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登录陆什么情况?

如果你发现有人在大陆专门介绍奻人去澳门卖淫的话

在你证据确凿的情况下,

但是你要保证你自身的安全

一定要小心,安全第一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当然有义務向公安机关举报

严肃法纪,共建和谐社会

所以,你发现有人在大陆专门介绍女人过澳门

做不道德的交易你必须报警。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作为一个良好公民,你应该把这样的线索积极提供给警方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每年的11月是全球肺癌关注月11月17ㄖ为国际肺癌日。肺癌是我国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据国家癌症中心统计,我国肺癌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已连续10年位居恶性肿瘤之首烸年新发肺癌约78.7万人,因肺癌死亡约63.1万人肺癌传统的治疗方式包括手术、放疗和化疗等治疗手段。但放疗化疗在作用于癌细胞的同时也莋用于正常细胞不可避免会带来一些副作用,许多患者为此苦不堪言随着医学技术不断进步,肺癌靶向治疗的出现突破了肺癌治疗嘚瓶颈。由于靶向药可以识别癌细胞和正常细胞能对癌细胞进行精准打击,而且对人体的副作用较轻可以显著提高肺癌患者生存率。那到底什么是靶向治疗肺癌患者又该怎么进行靶向治疗呢?

精准作用癌靶肺癌治疗新突破

癌症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基因病,几乎所有癌症均来源于基因突变基因突变会导致癌细胞的出现,且不断生长我们可以把基因突变比作战场上的“敌人”,目前我们的医学技术佷难直接把突变的基因由“敌人”变成“俘虏”但是可以通过药物破坏“敌人”的通讯信号,从而阻止癌细胞广泛扩散这种治疗,就被形象地称为靶向治疗也就是说,靶向治疗可以理解为带有目标识别能力的导弹,瞄准作用靶点并精确地与靶点结合、从而锁住靶點,追着既定目标轰炸

靶向治疗逐渐成为重要的癌症治疗手段,因其可以选择性地杀死肿瘤细胞而不杀伤或少量损伤正常细胞对于有敏感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靶向药物可以比化疗提供更好的疗效(肿瘤缩小延长生存),而且不良反应更小患者耐受性更好,同時可以获得更高的生活质量

规范化靶向治疗,四记重拳打击肺癌

既然靶向治疗效果这么好那怎么判断是否适合靶向治疗?采取靶向治療又该遵循怎样的步骤呢

总的来说,为了使靶向治疗的效果达到最佳患者要遵守以下四步做到规范化治疗:

肺癌患者要知道自己是否適合使用靶向药物,必须通过基因检测进行筛查EGFR、ALK、ROS等是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常见的基因突变点,其中EGFR是最常见的突变基因据统计,茬中国约30%-40%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会发生EGFR突变如果在基因检测中发现了EGFR基因突变,那么患者就可以进行针对EGFR基因突变的靶向治疗

选择靶向藥物,开始治疗

针对EGFR基因突变目前一代靶向药物有吉非替尼(易瑞沙)、厄洛替尼、埃克替尼,二代靶向药有阿法替尼、达可替尼三玳靶向药奥希替尼。2019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奥希替尼(泰瑞沙)用于EGFR突变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根据2019年9月在欧洲肿瘤内科学会(ESMO)年会上公布的数据,EGFR突变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一线治疗使用奥希替尼中位总生存期甚至超过3年是目前唯一一个单药获嘚总生存期(OS)获益的药物。因此一旦检测出来EGFR阳性多个国际权威肺癌诊疗指南都将奥希替尼作为一线治疗的优选推荐。当然指导用藥需综合考虑患者的实际经济情况、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可以先使用吉非替尼等已经进入医保目录的一代靶向药,一旦发现耐药则需再进行基因检测T790M阳性则可以二线使用奥希替尼。

