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化升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大安镇沝洞村。
被告:盘锦益寿堂大药房益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益寿堂大药房市兴隆台区赵家经济开发区工业街。
被告:徐某男,盘锦益寿堂大药房益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盘锦益寿堂大药房市兴隆台区。
被告:李子弟男,通化升华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通化县。
原告通化升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益寿堂大药房益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徐某、李子弟买卖合同纠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通化升华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升华经贸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升华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通化升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