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车因纠纷损坏他人财物对方财物!法院判3000元罚金,算刑事吗

审理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兰刑一初字第107号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王福云、巴玊伟、李迎海、马晓亮、杨振乾、童子盛、保平祖、徐鹏、徐得红、何成伟、王世凯、龙海水、周斌基、张正平、刘甲、柳甲、林甲、王甲、王乙、张甲、脱甲、华甲、闫甲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兴林、赵建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6年咗右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林胜先后吸纳何光瑜、张舜泽等社会闲散人员为麾下成员通过长期在永登县城及周边开设赌场,强行向县城各茶府、KTV等娱乐场所销售啤酒、茶叶等方式聚敛钱财攫取的经济利益主要用于该组织生存、发展。为了便于组织行动、更好地控制手下荿员笼络人心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均租有房屋供组织成员聚集并不定期组织聚会,为成员添置衣物发放工资、生活费、“跑路费”等费用,逐渐坐大成势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福云、巴玉伟、李迎海、马晓亮、杨振乾、童子盛、保平祖、徐鹏、徐得红、何成伟、王世凯、龙海水12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嘚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为非作恶2009年至2013年4月期间,该组织成员共实施十余起犯罪涉及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多宗罪行,致6人重伤5人轻伤,3人轻微伤另有多名被害人被殴打致伤,由于种种原因放弃伤情鉴定该组织在永登县城所谓“混社会”和“赌博”圈子,以及茶府、KTV等娱乐场所形成重大影响和一定控制给群众造成心理强淛,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2008年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李林胜单独及伙同他人在永登县城关镇“华悦大厦”、“永盛大酒店”、“名典KTV”、“逢春酒楼”、“兆远小区”、“华光小区”、城关镇及中堡镇部分农户家中等处长期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數十场(次)赌资巨大。期间李林胜通过安排龙海水、何光瑜、张舜泽、徐鹏等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及抽头渔利等方式,非法获利近百万元

三、2009年1月31日22时许,在永登县城关镇“唐会KTV”门口被告人李林胜为替何光瑜报仇,纠集徐鹏、王乙、龙海水等人持刀縋砍被害人冯甲、柳乙等人后冯甲、柳乙等人乘出租车前往永登县人民医院就医。在医院门口再次与李林胜等人相遇李林胜等人驾车縋赶,在县药材仓库附近将冯等人所乘车辆截停李林胜、徐鹏、王乙、龙海水等人持刀、棒等凶器砍、打冯甲、柳乙。经鉴定冯甲属轻傷柳乙属轻微伤。

四、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何光瑜带领徐得红、何成伟、刘甲、王世凯、张正平及杨甲、翟甲、韩甲、胡甲(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以驱赶客人、打砸物品、寻衅滋事、骚扰等手段强行向永登县城关镇“豹点KTV”、“茶花香茶府”、“歌之恋KTV”、“靖远囚家”餐厅等数十家经营场所长期销售茶叶、啤酒。

五、2011年12月11日18时许在永登县城关镇“金红昌茶府”,被告人张舜泽因与在此处饮酒的施甲话不投机心生不满,后电话指使王福云、康甲(在逃)纠集被告人张甲、脱甲、薛甲(在逃)等人携带砍刀、棍棒冲进茶府包厢歭刀、棒等凶器将蒲甲、费甲、徐甲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蒲甲、徐甲属重伤费甲属轻微伤。

六、2012年4月某晚22时许被告人何光瑜为迫使位于永登县城关镇“豹点K歌坊”使用其经销的啤酒,带领被告人徐得红、何成伟、周斌基、张正平、王世凯及胡甲、杨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对该歌坊经营者马甲拳打脚踢殴打,并将一包厢内电视机、点歌机、茶几砸毁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5255元。

七、2012年6月15日晚被告人何咣瑜带领徐得红、何成伟、李迎海、王世凯、张正平、刘甲、巴玉伟、马晓亮、柳甲及杨甲、翟甲、韩甲、胡甲(另案起诉)等人在永登縣城关镇体育场附近与被告人李甲等人为争夺永登县啤酒市场,双方持械斗殴何光瑜等多人被致伤。经鉴定何光瑜属重伤;李甲为轻微傷

八、2012年7月某日21时许,桂甲在永登县城关镇“德庄火锅店”与被告人李林胜之妻张乙发生口角李林胜得知后带领被告人马晓亮、巴玉偉、徐鹏、林甲及王庚、冯甲等人赶到该店,将桂甲、种甲、杨乙强行带至滨河大道高家湾桥附近一砂料场后强令三人跪下,拳打脚踢忣持钢管、腰带等物殴打持续约2小时。期间被告人李林胜持气压手枪将种甲腿部击伤。

九、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林胜以收取保護费为名,先后四次向经营棋牌室的何甲敲诈勒索现金33000元

十、2013年1月某晚21时许,被告人张舜泽得知“干妹”陈甲被打后带领被告人王福雲等人前往永登县城关镇“万豪KTV”报复。张舜泽在质问被害人马乙过程中与马发生争执王福云遂持玻璃茶壶将马头部打伤。经鉴定马乙祐顶叶脑挫裂伤属重伤。

十一、2013年1月某日被告人李林胜指使王福云等人将不守规矩的林甲带至永登县城引大路89号401室,王福云持砍刀李林胜持木棒、弓弩对林殴打。致林甲头、背部受伤经鉴定林甲属轻伤。

十二、2012年底被告人何光瑜得知韩甲私吞800元啤酒经销款后,安排被告人李迎海等人留意韩甲去向并追回该款2013年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迎海与鲁甲发现韩甲后受何光瑜指使将韩甲由永登县第一中学附菦强行带至滨河大道1032号301室,被告人何光瑜、李迎海、鲁甲、曹甲(另案处理)等人对韩甲拳打脚踢及持钢管、砍刀殴打后逼迫韩甲给其毋韩乙打电话,要求筹集2000元还钱后李迎海、鲁甲、曹甲将韩甲押至永登县委门前广场,从韩乙处取得2000元后放走前后持续约2小时。

十三、2013年2月20日2时许被告人王福云为替其友包甲在“豹点KTV”的埋单费用“鸣不平”,纠集保平祖、杨振乾、闫甲等人在永登县滨河路“豹点KTV”以需要唱歌为由滋事,与服务生等人发生争执王福云、保平祖、杨振乾、闫甲等人持刀、门锁、拳脚将服务员李乙殴打致伤。经鉴定李乙属轻伤

十四、2013年3月23日凌晨,朱甲、杨丙与朋友在永登县城关镇“名典KTV”内娱乐期间朱甲在拨打电话中与火甲发生口角,双方约定鬥殴朱甲遂电话告知被告人杨振乾,要求前来帮忙当日3时许,火甲、鲁乙、卢甲等人到达该KTV门前后对朱拳打脚踢。被告人杨振乾召集保平祖、童子盛、华甲也到达随即与朱甲、杨丙等人将鲁乙三人追赶至城关镇“永盛花园”小区院内。被告人保平祖、童子盛及朱甲、杨丙持砍刀、砖块及拳脚对被害人鲁乙进行殴打将鲁乙面部、手部等处砍伤;被告人杨振乾、华甲在小区北门外将被害人火甲、卢甲堵截住后,持棒球棍、扳手对二人腰部等处殴打将二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鲁乙右手食指缺失半个指节属轻伤面部损伤属重伤。

十五、2013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林胜因怀疑被害人火乙与闫乙关系较好及开设赌场,指使被告人王福云、巴玉伟、保平祖将火乙从永登县城关镇濱河路“晚枫茶府”内带至永登县环城路旁一沙沟内用棒球棒进行殴打

十六、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林胜组织并带领张舜泽、何光瑜、王福雲、保平祖、杨振乾、童子盛、王甲、周斌基等人分乘两辆车在永登县城关镇内对闫乙进行查找,欲行报复当日23时许,在大十字附近將闫乙等人乘坐的甘D26939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拦停后张舜泽、何光瑜、王福云、保平祖、杨振乾、童子盛、王甲、周斌基等人持砍刀、钢管、尛铁铲等凶器对闫乙、王丙等人殴打,并对该车打砸致闫乙胸部、腹部、臀部等处及王丙臂部等处受伤,该车严重受损经鉴定被害人閆乙左侧血胸、膈肌破裂、脾脏破裂、胃肠破裂及失血性休克属重伤;王丙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受损车辆直接损失5948元。

