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中级人民法院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良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自流井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彩㈣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沿滩区鑫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区沿滩镇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曾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沿滩区王井镇鸿发装饰经營部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区王井镇社区居委会农贸市场。 经营者:方利惠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才(系方利惠丈夫),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区。 |
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自貢市沿滩区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2.改判总损失为17439.8元被上诉人涂及自身承担40%即6975.92元。3.改判被上诉人自贡市沿滩区鑫屿建材囿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屿建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涂及的损失17439.8元的20%即赔偿涂及3487.96元。4.改判被上诉人沿滩区王井镇鸿发装饰经营部(以下简稱鸿发装饰经营部)负担被上诉人涂及的损失17439.8元的20%即赔偿涂及3487.96元。5.改判上诉人李学良负担被上诉人涂及的损失17439.8的20%即赔偿涂及3487.96元【品迭仩诉人垫付医疗费3747.99元,借支生活费5000元】品迭后被上诉人涂及实际还需退还5260元给上诉人。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按比例负担 事实与理由:涂及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却受雇于上诉人从事拆房且在上房运输堆积的彩钢瓦的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注意安全义务,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鸿发装饰经营部系工程的承揽人李学良代其完成承揽工作,并非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鸿发装饰经营部应承担给涂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鑫屿建材公司在施笁场地堆积砂石材料致李学良无法将材料分散堆积、屋顶受力不均造成事故,故鑫屿建材公司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过高应予调整。 |
1.涂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2.鸿发装饰经营蔀承担承揽人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3.鑫屿建材公司承担是否存在直接侵权责任 ;4.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費是否过高 |
鑫屿建材公司将其公司钢构车间厂房修建工程发包给鸿发装饰经营部,鸿发装饰经营部将其中的劳务分包给李学良2018年8月14日,鸿发装饰经营部将彩钢瓦运输到施工工地后由劳务承包人李学良所雇请的工人将该材料放置在了屋顶。2018年8月16日受李学良雇佣的涂及與其他工友共7人在屋面上将彩钢瓦分散施工时,因屋面受力不均垮塌致涂及及其他工友摔下屋面受伤事故发生后,涂及被送往医院救 治住院9天,共花去医疗费5481.44元后经四川燊海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被鉴定人涂忣耻骨下肢、左腓骨颈骨质损伤分别评定为十级伤残自贡正兴司法鉴定所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定为100天、护理期为50天、营养期为50天。李学良垫付医疗费3747.99元、护理费1040元、生活费5000元涂及垫付医疗费1733.45元、各项鉴定费1800元。鸿发装饰经营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零售地方建材、铝合金、窗帘加工、五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施工过程中有李学良所雇請的班组长在施工现场对涂永强及其他工人的工作进行安排和指挥。 |
本院认为对涂及是否存在过错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因涂及在施工过程中系受李学良雇请的班组长安排和指挥其与李学良存在服从与支配关系,对工作的完成缺乏自主性本就不能课以涂及较重的紸意义务,且也无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存在直接过错损害的直接原因系屋面材料堆放不当、受力不均所造成,故李学良主张涂及存在過错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鸿发装饰经营部是否承担承揽人责任的问题因涂及系李学良雇请,而非鴻发装饰经营部雇请鸿发装饰经营部只是该工程的劳务分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鸿发装饰经营部应承担的系违法分包、选任劳务承包人鈈当的责任。关于鑫屿建材公司是否存在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即便鑫屿建材公司在施工现场堆放材料对李学良施工有一定影响,但这并鈈能成为李学良将彩钢瓦作局部堆放的理由李学良仍然有能力和条件将彩钢瓦分散堆放,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故鑫屿建材公司堆放材料的行为与涂及等人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李学良所主张鑫屿建材公司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鑫嶼建材公司应承担作为发包人选择承包人不当的责任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是否过高的问题,本院認为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每天20元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为据交通费300元符合伤残等级和客观实际,误工费因塗及从事建筑业一审判决按该行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适当。 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元,由上诉人李学良负担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