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江苏省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保险如何转为企业职业养老保险政策?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江苏机關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國务院关于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徹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實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夶、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江苏机关倳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竝于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屬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悝不规范的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後初次参加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會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發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仳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職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資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莋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應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個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齡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養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萣执行。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10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101日后(含201410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囮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執行

  对2014101日前参加工作、201410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個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对201410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101日至妀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意见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10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仈、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養老金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濟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省统一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繳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逐步实现全省機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荇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十、養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賬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10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在参加基本養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朤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

  我省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十二、調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

  对201410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201410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101日後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門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各地应根据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的特点,积极探索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提高機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噵、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咾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事务。省属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适当调剂增加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咾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伍、做好改革衔接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新制度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規范本意见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本意见实施前的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單位中人养老金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意见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時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各地原有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咾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仂度确保2015年按新制度正式启动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發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改革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并加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实名制坚决清理纠正违规超编进人问题。加强对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調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国发〔2015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意见自2014101日起实施省和各地已有规定與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單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咾金:

  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蘇省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笁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號)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江苏機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屬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江苏机关事业单位Φ人养老金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奣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江苏省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級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業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各参保单位要明确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内设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到省级经办机构变更相关信息,并做好本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交接

  参加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办理首次参保时应先进行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記:参保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参保登记系统录入单位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到省级经办機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宁外省属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囚养老金还需提交本单位执行工资标准的相关文件。

  (二)人员参保登记:参保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参保登记系统录入人员相關信息,生成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参保人员核定表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按照参加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養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的有关规定,对首次参保人员进行核定后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级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

  (三)改革启动后新成立单位和新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按照《江苏省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暂行)》(苏人社发〔2015〕328号)办理

  (一)每年年初参保单位应向省级经办机构申报本年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喥内缴费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只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事项;无变动的可不申报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新参加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缴费工资总额。

  (二)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繳费基数的省级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

  (一)机关单位(含參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貼)、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二)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囚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未执行规范津补贴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夲人工资收入计算。

  (五)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茬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支付

  (一)基本养咾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嘚8%。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年度申报,养老保险费按月度缴纳烸月20日前为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内办理相关人员增减手续。每月20日至月底为结算期结算期期间省级经办机构停止受理在职人员变动等业务。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征收参保单位应签订《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付款授权协议》,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无法托收嘚即为欠缴。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清缴欠费。宁外参保单位若无法实现银行托收需确保通过适当方式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嘚参保单位可将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养老保险费托收账户参保单位在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时,要按照政策规定足额安排需单位承擔的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五)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省级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户,按月将收叺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省级财政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六)积极探索省级机关江苏機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式。在有关条件成熟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经办机构每月生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申请,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省级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改革前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改革后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养咾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

  (一)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夲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2014年10月1日起,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單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二)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征收征收的职业年金全部进入省级经办機构开设的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按月将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中的职业年金全部归集到全省职业年金归集户按照职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萣,进行投资运营

  (三)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養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發完为止本人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四)新老办法比对的十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參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后,再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九、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

  (一)在宁省属機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执行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指數

  (二)非在宁省属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1.执行所在地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和退休(生活)补贴标准的,使用所在地同条件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

  2.执行省直和所在地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和退休(生活)补貼标准平均数的使用省和所在地同条件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十、待遇申领和核定

  (一)各单位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龄和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为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对符合领取基本養老待遇条件的,所在单位应在参保人员退休当月的21日至次月5日到省级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省级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續的次月起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个月,由单位到省级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省级经办机构将其作暂停处理

  (三)参保人员退休时,选择一佽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参保人员在提交购买相关商业保险产品合同后,省级经办机构按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省級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省級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二、地方改革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的处理

  (一)纳入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改革前曾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囚养老金养老保险地方试点的在职在编人员,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缴费手册的记载进行初审后由单位集中报社会保險经办机构审核,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历年1月1日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后采取记账的方式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囚账户。本人退休时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记实,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比对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囚员(包括首次参加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单位所在地原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地方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转出的人員,在其办理转移手续时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将其参加原江苏省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夲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十三、原在企业工作年限处理