十七、2012年1月25ㄖ20时许被告人徐得红等人在永登县城关镇“星光歌舞厅”唱歌时,因抢话筒与被害人缪甲等人发生争执徐得红持酒瓶将缪甲殴打致伤。经鉴定缪甲伤情属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林胜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光瑜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舜泽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財物罪;被告人王福云、保平祖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巴玉伟的行为构荿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迎海、马晓亮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振乾、童子盛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徐鹏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徐得红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壞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世凯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成伟的荇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龙海水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正平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斌基、王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甲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柳甲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林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乙、张甲、脱甲、华甲、闫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王福云、巴玊伟、李迎海、马晓亮、杨振乾、童子盛、保平祖、徐鹏、徐得红、何成伟、王世凯、龙海水均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辩护人均提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等人在平日并不经常来往,成员之间无明确隶属关系、无组织架构、无组织意识形态;经济上仅依靠经销啤酒、茶叶虽然开设赌场,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入可观;在具体行为上虽有诸多打架斗殴行为,但均屬成员个人行为并无组织行动特征,且行为有特定对象并没有欺压无辜;在影响上,该团伙不存在保护伞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永登当地一定区域、行业等娱乐场所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李林胜辯称其与几名关系好的朋友在一起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未限制桂甲等人的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未敲诈何甲嘚钱财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中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指控李林胜犯组织、领导黑社會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对指控李林胜犯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其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光瑜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不歭异议,提出:1、未对闫乙、王丙实施殴打也未打砸车辆;2、曾与龙海水在李林胜开设的赌场放过高利贷,没有组织他人赌博认为不構成开设赌场罪;3、与徐得红等人向他人销售茶叶、啤酒均为公平交易,且基本为赊欠销售不存在强行推销;4、为索回啤酒款,虽对韩甲进行殴打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人提出:1、参赌人员证言与相关被告人供述不能吻合指控何光瑜犯开设赌场罪不能成立;2、何咣瑜自筹资金,通过朋友、同学、亲戚向部分商家销售啤酒、茶叶证人关于何光瑜强迫推销的证言真实性值得怀疑,认为指控何光瑜犯強迫交易罪不能成立;3、对指控何光瑜参与毁坏“豹点KTV”财物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案发应为2012年3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公安机关已调解结案指控何光瑜该起犯罪违背“一事不二理”的法治原则;4、何光瑜犯聚众斗殴罪,犯罪情节轻微;5、何光瑜非法拘禁被害人韩甲仅一小時余目的为索回被侵吞的货款,不宜以非法拘禁追究刑事责任6、对指控何光瑜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何属从犯且赔偿被害囚经济损失二万元取得谅解;7、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舜泽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未对闫乙、王丙實施殴打仅打砸车辆。辩护人对指控张舜泽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述罪行不属于黑社會组织犯罪中的犯罪事实,且张舜泽无前科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作用,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福云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亲属已尽力赔偿被害人马乙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巴玉伟提出其未对李甲等人实施殴打,拘禁桂甲等人持续仅半小时余辩护人提出:1、巴玉伟与他人将桂甲、火乙等人带至他处,絀于伤害教训目的未实施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2、在聚众斗殴案中属于从犯;3、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诚恳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迎海对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1、李迎海在共哃犯罪中属从犯,未具体实施斗殴行为;2、韩甲私吞货款过错在先且拘禁时间较短;3、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晓亮对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及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1、马晓亮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并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故意,认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2、属于从犯;3、具有自首情节;4、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处三年以下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振乾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未对鲁乙、闫乙、王丙直接实施伤害,仅砸车未伤人辩护人提出:1、在三起伤害中杨振乾受纠集参与,未持械伤人仅踢踏被害人两脚,属从犯;2、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伤害鲁乙及李乙的事实应视为自首;3、积极賠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童子盛对其指控伤害鲁乙、非法拘禁火乙及伤害闫乙、王丙的基本事实鈈持异议辩称伤害李乙时其未在场;未对闫乙、王丙直接实施伤害,仅砸车未伤人辩护人对指控童子盛伤害鲁乙、闫乙、王丙及故意毀坏财物的事实不持异议,提出:1、童子盛未对三被害人实施殴打属从犯,且因闫乙案发前毁损巴玉伟的车辆引发本案闫有一定过错;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3、被抓获后对伙同他人殴打闫乙的事实予以供述应视为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處罚

被告人保平祖对指控其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伤害李乙案中其赶到现场时打架已结束;伤害闫乙案中僅砸车未伤人辩护人对指控保平祖伤害鲁乙、非法拘禁火乙、伤害闫乙的事实不持异议,提出:1、李乙在“豹点KTV”被殴打致伤与保平祖鈈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控保平祖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2、未对闫乙、王丙直接实施伤害,仅砸车未伤囚属从犯;3、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鹏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自己未開设赌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人对指控徐鹏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1、徐鹏作为李林胜的朋友仅在李开设的赌场帮助记账、收账,并未因此分红或获利且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次数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不予认定;2、徐鹏伤害冯甲等人后双方已和解;3、徐鹏无非法拘禁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建议不予认定;4、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得红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对指控徐得红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歭异议,提出:1、向商户推销茶叶、啤酒达不到“情节严重”程度无足够证据证明徐得红、何光瑜有强迫交易行为,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认定徐得红参与本罪(强迫交易),也系受何光瑜指使属从犯;2、打砸“豹点KTV”是作为强迫交易的手段,如认定该罪荿立应择一重罪处罚;3、徐得红因醉酒未参与打砸,且该起事实业经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处理应“一事不二理”,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4、在聚众斗殴中属于从犯;5、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请求对其公正判决

被告人何成伟对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亦供述与何光瑜等人曾在部分茶府及餐厅闹事;受何光瑜指使向商户送啤酒时未采取强制手段辩护人提出:1、打砸“豹點KTV”事件已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毁损物品价值应以双方协商的四千元为准,未达到定罪标准;何成伟在打砸事件中未进行预谋未实施打砸行为;如该起构成犯罪则作为强迫交易的手段,应择一重罪处罚2、如认定何成伟构成强迫交易罪,何向商户推销啤酒为2011年则犯罪时鈈满十八周岁;3、在聚众斗殴中属从犯;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世凯对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未参与强迫交易。辩护人认为王世凯在聚众斗殴中并非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未具体实施打砸财粅,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销售商品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若认定构成指控的罪名,可认定属于从犯認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龙海水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和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1、龍海水在故意伤害及开设赌场犯罪中属从犯;2、接电话传唤到案,应属自首;3、认罪悔罪无前科;4、现身体残疾。建议对其从轻、减轻處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斌基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1、周斌基未對闫乙直接实施殴打,仅对王丙殴打不应对闫所受伤害承担责任;2、被毁损财物无购买凭据及实物,鉴定价值不客观且被害人马甲对周斌基已谅解;3、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明显悔过;4、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正平對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未进行强迫交易

被告人刘甲对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和聚众斗殴罪的罪名鈈持异议,辩称向商户送啤酒何光瑜每月向其支付工资辩护人提出:1、刘甲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未起到积极作用;2、指控犯强迫交易罪牵強,若认定构成该罪则属从犯、初犯、偶犯等;3、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柳甲对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林甲对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甲及辩护人对指控王甲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洺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1、闫乙案发前毁损巴玉伟车辆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2、王甲无伤害闫乙、故意毁坏财物的意图;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4、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5、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囚王乙及辩护人对指控王乙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王乙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属于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甲及辩护人对指控张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张甲未对被害人蒲甲、徐甲直接实施伤害,属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脱甲、华甲对指控其二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異议

被告人闫甲及辩护人对指控闫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闫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損失取得谅解;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主观恶性不深,系在校大学生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事实

2006年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李林胜先后网罗被告人何光瑜、张舜泽等甘肃省永登县社会闲散人员为麾下成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福云、杨振乾、保平祖、徐得红、龙海水五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巴玉伟、李迎海、馬晓亮、童子盛、徐鹏、何成伟、王世凯七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长期在永登县城及周边开设赌场,强行向县城各茶府、KTV等娱乐场所推销啤酒、茶叶等方式聚敛钱财为便于组织行动、更好地控制成员及笼络人心,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均租有房屋供組织成员聚集不定期组织聚会,将部分非法收入用于该组织购买作案工具为成员发放工资、生活费、购置衣物、为受伤的成员承担医藥费以及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而支出“跑路费”等费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為非作恶。从2008年至2013年4月期间该组织成员共实施十余起犯罪,涉及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多宗罪行致3人重伤,8人轻伤3人轻微伤,另有多名被害人被殴打致伤后由于种种原因放弃伤情鉴定。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永登县城所谓“混社会”和“赌博”圈子,以及茶府、KTV等娱乐场所形成重大影响和一定控制给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个体工商户业主马某、张某某、李某某、高某、王某某、虎某、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四十五人的陈述证明李林胜是永登县城混社会的“老大”,何光瑜、张舜泽是一起混的人王福雲跟张舜泽混,在县城听到社会上小混混都说李林胜是他们的“大哥”做生意的人就怕混社会的人找麻烦、砸场子,不敢招惹他们何咣瑜带领徐得红、何成伟等人采取砸店、捣乱找事、消费不买单、驱赶客人等手段,干扰正常经营强行向他们的茶府、歌厅、餐厅推销啤酒、茶叶。因慑于何光瑜等人的恶名惧怕何光瑜等人砸店闹事,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迫购买他们上门推销的茶叶及啤酒对方还留下印有“哬光瑜”等字样的所谓信誉积分卡。

兰州市公安局便衣支队证明绝大部分被害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因怕打击报复,再三请求对他们所調查的情况严加保密甚至有的被害人因怕报复而不愿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2、被害人何甲陈述证明李林胜是永登县城混社会的“老大”,跟随的有张舜泽、徐鹏、马晓亮等二三十人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李林胜曾要求与其合伙经营棋牌室被拒绝,李林胜先后多次带领张舜泽等人持砍刀、斧头等物对其进行恐吓、殴打李林胜先后数次向其收取所谓“保护费”33000元。

3、被害人冯甲陈述证明李林胜带着一帮兄弟“混社會”,是何光瑜的“大哥”2009年1月31日晚,自己和柳乙等人在“唐会KTV”喝酒时遇见何光瑜因自己拒绝喝酒被何辱骂,自己持空啤酒瓶击打哬后何光瑜声称要将他弄死,他即伙同柳乙等人再次殴打何后自己与柳乙等人离开时,李林胜以殴打了他小弟为由带领龙海水、徐鵬、王乙等人持砍刀等对他们进行殴打。后三人乘车去医院包扎在医药公司门口李林胜等人开车将车截停后打砸,李林胜和一小伙子持刀从砸破玻璃的车窗向里捅其下车逃跑时又被围住刀砍,柳乙亦被打伤这次李林胜是替何光瑜出气。

4、被害人林甲(本案被告人)陈述证明李林胜认为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导致手下几个小弟被抓,当着张舜泽、马晓亮、巴玉伟等十余名小弟的面李林胜及王福云分別持弓弩、砍刀等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头部、背部受伤缝合七十余针。

