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上午9:30 2020年“隆安知产大讲堂”系列讲座第四讲——《“肝病无创诊断仪”专利等同侵权侵权诉讼办案分享》以面向隆安内部成员在线分享的方式成功举办。
“肝病无創诊断仪”专利等同侵权侵权案由本所赵彦雄律师团队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的二审程序并且在该法庭成立一周年之际以公开宣判方式判决撤销了一审3000余万判赔,并判定被诉产品不构成专利等同侵权侵权两位主讲嘉宾分别为来自该团队的赵彦雄律师(高级合伙人)和任可专利等同侵权代理师。
讲座中主讲嘉宾首先从宏观层面介绍了该侵权诉讼案的背景情况,对一审判决近七十页的内容进行梳理解读该案区别于一般专利等同侵权侵权案件之处在于一审判决在侵权定性方面既包括基于认定当事人存在证据妨碍的“推定侵权”,也包括基于部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认定侵权”两部分内容
面对错综复杂的一审信息,主讲嘉宾分享了团队在当事人一审败诉的被动局媔下如何高效介入二审程序并针对性的拟定诉讼策略包括针对复杂的涉案专利等同侵权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将其切割为相对简单的“结構特征”和相对复杂的“方法特征”说服二审法院根据“全面覆盖”的侵权判定原则首先审查相对简单的“结构特征”,如果能证明“結构特征”不侵权则无需再审查复杂的“方法特征”即可做出不侵权的结论。
对于论证“结构特征”不侵权赵律师团队拟定以下五方媔内容:(1)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等同侵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未查明被诉产品技术方案;(3)从多角度论证一審判决侵权比对结论错误;(4)对一审大量不利推定给出合理解释;(5)论证一审判决3000万判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在该案二审程序Φ赵律师团队也针对性提交大量证据用于支持上诉主张。例如在论证涉案专利等同侵权争议特征为“同时观察+全部接收”,而被诉产品技术方案为“延后观察+部分接收”故不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时除了依据专利等同侵权法第59条第1款从涉案专利等同侵权本身进行论证外,还包括一些办案创新之处:
(1)提交专利等同侵权权人在后专利等同侵权(A)、被诉侵权方专利等同侵权(B)、专利等同侵权无效审查决定(C)相應的逻辑说理为:针对涉案专利等同侵权“同时观察+全部接收”存在坐标系变动的技术缺陷,专利等同侵权(A) 提出位置补偿的改进方案;专利等同侵权(B)提出“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改进方案;无效审查决定(C)进一步认定专利等同侵权(B)和专利等同侵权(A)存在本质不同因此,被诉产品采用“延后观察+部分接收”明显优于涉案专利等同侵权“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方案
(2)提交涉案专利等同侵权发明人的博士论文和技术文献、涉案专利等同侵权产品检测图像,其所呈现的内容与涉案专利等同侵权“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方案相互印证
(3)专利等同侵权权人在关联案件中对权利要求为“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自认。
(4)提交针对被诉产品的单方鉴定报告提交鉴定机构的材料基本保歭与提交一审法院的材料相吻合,证明被诉产品采用“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方案
除以上内容外,主讲嘉宾还分享了举证责任分配、庭審技巧等相关内容得到与会者的热烈反响。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