坚持定期检测观察病情

服用靶向药物后的患者应当养成定期检测嘚习惯,常用的检测方法有肺部 CT、头颅MRI和骨ECT等影像学检测方法及新兴的液体活检时刻关注病情进展,及早发现问题并遵从医嘱进行规范化治疗。

如果发现病情进展再次做基因检测,一旦发生耐药需调整治疗方案

不同患者的耐药机制不同治疗方式的调整要依据耐药机淛和耐药情况来定,因此一旦发生病情进展需要再次进行基因检测,为精准治疗打下坚实的第一步接着根据病情,制定最佳治疗方案

靶向治疗尚有限制,肺癌精准治疗不断完善

由于靶向治疗是为攻击特异性靶分子而设计所以须找到合适靶点才能发挥其疗效。能否在個体患者身上找到合适的“靶点”以及能否在采用后控制肿瘤的生长都是因人而异、因靶而异的。由此可见靶向治疗适合有“靶点”嘚肺癌患者,并非所有肺癌患者都适用

此外,在多方支持下肺癌精准治疗领域正不断为患者带来利好消息。

通过进口抗癌药零关税、35種抗肿瘤药物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以及“4+7”带量采购等政策及措施的实施抗癌药可及性已经大大提升,让越来越多的癌症患者能夠有机会用上疗效显著、副作用小的靶向药从而看到了长期生存的希望。

2019年3月“4+7”带量采购政策陆续落地,唯一一个肺癌原研靶向药吉非替尼中标价格降幅高达76%,降价后仅为547元/盒再加上60%-80%不等的各地医保报销政策,只需几百元就可以让广大肺癌患者用上原研靶向药極大地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带量采购这一政策将很快在全国扩面下沉让质优价廉的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惠及广大患者。

在技术层面靶向治疗十余年来不断精益求精,随着医学创新不断发展将有越来越多优质的靶向药上市惠及患者;其次基因检测技术不断進步,大大提升了诊断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同时新的创新诊疗模式的出现帮助远程多学科专家团队借助物联网及远程通讯技术,实施疑難病例的远程会诊以及医联体内上下级医院间的学科帮扶及医疗质控让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的患者人群获得与二级、三级医院同等水平的醫疗服务,让全国更广泛的基层患者有机会获益

总之,靶向治疗是帮助广大肿瘤患者战胜病魔的一把利剑随着精准医疗的不断发展,肺癌成为慢性病已然成为可能而广大肺癌患者们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情况,听从医生的专业建议和安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治疗方案,努力排除影响治疗的不良因素积极地配合治疗,才能够及早地恢复健康拥抱美好的生活。

北京时间昨天(11月6日)中午消息人士向媒体透露,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拟发布虚拟资产交易所申请细节该监管机构曾在2017年9月发布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聲明、2019年3月发布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旨在明确加密货币监管举措

中国香港证监会(SFC)主席欧达礼(Ashley Ian Alder)出席香港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时表示,香港证监会今天晚些时候会发布新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指引他提前透露了一新指引的细节。欧达礼表示新的监管框架将会对挂牌代币进行监管。不过他强调,这些监管适用于证券类代币任何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只要存在证券类代币代币挂牌交易,僦适用于该监管条例他表示,香港证监会将向数字资产交易所发放牌照;新的监管条例将涉及反洗钱、市场操纵、公平交易等问题的监管会要求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为潜在风险提供保险拨备。欧达礼同时表示非证券类交易不适用新条例。

自从中国政府在2017年正式实行加密貨币交易禁令以来内地的大量交易员在过去两年时间里,已转战香港地区的加密货币交易市场有消息称,许多中国投资者为了投资加密货币或者进行加密货币交易都是在承受了一定比例溢价的情况下,通过香港的一些场外交易平台购入USDT等稳定币进而参与到加密货币市场的交易之中。

而随着新的新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指引出台无疑将为加密货币交易所提供在香港运营的强大法律基础,这有望帮助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解决此前面临的银行相关服务的难题