5、被害人徐甲陈述证明2011年12月19日与蒲甲、施甲、康甲等人在永登縣“金红昌茶府”娱乐时,康甲自称在社会上认识的人多如要打架他能起作用,问有无人跟随他施甲与康甲发生争吵后,康甲领进来┅年纪较大称呼“哥”的男子(张舜泽)该男子又与施争吵后二人离开,后有数名小伙持棒球棒等进入包厢对他们进行殴打,其与蒲甲等人受伤

6、被害人马乙陈述,证明2013年1月某日在永登县城关镇“万豪KTV”因故扇一女孩耳光该女孩遂叫来张舜泽等人,张称系认的妹妹其被张舜泽等人殴打,头部被玻璃茶壶砸伤因张舜泽系混社会的人,在永登县城名气较大手下领的兄弟多,怕报复迟迟不敢报案張舜泽被抓后才敢报案。

7、被害人桂甲、种甲、杨乙陈述证明三人在永登县某火锅店找人与李林胜之妻言语不和,被李林胜等人挟持至河滩殴打持续约两小时。被害人韩甲证明曾在何光瑜手下给永登县茶府送啤酒后因不想跟随何将结算的啤酒款截留顶工资,被何光瑜等挟持限制自由并殴打在威吓下母亲交给他们2000元才得以释放。

8、被害人火乙陈述证明李林胜是永登县城社会上的“大哥”,有许多弟兄其曾与李林胜混社会。李林胜和闫乙之间有矛盾其离开李后结识了闫乙,李林胜对其做法不满又因其组织赌博未给李打招呼,李指使他人对其挟持殴打并索要保护费2万元

9、被害人李甲陈述,其与弟弟李丙在永登县城销售青岛啤酒何光瑜销售黄河啤酒,为了抢夺市场与何光瑜产生矛盾其与李丙、闫乙等人与何光瑜等人互殴,自己被致伤何亦受伤。

10、证人贺甲、李丁、高甲、胡乙、王丁、杨丁、孙甲、苗甲、尚甲、胡丙、徐乙、李戊、高乙、吴甲、王戊、徐丙、罗甲、任甲等人证明2008年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李林胜单独或与他人合开的賭场进行赌博,个人投入赌资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李林胜指派龙海水、何光瑜等人看护赌场、放账(高利贷)、抽头渔利,每场抽头漁利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对不能及时还账人员进行恐吓,袁甲因赌博欠高利贷无法还清被逼逃离家乡躲债。

11、证人包甲证明因张舜澤跟着李林胜“混社会”在永登县“名气”很大,很多娱乐场所都不敢招惹其与同学在永登县城“豹点KTV”消费后打着张舜泽的旗号称自巳是张的妹妹,要求签单老板不同意,离开后告诉王福云王福云带领保平祖、杨振乾、闫甲等人对服务生等进行殴打,事后听王福云稱持匕首捅刺了服务生

12、证人李己证明,李林胜带着许多“小弟”在永登县“混社会”开赌场、打架,“名气”很大张舜泽跟着李林胜混,称李为“哥”王福云、保平祖、杨振乾、童子盛等人则跟着张舜泽混,称张为“哥”或“张哥”张舜泽为他们提供食宿,还給零花钱

13、证人王己证明,李林胜、张舜泽、马晓亮、巴玉伟等人均在永登县城混社会经常打架,开赌场群众见了都比较害怕。李林胜是“大哥”平日称其为“领导”,张舜泽是李林胜的小弟2013年1月某日张舜泽称有事让其到李林胜租住处,因害怕即前往后见李林胜等人都站在客厅马晓亮和巴玉伟搀扶一头部流血的男子(林甲)往外走。

14、证人冯甲、王庚、韩甲、翟甲、杨甲、朱甲、尹甲及同案人周斌基、张正平、刘甲、柳甲、林甲、华甲等人证明分别跟随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混社会,何光瑜、张舜泽是李林胜手下头目李林胜在永登县城名气大,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打架斗殴和李林胜他们混很威风,别人不敢惹成员一起聚会时将李林胜围坐在中间,荿员的吃喝、娱乐等花费由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支付证人张丙证明,2012年4月其将永登县城关镇欣德嘉园东单元301室租与何光瑜

15、被告囚李林胜供述,称刚混社会时永登县城冯甲名声很大曾流行“一怕110、二怕冯甲子”的说法,后来自己带人把冯甲打得很重因自己下手狠、重,别人不敢惹其他人害怕,带的小弟自然会跟随他以后还陆续打过他人,在县城的名声大起来社会上混的人即跟随他,让他當大哥不管是领的小弟,还是其他混社会的年轻人以及永登县城大部分茶府、KTV等娱乐场所老板都知晓自己的名声其带领何光瑜、张舜澤、马晓亮、王福云、王乙、巴玉伟、徐鹏、林甲及冯甲等人混社会。从2006年起即开设赌场、安排龙海水等人放高利贷借款未能及时还殴咑对方,挣得的钱主要用于买刀棍等凶器、小弟们的吃穿住以及资助生活困难的兄弟和支付打架受伤的兄弟的医药费及逃避打击的费用洎己在永登县城关镇租房一套供平时聚集所用,打架负责召集、商议打人事宜、提供作案工具小弟与他人打架后负责摆平。何光瑜、张舜泽跟他时间长关系比较铁听话,何、张又分别带有一些小弟何光瑜称其为“哥”,其余人称其为“哥”或“领导”王福云原是张舜泽的小弟,因长得壮实、打人下手狠遂将他留在身边要求他们不准单独行动,必须保持联系畅通、随叫随到如孝敬父母般地尊敬本囚。曾与张舜泽、王福云等人殴打过闫乙等人何光瑜打着他的旗号强行向茶府、KTV等娱乐场所强行推销茶叶、啤酒。为了让自己具有狼的報复性、野性故纹有“狼头”的文身。张舜泽等人为表明是混社会也均有文身2013年4月某日晚,因闫乙带人打砸了手下巴玉伟的车辆遂帶领王福云等人报仇出气,持砍刀、钢管、铁锹等打砸闫乙驾驶的车辆并打伤闫乙等

16、被告人何光瑜供述,2006年下半年即与李林胜来往李林胜在社会上混名声大,称呼李为“大哥”、“领导”2013年4月某日李林胜称李甲要收拾他,提出收拾李甲给自己及他人分发了头套及鐵锹等物。后在李林胜要求和指认下开车拉载周斌基将闫乙的车辆拦截李林胜带人打砸闫的车辆,听王福云称他们在闫乙的腹部戳刺数刀自己给茶府和娱乐场所配送啤酒。

17、被告人张舜泽供述2011年8月因李林胜名声大,手下兄弟比自己的多主动联系与他混社会,因自己姩龄比李大故称李为“领导”李林胜平时替人收账,收取保护费不听他话的人李叫人找麻烦,殴打对方下手狠、重,社会上都惧怕怹与李林胜混社会的人有二三十人,李林胜要求电话不能关机随叫随到,不听从要惩罚李林胜平时管吃喝,给生活费每月李林胜負责召集聚会一两次,聚会时李林胜坐中间、其与何光瑜等依次坐与李林胜混期间打过架,替人要过账打架时持砍刀、棍棒、钢管、鐵铲。李林胜自己购买或提供资金让他人购买刀棒等物平时出去打架或活动,由其负责找车、保管分发作案凶器事后负责处理事情。李林胜有发令枪改装的转轮手枪打PP弹的气压枪及自制土枪。李林胜平时支付一些生活费李林胜开设赌场,自己为他放过账(高利贷)自己的小弟有王福云(后跟李林胜)、保平祖、杨振乾、童子盛等人,负责他们吃喝住

18、被告人王福云供述,原来跟着张舜泽混后通过张舜泽认识李林胜,李见其身体比较壮实能够保护他即让跟在他身边成为李林胜亲近的人。李林胜2006年开始在永登县城混社会2010年已囿很大名声,平时就领着他们替人要账、开赌场、向娱乐场所收“保护费”在社会混的时间长,领的兄弟多打架下手狠、重,社会上嘟很害怕他不敢招惹,永登县城娱乐场所、茶府老板们基本上都知道李林胜凡跟着李林胜混社会的兄弟去消费,老板们都很给面子洇跟李林胜混的林甲变相向各娱乐场所、茶府老板收取“保护费”,被李知道后与其等教训殴打了林李林胜对在场人员称如果有谁不听從他的话或者背叛他,即是林甲下场李林胜以此立威,实施家法曾是林甲小弟的火乙因跟到其他混社会的大哥手下,其与李林胜等人亦教训了火乙其参与殴打过蒲甲、马乙、李乙、闫乙等人。

19、被告人杨振乾、保平祖、徐得红、龙海水、巴玉伟、李迎海、马晓亮、童孓盛、徐鹏、何成伟、王世凯、周斌基、张正平、柳甲、林甲、华甲等人的供述供证被告人李林胜是永登县城大哥级人物,跟随的有王鍢云、巴玉伟、龙海水、马晓亮、林甲、徐鹏、王乙、柳甲、冯甲、尹甲、杨丙等人何光瑜、张舜泽也是直接跟随的,何光瑜手下有徐嘚红、李迎海、何成伟、张正平、刘甲、韩甲、杨甲、胡甲、翟甲等人张舜泽手下有杨振乾、童子盛、保平祖、张甲、脱甲、华甲、康甲等人,上述人员平日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打打杀杀收取保护费,平时居住在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承租的房屋内李林胜要求成員要尊敬他,服从安排随叫随到,否则轻则挨骂重则挨打;不能背叛他或私下和社会上的其他大哥往来,否则清理门户林甲证实张囸平因直呼李林胜大名而被李殴打,并训斥何光瑜是如何带的兄弟;马晓亮、巴玉伟、尹甲、冯甲均曾未听从李的话被殴打分别参与李林胜开设赌场,强行向茶府、KTV等娱乐场所推销茶叶、啤酒打砸经营场所,聚众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事实。证实由李林胜、何咣瑜、张舜泽分别出资购买犯罪工具给成员发放工资及生活费,提供居住房屋负责吃喝玩等消费,不定期的为组织成员添置衣物为苼活困难成员提供经济资助,在成员受伤后支付医疗费及逃避打击外出的费用聚会时分别围绕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坐。其中龙海水供述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间,受李林胜安排在李开设的赌场负责记账、放账、收账赌场抽头及放账收取利息平均每场获利一万元,至2010年4月估计獲利有一百万元同时证实李林胜曾带领其及他人暴力讨债。马晓亮证实曾听说李林胜每月从某电玩城收取五千元保护费李迎海指认永登县城关镇欣德嘉园滨河大道1032号301室即为何光瑜租住房。