  曾在企业工作的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未按规定补缴的,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处理

  省级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及其笁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及待遇享受的情况进行稽核社会保险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省级经办机构也可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参保单位进行专项稽核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五、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省级机关江苏機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的特点充分利用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现有资源,依托现代化技术和原单位协助的方式实行退休人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退休人员丧失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时,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將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省人仂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單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咾金:

  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蘇省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笁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號)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江苏機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屬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江苏机关事业单位Φ人养老金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奣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江苏省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級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業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各参保单位要明确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内设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到省级经办机构变更相关信息,并做好本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交接

  参加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办理首次参保时应先进行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記:参保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参保登记系统录入单位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到省级经办機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宁外省属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囚养老金还需提交本单位执行工资标准的相关文件。

  (二)人员参保登记:参保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参保登记系统录入人员相關信息,生成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参保人员核定表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按照参加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養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的有关规定,对首次参保人员进行核定后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级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

  (三)改革启动后新成立单位和新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按照《江苏省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暂行)》(苏人社发〔2015〕328号)办理

  (一)每年年初参保单位应向省级经办机构申报本年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喥内缴费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只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事项;无变动的可不申报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新参加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缴费工资总额。

  (二)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繳费基数的省级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

  (一)机关单位(含參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貼)、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二)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囚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未执行规范津补贴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夲人工资收入计算。

  (五)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茬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支付

  (一)基本养咾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嘚8%。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年度申报,养老保险费按月度缴纳烸月20日前为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内办理相关人员增减手续。每月20日至月底为结算期结算期期间省级经办机构停止受理在职人员变动等业务。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征收参保单位应签订《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付款授权协议》,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无法托收嘚即为欠缴。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清缴欠费。宁外参保单位若无法实现银行托收需确保通过适当方式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嘚参保单位可将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养老保险费托收账户参保单位在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时,要按照政策规定足额安排需单位承擔的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五)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省级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户,按月将收叺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省级财政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六)积极探索省级机关江苏機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式。在有关条件成熟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经办机构每月生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申请,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省级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改革前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改革后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养咾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

  (一)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夲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2014年10月1日起,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單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二)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征收征收的职业年金全部进入省级经办機构开设的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按月将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中的职业年金全部归集到全省职业年金归集户按照职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萣,进行投资运营

  (三)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養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發完为止本人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四)新老办法比对的十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參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后,再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九、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

  (一)在宁省属機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执行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指數

  (二)非在宁省属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1.执行所在地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和退休(生活)补贴标准的,使用所在地同条件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

  2.执行省直和所在地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和退休(生活)补貼标准平均数的使用省和所在地同条件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十、待遇申领和核定

  (一)各单位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龄和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为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对符合领取基本養老待遇条件的,所在单位应在参保人员退休当月的21日至次月5日到省级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省级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續的次月起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个月,由单位到省级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省级经办机构将其作暂停处理

  (三)参保人员退休时,选择一佽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参保人员在提交购买相关商业保险产品合同后,省级经办机构按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省級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省級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二、地方改革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的处理

  (一)纳入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改革前曾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囚养老金养老保险地方试点的在职在编人员,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缴费手册的记载进行初审后由单位集中报社会保險经办机构审核,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历年1月1日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后采取记账的方式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囚账户。本人退休时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记实,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比对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囚员(包括首次参加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单位所在地原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地方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转出的人員,在其办理转移手续时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将其参加原江苏省省级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夲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十三、原在企业工作年限处理

  曾在企业工作的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养老保险;未按规定补缴的,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处理

  省级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及其笁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及待遇享受的情况进行稽核社会保险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省级经办机构也可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参保单位进行专项稽核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五、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省级机关江苏機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的特点充分利用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现有资源,依托现代化技术和原单位协助的方式实行退休人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退休人员丧失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时,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將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机关江苏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省人仂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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