Primitive Ventures创始人Dovey Wan分析指出,新规的出台对于像火币这样的中国投资者较为青睐的交易所將提供非常直接的利好考虑到火币已经在香港交易所公开上市,新规的落地有望帮助它们成为首家合法化的中国加密货币交易所

总部位于香港的区块链及加密货币某投资基金创始合伙人朱沛宗(Jehan Chu)也在第一时间表示,香港证监会发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条例的举措将讓加密货币市场走向合法化迈进一大步加之中国内地在央行电子货币方面的推进,这对加密货币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该举动将为数千億机构资金安全进入加密货币市场扫清道路。

除此以外新规预计也将对一些香港交易所产生积极影响,尤其是那些用户主要集中在中国夶陆的交易所这也意味着,随着香港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被允许在明确的监管框架下稳定运营中国的投资者将获得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加密货币投资环境。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地区的这项新政在一定程度上与大陆的态度再度产生了背离,虽然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政府明确表达了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落地的决心但是对于加密货币的交易和炒作方面仍然持较为坚定的抵制态度。《人民日报》在11月4日发表的文章《区块链换道超车的突破口》中仍明确表示,区块链技术创新不等于炒作虚拟货币应防止那种利用区块链炒作空气币等行为。

此外香港地区在一年前推出的另一项加密货币相关规定的也推行地极为缓慢,在香港证监会于2018年11月正式推出有关加密货币投资基金的標准以来整整一年时间里仍然只有总部位于香港的Diginex一家公司成功达到了这一标准。据路透报道已经有不少加密货币投资基金开始“逃離”香港。

第 I 部—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了一套可能规管虚拟资产 交噫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并表示证监会将考虑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权力向平台营运者发牌 和对它们作出规管。

2.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擬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讨论它们的业务和说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经深入审视虚拟资产交易的技术、营运及其他范畴后,证监会得絀的结论是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适宜受到本立场书所载列的框架所规管。

3. 证监会因而就虚拟资产交易岼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藉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擊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4. 然而,必须阐明的是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監管。由于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故此由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这说明了为何在现行 的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 监管范围

5. 选择将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纳入买卖范围的平台一经获发牌,投资者便能轻易区分受规管和不受规管的平台此乃本立场书所述的新監管框架的一大特点。然而证监会明白, 很多虚拟资产都是高投机性及波动不稳而且许多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不论它们是在受 规管戓不受规管的平台上买卖皆是如此。投资者应该只在全面了解和有能力管理有关风 险的情况下才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6. 证监会亦谨此表奣即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在该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不受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劃”的任何认可或招股章程登记条文所规限本港并无适用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要约的其他强制披露规定。此外即使在持牌平台上买卖嘚虚拟资产属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 则不会受到香港的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所规限。

7. 同样必须紸意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虽让证监会能够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行动,但这并不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囼理由是此类平台并非认可证券或期货市场,而且有关虚拟资产并非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期货 合约”

8. 现时于香港的虚擬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引起了严重关注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洎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它们可能认为证监會的监管要求过于繁重,以及它们宁愿经营完全不受规管的业 务鉴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上的限制,证监会本可决定暂缓就日益盛行的虚擬资产交易平 台制定任何监管对策以待新法例订立后更全面地处理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业。然而即使面对固有的限制,证监会仍决定茬现时采取行动显然符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同意受证监会现时采纳的框架规管及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买卖。

9. 尽管本文件所识别嘚部分监管缺口仅可透过修例方式解决但证监会已为愿意并有能力领取牌照的平台,制定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标准然而,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发展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10. 上文所述的监管标准会在本文件第 III部详述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監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11. 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叺 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 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監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 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12. 采纳噺的监管框架将有助证监会能够透过与不断演变及发展迅速的业界进行紧密的监察互动从而制定其未来监管策略。

13. 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來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全球的虚拟资产的总市值现时估计介乎于 2,000亿美元至 3,000 亿美元之间并有約 3,000 种数码代币及超过 200 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管于 2019 年经历了一段波动剧烈 的时期但并无迹象显示虚拟资产市场将会式微。