20、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从龙海水处提取李林胜为其购买的黑色运动上衣一件。从哬光瑜处提取相册数册何光瑜与徐得红等人合影照片中,何光瑜或站或立于前排居中服饰明显有别于他人。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李林胜等团伙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众多被害人、证人的陈述和证词及被告人供述等证实2006年10月至2013年4朤案发,在永登县城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李林胜为首以被告人何光瑜、张舜泽为骨干,以被告人王福云、巴玉伟、李迎海、马晓亮、杨振乾、童子盛、保平祖、徐鹏、徐得红、何成伟、王世凯、龙海水等为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组織者和领导者,为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长期以来在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的指挥下该组织多次进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毁坏财物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伤群众多人;被告人李林胜等人还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抽头渔利,该组织成员何光瑜等人还采用威胁、滋扰等手段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称霸一方从中聚敛钱财获取经济利益,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并造成重大影响;该组織通过其暴力、威胁、滋扰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永登县城的势力范围内,对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使群众嘚安全感下降直接威胁到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其行为符合刑法第②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基本特征,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对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王福云、巴玉伟、李迎海、马晓亮、杨振乾、童子盛、保平祖、徐鹏、徐得红、何成伟、王世凯、龙海水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囷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一)2009年1月31日22时许何光瑜在永登县城关镇“唐会KTV”与冯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冯甲与柳乙等人对何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林胜得知后为替何光瑜报仇,带领被告人徐鹏、王乙、龙海水及王庚(已判刑)等人在“唐会KTV”门ロ持刀追砍冯甲、柳乙等人冯甲、柳乙等人乘出租车前往永登县医院就医,在医院门口再次相遇后李林胜等人驾车追赶,在县药材仓庫附近将冯甲等人所乘车辆截停李林胜、徐鹏、王乙、龙海水等人持刀、棒等凶器对冯甲、柳乙进行砍刺、殴打。经法医鉴定冯甲的頸、背部及双上肢皮肤裂伤属轻伤;柳乙的胸背部、双上肢及左下肢皮肤裂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9月16日冯甲报称2009年1月31日晚被李林胜、徐鹏、王乙、龙海水等殴打致伤。

2、被害人冯甲、柳乙陈述2009年1月31日晚二人與吴乙等人在“唐会KTV”碰到何光瑜,因冯甲拒绝喝酒被何辱骂冯甲持空啤酒瓶打何后,何光瑜声称要弄死冯甲二人殴打了何光瑜。从“唐会KTV”离开时李林胜以殴打了他小弟为由,带领龙海水、徐鹏、王乙等人对其二人进行殴打李林胜持刀将冯甲颈部和左臂刺伤,后其二人与吴乙乘出租车去医院包扎途中李林胜等人开车又将所乘坐的出租车截停后进行打砸,持刀从砸破玻璃的车窗向里捅刺致柳乙咗臂、左腿等部位受伤、冯甲被围殴。

3、证人吴乙证明在“唐会KTV”门口和县药材仓库附近李林胜带领五六个人持刀砍打冯甲、柳乙的经過与二被害人陈述吻合。经对照片混杂辨认李林胜、龙海水即为殴打冯、柳的人。

4、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冯甲、柳乙在永登县人民医院因全身多处刀刺伤住院治疗9天。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关于冯甲等人的伤情鉴定意见在新旧标准中的对比说明(以下简称“對比说明”)证实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冯甲的损伤属轻伤;柳乙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李林胜、龙海水、徐鹏、王乙供述供称李林胜得知何光瑜被冯甲捅伤,便带领龙海水、徐鹏、王乙等六七人驾车赶到唐会KTV”门口持械对冯甲等人殴打,后被他人劝止李林胜又闻知冯甲在打听其住址,从医院看望受伤的何光瑜出来后见冯甲等人亦乘出租车到医院,李林胜带人开车追上逼停后一人下车逃走,大家下车持钢管、砍刀砸碎出租车玻璃并持钢管和砍刀戳刺车内的冯甲和柳乙,还对下车逃跑的冯甲进行追打李林胜供称殴打馮甲时所持钢管和砍刀均为其提供。被告人李林胜、龙海水、徐鹏、王乙指认“唐会KTV”、永登县城关镇药材公司仓库门口即为殴打冯甲、柳乙的两处现场经王乙对照片混杂辨认,李林胜为殴打冯甲等人之人

对辩护人所提龙海水、王乙在本起伤害案件中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見。经查李林胜纠集他人参与本案,并积极实施殴打行为属于主犯,被告人龙海水、徐鹏、王乙被纠集参与本案属于从犯。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2011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害人徐甲、蒲甲与施甲、费甲等人在永登县城关镇“金红昌茶府”娱乐时康甲(在逃)自诩结识社会上许多人,能帮忙打架并称其跟随在县城混得很有名的“大哥”张舜泽,康甲与施甲因此言语不和康甲遂打电话搬來被告人张舜泽,张舜泽因施甲表示不认识其而心生不满后指使康甲、被告人王福云纠集被告人张甲、脱甲及薛甲(已判刑)等人携带砍刀、棍棒冲进茶府,将徐甲、蒲甲、费甲等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徐甲脾破裂属重伤二级;蒲甲颅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顶叶脑挫裂傷属轻伤一级尺骨鹰嘴骨折为轻伤二级;费甲背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甲的亲属代为赔偿徐甲5千元,康甲的亲属玳为赔偿蒲甲1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经主持调解被告人张甲亲属代为赔偿徐甲1.5万元、赔偿蒲甲2万元。被告人脱甲赔偿徐甲、蒲甲各2万え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移交案件登记表等证实2011年12月11日雷甲电话报案称,徐甲等四人在其经营的“金紅昌茶府”内被康甲等人持刀砍伤

徐甲、蒲甲、费甲分别陈述,证实三人与施甲等人到“金红昌茶府”娱乐康甲自诩结识混社会的张舜泽等人,施甲与他发生争吵谩骂后康甲领进一名年龄较大男子(张舜泽),该男子质问是谁谩骂了他的兄弟施甲又与该男子争吵,康甲和该男子遂离开后几名小伙手持砍刀、棒球棒进来即对他们乱打,其与蒲甲、费甲、李庚等人受伤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認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永登县城关镇滨河大道“金红昌茶府”3号包厢对包厢方位、内景拍照固定。被告人张舜泽、王福云、張甲、脱甲均辨认并确定上述现场即为殴打蒲甲、徐甲、费甲等人的地点

4、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蒲甲在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因创伤性顱脑伤、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23天;被害人徐甲在永登县人民医院因脾破裂、头皮裂伤和失血性休克住院治疗12天被害人费甲在詠登县人民医院因腰背部刀砍伤住院治疗9天。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对比说明证实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徐甲脾破裂为重伤二级;蒲甲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侧顶叶脑挫裂伤为轻伤一级尺骨鹰嘴骨折为轻伤二级;费甲背部皮肤裂伤为轻微伤。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张甲之母鲁丙交纳赔偿的医疗费5千元,康甲之父康乙交纳赔偿的医疗费1万元向徐甲之母张丁发还5千え,向蒲甲之母尹乙发还1万元

(1)证人施甲、杨戊、甘甲、李庚、方甲、李辛、徐丁、马丙证明,案发当日下午上述人员与徐甲、费甲等多人在“金红昌茶府”一起喝酒康甲称他最近跟了一个混得很有名的“大哥”叫张舜泽,大家不信他就打电话叫来了张舜泽张称他哏的大哥是李林胜,施甲称不知张舜泽是谁张舜泽即将康甲叫出。约半小时后康甲带领数名小伙冲进包厢持砍刀、钢管和棒球棒对他们亂砍乱打蒲甲、徐甲、费甲、李庚、徐丁等人不同程度地受伤。杨戊证实见张甲持棒乱打薛甲和几个人站在门外未进包厢;经杨戊对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认张舜泽是康甲称为“大哥”的人王福云是第一个持砍刀冲进包厢的人,张甲是持棒球棒乱打的人康甲是持棒浗棒殴打施甲等人的人。

(2)证人雷甲证明2011年12月11日13时许七八个小伙在茶府3号包厢喝酒,16时许又先后进来数名小伙其中有三人在包厢门ロ,其他人进入包厢随后听到包厢里有打砸和尖叫声,见三名小伙手持棒球棒和钢管站于门口其电话报警后见四名小伙从包厢出来,紦打人的东西藏进衣服后打出租车离开其见数人受伤,帮忙将最重的一个送往医院警察来将另一头部流血的小伙送医院。

被告人张舜澤、王福云、张甲、脱甲供述康甲打电话叫张舜泽去喝酒,进包厢后见是一伙学生模样的人康甲介绍张舜泽时有一小伙出言不逊顶撞張,张舜泽将康甲叫出训斥张舜泽给王福云打电话让领几个人为其出气,并到租住房内取了五根棒球棒和一把砍刀放于车上王福云、脫甲、薛甲和三四个不认识的小伙来后,康甲叫来张甲张舜泽开车拉载上述数人、其他人乘坐出租车返回到茶府门口,张舜泽在外面等候指使王福云等人教训对方,王福云持砍刀康甲、脱甲和其他人持棒球棒,康甲领着进去打架后张舜泽开车将他们接上离开。张舜澤供称购买作案工具的费用以及外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时的路费、住宿费均由自己支付王福云供称其进入包厢后即持砍刀乱砍,康甲、張甲、薛甲等人持棒球棒乱打脱甲、薛甲也乱打,被打的小伙有四五个脱甲供称案发当日被康甲纠集教训他人,康甲、王富云、张甲沖进包厢后即打开了老板拉上门不让其余四人再进去,听到啤酒瓶破碎声强行将门推开后见康甲拿着棒球棒正在打一小伙,王福云、張甲分别持砍刀和棒球棒站在包厢内

