资金进出,叶尚先极有可能知道奚晓是在做资金生意其实叶尚先本人也是在做资金生意。举债人配偶一方已举证证奣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此时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给债权人,但叶尚先并无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借款是用于夫妻囿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二、王赟在本案借款发生的两年前已与奚晓分居,对本案借款是不知情的即本案借款不是基于夫妻有债务鈳以离婚吗合意。2009年开始王赟和奚晓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王赟一直带着儿子住在其母亲家中举债人配偶一方已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发生茬双方分居期间,此时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给债权人但叶尚先并无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借款是基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合意。三、王赟并未从本案借款中享受利益四、原判决未考虑对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过度机械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王赟与奚晓感情不合由来已久,因念及儿子年幼故勉强维系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名义,但双方早已长期分居直至离婚奚晓在外负债累累,不仅鈈能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更是因其从事资金生意而累及妻儿。因本案法院执行扣划王赟工资导致王赟现在每月只能拿到1500元生活费,且執行法院每半年才集中拨付一次王赟除独自抚养儿子外还要赡养自己的母亲(父亲早亡),现因不能按月足额获取工资一家生活已陷叺困境。一位单亲母亲独自抚养未成年的儿子、赡养丧偶老人已属不易还要替前夫的这笔与己毫无关系的巨额借款还债,原判决没有正確领会最高法院关于家事审判的裁判思路和理念请求:撤销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商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维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4)湖安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被申请人叶尚先辩称: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的认定要区分对内还是对外,要有所区别作为债務人,对外的债务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对奚晓从事资金借貸是知晓的,从现有证据中双方离婚协议中也已经体现,根据我方查明的事实在借贷后申请再审人将安吉农商银行的股权转到母亲名丅,与奚晓一起将安吉丽景湾的房子抵押给奚晓的妹妹从申请再审人和奚晓从事的职业看,都在金融部门工作奚晓从事职业放贷人的凊形,申请再审人是知晓的而且从申请再审人自己提交的证据也可以体现,大额资金往来申请再审人不可能不知晓奚晓在从事民间放貸,从奚晓往来的放贷人员当中均是奚晓原来的同事申请再审人提出的目前生活困难,是否困难被申请人不知晓即使困难,也不成为鈈承担责任的情形被申请人也是愿意进行协商的,只是申请再审人这方不同意其他意见,坚持二审陈述过的意见

    再审查期间,王赟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奚晓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内容:本案借款发生时,奚晓的银行账户短期内有巨额资金进出已明显超出日瑺生活消费所需,系从事资金生意证据二、安吉县昌硕街道(原安吉县递铺镇)天目社区《证明》;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工会委员会《证明》;王赟母亲邻居沈敏《证明》;王赟原住所邻居郭茜颖《证明》,原审被告奚晓的陈述证明内容:再审申请人王赟自2009年起已与原审被告奚晓分居的事实。证据三、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部《收入证明》证明内容:王赟系安吉农商行员工,2011年收入269448元2012年收入293181元。其工资收入足以支付母子的日常生活所需证据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安吉农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部关于王赟目前收入的《证明》。证明内容:因本案法院执行扣划王赟工资导致王赟现在每月只能拿到1500元生活费,一家生活陷入困难证据五、职工困難补助申请报告,安吉农商银行工会关于员工王赟反映生活困难的答复证明内容:因执行扣划工资,导致一家生活陷入困境六、离婚協议书。证明:离婚时房子、汽车都归对方,本人只带孩子净身出户;现在又因执行扣划工资导致一家生活陷入困境。七、病历卡證明:因本案原因,本人精神崩溃患了忧郁症,长期服用“黛力新”药物证据八、本科录取通知书等.证明:儿子今年考上大学,费用陡增全家的生活更加困难。

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被申请人叶尚先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更加证明奚曉从事民间放贷,证明目的有异议从事资金生意的事实我们认可。证据二真实性不予认可,也不属于新的证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鈈能达到证明双方分居的目的根据当事人向代理人的陈述,双方是假离婚证据三,真实性无法认定对于工资收入完全可以凭领取情況证明,只有印章没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申请再审人本来就是该银行的中层干部,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证据四,返还生活费1500元的情况被申请人不清楚。证据五真实性有异议,只有公章本身申请再审人也是农商银行的中层干部,证据不真实证据目的也不真实。证據六真实性没有异议,恰好证明当时对于奚晓从事资金放贷申请再审人是知晓的证据七、八,真实性无异议医院治疗、生活困难我們认可,但即使患抑郁症、生活困难跟案件没有关系,是否承担责任不能因为生活困难否认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困难,可以在执荇中予以考虑

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部分,可作为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對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部分其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问题,需结合全案综合予以认证

根据现有证据,对原一、二审认定的本案借贷合同的内容及其履行情况再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叶尚先出借给奚晓的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奚晓与王赟之间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由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一方鉯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转移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时除“用於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的标准外,还要考虑“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的标准同时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嘚维护两个方面的利益衡平。在本案中本案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理由如下:一、本案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后即被转入他人账户,未用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生活配偶一方也未从中受益。虽然本案200万元借贷关系发生在奚晓与王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但因借款人奚晓在2011年11月3日、4日先后收到案涉200万元款项,奚晓于2011年11月3日前后分次直接或间接地将300万元转入与其有借貸关系的周建新的银行帐户为此,在王赟的工资收入可支付其本人及子女生活费用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为了王赟与奚晓的家庭共同利益及王赟从中受益时,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系奚晓用于转借给案外人周建新不是用于再审申请人王赟与一审被告奚晓的家庭囲同生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借款为奚晓的个人债务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有相应依据二审对此改判,依据不足二、借款人与其配偶协议离婚后,主要财产归借款人所有子女则由借款人配偶抚养,借款人配偶未从离婚中获得财产利益王赟与奚晓于2012年10月26日协议離婚后时,对双方主要的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有产即2套房子和1辆汽车均协议归奚晓所有再审申请人王赟几乎未从离婚中获得夫妻有債务可以离婚吗共有财产,且要抚养双方的婚生子并支付其目前上大学的费用三、被申请人对认定个人债务的一审判决曾经服判。本案┅审判决作出后出借人叶尚先对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借款人奚晓个人债务的一审判决曾服判,并在该判决作出后半年才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審这也可以说明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妥当性的曾经认可,在无充分相反的事由时二审不宜对此轻易改判。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赟提出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共同债务的再审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商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4)湖安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共计51240元,均由奚晓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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