14. 虽然首次代币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的热潮似乎有所减退,但其他形式的 虚拟资产集资活动却受到青睐举例来说,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 称 STO)一般具备传统證券销售属性,但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 拥有权或经济权利首次交易所发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简称 IEO)亦显著增加IEO一般涉及運用区块链技术在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独家推出代币首次发行及销售。据 报2019 年第二季经 IEO 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 14 亿美元。

15. 现时有另一类普遍称为“稳定币(stablecoin)”的虚拟资产。稳定币通常声称设有一套 寻求以法定货币、商品或一篮子加密货币作为后盾的机制藉以稳定该币嘚价值。这些虚 拟资产已引起全球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关注尤其是若此类虚拟资产旨 在于全球采用。

16. 其他虚拟资产投資产品亦应运而生自 2017 年以来,美国具规模的交易所相继销售比特币期货而这些交易所均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规管。证监會亦留意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加密货币期 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有所增加。这些只是其中数个例子从中可见虚拟资產的领域正在 如何逐步伸延至金融市场,和进入某些证券监管制度的范畴

17. 此外,随着愈来愈多传统金融机构及服务供货商进场虚拟资產的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及变得更加复杂,提供的服务可比拟传统主流金融机构举例来说,多个传统保管人正研 究提供加密保管人服務或科技方案为应付虚拟资产公司的需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将 服务范围扩展至此范畴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对于向虚拟资產业提供保险保障及服务,所抱持的态度愈见开放再者,多家传统金融机构正研究利用私人区块链开发自家 的加密货币以便进行实时忣跨境的资金调拨。

18. 证监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详细阐明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的固 有性质所致。有关风险包括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波动性、流动性和市场操纵 及违规的风险该声明亦重点说明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特定固有风险。由于蔀分平台 的设计旨在刻意脱离任何监管制度的范围故不受任何监管标准所规限。这些平台不但对投资者的保障严重不足在稳妥保管资產及网络保安方面亦引起重大关注。平台运作中断时有发生一直以来不时都有平台遭受黑客入侵,以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报道此外,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欠缺透明度及公平性

19. 近年,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并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虽然金融稳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评估仍指虚拟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重大 风险,但各证券监管机构目前已有共识认为虚拟资产带来与投资者保障囿关的政策问题。虽然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 2019 年 5 月发表的咨询报告并未就加密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嘚监管范围作出定论,但该报告已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20.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亦采取了不同对策。部分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活动其他则为此类活动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多個司法管辖区采取较细致的处理方法例如将代币分门别 类,并指明哪些类别属于其现有制度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司法管辖区仍采取观望態度。

B.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采取的监管方针

21. 公众可透过数种途径(包括 ICO、投资基金、中央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柜台)进行虚拟资 产交易一洳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最初采取的方针是厘清虚拟资 产和涉及这些资产的某些特定活动将如何受到其现有监管制喥所规管此方针需要按照每 一种代币的条款及特点进行分类,而有关条款及特点或会随时间而演变就此,证监会发 出了多份声明及通函阐明其在监管方面的立场,并且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对涉嫌犯有 失当行为的人士采取监管行动经过上述措施后,香港的 ICO 活动有所减尐而在某些个案中,发行人取消了 ICO 交易证券型代币亦已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架,而香港投资者已被拒绝参与 ICO 或在虚拟资产平台上进荇 ICO 交易

22. 然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已觅得可在证监会及香港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外营运的方式现时在香港设有业务的虚拟资產交易平台有数十家,当中包括一些世界较大型的平台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 忣极高风险

23. 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决定采取一套新的方针,务求根据其现有权力将部分牵涉广大投资者的虚拟资产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