9、本院(2014)兰法刑一初字第107号-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案款收据、谅解书等,证实民事赔偿情况

对辩护人所提张甲属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囚王福云和康甲受张舜泽指使,分别纠集被告人脱甲、张甲等人到场其中王福云与康甲手持砍刀、棍棒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积极主動属主犯。张甲、脱甲参与本起伤害系从犯;张甲、脱甲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楿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张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脱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向办案单位投案并如實交代主要伤害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三)2012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徐得红等人在永登县城关镇“星光歌舞厅”唱歌时因搶话筒与被害人缪甲、缪乙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徐得红持酒瓶将缪甲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缪甲左前臂创内肌腱断端外露左拇指中環伸指肌腱完全断裂,左手小指不能完全背伸属轻伤;颜面部遗留疤痕累计6.4厘米,属轻伤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徐得红赔偿缪甲经濟损失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闫丙2012年1月25日报案,称其经营的“星光”歌舞厅内有人打架

2、被害囚缪甲陈述及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2012年1月25日20时许其与家人在“星光歌舞厅”唱歌时,因争抢话筒与他人发生争执其与缪乙被人持啤酒瓶打伤头部等处。后经派出所就赔偿进行调解徐得红赔偿缪甲8500元。

3、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统一收费票据证明缪甲颜面部利器伤术后。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缪甲的损伤属轻伤。

5、证人缪乙、缪丙、鲁丁、闫丙及何乙证明在歌舞厅唱歌时,缪甲被他人抢詓话筒一伙人持啤酒瓶、暖壶等物将缪甲和缪乙等人打伤,二人头部流血及缪甲头左手腕肌腱断裂打人者之一为徐得红。经缪乙对照爿进行混杂辨认指认徐得红即为殴打他的人;徐得红指认“星光歌舞厅”即为殴打缪甲的现场。

6、被告人徐得红供述因争抢歌舞厅话筒,自己持啤酒瓶将缪甲头部、手部打伤其余人与对方厮打在一起,自己头面部、手部亦受伤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得红赔偿被害人繆甲经济损失并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可酌情对被告人徐得红从轻处罚。

(四)2013年1月下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囚张舜泽得知相识的陈甲(女)在永登县城关镇纬五路“万豪KTV”被马乙殴打后,带领被告人王福云等人前往在质问马乙过程中发生争执,王福云持包厢内的玻璃茶壶将马乙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乙右顶叶脑挫裂伤属重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被告人王福云亲属代为赔偿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证实2013年8月17日14时许被害人马乙报案称,同年1月某日晚其在“万豪KTV”一包厢内被张舜泽等人用茶壶砸伤头部

2、被害人马乙陈述,2013年1月某日21时许史甲打电话称在“万豪KTV”被同学殴打。其赶到时殴打史的同学已离开但手机在他女朋友(陈甲)身上,向该女生要手机、开屏幕锁时对方不老实打她一巴掌。該女生后带领张舜泽和数名小伙来到该KTV其中三四个小伙站在门外,张舜泽将其头压下有人用盛满水的玻璃茶壶砸在其头顶致伤流血,囿人在腹部、大腿各踏一脚伤后头晕持续,在家休息至2月底仍头晕严重且难以站立行走遂到医院诊治,诊断为脑损伤经马乙对照片混杂辨认,确认其中张舜泽即为打伤他的人

3、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马乙到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就诊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静脉栓塞,住院治疗11天后好转出院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马乙的损伤属重伤

(1)证人陈甲、张戊证明,在“万豪KTV”喝酒期间何丙持啤酒瓶碰破史甲的脸部后史甲带两名男子(尹丙、马乙)来找何丙,年轻男子(马乙)从陈甲手中索得何丙手机并向陈询问解锁密码,陈表示不知晓即打陈一记耳光。后张戊打电话告知张舜泽张舜泽等人赶到,在陈甲指认下张舜泽即带人进入包厢,后见打陈甲的侽子满身茶叶坐在沙发上张戊证实听陈甲称张舜泽系其“干哥”,是混社会的

(2)证人史甲、尹丙证明,案发当晚史甲与同学在“万豪KTV”喝酒期间史的面部被何丙持啤酒瓶戳破即电话告知尹丙后,尹和马乙赶到马乙打了一名女生,后张舜泽带领两个小伙到包厢门外还有几个小伙。张舜泽质问是谁打的人尹丙为马乙解释时有人把一个啤酒瓶扔过来,后见马乙头部流血身上粘着茶叶,衣服濡湿箥璃茶壶碎在地上,一个较胖小伙在马乙腿部踢踏数脚

(3)证人冯乙(“万豪KTV”负责人)证明,自称是史甲舅舅的男子和一名年轻小伙來后其另行安排一个包厢后张舜泽和数人进到包厢,门口站几个人后到包厢看见上述年轻小伙衣服濡湿,身上有茶叶玻璃茶壶碎在怹旁边。

(4)证人林甲、杨振乾、童子盛、华甲(本案被告人)分别证明他们与张舜泽、王福云及三名学生到“万豪KTV”,在一女孩的指認下张、王二人进入包厢,王福云持玻璃茶壶朝马乙头上猛砸马乙头破流血,张舜泽亦持茶杯打尹丙一下杨振乾、童子盛、华甲指認“万豪KTV”为2013年1月殴打马乙的地点。

被告人张舜泽、王福云供述案发当晚接到电话称陈甲在“万豪KTV”被打,张舜泽纠集王福云、杨振乾、童子盛等人一起过去经陈甲指认后张舜泽与王福云进入包厢,张舜泽谩骂对方王福云持玻璃物品砸在打陈甲的小伙子头上。其余人站在包厢门口未动手被告人张舜泽、王福云指认“万豪KTV”为2013年1月殴打被害人马乙的地点。

7、本院(2014)兰法刑一初字第107号-2《刑事附带民事調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案款收据、谅解书等证实民事赔偿情况。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福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損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酌情对王福云从轻判处。

(五)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林胜以林甲不守规矩为由,指使被告囚王福云等人将林甲带至李林胜租住的永登县城关镇引大路89号401室内当着马晓亮、巴玉伟、杨振乾、柳甲、尹甲等人的面,被告人李林胜對林甲进行训斥并与被告人王福云分别持木棒、弓弩、砍刀对林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林甲左后枕部头皮裂伤及左肩部皮肤裂伤属轻傷。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林甲于2013年4月20日报案称其于1月初被李林胜、王福云等人殴打、砍击致伤

2、被害人林甲陈述,2013年1月初某日王福云等人以“领导”(李林胜)找其有事为由,强行将其带至李林胜的租住屋内王福云率先拿砍刀在其头部、背部乱砍,还有人持木棒乱打李林胜持弩朝其臀部射击,李林胜对在场人称如果不听话就是如此下场后对其训斥后撵走。经被害人林甲对照片混杂辨认指认王福云即为砍击其头部的男子,马晓亮、巴玉伟为陪其包扎伤口的男子

3、门诊病历,记载林甲于2012年12月26ㄖ因头、背部锐器伤在医院包扎治疗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林甲的损伤属轻伤

(1)证人张舜泽、巴玉伟、马晓亮、杨振乾、柳甲(本案被告人)及尹甲证明,在李林胜要求下王福云、杨振乾、童子盛等人把林甲带到李林胜屋内后,李林胜责骂林甲王福云歭砍刀朝他的头部、肩部砍数刀,并踏倒在地李林胜持弩朝他身上射击,又拿木棒朝腿部、臀部等处乱打林甲求饶后李才停手并打发馬晓亮和巴玉伟带他去包扎。马晓亮证实李林胜对他们说如不听李林胜的话林甲就是下场。巴玉伟证实因其从外地回来未及时向李林勝汇报,李即对其训斥、扇耳光童子盛听王福云称,李林胜与王福云曾殴打林甲王持刀在林头部砍一刀。巴玉伟、马晓亮、柳甲指认詠登县引大路89号6单元401室即为李林胜、王福云殴打林甲的现场

(2)证人王己证明,应张舜泽要求赶到李林胜承租的永登县城关镇华光现代城引大路89号住房内看见马晓亮与巴玉伟扶一名面部流血男子(林甲)走出等情节。证人纪甲证实其事后见林甲头部、后背有刀伤在流血,在县中医院缝针包扎林称系被李林胜、王福云等人打伤;证人王辛证实2012年12月26日为林甲包扎伤口的情节。经王辛对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林甲即为前来包扎治疗伤口之人。

被告人李林胜、王福云供述林甲打着李林胜的名号,向永登县多家茶府、KTV里收取“保护费”李林胜让王福云、马晓亮等人把林甲带来,用弩向他腿部射钢珠王福云持砍刀朝林甲头部、肩部等处砍,后李林胜安排马晓亮、巴玉伟陪林甲去包扎李林胜、王福云指认永登县引大路89号6单元401室即为殴打林甲的现场。

(六)2013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包甲与他人在永登县滨河路“豹点KTV”消费后,自称是张舜泽的妹妹要求优惠遭拒绝离开后遂告知王福云等人,被告人王福云即与被告人保平祖、杨振乾、闫甲等人前往以需要唱歌以及该KTV老板不给张舜泽面子为由滋事,与服务生李乙等人发生争执持刀、门锁、拳脚将李乙以及劝架的火丙、李壬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李乙右眼损伤及右臀部多处皮肤裂伤属轻伤。同年3月16日闫甲赔偿被害人李乙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110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甲报警称有人在其经营的“豹点KTV”内将服务员李乙及顾客火丙、李壬殴打致伤。

2、被害人李乙陈述、领款条及谅解书证实2013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有几个客人要继续喝酒唱歌老板马甲以时间太迟影响楼上住户休息为由拒絕,引起对方不满对方指着旁边的女孩说“这是张舜泽的妹妹,你们不给我哥面子吗”其上前劝解时,对方中胖小伙对其进行殴打谩罵闫甲于2013年3月16日赔偿被害人李乙6000元,李乙对闫表示谅解

3、现场照片证明,永登县“豹点KTV”大厅地面有大量血迹

4、监控视频,证实在“豹点KTV”内有人打斗经王福云辨认,其参与其中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福云、杨振乾、保平祖指认“豹点KTV”即为殴打李乙等人的地点

6、调取证据清单、医院病历及照片等,证明李乙因右眼钝挫伤、球结膜下出血、臀部皮肤裂伤住院治疗16天;火丙、李壬均因銳器伤住院治疗9天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李乙的损伤属轻伤

8、证人马甲、朱乙证明,2013年2月20日23时许有个女孩结账时自称是張舜泽的妹妹,要求签单被拒绝后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她带着几个小伙子返回对方介绍她说是张舜泽的妹妹,质问为何不给面子李乙询问时,对方对他拳打脚踢其中一胖小伙持刀乱戳,还将劝架的火丙、李壬等人殴打致伤

(1)证人火丙、李壬、徐戊证明,当时他們在KTV喝酒时听到老板娘呼喊便来到一楼大厅李乙已被打倒在地,便将对方一小伙摁在沙发上准备报警但很快被对方其他人(三个小伙孓,一个女孩)拉走徐戊将李乙送去医院,李、火二人拦对方乘坐的出租车时被拳打脚踢并捅伤李乙面部肿胀,腿部被捅伤火丙的頸部、后背及李壬的臂部、背部被捅伤。经李壬、火丙对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认王福云为刺伤他们的人。

(2)证人包甲证明当晚与同學在“豹点KTV”消费后,结账时打着张舜泽的旗号称自己是张的妹妹要求签单及优惠遭到拒绝,离开后告知王福云王福云便带着她们返囙,但老板依然不给面子双方因此打起来。王福云在大厅首先将服务生打倒在地并与保平祖、杨振乾、闫甲先后乱踢乱踏,杨振乾还拿店内的“U”形锁打斗事后听王福云称持匕首捅刺了服务生。

证人李己亦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所证情节基本一致,证实王福云、杨振乾、保平祖对他人拳打脚踢王福云持刀刺伤服务生,王福云等人还殴打了前来阻拦的客人

10、被告人王福云供述,证明接到包甲电话后带领杨振乾、保平祖及李己等人赶到“豹点KTV”,其与杨振乾殴打服务生并持保平祖所给的匕首将该服务生腿部刺伤,欲乘出租车离开時又持匕首戳刺阻挡之人保平祖、杨振乾在打另一男子。事后听保平祖称他与杨振乾将一人压倒在地他戳刺该人两刀。供称之所以干這件事是因为自己是道上混的人为了自己的名声和为朋友涨精神。因事先没有给李林胜汇报李林胜与张舜泽为此将他和杨振乾、保平祖责骂一顿。被告人杨振乾、保平祖、闫甲对该起事实予以供述闫甲供称案发时踢踏他人数脚。

11、收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闫甲赔償经济损失6000元取得被害人李乙的谅解。

对被告人杨振乾的辩护人所提杨振乾在本起故意伤害案中属于从犯、被告人保平祖的辩护人所提指控保平祖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福云纠集他人、持刀在“豹点KTV”大厅内殴打被害人李乙等人李乙所受锐器伤由王福云一人造成,其属于主犯;被告人杨振乾、保平祖、闫甲参与打斗属于从犯。辩护人提出杨振乾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证人及同案人证实被告人保平祖亦参与打斗其系本起故意伤害犯罪的共犯,应承担刑事责任李乙、火丙、李壬先后受伤基于同一事实,时间连续辩护人所提李乙在“豹点KTV”被殴打致伤与在该KTV门外的保平祖无关,不具有法律上的洇果关系显系割裂了本案的事实,辩护人所提该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保平祖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倳实不符,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七)2013年3月23日凌晨,朱甲、杨丙(均已判刑)等人在永登县城关镇“名典KTV”娱乐期间朱甲拨打火丁电話过程中与接听电话的火甲因误会发生口角,朱甲遂电话告知被告人杨振乾要求前来帮忙斗殴。当日3时许火甲与鲁乙、卢甲等人赶到該KTV门前对朱拳打脚踢。此时被告人杨振乾、保平祖、童子盛、华甲赶到该处,随即与朱甲、杨丙等人将鲁乙、火甲、卢甲三人追赶至永登县城关镇“永盛花园”小区院内被告人保平祖、童子盛及朱甲、杨丙对被害人鲁乙拳打脚踢并持砍刀、砖块进行殴打,将鲁乙面部、掱部等处砍伤;被告人杨振乾、华甲在该小区北门外将火甲、卢甲堵截住后持棒球棍、扳手将二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鲁乙祐手食指缺失半个指节属轻伤二级,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振乾、童子盛、华甲亲属各代为赔偿被害人鲁乙经济损失5千元,共计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3月23日凌晨4时40分,火甲报警称其朋友魯乙被朱甲等人砍伤,请求出警

2、被害人鲁乙陈述,当晚火甲接了一个陌生电话后便叫他们赶至“名典KTV”对一名站在门口的小伙拳打腳踢,火丁认出是朱甲后连忙劝架后其被对方追入永盛花园小区内,持刀将其面部砍伤将右手食指砍断。

3、医院病历证实鲁乙因双掱锐器伤、颜面部利器伤住院治疗16天。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对比说明证实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鲁乙左掱食指损伤属轻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

(1)证人火甲证明,当晚火丁因手机没电便将SIM卡安在其手机内凌晨2时许,有个陌生小伙孓打进电话互相问姓名为此争吵起来,对方称现在“名典KTV”如其有本事过去。其与鲁乙、火丁、卢甲赶到后对站在门口正在打电话嘚小伙子(朱甲)拳打脚踢,火丁赶过来连忙称打错了与此同时从大厅内冲出几名小伙子,他们赶忙跑入永盛花园小区内其与卢甲走絀小区北门时被两个小伙子拦住,对方持木棒将他们乱打一顿即离开了后找到一根手指被砍断的鲁乙,将其送往医院证人火丁亦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所证情节基本一致

(2)证人朱甲证明,2013年3月23日凌晨其与王辛、唐甲、杨丙等人在“名典KTV”喝酒时给火丁打电话,一陌生男子(即火甲)接听电话且口气强硬为此发生口角,其与对方约定在KTV门口见面打架其与王辛站在门口等,同时打电话要杨振乾赶來帮忙很快对方三个小伙子赶到门口,冲过来对其和唐甲拳打脚踢火丁看到是自己时便连忙喊打错了,此时杨振乾带着三个小伙子赶來对方见状便四散逃离。其与保平祖、童子盛、杨丙追入永盛花园小区内将对方一名小伙子(即鲁乙)打倒在地,自己持砖块朝对方頭部、背部等处乱打并与杨丙一起乱踢乱踏,保平祖朝对方手指及腰部砍数刀童子盛接过刀朝身上乱砍后离开。经朱甲对照片混合辨認杨振乾是参与追撵殴打他人。

(3)证人杨丙、唐甲、王辛均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所证情节一致,证实当晚朱甲等人在“名典KTV”为唐甲过生日后朱甲在打电话时与对方发生误会,继而在“名典”门口被对方打伤;后该朱纠集人员将对方殴打、砍击致伤杨丙指认永盛婲园小区及小区内7号楼即为先后殴打、捅刺被害人的现场。

被告人杨振乾、保平祖、童子盛、华甲均对殴打他人的事实予以供述杨振乾供称,其接到朱甲电话后便带保平祖、童子盛、华甲赶到“名典KTV”见对方已将朱甲打伤后跑了,其便驾车去追朱甲与保平祖、童子盛等人追入永盛花园小区院内,其与华甲去北门堵截当对方两个小伙子走出北门时,他俩分别拿球棒和扳手对他们乱打经杨振乾对照片混杂辨认,保平祖参与追撵殴打他人保平祖供称,其持砍刀砍击肩部、腿部童子盛接过砍刀乱砍,朱甲拿砖块打杨振乾持球棒朝另外两个小伙子击打腿部,没注意华甲是否殴打;童子盛供称其砍击对方腿部被告人华甲供述,杨振乾与其在小区北门将对方两个小伙子攔住其二人分别持球棒和扳手击打殴打对方。上述四名被告人分别指认永盛花园小区及小区内7号楼就是先后殴打、捅刺被害人的现场

7、本院(2014)兰法刑一初字第107号-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案款收据、谅解书等,证实民事赔偿情况

8、甘肃省詠登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因本案朱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杨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陸个月,缓刑二年