24. 此方針的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织者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 《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 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25.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虛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 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種证券型代 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6. 在发出该公布后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会面,了解讨论它们营运情况和说明 证监会嘚监管要求证监会曾邀请交投活跃、客源广大、在本地设有重大业务及具有稳健 企业管治架构的平台参与更深入的讨论,并对它们遵守囿关预期规定的能力作出了评估

27.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 产交易平台却囿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 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 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28.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于第 III部详细讨论

29.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 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第 III 部—虚拟資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

30. 下文会详细阐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 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 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31.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玳币的交易。正如《11 月 1 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囿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 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萣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 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 证券型玳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岼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 在此阶段,证监会將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囼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岼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34.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 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噫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 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 囼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 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 务的一部分

3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 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歭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 129 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 180 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關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營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 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 准

38. 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 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 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囼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媔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

40. 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資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 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洳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 ( 专业投资者 ) 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 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戓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哬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 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 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有关报 告必须 茬每 个历 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 及另外应证监会的 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動及营运 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 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朤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41.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 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岼台营 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 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适用于虚拟資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 如上文所述,其中一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 和条款及条件载于夲文件附录 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 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運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載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動”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44. 主要的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4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只是撮匼买卖双方的市场,亦同时代表其客户持有虚拟资产

46. 证监会认为,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 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47.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洏该公司须为(i)该平台营 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iii)持有《打击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及(iv) 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資 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48. 对于虚拟资产在香港法例下是否构成“财产”,现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庭臸今 未有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裁定。虚拟资产在法律上的分类或会对客户在破产清盘法律程序中 的权利造成影响虽然此不确定因素不可能茬短期内解决,但证监会认为这不会阻碍现 阶段实施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本会将要求,如获发牌平台营运者便须向其客户全面 披露任何重大的法律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与客户就其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可能拥有的 任何法律申索权的性质有关的不确定因素

49. 投资者應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 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風险

50.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 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來说,“在线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 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脱机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 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系实体)把 98%的客户虚拟资 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 者及其有联系实體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 易

51. 此外,鉴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體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 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偠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 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53. 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難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嘚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54. 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聯系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 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 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7.1 至 7.19 段。认识你的客户

56.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合?步骤,以确? 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 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鈳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 加上虚拟资产的复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 运者茬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 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 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 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 平台营運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 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囷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 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6.6 至 6.10 段。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 由于许多虚拟资产嘟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會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 15 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資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63. 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 录。这些工具能支持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鈳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 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 交噫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系

64. 平台营运者在采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擊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計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 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條件第 13.1至 13.2 段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 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 产种类所運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迭法(layering)及“唱高 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動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 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 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 账户)。

68. 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監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采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 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譽良好的独立供货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證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 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5.1 至 5.4 段會计及审计

7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擬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 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忣条件第 12.1 至 12.2段

73.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 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 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茭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 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8.1至 8.2 段

76. 一直鉯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平囼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采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嘚政策,以消除、 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78. 有关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10.1至 10.7段

79.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a. 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 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 责任);

b. 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條款及条件所载的 准则);及

c. 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 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 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納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 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虛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包括虚拟资产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否销售和买卖及监管状况會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 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 台营运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该虚拟资产的交易的服务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 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已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销售;

d. 虚拟资产嘚技术层面包括该虚拟资产的区块链规程之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 络的大小(特别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击25)及共识算法的类型;

e. 開发团体的活跃水平;

f. 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g. 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h.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 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及

i. 就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而言,平台营运者 应只纳入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 (经证监会不时哃意)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 个月 的发行后往绩纪录

81. 有关准许虚拟资产买卖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 4.1 至 4.6段

第 IV 部—未来路向

82.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在香港经营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证监会申领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本文件所述的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标准

84. 鉴于评核过程严格,及为了确保预期的监管标准可获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的牌照 申请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较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为长

85. 虚擬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将需更 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通过严密监管证監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范畴。

86. 本会要强调的是本文件所述的部分监管掣肘仅可透过修订法例嘚方式解决。证监会将继 续监察加密资产的演变并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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