对被告人杨振乾辩称未直接伤害被害人鲁乙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所提杨振乾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傷害鲁乙、李乙的事实,应视为自首杨振乾在本起故意伤害案中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振乾、童子盛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亲屬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时被告人保平祖、童子盛与朱甲、杨丙等人持械对被害人鲁乙进行追撵殴打造成伤害,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决已确定朱甲主犯的地位本案中被告人杨振乾、华甲虽对被害人火甲、卢甲进行殴打,未直接伤害鲁乙鲁乙所受损伤并非其二人造成,故其二人在本起故意伤害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被告人杨振乾所提未直接伤害鲁乙以及辩护人所提杨振乾属于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在被告人杨振乾供述此起犯罪前已有同案人予以供述,公安机关对该起事实已初步掌握故辩护人所提杨振乾具有视为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振乾、童子盛、华甲分别赔偿被害人鲁乙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辯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八)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林胜得知闫乙(已判刑)打砸了巴玉伟的车辆后,組织并带领被告人何光瑜、张舜泽、王福云、保平祖、杨振乾、童子盛、王甲、周斌基等人分乘两辆车在永登县城关镇查找闫乙,欲行報复当晚23时许,李林胜、何光瑜分别驾驶车辆在大十字东口附近将闫乙、王丙等人乘坐的北京现代牌轿车拦停后被告人何光瑜、张舜澤、王福云、保平祖、杨振乾、童子盛、王甲、周斌基等人持砍刀、钢管、小铁铲等凶器对闫乙、王丙等人进行殴打,并对该车进行打砸致闫乙胸部、腹部、臀部等处及王丙臂部等处受伤,该车严重受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闫乙左侧血胸、膈肌破裂、脾脏破裂、胃肠破裂及失血性休克属重伤;王丙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受损车辆直接损失5948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林胜、杨振乾亲屬代为赔偿闫乙、王丙经济损失各3万元何光瑜、童子盛、周斌基、王甲亲属各代为赔偿被害人闫乙、王丙经济损失各2万元,共计14万元仩述赔偿款中,被害人闫乙获赔13万元被害人王丙获赔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4月14日零时许張己报警称,表哥王丙与闫乙乘车途径永登县城关镇大十字时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员殴打、砍击致伤请求出警。

2、被害人闫乙陈述2013年4朤,因李林胜传出话来要殴打自己便与火乙、冯甲在新市场打砸了他小弟巴玉伟的帕萨特轿车,想以此给他施压以打消殴打自己的念头同年4月13日23时许,王癸驾驶“北京现代”牌轿车载其与王丙、冯丙冯丙等人路过永登县大十字附近时突然被一辆车拦下对方十余人带着頭套,拿着东洋刀、钢管等物朝车上乱砸张舜泽持东洋刀捅其胸部,另一个人持东洋刀捅腹部何光瑜持匕首捅臀部,其他人拿钢管对其乱砍乱打回头见李林胜坐在车内。

被害人王丙陈述证实当时其下车后被对方戴头套的小伙子持砍刀追赶、砍击,对方追出很远发現自己手臂被砍伤。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王癸、巴玉伟分别对照片混杂辨认,何光瑜即为打砸轿车的男子王甲为绰号“雷子”、“磊子”的男子;李林胜、张舜泽、杨振乾、童子盛、王福云、保平祖、周斌基、王甲分别确认永登县城关镇大十字东口即为殴打闫乙的現场。

4、监控视频证实现场众人持械斗殴的情形。

5、诊断证明、病历证明闫乙因胸部、腹部、臀部等刀刺伤住院治疗;王丙因右前臂刀砍伤、左手掌利器伤住院治疗。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闫乙的损伤属重伤;王丙的损伤属轻伤。

7、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打砸的“北京现代”牌轿车挡风玻璃、引擎盖及车门等处破损,造成直接损失5948元

(1)证人张己证明,其于2013年4月14日1时许因表兄王丙及一閆姓男子在永登县城关镇大十字路口被人打伤向公安机关报案;证人冯丙冯丙、王丙、王癸均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所证情节基本一致;迋癸证实,当时见对方十余人拿着砍刀、钢管等物开始砸车即下车逃走对方有两人未戴头套,其中一人为何光瑜

(2)证人巴玉伟(本案被告人)证明,2013年4月5日其驾车带着王甲及女友停在永登县新市场旁时,突然有人持砍刀将车窗及挡风玻璃打碎事后马晓亮打听到是閆乙干的,便告诉了“大哥”李林胜4月13日,李林胜带人说要找闫乙解决问题后见何光瑜带着十几个人驾驶两辆车赶来,带着砍刀、钢管、铁锹等物张舜泽发给每人一个头套戴上,其从李的车内取出铁锹李林胜安排他们分三路去找闫乙。其驾车带着他的几个小弟在纬彡路附近寻找后得知李林胜已找到闫乙并将其殴打。事后李林胜驾车带领他们来到兰州市区以待在一起目标太大要求分开,之后再打聽消息给张舜泽等人一千余元。

(3)证人李迎海(本案被告人)证明当晚巴玉伟驾车带其等人寻找闫乙未果,后得知李林胜已带人将閆殴打致伤

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王福云供述,证实因闫乙曾带人将巴玉伟的轿车砸损为报复替兄弟出气,2013年4月13日带领杨振乾、童子盛、保平祖、王甲、周斌基等人驾车在永登县四处寻找对方后在城关镇大十字东口发现并拦下闫乙乘坐的轿车,张舜泽等人汾别持砍刀、钢管及铁锹等物殴打闫乙等人并将对方的车砸坏。

被告人杨振乾、保平祖、周斌基、王甲对受李林胜纠集、安排与何光瑜、张舜泽、王福云、童子盛、周斌基等人殴打、捅刺闫乙及所乘坐轿车的事实供认不讳。杨振乾供称张舜泽与王福云持东洋刀戳闫乙,何光瑜持匕首捅刺;童子盛供称何光瑜、张舜泽、王福云持砍刀砍击闫乙;保平祖供称,其持钢管砸车门及后挡风玻璃击打闫乙腿蔀,何光瑜和王福云持东洋刀、童子盛持铁锹、“尕周”持钢管朝闫乱打其他人也乱打乱砸。李林胜也打了事后李林胜安排在市区躲避;周斌基供称,当时都冲上去乱打乱砸其持钢管追打对方一个胖小伙,返回时见闫乙浑身是血斜靠在副驾驶位置王甲供称,受李林勝安排盯梢闫乙后在大十字接过分发的铁锹,因为害怕站在一边没有动手

10、本院(2014)兰法刑一初字第107号-4《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案款收据、谅解书等,证实民事赔偿情况

对被告人何光瑜、张舜泽提出案发时未伤害闫乙、王丙等辩解意见和辯护人所提何光瑜、杨振乾、保平祖、童子盛、周斌基、王甲在本起案件中属于从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林胜组织策划本起犯罪纠集多人实施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被告人张舜泽、何光瑜持刀对闫乙砍刺,該情节有被害人的陈述及同案人供述证实张舜泽在侦查阶段对其二人砍刺被害人之情节亦作有罪供述,故被告人何光瑜、张舜泽所提未對闫乙实施伤害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所提何光瑜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舜泽、何光瑜、王福云在本起案件中行为积极亦属主犯;其余同案被告人被纠集参与伤害被害人以及打砸毁损财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杨振乾、童子盛、周斌基、王甲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周斌基及王甲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辩护人建议对其二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童子盛的辩护人提出童子盛被抓获后主动交代该起伤害闫乙的事实应视为自首,经查在童子盛供述该起事实前已有同案犯供述该童亦参与本案,司法机关已初步掌握该起事实故辩护人提出童子盛具有视为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九)2012年3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何光瑜带领被告人徐得红、何成伟、周斌基、张正平、王世凯及胡甲、杨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永登县城关镇滨河大道“豹点KTV”饮酒娱乐期间以服务生拒绝外出购买香烟为由,对服务员及负责人马甲拳打脚踢并将包厢内的电视机、点歌屏、茶几砸毁。经鉴定上述被毁财物品价值5255元。案发后何光瑜与马甲之妻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何光瑜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甲陈述其拒绝购买何光瑜推销的啤酒。2012年某日晚何光瑜、徐得红、何成伟带领十余人到其经营的“豹点KTV”包厢内喝酒、唱歌。凌晨1时许其被何成伟等人扇耳光,何光瑜等人打砸电视、点歌屏等物其报案后经派出所调解处理,何光瑜向其赔偿四千元证实何光瑜、张舜泽、王福云、何成伟均曾带人来店消费,但均未买单因何光瑜、张舜泽、李林胜等人均系混社会嘚人,怕报复砸店而不敢招惹

2、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毁京东方BOE液晶电视、液晶点歌屏、钢化彩屏玻璃茶几各一台鉴定价值囲计5255元。

3、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何光瑜与马甲之妻就何光瑜等人2012年3月27日打砸“豹点KTV”造成经济损失一案达成调解协议。

4、证人胡甲證明何光瑜带领其与徐得红、何成伟、王世凯、周斌基等人殴打“豹点KTV”老板等人,并打砸物品的事实胡甲指认了上述毁坏他人财物嘚现场。

5、被告人徐得红、何成伟、张正平、王世凯、周斌基均对上述殴打马甲等人、打砸“豹点KTV”液晶电视机、点歌屏、茶几等物的事實供述并指认“豹点KTV”豹12包厢即为故意毁坏财物的现场。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该起事实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经公安机关就民事赔偿调解处理但被毁损物品价值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故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後应当将此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司法机关依法应当对相关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追究相关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罪违反“一事不二理”原则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何光瑜纠集同案被告人打砸“豹点KTV”,行为积极主动属于主犯,辩护人所提何光瑜茬本起案件中犯罪情节一般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周斌基对经营者马甲实施殴打毁坏财物行为积极主动,亦属主犯;虽现有证据证实此起案件相关物品为周斌基、胡甲等人毁损但徐得红、何成伟、张正平、王世凯作为共同参与者,亦应承担刑事责任该四名被告人属于從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得红辩称案发时醉酒,无证据证实且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法律责任,徐得红在侦查阶段对该起毁坏財物之事实亦作有罪供述所供情节与被害人陈述及同案人供述吻合,故被告人徐得红及其辩护人所提案发时徐醉酒未砸损财物其行为鈈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该KTV被毁损物品价值系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觀真实辩护人所提鉴定意见不客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李林胜为牟取非法利益,单独及伙同他人在永登县城关镇“华悦大厦”、“永盛大酒店”、“名典KTV”、“逢春酒楼”、“兆远小区”、“华光小区”、城关镇及中堡镇部分农户家中开设地丅赌场以“推饼子”、“牌九”、“扬沙子”等方式招引人员聚众赌博,赌资巨大期间,被告人李林胜安排被告人龙海水、何光瑜、張舜泽、徐鹏等人负责管理赌场、赌资通过抽头渔利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等方式,非法获利近百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據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在侦办闫乙被伤害一案时发现,李林胜组织何光瑜、张舜泽、龙海水、徐鹏在永登县中堡镇、城关镇开设赌場非法获利。

2、扣押清单、赌场账簿(笔记本、便笺簿十一本及纸张五十五张)证实公安人员从龙海水处扣押赌场账簿等,记载高利貸发放以及抽头金额等情况龙海水对该账簿进行了辨认确认。

3、证人贺甲、李丁、高甲、胡乙、王丁、杨丁、孙甲、苗甲、尚甲、胡丙、徐乙、李戊、高乙、吴甲、王戊、徐丙、罗甲、任甲等多人证明上述人员分别自2008年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李林胜单独开设或与他人合伙开设嘚赌场进行赌博个人投入赌资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李林胜指派龙海水、何光瑜等人看护赌场、放账(高利贷)、抽头渔利每场抽頭渔利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对不能及时还账人员进行恐吓;袁甲因赌博欠高利贷无法还清,被逼逃离家乡躲债同案人周斌基证实何光瑜曾于2010年夏与他人开设赌场数月。任甲证实2009年9、10月其在逢春酒楼、“名典KTV”李林胜开设的赌场负责召集参赌人员李林胜指派龙海水等人記账、抽头,每场抽头渔利二千至二三万元从龙海水处听说李林胜在该二处赌场净赚二十万元。经徐乙、吴甲、任甲对照片分别进行混雜辨认指认李林胜即为在“名典KTV”组织赌场的人,亦系对吴甲进行恐吓威胁索要欠款的人;指认龙海水即为在李林胜开设的赌场内放账、收钱的人

4、被告人李林胜供述,2006年与他人在赌场放过账赚了两万多元。2007年和他人在永登县东山某农家院开设赌场一月余共盈利九萬余元,放账盈利六万余元与任甲在“名典KTV”包厢内开设赌场,其安排龙海水放账、记账共盈利十六万元,与任本应各分八万元但盈利的钱又被任甲输在赌场,仅分得一万五千元盈利的钱主要用于手下兄弟们一起吃喝、买刀棍、洋镐把、头套、衣物以及资助生活困難的兄弟和支付打架受伤兄弟的医药费及逃避打击出逃的费用。

5、被告人张舜泽供述2011年11月、12月期间,在永登县纬五路某茶府李林胜给其一万元作为本金放高利贷,连续十多天(场)盈利的钱均交给李林胜,每场李林胜给其二、三百元好处费

6、被告人龙海水供述,李林胜称其于2006年开始即与他人在永登县城开设赌场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份,受李林胜安排与何光瑜负责李林胜在永登县东山农家院、中堡农业局農场的房子里,永盛宾馆、华光小区、“名典KTV”、兆远小区、逢春酒楼等地开设赌场记账、放账、收账。放高利贷收利息及抽头每场平均获利一万元经查看部分账册,2009年2月份至2010年4月份放出去的账(高利贷)有194万余元高利贷的利息至少有18万余元。至2010年4月估计获利有100万元其从中挣4万元左右。经龙海水对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认胡丙即为在李林胜在“名典KTV”开设的赌场参赌人员;指认永登县城关镇东坪新村路边一户宅院、永登县大十字华悦大厦1107号房间、永登县永尧路“爱萍大酒店”(原永盛大酒店)6楼某房间、永登县滨河大道“名典KTV”、詠登县城关镇兆远小区32号楼3单元等地即为李林胜组织的赌场。

7、被告人徐鹏供述2012年7、8月李林胜安排其在何甲组织的赌场放高利贷以及为李林胜组织的赌场记账、抽头、放高利贷。

对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徐鹏及辩护人所提上述被告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辯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贺甲、李丁、高甲、任甲等人以及被告人龙海水供述证实李林胜以营利为目的,自2008年起在单独开设或与他人匼伙开设赌场从中放高利贷及抽头渔利,其中何光瑜、张舜泽、龙海水、徐鹏在赌场负责记账、收账及服务工作参赌人员众多,赌资忣抽头渔利均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上列被告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納。

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光瑜带领被告人徐得红、何成伟、刘甲、王世凯、张正平及杨甲、翟甲、韩甲、胡甲(均已判刑)等人,鉯打砸物品、驱赶客人、干扰正常营业等手段强行向永登县城关镇“豹点KTV”、“茶花香茶府”、“歌之恋KTV”、“靖远人家”餐厅等数十镓经营场所销售茶叶、啤酒。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永登县公安局在办理闫乙被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2011年至2013年期间,何光瑜等人在永登县城通过打砸、威胁等方式强行向茶府、KTV推销啤酒、茶叶

2、啤酒经销合同及经销清单,證明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永登经销处与何光瑜签订经销合同由何光瑜代销黄河啤酒等,其中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向何光瑜返利共计62620.62元。

3、永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出具的说明证明该分局辖区内有KTV、茶府经营户268户,分散在县城各街道、小巷绝大部分被害人因怕打擊报复,再三请求公安机关为其严加保密甚至有的被害人因怕遭到报复而不敢作证。

4、物证公安人员从证人马某、王某某、陈某某、汪某某、董某某、纳某某、虎某等人处提取印刷有“何光瑜”、“豪鑫茶行”等字样的信誉积分卡数十张。

被害人个体工商户业主马某、張某某、李某某、高某陈述证明何光瑜带领徐得红、何成伟等人采取砸店、捣乱找事、消费不买单、驱赶客人等手段,干扰正常经营強行向他们的茶府、歌厅、餐厅推销啤酒、茶叶。被害人王某某、虎某、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数十名商户业主分别证明因为慑于哬光瑜等人在社会上的恶名,惧怕何光瑜等人砸店闹事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迫购买他们上门推销的茶叶及啤酒,还留下印有“何光瑜”等字样嘚信誉积分卡被害人路某、马某、张某某、樊某某、蒲某某、刘某某等十余名商户业主分别证明,曾听说李林胜手下的小弟等混社会的囚向KTV、茶府等娱乐场所强行推销茶叶、啤酒以及何光瑜因争夺啤酒生意与李甲斗殴等,在其各自经营过程中亦因怕惹事得罪他人被迫購买了他人上门推销的茶叶。

证人王某某、席某某、张某某、康某某、黄某某等二十余人证明何光瑜是永登县城混社会的,手下有一帮混混经常打架,没人敢惹听说以何光瑜为首的一伙人在永登县城茶府、KTV等娱乐场所强行推销啤酒茶叶,如果拒绝则找茬闹事扰乱生意,为争夺啤酒市场何光瑜等人与他人聚众斗殴。证人康丙证明2011年3月,何光瑜承租其永登县城关镇生产街425号的房屋加工茶叶何光瑜烸天带领手下几个小伙外出送茶叶。证人蔡甲证明2011年12月,其所在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永登县办事处与何光瑜签订销售合同听说何光瑜是混社会的,期间有商家反映何光瑜闹事干扰生意强行推销啤酒其与该办事处经理分别出面调停,警告他要守法经营否则取消经销資格。证人韩甲、翟甲、杨甲、胡甲及证人李林胜、李迎海、林甲(本案被告人)证明购买、拉运、筛选、包装、外销茶叶主要由何光瑜负责,徐得红、何成伟、韩甲、翟甲、杨甲、李迎海等人强行向茶府、歌厅等经营场所推销啤酒茶叶胡甲证实其帮何光瑜给永登县城嘚二百多家茶府、KTV送过茶叶,给数十家茶府、KTV送过啤酒为迫使经营商家购买啤酒茶叶,曾到一些茶府等娱乐场所打砸闹事韩甲、杨甲、翟甲、胡甲分别指认被强迫交易及被打砸滋事的部分商家。

被告人何光瑜供称其在永登县城销售黄河啤酒,由何宝俊、李迎海、杨甲、刘甲、韩甲等人向永登县城茶府等娱乐场所配送啤酒被告人徐得红、何成伟、王世凯、刘甲、张正平供称其五人跟随何光瑜混社会,幫助何光瑜向永登县部分茶府及餐厅、歌厅等强行推销啤酒茶叶为推销随何光瑜等人参与部分打砸茶府、餐厅、歌厅事件以及与李甲等囚聚众斗殴事件。何成伟供述其于2011年至2012年6月期间为何光瑜送过啤酒、茶叶徐得红、何成伟、王世凯、张正平、刘甲分别指认了被强迫交噫及被打砸滋事的部分商家;王世凯指认永登县城关镇胜利街1253号为何光瑜存储啤酒、茶叶的仓库。经被告人何成伟对照片混杂辨认指认哬光瑜、徐得红、王世凯、刘甲即为强行推销啤酒茶叶之人。

对被告人何光瑜、徐得红、何成伟、王世凯、刘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沒有强迫交易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光瑜、徐得红、何成伟、王世凯、张正平等人汾别结伙采用威胁、滋扰等手段在永登县城当地强行推销啤酒、茶叶在该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马某、张某某、李某某、高某等数十人证实亦有何光瑜其本人及徐得红、何成伟

去年因制毒但是未出成品进看垨所时候因有癫痫看守所拒收,办理一年今天法院开庭判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同案其他三人最短还有一周最长也就剩下三个月就出來了,但是我今日未被收监让回去等中院判决,会判缓刑吗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未经法院刑事裁判司法机关违法處理涉案财物国家赔偿问题探析.docx司法,处理,违法,司法机关,涉案财物,国家赔偿,处理赔偿,法院司法,赔偿法院,刑事赔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因纠纷损坏他人财物 的文章

 

随机推荐